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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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
相关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
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
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各专门项目相关待遇政策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
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
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
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
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
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
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
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
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
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
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
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七、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
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
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
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
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人民日报评论员
2009年,我国高校毕业生总量达到610万,是近年来的最高值,占城镇新成长劳动力总量的一半以上。
而一场突如其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又使许多企业减少了新增的岗位,甚至放弃了每年例行的校园招聘。
一增一减,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加大。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财富,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一支高素质的生力军。
同时,以独生子女为主的高校毕业生,又是父母含辛茹苦的希望。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国家的人才战略与和谐发展,关系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和幸福平安,意义重大。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
《通知》提出的思路,为高校毕业生施展才华提供了更广阔的天地。
比如,为了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通知》提出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社保补贴等政策,为高校毕业生和他们的家庭消除了许多后顾之忧。
再如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目前虽然有70%以上的大学生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但人们注意到,这一渠道还不够通畅,相关制度仍需完善。
《通知》提出清理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取消城市落户限制等要求。
这将畅通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的渠道,鼓励更多毕业生到经济建设的第一线去创造财富,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尽管目前应届毕业生中自主创业的比例仅为0.3%,但创业的潜力很大。
《通知》提出了创业教育与培训、创业扶持政策、创业服务等政策措施,努力使更多毕业生成为创业者,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把国务院《通知》提出的思路变成实实在在的岗位,就要有完备的配套政策,需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做更多的实事。
如强化就业服务、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组织实习见习和培训、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就业援助等,需要各地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要转变大学生的就业观念,需要政府在给政策、给出路的同时,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以引导他们树立合理的就业观和成才观。
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国务院提出的政策框架,表明了党和政府的坚定决心和高度关注。
随着相关措施进一步落实,我们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高校毕业生满怀希望走出校门,走向社会。
来源:
人民日报2009年2月16日
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
裁员二十人以上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中国政府网10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
《通知》要求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与扶持就业创业相协调。
《通知》强调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措施办法,稳定就业岗位;引导国有企业稳定并增加就业;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通知》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帮助更多的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
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促进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2、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3、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
4、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5、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6、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7、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8、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9、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
10、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享受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11、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12、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
13、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14、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15、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6、灵活就业并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7、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18、机关、事业单位免收招聘报名费和体检费;
19、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20、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
优惠政策助力大学生自主创业
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内蒙古、福建、沈阳等地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大学生自主创业可享受到税费减免、贷款贴息、政策培训甚至无偿使用办公场地等政策,受到广大高校毕业生的欢迎。
内蒙古:
自主创业可享受免费人事代理和补助
为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失业人员、失地农民等群体创业,内蒙古近期分别出台了代理人事关系、发放培训补贴等政策,以激发社会创业积极性。
为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自主创业,内蒙古规定旗、县以上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免费为其提供人事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期限为2年。
在代理期间,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复转军人可参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而且代理年限还可计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根据规划,内蒙古力争经过3年的努力,基本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政策体系,以尽可能地拓宽就业渠道,疏导社会就业压力。
福建:
实施“十百千万”创业助力计划
今年,福建省将建立1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扶持10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为1000名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组织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
同时还将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按照规定,福建省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并由省级财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左右给予全额贴息。
同时依托团省委,设立大学生自主创业担保基金,为需要担保的异地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担保服务。
沈阳:
将扶持2000名毕业生自主创业
辽宁省沈阳市近日出台促进大学生就业十项措施,其中三项措施为开拓就业渠道:
围绕社区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救助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购买大量公益性岗位,积极鼓励毕业生参加社区基层建设;征集全国百强县的毕业生需求信息,通过多种手段帮助毕业生到全国百强县的企业去建功立业;加大力度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全年力争扶持不低于2000名毕业生自主创业。
沈阳市规定,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面纳入全市普惠制培训体系,根据其所学专业特点,补充需要的求职技能;全年为毕业生提供不少于8000个就业见习岗位,通过就业见习帮助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全年组织50场招聘会,2500家以上用人单位参会招聘毕业生,预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和就业见习岗位4.3万个;利用3G移动网络信息点播系统、远程视频面试系统等,通过中国沈阳人才网征集全国各地企事业单位在沈阳招聘高校毕业生。
来源:
中国人事报2009年2月11日
专科以上毕业生落户限制应取消
●鼓励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
●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通知指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
通知要求,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
小企业聘失业毕业生可获贷款扶持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鼓励骨干企业和中小企业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就业指导课成大学生必修课
通知还要求,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
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
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三年行动计划
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是我市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推进创业创新和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生力军。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引领“和谐创业”,以创业带就业,营造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在杭创业的良好环境,以人才创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行动背景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尤其是把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力度大、受益面广的政策措施,并通过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优化创业环境,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吸引了一大批高素质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来杭创业,取得了明显成效。
自2003年以来,我市每年引进的高校毕业生人数快速增长,2007年我市引进高校毕业生首次突破5万名(比2003年增长115%),其中硕士以上人才近4000人(比2003年增长326%);从专业类别来看,电气信息类、电子信息科学类、工商管理类、机械类、土建类、经济学类、艺术类毕业生占主导地位。
截至2007年,全市有留学人员创业园4家,其中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系我市与原人事部共建单位,吸引留学回国人员超过3000余人,创办企业400余家(其中年技工贸总收入超亿元的10家)。
几年的实践证明,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因素中,人才始终是核心因素,杭州经济社会要加快发展,需要有数量充足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作保障。
根据预测,2008年至2010年在杭高校毕业生将达30万人,同时将有更多优秀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杭创业。
制订并实施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是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的具体举措。
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就是要坚持以实践“和谐创业”这一杭州特色创业模式为核心,使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的工作载体更丰富,抓手更有力,并通过项目化更好地抓落实、抓考核。
通过实施该行动计划,可以集聚更多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来杭创业创新,为建设创新型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引导、鼓励、资助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在杭高校毕业生在杭创业。
2008年至2010年,接收高校毕业生16万名,其中硕士以上学历人员1万名;吸引1200名高校毕业生在杭创办企业。
(二)吸引、鼓励海外留学人员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来杭创业创新。
2008年至2010年,引进海外留学人员1000名以上。
每年引进留学人员创业项目120个。
(三)2008年至2010年,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200家,实训大学生3万名。
组织1万名大学生开展创业专题培训,通过多种途径的人才实训,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和各类人才创业创新。
(四)到2010年,全市人才总量达到120万人左右(含省部属单位),其中市及市以下单位人才总量达到100万人左右,平均每年增长8%以上,每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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