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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百年在社会法治进程中崛起
律师百年:
在社会法治进程中崛起
2012年09月07日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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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者应当善待律师,得律师者得天下。
律师在未来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的作用将不可低估
【财新网】(特约作者陈有西)中国律师业正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这个目前23万人规模的队伍,力量正在显示,作用日益发挥,褒贬议论不断,官方和民间都有各种评价。
律师业内部对自己的功能定位和社会作用也是莫衷一是。
邓小平在改革开放早期的上世纪八十年代曾经说,中国大概需要30万律师。
以现在的形势看,这个设想显然已经保守。
江平先生说,律师兴则国家兴。
道出了一个国家法治进程中律师的关键作用。
我为重庆李庄案辩护时,针对一些人敌视律师的观念,也说过:
为政者应当善待律师,得律师者得天下。
律师在未来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的作用将不可低估。
现行的《律师法》第二条,对律师的定位是语焉不详的。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中心词,律师“是执业人员”。
律师实质属性是什么,没有明确的定义。
今年7月31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了一位国际关系研究学者的文章,将“维权律师”列为社会稳定的挑战力量之一。
其完整表达的原话是:
“这一阶段,美国将更多利用非军事手段滞缓或干扰中国崛起进程,获取战略实利,实现国力重振,确保霸权地位。
其主要手法包括:
以‘网络自由’为旗号,改变‘自上而下’推进民主自由的传统模式,以维权律师、地下宗教、异见人士、网络领袖、弱势群体为核心,以期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渗透中国基层,为中国的‘改变’创造条件”。
这个表述,至少代表了当代社会主流情绪中存在着很浓厚的对律师业的错误认识,既体现了公权力对律师抱团的警惕,又体现了对律师功能认识的不足。
中国历史上没有现代意义的律师
人类律师制度最早的萌芽,出现于公元前四五百年,就是古罗马时期。
公元前594年雅典共和国的时候有陪审法庭,他当时就确定这样一个职业,诉讼程序要公开进行,双方可以进行辩论,普通的公民辩论,不懂得宗教的法律,他没有办法解释,所以往往从僧侣里面,神父里面,大教侣里面,选出专门来解释宗教法律的人。
于是就演变成这样一个群体,律师职业就产生了。
公元前三世纪到了罗马教皇,他以教令的形式,明确大教侣可以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
就是一个神职人员兼做律师解释法律,因为当时是政教合一,很多的法律就是宗教法律。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现代概念上的律师,律师制度才真正的产生了。
公元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时期,1836年威廉四世颁布法令,任何案件的预审和审判,都有权获得辩护。
这个辩护权,老百姓没有能力自己行使,他得委托懂法律的人进行辩护。
那么这样就确立了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最早的起源应该是一种刑事诉讼,而不是民商事诉讼。
中国历史上没有律师,有为公权力服务的师爷,属于吏。
有一些为百姓处理法律事务的讼师,多为负面的形象。
中国历史上,知识分子只有做官一条路。
考中秀才举人、进士,可以被派出去做县令、抚台。
那么考不上进士的那些人怎么办?
依附于官员,当个小吏。
正式的官当不了,当绍兴师爷。
中国的官吏,分官和吏,在中国行政系统里面吃皇粮的是官;吏就是帮助做事的秘书,一些幕僚。
所以中国知识分子由士到幕僚,帮助行政长官做事,帮助处理一些诉讼事务。
帮助官方起草法律文书。
《狄仁杰》,包公戏,《大红袍》施公案,可以看到里面有很多知识分子,他像律师一样的身份,但他的角色是站在官方的角度,来帮助行政长官做辅助工作,帮助长官办案。
而不是帮助被告的。
中国正史记载的,最早的律师形象就是恶的。
《左传纪事本末》《吕氏春秋》关于邓析的记载:
“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
民之献衣学讼者,不可胜数,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是非无度,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而胜,所欲罪而罪”“郑国大乱,民口喧哗”,为驷颛所杀。
“与民之有讼者约”,就是同有官司的老百姓相约签订合同。
“大狱一衣”,大狱就是大官司,这个人要杀头了,这个人要没收财产了。
大狱一衣,就是给他一件衣服,“小狱襦袴”,就是内衣,小官司这个就够了。
这律师费很便宜。
“民之献衣学讼者不可胜数”,老百姓人人觉得打官司有钱赚,那我就跟他去学打官司去。
所以跟着做讼师的不可胜数。
于是就危害安定团结了,官方就不高兴了,谣言就出来了,怎么说?
