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权力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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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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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权力清单
篇一:
如何对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分类
如何对行政权力进行分类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
“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对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明确梳理的政策要求;其他类别的确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
注:
“【】”中内容为参考或对比内容。
一、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之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
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
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1-
为。
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
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
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非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
在法律规定中,它被列为“不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
20xx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在20xx年大幅减少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彻底取消这一审批类别。
】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有效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
行政处罚有以下几个特征:
1.决定并实施处罚的机关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3.行政处罚的承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4.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对行政处罚要规定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这-2-
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
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
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类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三、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其特征是:
(1)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征收的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3)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
行政征收的主要特征:
1、强制性。
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利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
因此,实施行政征收行为,不需要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甚至可以在违背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
征收的对象、数额及具体征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无须与相对人协商一致。
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征收命令,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2、无偿性。
国家为了完成其职能,维护其统治,必须耗用一定的物质资财,而作为凌驾于社会生产之上的管理机构的国家行政机关,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4-
创造财富。
因而,只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通过行政征收来取得所需物质资财。
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移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负责分配和使用,从保证国家财产开支的需要。
行政征收必然是无偿的,是财产的单向流转,无需向被征收主体偿付报酬。
3、法定性。
行政征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由于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
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
将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具体的行政行为受相对稳定的法律支配,使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金额、行政征收机关、行政征收相对人、行政征收程序都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这是现代行政、特别是侵益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只要没有法律根据,任何擅自决定征收的行为,都是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都为国法不容。
五、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指政府通过给予公民法人利益和便利等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活动。
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行政给付的主要特征:
(一)行政给付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
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要获得相关的物质帮助,必须事先向有权实施一定给付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即使是在自然灾难等特殊条件之下的行政给付行为,一般也需要行政相对人在领取救济物资时办理一定的手续,这些手续可以视为一种补办的行政给付申请。
(二)行政给付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给付的方式逐步趋向多样化。
在许多领域内,行政给付并不是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而是由行政机关拨出专门的款项,支持某些社会福利组织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来实施。
只要这种给付行为有特定的法律依据,它就仍然属于一种行政行为。
(三)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帮助权益。
我国行政法-5-
篇二: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清单
单位名称:
介休市教育局
篇三:
权力清单作用
权力清单是指把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行使的职能、权限,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并公之于众。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依法律、法规确立的清单履行职能、行使权力,清单之外不可为。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和政府权力的规范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晰政府行政权力的边界,有助于法治政府建设和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
权力清单制度将政府的权力制度化、阳光化、规范化,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并将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可以增进行政权力配置的科学性和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减少权力行使过程的随意性,使依法行政有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权力清单制度通过对政府权力的公开和约束,可以从源头上预防越权、寻租和腐败行为的发生,矫正政府的行为方式,提升政府治理的效率,并有助于以制度的公信力保障政府的公信力,以制度(什么是行政权力清单)的执行力提升政府的执行力。
通过约束政府在微观经济领域的干预行为,有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必然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譬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也必须一律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
这意味着政府权力和职能将大量做“减法”,也意味着地方政府将大量退出习惯已久的对微观经济领域的干预,这为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契机,也构成了压力。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就是要政府转变职能,即从大量的微观经济事务和直接配置资源中脱身出来,而集中于市场做不好、做不了的公共领域。
通过减少或规范政府的行政审批行为,有助于激发经济主体的创业创新动力和释放市场的内在活力。
从市场过程角度来看,行政审批制度对社会最大的危害就在于它束缚了经济自由,可能打击、阻碍企业家精神。
尤其是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现今,繁复的行政审批程序会把企业家引向非生产性活动甚至转向依靠寻租来获取利润,窒息企业家的创新创业动力。
权力清单制度一方面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另一方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实现“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将为经济主体进一步放权松绑,为企业提供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和激励机制,为企业自由进入市场提供保障,并使企业家精神得以张扬,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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