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国际龙舟锦标赛竞赛规程0326开会后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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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国际龙舟锦标赛竞赛规程0326开会后版
2010臺北國際龍舟錦標賽競賽規程(0326開會後版)
一、宗 旨:
為發揚我國傳統文化,推展民俗體育運動,促進國際競技交流
及友誼,特舉辦本活動。
二、指導單位: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
四、承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體育處
五、協辦單位: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臺北市立體育學院、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臺北市立南湖高級中學、臺北海洋技術學院、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六、競賽日期: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星期五)至6月13日(星期日)共
3天。
七、競賽地點:
臺北市基隆河大佳段河道大直橋下(單程500公尺)。
八、競賽類組
(一)大型龍舟
1.競技類:
不限資格自由組隊參加(含各大專院校學生及國際隊伍)。
(1)公開男子組
(2)公開女子組
(3)公開混合組:
由國內、外各企業、團體、公會男、女混合組隊參加。
2.全民類
(1)機關團體:
由臺北市政府各局處之職工組隊參加。
a.男子組
b.女子組
(2)行政區:
以臺北市各行政區級單位之員工或區民組
隊參加。
a.男子組
b.女子組
(二)小型龍舟:
由國內各公、私立高中(職)在校學生(含在臺外籍學
校),組隊參加(報名時須附學生證影本)。
1.男子組
2.女子組
註:
1.各組報名隊數不足5隊時,由大會併入其他組舉行。
2.報名參加機關團體男、女子組,或各公、私立高中(職)在校學生(含
在臺外籍學校),組隊參加,報名表上需有機關之關防或首長之核章,未
備有上述証明者,主辦單位得逕行安排參加其他相關組別。
九、報名手續
(一)一律採網路報名作業方式,辦理登記註冊隊伍名稱及登錄隊職員基
本資料工作(網路操作步驟詳列網站報名須知)。
(二)自99年4月26日(星期一)上午8時起至5月10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至「2010臺北國際龍舟錦標賽」網站(http:
//2010dragonboat.tpec.edu.tw/)點選「報名作業」選項,先行登錄聯絡人基本資料並自行設定帳號及密碼,再以此帳號與密碼進行登錄或修改隊職員基本資料手續、隊員半身脫帽照片電子檔。
登錄截止後一概不再接受增刪、修改報名資料。
(三)各隊網路報名完畢,請務必檢視核對資料無誤後,將報名表件列印(表件上塗改資料無效);報名費新臺幣2,000元整,請於報名期限內以電匯方式匯入「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校務發展基金保管款」帳戶(請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並於匯款委託書(匯款單)之「附言」欄內註明「報名組別及隊名」,匯款後將收據影本黏貼於報名表件內。
銀行分行別
銀行代號
帳號
戶名
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
0122102
16050031900003
(共14碼)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
校務發展基金保管款
(四)本報名所有相關表件(含匯款單)須由各團體負責人於表件上用印核章(機關請加蓋關防,公司請加蓋公司章);務必於99年5月10日(星期一)(郵戳為憑)前以掛號寄至(11153)臺北市忠誠路二段101號臺北市立體育學院7樓體育室收;報名資料以本報名表件資料為最終依據。
