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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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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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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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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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
欢迎登录“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主持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有关后续规定进行了梳理与修订,制订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根据22号令第十三条关于辅导期纳税人的规定,下发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对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予以了明确。
主持人:
大连市国税局结合总局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对认定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予以了明确。
主持人:
今天我们邀请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李国庆副局长和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付堃奇等相关业务权威人士做客本期访谈,为您现场解答最新政策和相关的征收管理办法,欢迎参与。
主持人:
李局长!
欢迎您在百忙之中做客本期节目。
李国庆副局长: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很高兴有机会通过这个平台与广大网友进行网上交流。
主持人:
前面提到,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请您介绍一下新的《管理办法》。
李国庆副局长:
好的。
1994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当时的增值税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信息化应用的不断加强,原办法已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李国庆副局长:
一是贯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需要。
自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李国庆副局长:
由于条例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如果没有与之配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条例的贯彻落实就不够完整。
李国庆副局长:
二是完善增值税税制的需要。
认定办法作为增值税税制的重要内容,其法律级次显得尤为重要。
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一系列政策(以下简称现行政策)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而认定办法是以国家税务总局令颁布的,属于部门规章,法律级次高于规范性文件,增强了税法刚性。
李国庆副局长:
认定办法的实施,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税负,完善增值税征扣机制。
李国庆副局长:
三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
现行政策对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规定过窄,致使大量的增值税纳税人游离于一般纳税人管理范围之外,使得部分小规模企业无法正常使用专用发票,在与一般纳税人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李国庆副局长:
认定办法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将大量中小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范围,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有利于企业健全财务核算,规范纳税申报,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李国庆副局长:
四是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的需要。
现行政策分布在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中,管理措施零星分散,不够系统,有些规定因时效性较强已与目前的情况不相适应。
李国庆副局长:
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化和纳税人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范围、时间、程序及权限等某些方面的规定也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认定办法将原政策规定进行归并完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办法,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
李国庆副局长:
新的《管理办法》修订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突出修订重点,作为条例的有效补充。
二是规范法律程序,体现税收法规的严谨。
三是公平税收负担,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四是彰显权利义务,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
五是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提高管理效率。
主持人: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李国庆副局长: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主持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什么?
李国庆副局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下同)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李国庆副局长:
简单的说,就是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李国庆副局长:
1、《新办法》将一般纳税人认定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指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资格认定。
李国庆副局长: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确定为工业50万、商业80万。
在《新办法》第三条中规定,“此类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办法》采用“应当”一词,在降低准入门槛的同时,对纳税人的义务也予以了明确。
李国庆副局长:
2、第二种情形是指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资格认定。
从扩大一般纳税人队伍的考虑出发,在此次修订中,对此类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仅保留了经营场所及会计核算两项条件,未设置应税销售额等其他的标准。
李国庆副局长:
3、从上述两种情形可以看出,新办法既明确了纳税人的义务,也赋予了纳税人的权利:
对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明确了其“应当”申请的义务;对未超过标准但希望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赋予了其依申请的权利。
李国庆副局长:
4、另外,新流程对年应税销售额予以了新的明确,年应税销售额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这与《原办法》规定的以公历年度计算销售额有所区别。
主持人:
那么年应税销售额计算的具体日期怎么确定呢?
李国庆副局长:
年应税销售额以2010年3月1日为起点开始计算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
主持人:
请您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此次修订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程序。
李国庆副局长:
好。
此次修订中,对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的程序重新予以了明确,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点:
一是修订了应当申请认定的程序。
原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即使是销售额超过标准应当认定的也要履行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批等程序。
李国庆副局长:
此次修订中,对应当申请认定的,将原有的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批程序改为告知-申请-审批程序,税务机关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后,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李国庆副局长:
对超过小规模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材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李国庆副局长:
二是简化了可以申请认定的资料与程序。
在修订过程中,对《原办法》要求的报送资料和认定程序进行了精简,以简化办事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
第一,简化报送资料:
凡属于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的证件、资料,属于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其他管理事项应报送的证件、资料,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不再要求提供。
李国庆副局长:
第二,依据认定标准,大大减少了实地查验的工作内容,仅保留对经营场所和核算能力的查验。
第三,统一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取消了原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规定。
李国庆副局长:
三是扩大了一般纳税人的涵盖范围。
第一,此次修订扩大了一般纳税人的涵盖范围,不仅包括原规定中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还包括个体经营者;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由不得认定改为纳税人自行选择。
李国庆副局长:
第二,《原办法》规定,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但是,从理论上说,与“应税”相对应的概念应该是“非应税”,而不是“免税”。
李国庆副局长:
免税销售额应当包含在应税销售额之内,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且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不论是否免税都应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只是在管理上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持人:
那么纳税人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过程中,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办理完毕呢?
李国庆副局长:
认定办法明确了每一事项的办理时间。
如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李国庆副局长:
认定办法将相关事项办理时间告知纳税人,充分尊重了纳税人的知情权,同时督促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维护纳税人权益。
主持人:
那么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资格什么时候才能生效呢?
李国庆副局长: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统一了目前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政策执行不一的情况,突显纳税人权力。
主持人:
那么什么样的小规模企业不能直接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还要进入辅导期管理呢?