“以是为非,以非为是。
是非无度,可与不可日变。
”今天说是对的,明天说是不对的,就是“日变”,每天都在变。
“所欲胜而胜,所欲罪而罪。
”出入人罪,完全是这个讼师操纵的,就是没有是非的。
所以“郑国大乱,民口喧哗。
”这不就罪恶滔天了吗?
所以为驷颛所杀,就是这个“律师”,被杀掉了。
这是记进正史里面的。
中国早在春秋战国的历史中,律师就固定好了这种形象。
清末中国现代律师制度的萌芽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是从清朝末年开始的,1840年我们国门打开,1901年(光绪27年),张之洞洋务派给皇帝上了一个奏折,叫《江楚会奏变法三摺》,提出了司法改革九条意见,提出“重众证”。
就是司法改革的九条建议,他里面就提出了个证据制度——公开、公正——就是司法要有个陪审团,要经过公开的审查才能对他进行定罪。
这些是由张之洞他们的洋务派提出来的。
1906年,浙江留洋回来的法学家沈家本,起草《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因为清王朝灭亡了没有施行。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在中国的法律中,规定了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中国最早的律师制度的一种设计认可。
规定了律师可以写状呈堂,可以上堂辩论,可以盘讯原告和证人,可以代被告进行辩护,可以引申案例进行辩论。
被封建传统礼教者否决,不得行。
判例法,沈家本的大清刑、民诉讼法里面就有规定,可是清王朝很快灭亡了,当时也没有议会通过。
君主立宪,皇帝也还来不及签字,王朝就灭了。
所以沈家本的这个设计,变成了一个学者文本,没有成为国家意志。
四年以后1910年,沈家本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嫌犯可以请二名辩护人;规定了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验视证据权。
全部写进去了。
被那些保皇党,传统礼教者说:
王权怎么能够被挑战呢?
罪犯怎么能够同我皇权对抗呢?
怎么能够争议我的皇权呢?
因此这个草案被迫结束,不得施行。
沈家本起草的内容是照搬西方的经验的,很先进的,中国的明治维新,本来可以一步走近很先进的法治思想,和日本差不多的时代。
但是大革命开始,辛亥革命了,沈家本的这套思想就没有成为官方意志,也没对中国社会产生实质影响。
所以最早提出近代中国律师制度的是沈家本。
民国时期的中国律师制度
到民国元年,孙中山等人领导辛亥革命成功,这时候的临时议会,当时的总统府,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暂行条例》。
到民国十年1921年的时候,修正了一次,开始有了选拔律师委员会章程。
那一年北洋政府《刑事诉讼条例》,第一次规定了律师辩护权。
我们在近代革命史上,一直对北洋政府持批判态度,但是真正在刑事诉讼条例中写进律师辩护制度的,恰是北洋政府。
1928年,蒋介石主持国民政府的时候,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律师的辩护权,规定了律师有权为被告辩护,有讯问被告权,会见被告权,法院可以指定律师辩护。
这是1928年国民政府的时候就开始有的。
到1945年,国民政府司法部,就公示了辩护人公诉规则,有了完美的诉讼制度,就是政府公诉律师。
像台湾、香港,有很多的律师,检察官都是公职律师。
香港的律政司,里面就是政府律师,行使公诉职能。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重建和挫折
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是从根据地时期产生的,共产党苏维埃政权时期,江西兴国、瑞金根据地,施行《裁判条例》,共产党当时有留苏回来的,有很多知识分子,还有前清的一些知识人,投奔了共产党闹革命。
他们向红色政权引进了一些辩护的制度。
1932年6月,根据地时期的《裁判条例》规定,“被告可派代表出庭辩护”。