(五)報名作業如有疑慮請電洽下列相關人員:
1.資訊組聯絡人及電話:
(02)2871-8288轉7503黃東敏先生。
2.競賽組聯絡人及電話:
(02)2871-8288轉7315鍾秋華小姐。
十、報名人數
(一)大型龍舟:
每隊可報名領隊、教練、管理、舵手、奪標手、鼓手
各1人,槳手22人,每隊報名人數最多28人。
(二)小型龍舟:
每隊可報名領隊、教練、管理、舵手、鼓手各1人,
槳手14人,每隊報名人數最多19人。
十一、報名注意事項
(一)參賽人員需年滿15足歲。
(二)領隊、教練、管理須兼註冊為舵手、奪標手、鼓手或槳手時,始
可參加比賽,惟高中(職)組得由學校教職員工兼任。
(三)女子可註冊參加男子隊比賽。
(四)混合組由男、女混合組隊,惟出賽時男槳手不得多於10人(槳)。
(報名時各隊請自行調配男、女生人數)
(五)女子組舵手可由男性擔任,於報名時於相關表件中登錄註明。
(六)各隊報名人數不得超過規定人數;必要時得報列總領隊、副總領
隊,惟不得參加比賽。
(七)報名後無論出賽與否,報名費概不退還。
(八)報名參賽人員,應具備游泳能力,並自行實施體格檢查及斟酌個
人體能狀況參加;領隊、教練及管理人員應確保參賽人員符合此
項規定。
(九)參賽隊伍應自備代表單位或隊伍旗幟2面,以提供大會開、閉幕
典禮及比賽船隻之用(船上備有可供插旗之設備)。
(十)各隊應提供簡介1份(組隊特色、歷年成績、單位業務推展等),
供大會報導用。
(十一)未具經驗者之舵手於賽前應參與研習。
十二、競賽制度:
大會視參賽隊數多寡,決定賽制。
十三、會議
(一)抽籤會議:
訂於99年5月17日(星期一)下午2時,假臺北市體育處3樓視聽教室舉行,不再另行通知,請各隊務必派員參加,未派員到場參加抽籤之隊伍由大會代為抽籤;未到者對於由大會賽程代抽結果或會議決議事項不得異議;抽籤後不得更改隊員名單。
(二)領隊會議:
訂於99年6月8日(星期二)上午9時,假臺北市體育處3樓視聽教室舉行,並發放大會秩序冊、選手證及報名費收據,不再另行通知;未參加領隊會議之隊伍,參賽補助款予以減半,不得提出異議。
十四、競賽器材:
由大會統一提供,如因賽程或其他因素影響致大會須更換器
材時,各隊不得異議。
十五、賽前練習:
完成報名手續隊伍,可向大會訓練管理組登記練習,依先後
次序,排定練習時間,各隊練習時,應遵守大會相關規定。
十六、競賽規則
(一)參賽選手應於開賽前30分鐘攜帶選手證或身分證明(身分證、駕照、國民健康保險證,高中職組選手以學生證,公務人員憑機關識別證作為證明)至檢錄處等候點名核驗。
(二)大型龍舟比賽時,船上須有專任鼓手、奪標手、舵手、槳手,槳手最多18人(槳),不得少於14人(槳);小型龍舟比賽時,船上須有專任鼓手、舵手、槳手,槳手最多10人(槳),不得少於8人(槳),
(三)同時報名參加混合組與其他組之選手,若因舵手兼任其他隊,致原排定賽程隊伍檢錄不及,遭以棄權處理時,不得要求等候或更改賽程時間。
(四)每場以單趟奪標順序判定成績排序。
(五)自起點鳴槍出發至終點以奪標手奪標所費時間,為比賽成績。
如奪標失敗,則以其船尾越過標旗時間為其成績。
賽後待所有船隻
通過後,龍舟朝向左(較近司儀臺一方)側迴轉返碼頭。
(六)女子組除舵手外,應全由女性出賽。
(七)比賽時鼓手不得兼任奪標手,違者禁止出賽。
(八)各隊競賽時間按大會秩序表進行,如提前或延後,以大會播音報為
準。
(九)各隊出賽時,必須使用大會統一提供之龍舟、划槳及救生衣。
(十)各隊伍出賽時,應穿著統一運動服裝下船比賽。
(十一)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比賽資格並取消該輪次參賽補助。
1.未按照大會規定人數出賽者。
2.奪標手、鼓手及槳手每位以報名參加1隊為限(惟得增加參加混合組者以一隊為限);經查有重複報名或報名頂替者。
3.未依規定水道划行,致撞擊他船或妨礙對方者;競賽隊伍船隻撞擊責任歸屬,由審判委員會依實際情況裁定。
4.比賽期間若有隊員(包括奪標手)發生落(跳)水情事者,或有隊員未全程確實穿著救生衣。
(比賽期間包括:
由起點出發、奪標【小型龍舟衝線】,至回航船到達碼頭。
)
5.凡丟棄或掉落競賽器材、翻覆或損毀龍舟情事者。
6.各隊未依抽定水道划行者,包括:
因航向偏離造成船身完全超出所屬航道者、航向偏離造成部份船身超出所屬航道,致使妨礙對方或撞擊他船,如有違反規定者;違反隊伍應立即返回下水碼頭。