李国庆副局长:
此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重新明确了辅导期管理的适用范围,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点:
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进行了明确界定。
李国庆副局长:
与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相比主要有两个变化:
一是对原“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人员50人以上”的标准进行了修订,规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二是明确“批发企业”的行业划分方法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界定。
李国庆副局长:
这两个变化的意义在于,一是从量上对纳入辅导期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收窄,即注册资金由500万元调整为80万元,这一规定使得更多符合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无须经过辅导期便能进入正常的核算与申报,有利于节约税收管理资源,集中力量开展更有针对性的辅导工作,提升管理效果与效率;
李国庆副局长:
二是对行业划分提供可以切实参考的依据,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最大限度地减少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过程中征纳双方不必要的分歧。
李国庆副局长:
第二、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其他一般纳税人”进行了明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四条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李国庆副局长:
此条规定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其他一般纳税人”进行了明确。
对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是对可能无法正常纳税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有效干预和辅导。
也就是说,除了本办法第三条中因企业本身规模和性质限制而必须纳入辅导期管理外,纳税人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也将被视为没有能力正常纳税而纳入辅导期管理。
李国庆副局长:
第五条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主持人:
那么辅导期的生效日期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李国庆副局长: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
李国庆副局长:
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李国庆副局长:
本条中值得关注的是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对于处于正常经营期间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带有惩戒性的,会影响到企业正常的核算及纳税程序。
李国庆副局长:
这个环节中稽查部门的参与,是“其他一般纳税人”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前置程序,《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是主管税务机关行使对“其他一般纳税人”纳入辅导期管理这种权利的必备书证之一。
这个规定,既体现税收法规的严谨性,使得税收管理工作有理有据;又彰显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保证了被辅导企业的有效配合。
主持人:
听您这么说,好像引入了“降级”的概念?
李国庆副局长:
是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李国庆副局长: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李国庆副局长:
经过辅导期的纳税人从辅导期结束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但辅导期内有本条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将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通常在这种情形下,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中的“其他一般纳税人”,重新确定的辅导期也很可能会不低于6个月。
本条规定中没有明确重新实行辅导期的次数,也可以理解为,纳税人不达到征管要求,便一直不能脱离纳税辅导期管理。
李国庆副局长:
可以看出,为了加强管理,并于一般纳税人只进不出的规定相配套,此次修订中引入了“降级”机制,对已经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而言,如果发生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文件中规定的行为,很有可能被重新纳入辅导期进行管理。
主持人:
好,了解了这些政策规定变化以后,下面我们关注一下网友的提问。
流云:
你好,我是普兰店一石材加工厂,自己采掘石材并加工,现已超标,应如何纳税?
况且没有进项发票,税负较高,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行不行?
嘉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该规定明确了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这是纳税人的义务。
因此,由于贵单位销售额已超标,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贵单位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准确计算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网友:
主持人好,我在普兰店干个体,前几年销售货物,由于对方在当时未及时付款,在今年一次性开票,造成超标,且以后不会超标,这次必须参加认定吗?
嘉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其中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因为您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虽然因一次性开票造成销售额超标,但不属于文件中规定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因此,必须参加认定。
网友:
认定办法所称的销售额都包括哪些销售额?
付堃奇副处长:
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网友:
认定办法所称的经营期含未取得收入的月份吗?
付堃奇副处长:
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网友:
主持人好,我们接到普兰店通知后,得知大连国税今天开通访谈。
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我是回收粉尘,生产一种工业原料,购进根本没有发票,更没有进项,税负就高,象我这种情况超标准了,应该怎么办?
嘉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该规定明确了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这是纳税人的义务。
因此,由于贵单位销售额已超标,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贵单位的生产工艺如果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或适用于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税政策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网友:
认定办法第五条第
(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什么意思?
是指个体工商户吗?
付堃奇副处长:
不是的。
认定办法第五条第
(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网友:
办法里所称的非企业性单位是指什么样的单位?
付堃奇副处长:
认定办法第五条第
(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网友:
认定办法里所提到的会计人员资格证明是什么样的证明?
付堃奇副处长:
认定办法第九条第
(一)款第3项所称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网友:
什么样的算新开业的纳税人?
必须是当月开业当月去办理的才算新开业吗?
付堃奇副处长: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网友:
我是开发区贸易公司,直接办一般纳税人,住宅可不可以视为经营场所?
付堃奇副处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文件的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中包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他复印件。
网友:
新政策辅导期多长?
付堃奇副处长: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网友:
如果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没有达到销售额,可以在不达到销售额的情况下就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有没有这样的文件?
付堃奇副处长: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及国税发【2010】40号文件第十五条的规定,目前按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需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只要纳税人在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付堃奇副处长: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请您按照上述文件执行。
网友:
我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上个月认证的发票这个月对比结果什么时候能出来?
付堃奇副处长: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比对结果通常情况是在次月出。
您可以在稽核比对查询中进行查询。
也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网友:
能否将辅导期这段时间的填主表及表一,表二的关系详细说一下吗?
谢谢。
嘉宾:
辅导期纳税人除了需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外,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的填报上与正式一般纳税人填报方式相同,但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填写上有如下具体要求:
(一)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嘉宾:
(三)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五)第24栏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
(六)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七)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八)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具体填写办法请参见国税发(2010)40号文件。
网友:
我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丢了,还有没有必要在补办?
付堃奇副处长: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付堃奇副处长: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丢失后不需要补办,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即可。
网友: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是辅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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