1936年延安时期,《川陕法庭条例草案》“劳动者有委托辩护权”。
1946年,《晋察冀法庭工作指示》“允许被告自己和委托别人辩护”。
这就是共产党开始建立政权的雏形,苏维埃政权的时候也承认了律师制度。
但是到1949年,我新政权废除了中华民国国大会议通过的《六法全书》,我们叫国民党反动派,国民政府叫它反动政府。
他的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全部废止,《六法全书》全部作废。
所以到目前为止,台湾司法延续了沈家本晚清变法、北洋政府、孙中山建国大纲、国民政府,一直到台湾时期,将近一百年,他们的法统没有断裂,一直到现在还在延续。
我们大陆是新中国,把辛亥革命开始的那些考察洋务后引进的先进的法治理念,全部都推倒了。
因为毛泽东主席曾经说过:
我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我们不要宪法,不要法律,天下管得很好。
我们有文件就够了。
所以我们前三十年是没有法律的,只有一个《镇压反革命条例》和《婚姻法》,《条例》就是《刑法》,可以据此判刑枪毙人。
喊口号,开大会,暴风骤雨,喜儿哭诉杨白劳,黃世仁不用审法庭审判,用群众大会批判,就死刑立即执行。
革命暴力是不要法律的。
1950年12月,中央政务院发出文件,《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
取缔旧律师制度,解散律师组织,停止律师活动。
培养自己的人民辩护人。
而这些新的法学知识分子,好多是苏联理念培养的。
强调专政,强调统治意志,斯大林主义集权专制,是不保护具体的民权的。
因为民权都集体化了,只有集体利益,没有个体权益。
主导意志是配合公权力行使专政职能,不允许挑战公权力。
因此我们的政权一开始就是鄙视、打击律师的。
认为“讼师”都是坏的、帮助坏人的。
词义一直就是贬义的。
我们对律师制度,不是把它建立起来、扶持起来、规范起来,而是把这个职业消灭掉。
把国民政府的法律人,都作为反动旧法势力,予以取缔。
对那些代理诉讼的人,是作为讼棍、讼师予以打击取缔。
这种观念,一直到现在仍然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
一直到“反右”前,新中国律师制度在董必武等前清知识人的呼吁主张下,才开始恢复。
但没有二年,“反右”斗争开始了,全国总共二千来个律师,一大半打成了右派。
因为律师爱提意见,又是同公权力对抗,为罪犯说话,打成右派是必然的。
好律师,有担当的律师,基本上都被划为右派。
依附于公权力,转向快,配合专政的律师,才得以幸免。
律师制度至此基本取消。
新中国律师的没有骨气,逢迎配合,劣化选择,从那个时候就开始了,一直延续到现在。
文革时期不但没有律师,连公检法都砸烂了。
只有军管组、革命委员会、群众专政。
律师制度彻底夭亡了。
1980年后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
邓小平、彭真、杨尚昆等文革后重新执政,他们在文革中都亲身经历了国家没有法治的岁月,贬到山沟,关进牛棚,刘少奇作为国家主席都未经审判就定罪,罪名也是生造而没有法律依据的,一直迫害到死。
所以小平同志汲取教训,上台重新执政以后说,我们“还要搞法制,讲法制靠得住些。
”从彭真委员长等开始,中国进入依法治国的探索,大举立法,恢复法制,恢复中国的法院、检察院,然后从法院里分出来一批人到司法行政系统。
司法局里面再设个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演变成国家办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通过一步步改革的深入,转制成为了走向社会的合作制的、合伙制的、个体户的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就是这么重新恢复起来的。
1980年恢复的时候,只有2000多名律师,经过30年发展,已经壮大到23万余人。
伴随着中国大举立法和法学教育的进程,中国的律师队伍已经初具规模。
律师社会属性的定位之争
《律师法》争了那么久,最后的律师定位为什么会这样模模糊糊呢?
