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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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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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合同
附件2:
陕西省县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当事人:
甲方(医疗机构):
乙方(药品配送企业):
丙方(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中心):
为保障甲乙丙三方合法权益,规范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与结算,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并以契约形式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陕西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药品以县为单位货款结算暂行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经鉴证方确认,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陕西省全面启动县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相关工作后,甲乙丙三方应在要求的时限内签订此合同。
为保障三方能够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严格执行药品“三统一”有关规定,三方同意由县(区)卫生局作为本合同的鉴证方,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
第二条购销方式
(一)甲方必须通过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采购、配送入围药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2、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3、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二)甲方通过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
(三)甲方收到乙方配送的药品,经验收合格后进行确认,由丙方按约定方式及时间向乙方付款。
(四)乙方不得将药品转让、委托其它企业配送;不得擅自扩大配送区域或串区域配送入围药品,扰乱配送市场秩序。
第三条质量要求
(一)乙方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对配送药品质量负全责。
(二)乙方提供的药品必须与《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订单》中的项目内容一致,必须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
(三)乙方应当确保与甲方成交的药品,不存在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以及侵犯第三方权利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不得提供近效期药品,否则甲方可拒绝收货或要求乙方退货,乙方不得推诿或拒绝合理退换。
第四条药品包装标准
(一)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全部药品应按国家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二)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检验标准及方法
(一)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运储包装要求或合同要求的其他情形时,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药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
(二)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
乙方收到书面通知时,应当及时配合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送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检验。
(三)如送检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据此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如送检药品无质量问题,合同继续履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
在药品送检期间,甲方临床用药暂由其他同类挂网品规药品替代。
(四)乙方配送的药品如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发现新的或严重的3人次以上不良反应,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
同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30个工作日内退回剩余药品,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储存和管理
(一)为保证药品质量,避免造成药品浪费,甲方应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验收、储存制度,对已购进药品应妥善储存和管理。
如因乙方药品质量及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库存条件不符合药品储存要求,造成药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甲方应加强对药品效期管理,定期清查药品库房及各个药房药品的有效期,掌握药品情况,及时对医院药品进行退、换货。
甲方应合理采购、使用药品,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的近效期药品,不得向乙方退货。
第七条交货时间及地点
(一)乙方配送药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订单执行。
急救药品必须按照临床需要及时送到;一般药品配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最长不超过72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二)交货地点:
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时间
(一)乙方应按有关要求向甲方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等相关单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二)甲方验货确认后,应及时向丙方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相关交易单据;丙方对甲方的支付申请和明细审核无误后,及时向乙方支付货款。
(三)丙方具体办理支付时,可采取定期汇总支付的办法,但必须在收到乙方正式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药款;结算方式由丙方与乙方协商约定。
(四)丙方对甲方药款归集,按照《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药品以县为单位货款结算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合同解除条件及处理方式
(一)违约终止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3、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乙方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三)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
甲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选择辅配企业签订合同进行药品配送。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行为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不执行规定价格,进行二次议价的。
2、甲方不按采购合同项目约定,采购非入围药品替代入围药品。
3、甲方无故不验收订单药品的。
如甲方存在上述行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双方约定。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或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被终止合同,并按省药品“三统一”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1、违约金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双方约定。
2、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三)丙方不按合同项目约定,无故拖延药款支付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双方约定。
(三)不可抗力违约的约定
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三方认可的事件,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
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
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相应伴随服务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核实情况,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或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鉴证方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时,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事项
(一)合同周期不低于1年。
(二)如果国家有关部门调整药品价格,入围药品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三)其他义务
1、凡入围目录中的药品,甲乙丙三方必须执行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公布的价格。
2、伴随服务。
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1)药品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用具;(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失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4)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对于伴随服务条款和收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甲乙丙三方在药品采购、配送、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反商业贿赂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方履行合同不符约定,直接影响药品配送或临床使用的,按照《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陕监发〔2011〕6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在法律规定时效期间,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
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应有书面放弃声明。
第十五条除本合同的约定外,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鉴证方备案一份。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并向县(区)卫生局确认备案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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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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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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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月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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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鉴证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表: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订单
序号
通用名
商品名
剂型
规格
单位
生产厂家
单价
(元)
数量
金额
(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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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 县级 医疗机构 药品 统一 配送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