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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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结合专项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设立、农业部归口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
第三条专项项目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
项目建设遵循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体现行业特点,充分发挥农业各行业在政策引导、技术服务、示范推广等方面的优势。
第四条专项项目分为两类:
良种繁育专项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
(一)良种繁育专项包括原原种扩繁基地、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和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属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包括秸秆养畜和优势特色种植业、优势特色畜牧业、优势特色渔业项目,属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五条依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行业组织实施的原则,各级农业计划管理部门负责专项项目评审、申报和验收的组织工作,相关行业部门负责专项项目推荐、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的沟通和配合,积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七条专项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实行奖优罚劣,与各行业、各地区项目管理工作绩效挂钩。
第二章扶持重点与立项条件
第八条专项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原则上限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国有农场),避免与其他同类项目重复安排。
第九条专项项目应预期效益明显;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能力强,有偿资金归还有保障;当地政府和群众对项目建设积极性高;项目承担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并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第十条根据农业产业政策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有关要求,各专项项目投资方向为:
(一)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重点扶持科研育种单位进行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原原种、原种扩繁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重点扶持育繁推一体化的大型种子企业进行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良种选育(引进)、生产、加工、储备、推广等基础设施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等。
(三)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重点扶持草种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优质牧草种子繁育、加工、储备、推广等基础设施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等。
(四)秸秆养畜项目,重点扶持畜牧养殖企业、养殖大户等进行秸秆处理设施、养殖示范小区建设及秸秆饲料开发、牛羊品种改良等。
(五)优势特色种植业、优势特色畜牧业、优势特色渔业项目,重点扶持园艺、畜禽及水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良种繁育体系和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及配套技术的示范推广。
第十一条各专项项目立项条件为:
(一)良种繁育项目应能在较大范围内实现增产且改善农产品品质效果明显,名优新品种开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建设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有良种育繁推一体化的经营机制;良种繁育推广的新品种,应经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引进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应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开发的产品应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农业部依据国家有关农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于每年上半年编制并发布下一年度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各级农业计划管理部门依据申报指南的各项要求,组织项目评估、筛选和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专项项目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制度。
基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上申报项目,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初审后,以农计字文联合向农业部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项目应提交联合上报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各类证明材料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各类证明材料应确保其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申报项目按照有关权限分别由农业部或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
中央财政年度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良种繁育专项项目和中央财政年度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低于以上额度的由农业部组织评估审定。
第十六条在项目评估可行的基础上,农业部依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年度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总指标,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年度推荐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农发办对年度推荐项目进行审核后确定立项项目,并向各省财政部门下达分省分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同时抄送农业部;农业部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编报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十八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报要求,组织基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以农计字文联合报送农业部,同时附送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偿还的承诺文件。
第十九条农业部对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编制各专项年度项目实施汇总计划,并报送国家农发办批复。
第二十条国家农发办对汇总计划进行批复后,农业部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分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项目实施计划将作为拨借中央财政资金和进行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或农民群众自筹资金(以下简称自筹资金)。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配套比例,比照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定的比例执行。
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上不低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级财政不承担资金配套任务。
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以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自筹资金应先入账、后支出,以保证项目建设资金核算的完整性。
对于农民群众自筹资金中投劳折资或以物折资部分,须由当地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进行实地验收、评估作价,并出具有效证明后,方能入账核算。
第二十二条用于良种繁育专项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用于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为30:
70。
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回收期限和资金占用费率执行国家农发办统一规定。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财政有偿资金回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良种繁育专项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农作物及牧草良种扩繁、加工、贮藏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仓库、晒场、厂房、工作室及相关仪器设备;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道路、灌排设施及10kV(含)以下输变电设备;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助、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种植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温室大棚、工作室及相关仪器设备,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道路、灌排设施及10kV(含)以下输变电设备等;养殖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设施、厂房、工作室、品种改良及防疫设施、质检环保设施、秸秆饲料开发等;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及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应用于:
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补助及示范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
第二十五条专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编制费用纳入项目前期工作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取,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2%以内控制使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并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项目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借,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借出财政有偿资金应落实还款责任,借款单位或个人须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发挥审计部门与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对项目建设资金拨借、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挤占、挪用专项项目资金,或者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有偿资金未按期足额归还的,相应减少下年投资。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不得擅自变更。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和终止的,须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由专人负责工程建设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
应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应定期向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跟踪检查管理制度,会同同级财政、农发办,对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协助、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及时纠正项目实施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如期建成投产。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于每年3月10日前,向农业部汇总报送本省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和项目进展情况,同时抄报国家农发办。
农业部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定期汇总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实地抽查。
第三十二条专项项目建设期为1-2年。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省专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于每年4月10日前,向农业部报送年度竣工项目自验报告,对于未能完工和未能通过省级自验的项目应重点说明情况。
农业部根据年度验收工作安排,组织专项项目的部级抽验工作。
第三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竣工自验报告、验收统计表、项目审计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务决算、竣工图、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及工程管护制度等。
第三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标准;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各类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是否落实;预期的效益指标是否实现等。
第三十五条农业部对于抽验不合格的项目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对在项目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或限期内未能落实整改措施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收回项目资金、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项目等处罚措施。
第三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基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无偿资金投入形成国有资产的管理。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投产的后评价工作,加强对项目运行的后续指导,同时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农办计[2001]6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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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 综合开发 农业部 专项 项目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