因为各方争议很大。
一种是认为律师也是官方的,要听权力的话,不要真辩,不要真正同公权叫板,要听招呼,要服从。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律师就是制约公权力的,在法律人群体中独立地监督公权的滥用,保护弱势一方,通过对抗辩论让法院兼听则明,防止出入人罪,实现不枉不纵,制约冤假错案。
最后莫衷一是,我们对律师的定位就一直不明确。
最早同司法局一起的法律顾问处,我们定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再慢慢地变成社会法律工作者,现在叫中介执业者、自由职业者。
然后律师慢慢就是一个谋生赚钱的职业。
因此,中国的律师伦理,对中国律师的定位,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的立法思想当中还没有明确的定位。
律师是法律工作者没有错。
更重要的定位是,他是一个维护民权的代表者,是法律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律师是民权的代言人
人类发明律师制度,就是为了制约公权。
在社会法律共同体当中,其他的法律人都是为公共权力服务的。
法律要求在对面也设置一种力量,防止司法专横和失误,在对抗中发现失误,兼听则明。
这是由司法的“在对抗中发生真相”这个原理决定的。
所有的法律人当中,真正代表民权的,站在公权力对立面,监督、制约公权力的,是律师行业。
法律群体当中,一个是法官,一个是检察官,一个是警察,这些都归为公权力的一面。
还有一个是法学教授,是比较中立的,但是法学教授也是拿国家工资的,只有律师不拿国家工资。
现在有一些法学教授在做兼职律师,维护民权,在他的法学研究层面,从一个学者良心来讲,也是站在民权保护角度。
所以我们法律人要分界一下,公检法是一边,律师、法学教授是另一边。
现在人民群众越来越认同律师所起的作用,中央也越来越重视律师的作用,参政议政的大门慢慢在打开。
前年中央一个加强律师工作的决定,提出让律师当人大代表,当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加强律师党建,建立党支部,当然意图是加强对律师业的控制,但是另一方面,也是给律师一个合法的地位。
把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一个重要的力量来看待。
中国法律人才的假性饱和
目前中国,在职的法院干部人数比律师多。
这是全球少有的。
13亿人口的中国,23万律师,在执业的不到20万,中国是约7500人才有一个律师。
美国是270个人一个律师。
如果按千分之一比例配律师的话,中国需要140万律师。
按现在每年增加2万的速度,这个过程要60年。
现在有不少法官出来做律师,而不是律师去考法官。
法律行业本应该是一种宝塔结构,律师是基础,法官处于宝塔尖。
律师人数应当大大超过法官,然后在律师中挑选刚正有水平的人才去做法官。
同样的,真正依法治国时,法官队伍和警察,检察官队伍,都要增加。
但是目前中国有一个奇怪的现象,依法治国的呼声很高,而法学院毕业的大学生却找不到工作。
毕业等于失业,这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是同中国还没有从人治真正转向法治相关的。
社会按权力办事而不是按法律规则办事,法律人才于是假性饱和。
十八大以后,国家走向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这种现象才会开始转变。
我们要以积极的眼光看待中国的法治环境和发展的趋势。
新中国62年,全社会从来没有这样关注过律师。
从李庄案开始,再到现在的北海案、贵阳小河案,新闻界、法学界、社会的经济界、企业界、还有社会上的一些老百姓,从来没有这样关心和支持律师,关注律师行业。
无论是社会影响,还是官方和民间的关注度,这些年都已经高速增长。
现代法治理念更新是司法重构的基础
中国律师现在不能被官方和民间力量理解,同中国法律伦理上一直蔑视个人权利、被告权利相关。
法律人和公民,都潜移默化地受到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比如包公戏,对中国法律人的伦理一直产生着重大的影响,包公的刚正不阿、蔑视权贵,是很多法律人学习的榜样。
但是包公戏里充满了封建专制司法的毒素。
中国公检法的领导,都要学包公,做清官,扶持弱小,匡扶正义,这是好的一面。
但是,包公的司法观念和司法方式,如果放到现在,则是错误的,要扬弃的。
第一,他是司法行政合一的。
中国没有专门的法院院长,开封府的市长就是开封的高级法院院长,其实按戏里编的,他还不只是高级法院,而是最高法院,因为他是可以直接铡掉的。
他是行政官员、司法官员合一的。
现在的行政权、党委权干预司法权,就是从包公戏里找到合法渊源的。
第二,他是刑民合一的,离婚案子,赡养官司,民事官司按刑法手段一起审判,最后用刑法的手段把民事案也审了,把陈世美铡掉了。
遗弃罪、重婚罪、杀人罪以及离婚官司、赡养官司,民事刑事一锅煮。
这些都还不算问题,因为当时的封建社会,整个的中国政治结构,就是刑民合一、司法行政合一的。
不能怪包公。
但是其他的问题就严重得多。
第一是刑讯逼供。
“招是不招?
