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考试考场纪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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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考试考场纪律
瓦房小学期中考试
考场纪律
一、学生应在考试前做好准备工作,备足文具,并在考试前十分钟到达指定考场。
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能参加该场考试。
二、不得携带书本、笔记、资料和草稿纸参加闭卷考试。
三、在考试过程中要尊重监考人员,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调动,按规定的座位就坐。
四、答卷一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作图或其他需用铅笔答题的除外),如遇字迹模糊不清或缺页等情况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得询问周围考生。
五、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退场。
如确需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
六、考试时间终止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按统一指令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整理好后,等待监考人员收取。
收卷完毕,监考人员宣布退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七、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纪行为: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九、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作弊行为: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如MP3、MP4、电子辞典、计算器及其他具有存储和浏览功能的电子产品)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其他属于作弊的行为。
十、对旷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1、发现违纪行为对当事学生批评教育。
屡次教育无效学生将进行通报批评。
2、发现作弊行为学生对当事学生进行广播通报。
屡次教育无效学生将进行协助家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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