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检部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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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部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华星煤业有限公司
安检部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安检部精细化管理组织机构1
一、成立安检部精细化管理领导小组1
二、领导小组职责2
第二章安检部精细化管理目标和任务2
第三章安检部精细化管理制度4
一、安全检查制度4
二、事故统计报告制度10
三、事故调查处理制度13
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
五、安全办公例会制度26
第四章安检部精细化管理岗位责任制29
一、安检部安全生产责任制29
二、安检部部长岗位责任制30
三、安检部干事岗位责任制31
四、安检部安检员岗位责任制32
第五章安检部精细化管理考评标准34
安检部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华星煤业有限公司《关于推进精细化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本部门精细化管理工作,真正落实“细节决定成败,态度决定一切”的管理理念,以“精细管理、对标落实、协调服务、督察督办”为工作指南,改变工作作风、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以精细化管理构建标准化的长效机制,培育“行为养成习惯化、岗位操作标准化、现场管理规范化、组织考核精细化”的精细化管理文化,使各项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指标。
结合本部室实际,特制定安检部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安检部精细化管理组织机构
一、成立安检部精细化管理领导组
组长:
石生万、庞蔺新
成员:
景自强
二、领导组职责
组长职责:
1、负责本部室精细化管理的全面工作。
2、组织制定本科室每月工作计划,分解每月的工作任务,责任到人。
3、督促本科室成员按期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
4、负责对本科室成员进行考评。
成员职责:
1、严格执行本科室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
2、按时完成本岗位工作目标和任务。
3、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2章安检部精细化管理目标和任务
为确保本年度我矿安全生产指标的顺利完成,提高和调动全部门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及责任心,转变思想观念,改变工作作风,圆满完成我矿今年的工作目标,特制定安检部工作目标:
一、目标:
1、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安全工作情况,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重点工作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2、严厉打击违章生产工作。
3、加强隐患排查力度,严厉打击“三违”人员。
三、管理指标
1、贯彻落实公司重大决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并逐步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全面推行精细化和对标管理。
3、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按照设计、规定和管理的需要,监督、督促安全资金投入及时到位。
4、积极开展露天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5、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标准。
6、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7、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廉洁奉公、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和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杜绝三违。
四、执行力
对公司安排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能够及时、高效、圆满地完成。
五、否决指标
出现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违规违纪事件以及重大不良影响事件。
第三章安检部精细化管理制度
一、安全检查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设备和现场管理,掌握设备及生产系统运行管理状况,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隐患和设备缺陷,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科室、区队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路线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三条矿领导、有关科室及区队负责人员,应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有计划地进行日常和定期巡视检查。
检查要认真细致,既要有重点,又要照顾全面,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检查中发现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规程规定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二)、现场跟班队长、当班班组长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在接班前后应对设备运行情况和管辖区域及设备作业区进行全面检查,在值班期间全面检查次数由各区队、部室根据具体情况作明确规定,但不得少于一次。
第六条各区队长、当班班组长在交接班前后还应向各设备运行人员了解设备运行状况,并进行重点检查。
第七条在新设备投入、气候异常变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增加巡视检查次数或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巡视检查发现的缺陷及异常现象应记录在值班记录簿或专用记录簿内,并汇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检修人员的巡视检查
第九条各检修班的设备负责人对所辖设备要勤检查,次数由各区队规定,但每周至少全面检查两次,对重点设备要增加检查次数。
第十条各检修班长要了解和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对主要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一条检查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要记在专用记录簿内,重要的问题要向区队长、科长领导汇报。
(四)、生产人员的巡视检查
第十二条生产人员每班交接班必须对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并记录在记录本上。
第十三条生产过程中对设备的重点部位要重点检查,检查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要记在专用记录簿内,重要问题要立即向区队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
(五)、区队领导的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各区队长、运行、检修专工、技术员每日要进行现场巡视检查,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1、听取当班班组长的情况汇报。
2、审阅运行日志及其他记录簿。
3、了解设备运行(检修)及缺陷处理情况。
4、了解规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贯彻执行情况。
5、对重点设备及重要缺陷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对区队所辖设备及场所每周全面检查两次,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运行设备状况。
2、现场安全防火、防水情况。
3、现场文明生产情况。
第十六条在气候发生异常变化,以及设备系统有重大变化时,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重点检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各区队长、科室负责人每旬组织一次夜间巡视检查,抽查各岗位人员执行规程情况及设备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各区队长每日下班前,要了解当天现场情况、设备检修及缺陷处理完成情况,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注意事项。