再若不招,大刑伺候。
”还狗头铡抬出来恐吓,这是公开的威胁、恐吓、刑讯逼供。
现在一些警察和反贪局、纪委的人,刑讯逼供那么严重,就是从包公那学的。
中国最好的官也是这么办案的?
我有什么不对?
还有一个,就是不准辩护。
陈世美没有律师辩护,也没有自我辩护权。
辩了就是不老实。
这样背信弃义的人,有了老婆孩子,喜新厌旧,又想娶公主做驸马的,不准你辩护,你没有说话的权利,只有老老实实认罪。
我们现在有的到看守所里去通宵审讯,就是不准你辩解说话,只准认罪,否则就是态度不好。
这个也是从包公审陈世美那学来的。
第三,不准上诉,当庭判决,而且是立即执行死刑。
包公戏里面可以看到,他没有上诉权,也没有司法救济的权利。
当场就铡掉了,以为这样才大快人心。
追求实体公正,程序权利是没有的。
我们中国多少代,对人民群众的普法,就是这样的。
老百姓就是这样潜移默化地接受了这样的一种残暴专制的司法模式。
复仇主义,实体正义,程序是忽略的。
被告权利是完全被漠视的。
河南有一个法院,模仿包公审案,法官穿着包公服装,法警穿着衙役的服装,拿着水火棍站在那里当庭开庭,学包公的优良传统。
还美其名曰向群众普法。
他普的是封建法。
为什么中国的律师会被歧视?
跟我们中华法系里,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不救济相对人权利、不保护被告的权利、完全摒弃辩护权,是直接相关的。
中国政治伦理不许知识分子挑战公权
中国政治伦理一直来,官方有一种思维,知识分子要为我所用,不能同我保持特立独行。
天下才俊,尽入我囊中。
政治局面不期望“百家争鸣”,而是希望“百家争宠”。
而律师的角色定位与此格格不入。
你不帮我来治理老百姓,管天下,你反而帮助老百姓来打我的官司,找我的毛病,说我这个不对那个不对,那你肯定是一个讼棍,就要把你收拾掉。
中国历史上的统治者眼中的讼师,就是现在中国律师的地位渊源。
一些老百姓恨律师,非议律师,同官方思维的引导,一直是密切相关的。
他们认为律师是害人的,为赚钱是没有正义和原则的,是谁给钱就为谁说话的,是吃了原告吃被告的骗子。
中华法系里,对律师的歧视,是与传统直接有关的。
纠问式、盘问式,盘驳认罪,不得辩护,律师以讼师面目出现,这是职权主义司法观念的必然结果。
司法真相的话语权正在改变
因此,更新对律师业的认识观念,改善中国律师在官方心目中的形象,根本上改变律师业的生存发展环境,都有赖于法律伦理的进步、人权观念的进步,全面认识律师在现代法治结构中的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地位。
当前,20万人的律师队伍,发出的声音还很小。
法律圈里基本上还是公检法说了算。
但互联网改变了社会话语权。
民间“自媒体”阶段,微博,博客,已经能够非常迅速地将案件真相、法庭真相向社会传递。
官方报纸有时候没有人看,反而律师的第一线报料有人看。
“自媒体”开始以后,律师的声音,现在能够与公检法的说法势均力敌。
而且老百姓往往相信律师的话,而不会相信政府的发布会。
这是一种重要的变化,信息社会改变了我们整个社会的话语影响力结构。
正确认识“维权律师”的作用
律师的本质,是维护民权。
如果律师不保护当事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名誉权、人格权和其他基本人权,这个职业群体就没有必要存在。
当前“维权律师”,之所以会成为一些人觉得要防范的对象,是有多种糊涂的认识观念、政治观念造成的。
首先,“维权”同一些人的“维稳”观产生冲突。
庸俗维稳观可以用三句很流行的顺口溜来表达:
“搞定就是稳定,没事就是本事,摆平就是水平。
”这种实用主义、眼前应对、本位主义的维稳观,不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求我这任上、我的地盘上暂时不出事。
在这种观念下,就会产生“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露头就打”等高压维稳的思路。
对于帮助人民群众进行依法实权,组织证据,研究方案,进行起诉,走法律程序的律师,当然会视为敌对力量,社会不稳定因素,必欲除之而后快。
其次,“维权律师“往往同“人权律师”划等号。
而中国的人权事业是被妖魔化的。
社会主义国家最讲人权,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基本权利。
但是,长期来我国意识形态领域排除人权。
将人权视为西方价值观。
中国加入35个国际人权公约和议定书,本应在中国国内法和司法中落实,我们的状况一直不如人意。
