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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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事项监管
(二)违法建筑事项监管
(三)环卫工作事项监管
(四)人民公园管理机制
(五)绿化管理所管理机制
(六)新河县绿化执法队巡查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
新河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提升户外广告的品味,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新河县行政区域内的县城规划区、县域主要交通出入口等,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2、监督检查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2、是否存在经批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广告发布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的行为;
4、是否存在到期户外广告设施、宣传栏等未按时拆除的行为;
5、是否存在户外广告破损未及时修复的行为;
6、是否存在在市区悬挂经营性横幅、直幅、条幅、过街横幅广告的行为;
7、是否执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需进行检验合格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管理:
由各执法队对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及临时性广告进行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组织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行政许可科将专项检查及抽查情况通报给各相关执法队;
(二)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执法队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问题广告设施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户外广告设施存在违法情形的,对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监督其实施整改直至符合设置规范;
(三)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要求业主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四)发现超过批准期限的户外广告应要求及时拆除或补办续批手续;
(五)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依法予以罚款、拆除等进行依法处罚。
(二)违法建筑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
新河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深入推进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拆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建设的;
2、是否违反规划许可确定的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等内容进行建设的;
3、是否取得临时规划许可或违反临时规划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建设的;或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使用期满后未拆除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检查方式
由环卫执法队队对所辖区域内进行日常巡查,积极接受群众的举报进行现场确认查处,同时定期组织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法规科将专项检查及抽查情况通报给各相关执法队;
(二)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执法队队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所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的违法建筑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等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法建筑建设行为的,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监督其实施整改直至符合设置规范;
(二)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应立即要求业主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或拆除;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依法予以罚款、拆除等行政处罚。
(三)环卫工作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环卫工人、清运司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检查
2.清扫清运标准进行检查
3.对日常作业台帐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环卫工人工作标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对清扫清运是否及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有工作标准不高,落地垃圾在十五分钟内不及时清走的环卫工人,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分警告处理。
2.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垃圾箱清运不及时的,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分警告处理。
3.对被检查人未按制度做好日常作业台帐记录的情况,警告处理。
4.检查中,机械化作业频次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予以警告。
发现本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上报局纪委,依法进行处理:
1、督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2、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日常巡查等情况制定城区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作业过程中需变动的必须及时书面上报并征得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变。
2.指定两名以上督查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必要时邀请执法人员协助进行监督处罚;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依据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
5.监督检查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不良现象。
(四)人民公园管理机制
为了建立管理长效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开展好管理标准化、执法规范化、服务便民化、联动高效化、监督多元化机制的顺利进行,加强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及责任处罚摘自《邢台市公园管理办法》
1、公园应当整洁、美观,并达到下列标准:
(1)绿化植被长势良好、茂盛,基本无虫害;
(2)建(构)筑物及公园各类设施、标牌外观完好,符合规范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3)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4)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保护完好;
(5)无外露垃圾、污物和杂物;
(6)危险地带应当设置警示牌,防火区、禁火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7)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通畅;
(8)进入公园的游人应当保护公园环境,爱护公物,文明游园,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公园绿地;
2、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3、在公园绿地内挖坑、取土;
4、乱贴、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5、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
6、焚烧树叶和垃圾;
7、携带宠物犬等各类哺乳动物;
(9)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据游乐园管理规定,加强游乐设施的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0)公园内各类游乐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游乐项目应当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营;
(11)游乐项目经营者应当服从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遵循游乐园管理有关规定。