(六)、矿领导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矿生产矿长每天应到调度室了解生产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听取调度汇报。
第二十条在气候发生异常变化、生产现场变化较大、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时,矿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应组织有关区队、科室负责人进行特殊检查,对重点场所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安全矿长每旬组织生产、技术、机电、安检等部门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
第二十二条生产技术、机电、安检等有关专业人员,每天要进行现场巡视检查,了解生产情况、设备运行情况、防火、防水情况等,协助各区队研究解决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矿领导汇报。
第二十三条在每月三次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节假日以及季节性检查中,安全矿长应组织有关职能部室及生产部门进行特殊的巡视检查。
(七)、检查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权力
1、检查人员有权力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检查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时有权力勒令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后,经矿领导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3、检查人员有权对“三违”人员和隐患整改不落实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义务
1、检查人员有义务对职工进行“三大规程”及各种安全技术规定、上级有关文件的贯彻、学习。
2、对发现的隐患有义务上报和信息反馈,并落实整改措施。
3、有义务对生产进行各方面的安全、技术指导。
4、有义务将检查出来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进行落实、验收。
安全检查流程图
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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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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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
-→
检查记录
-→
问题处理
-→
存档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及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1、专项检查。
2、综合检查。
3、联合检查。
4、质量标准化检查。
1、通知被检查部门做好接受检查准备。
2、布置、督促被检查部门自检自查。
3、采取现场查看、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等方法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1、检查人员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好检查记录。
2、检查人员和受检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1、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能现场处理的,责令现场整改。
2、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
3、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二、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登记、统计和上报各类事故(包括伤亡与非伤亡事故,以下同),以便研究分析事故性质、原因,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第三条各部门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四条发生事故后,最先发现的人员应立即用无线电话、有线电话等通讯工具或口头报告调度室及主管领导,各单位要逐级进行报告。
矿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调度、安检等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五条干部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经诊断体力虚弱、需休工)一个工作日或超过一个工作日的,除按第四项规定及时报告外,还应根据事故情况由区队、矿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事故登记表,本单位存档一份。
第六条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按程序报当地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煤监部门和煤炭主管部门及公司。
第七条发生重大的非伤亡事故时,矿在按第四项要求进行汇报的同时,生产技术、安检等有关部门应以最快的方式达到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和采证。
第八条外包单位的人员在参加本单位生产时发生事故的、应由本单位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上报,并通知外包单位;
第九条凡发生轻伤和非伤亡一般事故时,由各单位调查、处理和上报,填写的事故报告表上报时间不能迟于5天;
第十条凡发生重伤和非伤亡三级事故时,由矿组织调查处理,上报事故登记表;
第十一条凡发生死亡、多人事故或非伤亡一级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职称、伤害程度、经过及原因,报告矿安监科和生产技术科、调度室。
第十二条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否则对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如果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不报,责任者要受到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此制度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事故统计报告程序流程图
1、矿值班领导
2、矿跟班领导
3、主管安全矿长
4、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机电矿长
5、矿救护队
6、矿医院
7、矿其他领导
8、矿安、技、调等有关部门
9、事故单位
10、提升井口、井下调度站
9、井下急救站
10、有关科室
事故地点
矿安检部
矿调度室
三、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矿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我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二)事故分级
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第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八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三)事故报告
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
4、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5、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已经采取的措施;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四)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五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五)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六)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