7.發令員未鳴槍前,不得有拉槳偷跑動作,違反者以出發犯規論,累計達2次犯規者。
8.比賽全程一律採坐姿划行,不可站立(舵手、鼓手及奪標
手除外),如有違反規定者。
9.任何隊伍如有任1場次未出賽(含判定為棄權或取消該隊比
賽資格)者。
10.各參賽隊伍或選手,如有不服裁決致影響大會秩序或違背運
動精神情事,經裁判委員會認定情節重大者。
11.所有競爭組別,舵手均不得助划,如有違反規定者。
註:
助划之定義:
舵手自鳴槍起航至通過終點線完成賽段
航程之過程中,如有向船尾方向(向後)拉槳之動作。
十七、獎勵:
除邀請類組外,大會各組競賽設以下獎勵:
(一)各組優勝錦標獎,頒發獎盃1座;前3名頒發獎牌,前5名頒發
獎狀。
(各組優勝名額之判定依參賽隊數5隊取3名,6至8隊取4名,9隊以上取5名,獎盃、獎牌與獎狀頒發情形如下表)
名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參賽隊數
獎盃
獎牌
獎狀
獎盃
獎牌
獎狀
獎盃
獎牌
獎狀
獎盃
獎牌
獎狀
獎盃
獎牌
獎狀
5以下
V
V
V
V
V
V
V
V
V
V
V
6~8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9以上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二)各優勝隊伍(優勝隊數之判定依上述規定辦理)另頒發優勝獎勵金,其獎額分配如下:
1.競技類
組別
隊數
名次與獎勵金 (單位:
新臺幣/萬元)
一
二
三
四
五
公開男子組
20隊(含)以下
40
20
10
5
3
21隊以上
50
25
15
5
3
公開女子組
9隊(含)以下
10
3
2
1
-
10隊以上
15
5
3
2
1
公開混合組
10隊(含)以下
10
4
3
2
1
11隊以上
20
10
5
3
2
2.全民類
組別
名次與獎勵金 (單位:
新臺幣/萬元)
一
二
三
四
五
機關團體男子組
15
6
4
3
2
機關團體女子組
10
3
2
1
0.5
行政區男子組
10
4
3
2
1
行政區女子組
10
3
2
1
0.5
3.小型龍舟:
組別
名次與獎勵金 (單位:
新臺幣/萬元)
一
二
三
四
五
高中職男子組
10
3
2
1
0.5
高中職女子組
10
3
2
1
0.5
十八、爭議
(一)選手資格之爭議,應於檢錄時提出,出賽後則不再受理。
對於競
賽爭議,如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判。
(二)合法之爭議,應先以口頭向裁判長提出,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
內以書面方式(如附件)經領隊或教練具名簽章,並檢附保證金
新臺幣5仟元整,向大會提出。
如經審判委員會裁定爭議成立時
,退還保證金,若爭議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三)大會接獲爭議書後,由審判委員會於當日召開會議裁決,並以該
會議之裁決為終決。
(四)不服大會判決或任意散發不實文字或言論者,經審判委員會裁定,
得取消競賽資格及成績。
十九、附則
(1)各參賽隊伍須遵循大會規定並參加開、閉幕典禮(開幕參加人數規
定如下:
大龍舟至少20人,小龍舟至少10人;另閉幕各隊伍參加人數至少10人。
隊伍人數到齊後派隊員1名,向大會指派之舉牌者簽到確認人數),且完成第一輪比賽者,由大會發給每隊補助金新臺幣1萬元整;晉級第二輪比賽者,由大會發給每隊補助金新臺幣1萬5千元整;晉級第三輪以上比賽者,由大會發給每隊補助金新臺幣2萬元整;補助金上限為2萬元,未依規定者將取消補助。
(二)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海外僑團組隊來臺參賽(已接受大會
接待),不再發給組隊補助費;國內外籍人士組隊參賽可依規定比
照國內隊伍請領組隊補助費,但無食宿招待。
(三)參賽期間各隊交通、膳食、服裝及其他相關費用,由各參賽隊伍
自理。
(四)各參賽隊伍比賽及練習期間,應服從大會訓練員、救生員之安全
指導,並全程穿著救生衣,且應具備游泳能力;賽前練習及比賽
期間職隊員安全由各隊自行負責。
(五)各參賽隊伍每次實施賽前練習全程應依「臺北國際龍舟錦標賽練習人員須知暨水上安全準則」(附件2)規定,並向大會訓練管理組登記,按先後順序排定練習時間。
