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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行政救济论二行政诉讼pptConvertor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主讲:
刘义青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第五讲行政救济论
(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的裁判
其他行政诉讼制度
重点问题
1.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2.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如何理解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5.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6.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其他证据规则
7.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的法律适用
8.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
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特征
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具有司法监督的性质
原被告关系恒定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1989年《行政诉讼法》
1999年《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证据规定》等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是指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反映行政诉讼的精神,指导行政诉讼活动,贯穿于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的基本法律准则。
行政诉讼法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合议、回避、两审终审
平等原则
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公开原则
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法特殊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
选择复议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的原则
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的概念:
人民法院受理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
解读影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小的几个因素
1996年初,北大无线电电子学系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北大认为赞成未过半数,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
3年多来,刘一直多方反映,未果。
1999年9月24日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大推上被告席。
1999年11月19日和1999年12月17日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最后一次开庭中当庭宣判北大败诉:
撤销北大不授予刘博士学位的决定,责令北大重新审查并作决定,责令北大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解读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模式
概括式
列举式
混合式
立法模式
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以何种方式来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制度本身是否先进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方式是人定还是法定,则可以反映出行政诉讼制度的先进性。
因为,任何一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都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人们至今还没找到一种完善无缺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
从目前各国行政诉讼立法和逻辑理论上分析,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三种方式:
1.列举式。
列举式是指由成文法和判例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和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
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是采用这种方式确定的。
我国有学者将行政诉讼法第2 条的规定作为论证行政诉讼采用结合式方法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质是混淆了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和标准。
而将第11条第1 款第(八)的规定当作概括式的例证,更是一个不该有的认识错误。
因为这项规定实质上仍然是属于列举式的范畴。
由于行政诉讼客观上存在着一个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豁免范围,从理论上说,列举式是可以穷尽所有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
由于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使这种理论难以成为现实,如果我们采用判例法制度,这个局限性完全是可以被克服的。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首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际界线明确,具有较高的指导实践的实用性能。
其次,可以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通过判例法适时平衡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
因此,我认为现行行政诉讼法采用列举式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应当肯定的,美中不足是缺乏具有能动性的判例法来释淡成文法规定所致的滞后性。
2.概括式。
概括式是由成文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的抽象标准。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为司法机关逐步拓宽行政诉讼实际受案范围提供了先决条件。
如德国行政法院组织法第41 条第1款规定:
“非宪法性质之所有公法上争议,除联邦法律明文规定,应由其他法院审理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2条规定:
“因行政行为而致使其法定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 或者受到有关法律规定之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或者损害的人,均有权诉诸司法审查。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似乎是一个概括式的规定, 但它因有“依照本法”之限制而成了只表明一种具有宣示意义的国家态度。
这种国家态度不仅仅落实于第11条和第12条,还体现在其他条款中。
从各国行政诉讼实践看,在一个实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括式的国家中,必须存在着一个能动的司法机关和成熟的判例法制度,否则,概括式的受案范围就失去了可行性。
因为,概括式的受案范围只提起了一个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抽象标准,落实到一个具体的行政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时可能会引起争议,不能由行政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认定,这个裁决权应当由司法机关来行使。
此时,这个司法机关应当具有相当的司法能动性,而不是只见法律条款,不见法律精神的适用法律的机器。
我国目前的司法机关不属于前者,而是后者。
因此,我认为中国目前的司法机关的局限性导致了在行政诉讼中不适宜以概括式确定受案范围。
3.结合式。
结合式是在一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同时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来划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有学者根据列举式和概括式在结合式中的不同地位,又区分出概括列举结合式和列举概括结合式两种。
(注:
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教程》,杭州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 第72页。
)从理论上和逻辑体系中,这种结合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存在及其运用价值。
因为,一个国家的具体国情无论属于那种类别,列举式或者概括式都可以解决本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的方式问题。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确定不仅仅是受案范围的本身问题,它不能与其他问题,诸如司法机关权力运作状况等相脱离来认识,而结合式的提出正是孤立地认识受案范围所致的结果。
如果我们再深思一下就会发现,既然法律已经列举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概括式的规定有何意义呢?
反过来,既然法律已经作出了概括式的受案范围的规定,那么,再作列举规定不是多此一举吗?