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二十条由煤矿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
在抢救伤员或对现场作紧急处置的同时,以最快速度向矿调度室和值班领导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事故调查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
事故处理完毕后,煤矿要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事故调查处理流程图
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消除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开采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公司、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矿长组织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报告,各区队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专责人员的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及其它相关规定。
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二条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按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
难度大,区队解决困难,矿组织解决的隐患。
B级:
难度较大,班组解决困难,须由区队解决的隐患。
C级:
由班组解决的隐患。
2、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由各单位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并按时治理隐患;对严重程度较大的隐患,按要求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并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签字后逐级上报。
第三条矿长对煤矿生产作业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配合矿长工作,各专业负责人、各区队负责人及业务部室负责人、运行检修人员,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检查和报告,并按隐患整改方案进行隐患治理。
第四条安检部负责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员检查范围及重点:
1、生产人员在交班前后对管辖设备区域进行全面检查,生产班长在值班期间对主要设备全面检查一次,在交接班前还应向各设备的专责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并进行重点检查。
2、设备检修人员对专责检修的设备每周至少检查两次,对重点设备要增加检查次数。
班组长每天要向设备专责检修人员了解检修范围内所有设备运行情况,并对重点设备进行检查。
3、各区队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每日上班后进行现场巡视检查,检查设备运行或检修情况、规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贯彻情况、现场安全情况;下班前向接班班长交代有关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
4、矿领导按职责分工每天到生产调度室了解设备运行、检修及主要生产情况,并随时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和巡视。
5、矿长每月组织一次、专业负责人每旬组织由职能部室、安检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区队每天组织一次、班组每班组织三次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一般隐患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查出的重大隐患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整改完毕后,矿长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6、各职能科室要坚持日常和定期检查,及时掌握生产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对安全隐患制定治理措施并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逐级上报。
安检部:
配合矿长、安全矿长组织全矿安全检查。
负责全矿安全日常检查工作,监督各部门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调度室:
重点排查井下煤层自然发火、片帮、滑坡、煤场防火、土方现场安全监管等情况,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生产技术部:
负责排查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工艺;是否存在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否存在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负责监督检查防尘、防汛、防火、防滑坡等安全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重点排查井下片帮、滑坡等情况,并认真落实开采整改措施。
机电部:
负责检查各种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查排水系统、双回路供电系统;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各区队:
重点排查管辖设备安全装置的运行、设备火灾、设备按计划检修情况,及设备作业区安全挡墙情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
第六条安全隐患的确认与上报。
班组及区队在日常的检查中,按安全隐患级别及时上报至安检部。
安检部对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出的隐患和各单位上报的隐患,及时整理并按照隐患级别落实整改方案,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七条安全隐患的治理。
安全隐患的治理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
矿长对隐患的整改负全面责任;分管矿长负责分管范围内隐患的整改。
第八条安全隐患的管理。
安检部负责安全隐患的综合管理。
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九条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隐患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逐级报告,隐患消除前不得生产。
第十条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安全办公例会制度
(一)、安全办公会是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研究解决公司安全隐患的重要会议,安全办公会只准安排、研究与安全有关的事项或问题,与安全无关的事宜不得在安全办公会上提出,对查出安全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
(二)、安全办公会由安全副矿长主持,每月10日、20日、30日的下午3:
00准时在矿二楼会议室召开,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公司领导及部门、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参加会议。
(三)、安全办公会会议议程:
1、安检部通报上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2、各专业汇报自查问题,按“五定”原则整改。
3、研究其它重要安全问题,必须有议有决。
4、公司领导作指示安排。
(四)、安全办公会会议具体要求:
1、每次参加安全办公会议人员必须带笔记本和笔,认真做好笔记,否则每人次罚款50元。
2、对无故不参加安全办公会议者每次罚款100元,会议期间因手机响而影响会议的,罚款100元,并在安全办公会议上通报,安检部专人负责对每次安全办公会议进行会议记录。
3、各生产区队负责人必须陪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否则对区队负责人罚款100元。
4、因检查人员工作不认真、检查不到位,在本班检查后8小时内出现事故,对检查人员进行罚款。
5、凡是安全办公会上研究安排的工作,有异议和困难时,有关部门、区队可以提出,经公司领导研究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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