而律师是懂法的,要求将这些国际承诺在中国实施。
自然,律师就成了最难对付的一个群体。
第三,确实有个别维权律师,已经开始挑战政权和基本的中共一贯价值观,同海外的一些组织进行联系,成了一个敏感事件中的主角。
有的律师已经脱离了办案本身,在追求的不限于个案的胜负,而表达了一些政治性的企求。
使“维权律师”被列为“自下而上渗透”的主要防范对象。
第四,维权律师往往介入中国当前的一些敏感热点问题,同政府、公安、安全、维稳机关产生直接冲突。
像拆迁、环保、计划生育、宗教信仰、集团诉讼、刑事大案,在法庭上交锋、在案件的协调中,直接的碰撞主体都是律师和公共权力人。
在这样的背景下,律师往往被一些内参、要报履履提及,作为社会稳定中特别关注的一个群体。
其实,无论是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律师都是国家法律赋予职责的“维权人士”,律师如果不维权,就丧失了这个群体存在的基本意义。
以对话合作的态度促进国家法治
因此,官方要重新认识23万律师在国家民主与法治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而律师则要明确特定时期的律师这个泊来品在中国转型时期的历史使命,做一个社会进步的合作者、改良者,而不是对抗者、革命者。
律师业要用对话合作的态度,促进我们国家的民主与法治建设。
律师要冷静、客观、全面地看待中国社会进步、转型中的各种问题。
而官方则要认识到,律师既不是自己的工具,也不是自已的敌人。
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
对于社会普众,律师要以扎实具体的工作,让人民看到律师的作用,和匡扶正义的职责。
律师不是自利的赚钱的动物。
要大力提倡律师的道德精神和道义担当。
社会上对律师的各种各样的误解,要通过律师具体的案例的努力,将所有的证据、事实,都展示出来。
一个一个展示给群众看。
让人民看到有说服力的事实,让他们认识到律师是健全理性的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要利用信息社会的一切工具,让人民理解律师、认识律师。
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必须有这样一个法庭上的抗辩,必须有一个能与公权力叫板的群体,而不光是配合。
在互相制约对抗中发现真相和公理。
中国律师业的未来空间
中国律师业将来的发展空间会非常大。
发展空间体现在哪里呢?
中国的人权保护,未来十年会大大加强加快,35个国际性的人权公约,会逐步得到落实。
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会迅速提高。
这是刑事辩护的业务空间。
民商事业务的空间,市场经济最终会走向法律规则说了算,而不是由政府说了算的时代。
法律规则的运用,离不开律师。
民商事律师会有更大的发展。
行政法领域,官员行事方式,都会向法律靠拢。
新中国从军事官员治国、到科技官员治国,最后发展到法政官员治国。
所以律师做行政业务、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业务的空间也非常大。
政治空间,中国的律师在十八大以后,国家在选举法、人民代表法、行政法、宪法方面,将会有更多的进展。
中国律师的整个政治空间也会扩大。
相关部门发出文件,重视律师党建,想将律师重新纳入体制内,增加律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成份,选拔律师担任法院检察员的职务,这种布置开始在进行中,因此政治空间也是很大的。
中国律师应当融入国际舞台
中国已经从资本、技术、产品输入的国家,进入了资本输出、企业输出、技术输出、人才输出、产品输出的全球经济时代。
改革开放前三十年,都是资本引进、技术引进、企业引进的阶段。
到现在为止,中国经济总量全球第二,外汇储备底子强,开始了资本输出、企业输出的时期。
吉利收购了沃尔沃,美国底特律汽车工业中心到中国来招商,中国的海尔、万向集团,到美国和非洲设厂。
中国的国际工程承揽、石油开发、矿山收购,都已经走出国门。
那么,律师业如何拓展国际空间?
国家和中国民企资本输出、企业输出、技术输出、产品输出的时候,中国的律师跟不出去。
现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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