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库存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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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库存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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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库存合同
协议库存合同
篇一:
什么是协议库存
1、先报虚拟批次的采购申请,在通过国家电网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招标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然后和供应商签订虚拟的。
2、当申报实际采购计划时,去匹配,匹配到采购申请航项目对应的物料单价和供应商
3、根据采购申请创建采购订单后,可以直接带出物料对应的单价和供应商。
4、在ECP系统进行采购供货单创建,让供应供货
5、在ERP系统进行收货及做发票。
篇二:
协议库存货物采购合同
协议库存货物采购
合同编号(买方):
合同编号(卖方):
货物名称:
买方:
卖方:
签订日期1:
签订地点:
1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
协议库存货物采购合同合同
协议库存货物采购合同
使用说明
1.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上海市电力公司各单位签订
的协议库存货物采购合同。
2.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
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3.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改动。
4.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
注。
5.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
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定义
第2条合同标的
第3条合同价格
第4条交货
第5条包装与标记
第6条技术服务和联络
第7条监造与检验
第8条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第9条质量保证
第10条转让和分包
第11条违约责任
第12条变更
第13条合同暂停与终止
第14条不可抗力
第15条履约保证金
第16条税费
第17条通知
第18条争议解决
第19条合同生效
第20条份数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买方:
卖方:
鉴于买方拟向卖方采购货物(简称“合同货物”),且卖方同意向买方供应上述合同货物,买卖双方就约定期限内合同货物的采购订立本协议。
一、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二、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供货单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会议纪要、协议等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3.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
4.中标(签约)通知书;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合同附件;
8.采购文件;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
以上述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同一次序以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时间在后优于之前
三、合同标的
1.卖方供应的合同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详情见《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买方实际采购合同货物的结算金额,应当以本协议合同价格总金额为基数,最少不少于该基数的80%,最多不多于该基数的120%。
3.本合同有效期内买方发出的供货单有效,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如果买方实际采购合同货物的结算金额已完成基数上限(即本协议合同价格总金额的120%),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如果买方实际采购合同货物的结算金额已完成基数下限(即本协议合同价格总金额的80%),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四、合同价格与支付
1.本合同价格总金额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含税),具体价格构成详见《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
合同价格最终以买方实际采购合同货物结算金额为准。
2.买方以供货单或采购合同的方式执行具体采购并支付合同价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原材料(有色金属)价格波动较大的,价格联动计算办法按照采购文件约定执行。
五、供货单或采购合同
买方一次或分次向卖方采购合同货物。
买方需采购合同
篇三:
协议库存协议20XX文档
协议库存货物
采购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合同协议书
签约地点:
合同编号:
鉴于买方有意向卖方采购货物(简称“合同货物”),用于(××)年,且卖方同意向买方供应上述合同货物,买卖双方就约定有效期限内买方拟采购的协议库存货物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供货单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会议纪要、协议等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3.中标(签约)通知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合同附件;
7.采购文件;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三、合同标的及数量:
1.卖方应按照合同供应的合同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见《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
2.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供应货物数量:
合同兑现执行数量以《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列明数量为基数,最少不少于该基数的90%,最多不多于该基数的110%。
四、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含税),具体价格构成详见《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
合同价格最终以买方实际采购合同货物结算金额为准。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周期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1.买方以供货单的方式执行具体采购,供货单合同货物价款按照0:
10:
0:
0的方式支付货款,即该供货单全部合同货物出厂试验合格并交货后,卖方凭到货验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100%该供货单价格)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手续。
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货款。
2.合同期内,涉及原材料(含有色金属)价格可能波动较大的,价格联动计算办法按照采购文件约定执行。
交货
供货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等相关事宜以供货单为准。
六、卖方应按照对买方的承诺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和必要的服务,交货周期不长于卖方承诺的供货周期。
七、、本合同在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发出的供货单有效,一年期满,未完成数量下限(即《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列明数量90%)的,本合同自动延长至下限数量执行完毕后终止。
八.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买方执份,卖方执份。
买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开户行地址:
附件:
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
卖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开户行地址: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技术规范书”指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规范部分,包括双方根据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采购文件”指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谈判文件及应答文件、询价文件及报价文件、单一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质疑答复及其他与采购有关的文件、资料。
“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是指卖方按照买方采购文件的要求所提交的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
“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是指卖方按照买方采购文件的要求所提交的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
“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
“分包商”指接受卖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
“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
“合同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
“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
本合同中的“批次”、“批”,均指到货批次。
“货物缺陷”是指货物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货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包括危急、严重、一般缺陷、潜在性缺陷(家族性缺陷)。
危急缺陷是指货物存在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
若该缺陷不经处理,随时可能造成货物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严重缺陷是指对安全运行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货物缺陷,其性质一般,情况较轻,近期内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潜在性缺陷(家族性缺陷)是指合同货物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经买卖双方和/或第三方权威部门或专家认定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
“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运行维护和仓储配送等文件。
“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进度等方面的监督。
“监造代表”指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
“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或买方指定地点。
“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活动。
“投运”指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经试验合格,正式投入系统运行或充电无问题后转为备用的活动。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数量及技术要求等见《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和技术规范书。
卖方投标文件明确合同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及部件存在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卖方应在货物生产前将供应商名单提交买方确认。
未经买方确认,卖方不得擅自变更供应商。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应符合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详见技术规范书。
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合同终止后,在买方要求时,卖方应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维护修理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
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货物的所有技术资料。
第3条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见“合同协议书”。
合同价格包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价款、运输费、保险费、包装、标记及卖方提供保护措施的费用,以及根据合同第条卖方需支付的所有税费等。
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元。
合同价格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本合同价格支付比例见合同协议书。
因买方原因导致卖方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以内完成到货验收/投运,卖方可按双方达成的补充合同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但到货款/投运款的支付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及技术规范书应履行的相应义务。
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日期即本合同第条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本合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同一项目的
同一货物的若干条目为一个开票单位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税号等。
货物涉及不同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的,买方应告知上述信息,卖方按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应及时开具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到货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满60日前送达买方。
逾期送达的,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采购,卖方承诺:
以不高于本次中标单价(《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所列单价)或前期工程合同价格供应相同产品或配件。
涉及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的(单价波动幅度±3%及以上),以双方共同接受的公共价格信息平台发布的价格数据信息为准,计算增减原材料本身波动价款。
对于买方自行采购并提供主设备制造厂集成安装于主设备本身的货物,如各种在线监测装置、合并单元、智能终端等,卖方应当予以集成安装,并应当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此方面集成费用,不得在合同执行阶段另外增加费用。
第4条交货
卖方应将合同货物运至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交货地点。
合同货物交货进度见《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给出行信息,具体交货时间、地点、数量、型号等信息以供货单为准。
《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未约定交货进度的合同货物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发货。
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在合理的时间以前采用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卖方。
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
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包括备品备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
此日期即为本合同第条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在合同货物备妥发出前24小时以内,卖方应以传真或函件等方式向买方提交发货通知单,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货物发运日;
(3)货物名称、编号及规格型号;
(4)货物总毛重;
(5)外形尺寸;
(6)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7)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交接单号;
(8)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两份;
(9)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起吊点、体积和件数;
(10)工程信息;
(11)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卖方在交货时应提供合同货物出厂试验报告及主要部件的试验报告。
所有部件的装运方式均应便于卸货、搬运和现场就位安装,标有千斤顶支架位置、吊索布置的起吊图和安装顶升图,应与装运文件一起提供。
对于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货物和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5日前给买方特快专递3份包装说明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事项。
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卖方应在发运15日前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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