2、处罚规定及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园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1、擅自占用公园绿地或改变公园用地的,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在公园内依树搭建屋棚、围圈树木或者在公园绿地内挖坑、取土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在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其限期迁出,并处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4、在公园内乱贴、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有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5、在公园内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或乱丢果皮核、纸屑、烟头、饮料瓶、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电池等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品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6、在公园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物品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携带宠物进入公园,未即时清除宠物粪便,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8、在公园内赌博、寻衅滋事或淫秽、色情、暴力等违法活动,非法携带枪子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入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交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公园管理人员未尽责任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追究机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0、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人员编制及管理:
(1)公园管理员4名,卫生保洁员8名。
1、主要负责人民公园的公共秩序和安全文明、卫生整洁的管理;
2、创造优美文明和谐舒适便民的游乐环境;
3、查看收集花草树木的生长状况、病虫害的发生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反映给专业技术管理部门处置;
4、维护看管公园内的一切公共设施及设备等。
(二)职责范围:
为了调动每个管理员的积极性,实行共同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既分工、又合作,更好地完成管理员的各项工作。
附:
《公园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公园绿化办事员岗位责任制》
1、①一号管理员负责公园内的日常管理,协调督促检查其他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
②负责上呈下达落实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③负责各项管理制度的修订、补充、改进、完善工作。
④做好公园管理员、卫生保洁员的考勤及业绩考核。
2、①二号管理员负责公园内卫生保洁工的清扫质量,检查指导其他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②认真做好公园管理员的各项工作。
3、①三号管理员负责公园内的所有公共设备、设施、附属物如:
椅凳、花台、果皮箱、指示灯具、指示牌、厅廊、柱子、雕塑、音箱、配电箱等的完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较大问题汇报有关领导。
②认真做好公园管理员的各项工作。
4、①四号管理员负责公园内的花草树木,熟悉绿化布局,掌握品种数量,植物生长习性规律、培植管理,为专业技术部门提供病虫害发生情况,清除杂草、松土、施肥、浇水等各项工作的信息。
②认真做好公园管理员的各项工作。
5、公园卫生保洁工职责范围:
①负责公园内大小广场、园路、草坪、绿地、树林、各项公共设备、设施、花台、园区厕所等卫生保洁工作。
附:
《公园卫生保洁工岗位责任制》
②负责公园内各种车辆的禁止入内,协同公园管理员维护管理好公园内的公共秩序等。
(三)1、考勤制度:
①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
(具体时间按通知执行)
②工作时要着装工作服或明显标志,衣着整洁。
③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
(清洁工请假不得超过五天,违者为自动辞岗)
2、考核与奖罚:
按2015年3月制定的《人民公园管理考核办法》和《公园卫生管理考核表》进行严格考核。
(4)物料与工具管理:
1、使用者应提前五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所需物品的品种、数量,以防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部门负责人编造购置申请计划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购置。
3、要做好工具的领用、使用、保管,严格按《人民公园卫生保洁工具及易耗品使用期限表》执行。
(5)在工作期间一定要安全、无事故,做到高高兴兴上班来,安安全全回家去。
4、今年主要工作安排:
(1)为了花草树木的旺盛生长,首先把原来各种树木的树盘按技术要求加大尺寸,做到坡地做成鱼鳞坑、自然降雨拦住水、天气干燥无雨浇大水,保证树木的需水量。
(2)对高大树木或岗坡地树木容易歪斜的做好支架保护工作。
(3)检查园内各种树木的枯枝、病虫枝、死株,做好修剪、补栽处理,提供病虫害发生准时打药、除草、施肥、浇水时机,及时为相关部门提供信息。
(4)制定完善管理、监督游乐经营商户的制度规范工作。
5、进一步督促完善各游乐经营户租赁协议的签字、画押以及到相关部门办理其营业执照,以便登记存档。
6、做好公园内设备、设施、辅助设施的维护看管,减少人为破坏事件的发生,第一时间发现,及时予以解决,发生较大问题和事件交局执法大队或公安机关处理,做到联动高效。
7、建立完善园区内设备、设施、辅助物以及绿化养护情况的各种台账。
(五)绿化管理所管理机制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北至北环,南至和谐路、西至(振堂路以北至安新线、振堂路以南至神无线),东至东环路、北至北环路内所有街道的行道树、花灌木及违法破坏绿化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①绿地卫生状况。
②公园园容园貌及园林设施状况。
③园林绿化景观效果。
包括乔灌木缺损、修剪、杂草、生长势、病虫害防治、松土、施肥等状况。
④安全隐患状况,包括水面安全、交通安全、施工及养护操作安全,设备(设施)安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日对县城绿地、行道树、街头游园进行车辆巡查,并有书面的“每日巡查”记录;要求每周五下午将本周的绿化执法巡查日记、绿地养护日巡记录、工作总结、整改结果及下周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上报局主管领导。
四、监督检查措施
每日巡查后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有关领导反映,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安排绿化队对其进行整改,如需补植及移栽的需按照绿化所《标准化管理方案》中规定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行为,及时制止并查处。
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民五十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的实行简易程序,其它案件全部按照一般程序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园林绿化执法人员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新河县绿化执法队巡查
管理制度
为提高我县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水平,推进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精细化、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全面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品位,构建和谐、安全、健康、舒适的城市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新河县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及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城区主要道路绿化、景观绿地及公园达城市园林绿化I级,其余绿地达城市园林绿化II级,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作用,建设城市宜居环境。
二、监督监查范围及管理内容
巡查范围:
北至北环,南至和谐路、西至(振堂路以北至安新线、振堂路以南至神无线),东至东环路、北至北环路。
管理内容:
破坏城市绿化行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等违规行为的监督、处罚。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可以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
每日对县城绿地、行道树、街头游园进行车辆巡查,对违法案件进行走访、调查周边群众、查看周边监控摄像头,并有书面的“日巡”记录;要求每周五下午将本周的绿化执法巡查日记、绿地养护日巡记录、工作总结、整改结果及下周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上报局主管领导。
定期在电视台、网络媒体、报刊宣传园林绿化法律条文,营造全民爱护绿化环境的氛围,为创建国家级园林县城奠定坚实基础
四、监督检查程序
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行为,及时制止并查处。
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民五十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的实行简易程序,其它案件全部按照一般程序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园林绿化执法人员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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