因此,我认为,所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结合式规定,纯粹是一个理论上或者逻辑意义上的词汇,没有实用价值。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概括范围1.1
肯定范围1.2
否定范围
国家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
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
调解以及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
管辖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分类法定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立案庭
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
行政审判庭
审判监督庭
执行局(执行庭)
法院主管
审判各类行政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范围重大复杂案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海关处理
发明专利案件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的行为
本辖区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
第一审行政案件
剩余管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最初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或最初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对产所在
地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
概念: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移送管辖
移送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
移送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受移送法院有该案的管辖权;
指定管辖
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法院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
因辖区境界不明引起;
因行政区划发生变动引起;
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收到诉状;
管辖权的转移
必须具备的条件
必须是法院已受理的案件;
移交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两法院是有直接审级的上下级关系的法院;因辖区境界不明引起;
管辖权转移的情况
A、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的第一审案件
下级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与行政机关分歧较大,审理确有困难的;
下级法院在审理该案可能有失公正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案情重大、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审理有困难的;
B、上级法院把自己一审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第一审案件需由上级法院审判的,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行政诉讼参加人
广义:
所有参加到行政诉讼当中来的主体,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狭义:
是指当事人以及类似于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23岁的安徽青年张先著,2003年某大学环境专业毕业,并于6月30日参加了我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第一位,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6日,芜湖市人事局正式宣布张先著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
11月10日,张先著一纸诉状正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市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
今年4月2日,芜湖市新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取消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法院同时不支持张先著的其他诉讼请求。
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审理,芜湖中院二审作出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诉讼当事人
概念:
因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并与案件的审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诉讼主体。
1987年7月,浙江苍南农民包郑照,因不服县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房屋的处罚,一纸诉状将县政府告到了法庭。
没想到一下子成了法律界和新闻媒体瞩目的“红人”,被冠以“我国民告官第一人”。
在法庭审理此案中,县长黄德余坐在了被告席上;2002年10月,年愈七旬的包郑照在临终前说:
“我因当年这件事而一直受到世人关注和厚爱,我无憾今生。
”
行政诉讼当事人特征
是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的主体
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与案件的审判结果有利害关系
原告:
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征:
(1)属于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2)有起诉的程序事实
(3)法院依法受理
原告的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被告:
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起诉到法院、并被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被告特征
行政主体
有被起诉的事实
被法院通知应诉
确定被告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其他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原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不受理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的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为的,为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为的,该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由该组织为被告。
被委托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委托组织为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被告,无此机关的,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为被告。
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或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共同诉讼人是在共同诉讼案件中,人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四、共同诉讼人
因同一或者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共同诉讼当事人。
1.必要的共同诉讼:
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诉讼
(1)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受到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3)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都在两个以上。
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2.普通的共同诉讼:
因同样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在同一事实基础上作出的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诉讼
(1)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分别受到同一行政主体作出的性质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
(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因同一事件涉及不同法律规范的事件当事人作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一并提起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法院是否合并审理,应视合并审理是否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而定。
共同诉讼人
种类
必要的共同诉讼:
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案件,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在同一决定中被子分别制裁;
行政机关在同一决定中给法人及其负责人分别制裁的;
两个以上共同被害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加害人的行政制裁;
被制裁人和被侵害人均不服制裁决定的;
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
普通的共同诉讼:
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基于同样的行政行为
共同诉讼人必须在同一法院的辖区
必须是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四、共同诉讼人
因同一或者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共同诉讼当事人。
1.必要的共同诉讼:
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诉讼
(1)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受到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3)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都在两个以上。
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2.普通的共同诉讼:
因同样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在同一事实基础上作出的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诉讼
(1)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分别受到同一行政主体作出的性质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
(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因同一事件涉及不同法律规范的事件当事人作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一并提起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法院是否合并审理,应视合并审理是否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而定。
第三人:
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范围:
受害人
受处罚人
行政裁决的当事人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
行政诉讼证据
证据的概念
指在行政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手段。
指在行政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手段。
可定案证据的特点
合法性 真实性 关联性
证据的种类
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两种视听资料可否作为证据
特殊证据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概念指当事人双方应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被告举证
原告承担次要的举证责任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
取证规则
举证规则
补证规则
质证规则
认证规则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范处理具体个案的活动。
即人民法院利用司法权把法律规范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社会生活中的活动。
法律、法规及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的适用
行政规章的适用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依据
参照
不适用
行政诉讼的裁判
第一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维持判决
驳回诉讼
请求判决
确认合法
有效判决
肯定性判决
其他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审判程序
1、起诉的条件
2、起诉期限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来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中的各项制度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执行
行政诉讼执行概述
执行措施
非诉案件的执行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1、概念
2、实践中的几种情形
行政赔偿诉讼
1、概念
2、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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