(六)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時,主辦單位有權視狀況宣佈停止比賽,
或延期舉行,補助金照常發給,獎勵金則依賽程完成之情況經籌
備會開會後酌量發給或取消發給。
(七)各隊應於賽前實施練習,倘因未練習而造成嚴重干擾賽程者,大會得視情節嚴重程度終止隊伍出賽(惟主辦單位邀請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海外僑團組隊來臺參賽者不在此限)。
參與練習隊伍於船隻明顯處插掛隊旗,未插隊旗者不得參與練習。
(八)凡丟棄或掉落競賽器材、翻覆或損毀龍舟情事之隊伍應視大會損失照價賠償。
(九)各隊如有未依抽定水道划行者,應依裁判指示方式,立即返回下
水碼頭。
(十)各參賽隊伍或選手,如有不服裁決致影響大會秩序或違背運動精
神情事,情節重大者,大會得函請有關機關或學校議處,並視情
節嚴重程度,禁止該隊或選手下年度報名參賽。
(十一)凡大會競賽及裁判組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兼任各隊職、隊員。
(十二)各隊優勝獎勵金申報所得,公務機關與學校單位請依所得稅法代
為辦理所得稅扣繳相關事宜;其他社會團體則由大直高中代為辦
理。
二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修正後公布實施。
有關水上安全準則另行發布。
(附件1)
2010臺北國際龍舟錦標賽運動競賽事項申訴書
申訴事由
糾紛發生
時間及地點
申訴事實
證件或證人
單位領隊
(簽章)
單位教練
(簽章)
年月日時
裁判長
意見
審判委員會
判決
審判委員召集人(簽章)
附註:
1、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申訴者,概不受理。
2、單位代表隊領隊簽章權,可由代表隊領隊本人簽章或教練簽章辦理。
(附件2)2010臺北國際龍舟錦標賽
練習人員須知暨水上安全準則
1.為保障人員安全,並維持練習期間秩序,特訂定本練習人員須知暨水上安全準則。
2.凡報名參賽「2010臺北國際龍舟錦標賽」之隊伍,得登記參與練習。
3.各隊請依規定登記練習,並繳交相關資料,練習時間為上午6時至11時40分,12時以前必須上岸。
下午1時20分至5時40分,6時以前必須上岸。
4.報名練習人員,應具備游泳能力,並自行實施體格檢查及斟酌個人體能狀況參加。
5.練習前,請練習人員適當暖身,避免運動傷害。
6.各隊應於大會指定地點、範圍內練習。
練習範圍為大直橋上游(以東)500公尺、下游(以西)500公尺,並依河道中線為中心,以順流方向右去左回方向航行。
7.各隊需依大會指定水道划行;於龍舟上練習時,不得任意更換座位以免發生危險。
練習時,應全程正確穿著救生衣練習,以防意外;且應服從大會救生人員及練習管理人員之安全指導,若有違規情形,經救生人員及練習管理人員勸告不聽,並舉證屬實者,取消練習資格。
8.各隊練習時應於船隻插掛隊旗,俾利辨識隊伍名稱(經主辦單位邀請之隊伍不在此限)。
9.練習隊伍必須先向練習管理組登記租借練習器材:
大龍舟需7對槳以上、小龍舟需4對槳以上方可租借。
10.大會免費提供各隊練習所用之龍舟、划槳及救生衣等器材,各隊用後須完整交還,器材如有損壞或遺失,各隊須照價賠償。
11.請各練習隊伍愛惜船隻及器具,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各隊凡有任意丟棄破壞練習器材,或翻覆龍舟情事者,一律取消練習資格,並應照價賠償,若有違法情節時,依法究辦。
12.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豪雨警報或其它天災發生時,請各隊逕行連絡練習管理組詢問練習時間。
如遇雷雨或風浪過大,須遵照練習管理組指示立即停止練習即刻上岸。
13.為維護人員安全或順利賽事籌辦,大會有權決定停止練習,各隊人員不得異議。
14.凡參加練習人員均應隨帶有關身分證明文件(必須附具照片)以備查驗。
15.各隊伍練習時需合格舵手隨隊參加練習。
16.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修正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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