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成都地铁工程施工测量管理细则》成地铁建3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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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都地铁工程施工测量管理细则》成地铁建33号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文件
成地铁建〔2012〕33号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关于
印发《成都地铁工程施工测量
管理细则》的通知
成都地铁各参建单位:
现将《成都地铁工程施工测量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细则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成都地铁工程施工测量管理细则
第一章施工测量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指标
第一条质量管理目标
确保全线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安装按设计准确就位,在线路上不产生因施工测量超差而引起修改线路设计从而降低行车运营标准。
第二条质量指标
(一)在任何贯通面上,暗、明挖隧道和高架横向贯通中误差为±50mm,高程贯通中误差为±25mm。
(二)隧道衬砌不侵入建筑限界,设备不侵入设备限界。
(三)建(构)筑物,装修和设备、管线的竣工形(体)位(置)误差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二OO三年版)和成都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验收标准规定。
第二章主要使用的测量规范
第三条地铁工程施工测量主要参照以下规范执行: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二)《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三)《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2006
(四)《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五)《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六)《新建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101—99
(七)《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2007
(八)国家其他测量规范、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地铁工程施工测量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地铁工程施工测量按服务性质可以分为施工控制测量、细部放样、竣工测量和其它测量等作业。
(一)施工控制测量
1、地面控制测量:
维护施工期间地面的平面、高程主控制网完整,维持其可靠、可用;为施工方便加密地面控制点并维持其可靠、可用。
2、联系测量:
明挖工程投点、定向,暗挖工程竖井投点、定向,向地下传递高程,以及高架工程的向上传递高程。
3、地下控制测量:
明、暗挖工程地下主导线(中桩)控制测量、主水准网控制测量,分段贯通测量,贯通后联测平差确定地下主控制网的坐标、高程,确保各段工程间的平顺衔接。
(二)细部放样
1、高架部分桩基、墩、柱位的放样,预制梁的拼装架设(砼梁浇注)及其相关的测量作业。
2、建(构)筑物的结构和装修工程放样,设备、管网安装工程放样,包括暗挖法中为施工导向,盾构机定位、纠偏和装配式衬砌的拼装等要求而进行的测量作业。
3、精确铺轨要求的测量作业。
重点是控制铺轨基标测设来保证轨道的设计位置和线路参数,同时亦保证行车隧道的限界要求。
(三)竣工测量主要包括与线路相关的线路结构竣工测量、线路轨道竣工测量、沿线设备竣工测量以及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等。
具体要求详见《成都地铁轨道区断面测量要求》。
(四)其他测量作业是指为工程前期、后期工作,为工程措施服务的测量作业和控制施工影响的地上、地下及周围建(构)筑物的变形监测等测量作业。
第四章测量复核制
第五条测量工作必须坚持复核制。
参与成都地铁工程建设的各承包商、监理单位、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都必须遵循、遵守复核制的规定,并认真执行。
第六条利用已知点进行加密、引测和工程放样前,必须坚持先检测后利用的原则,即已知点检测无误或合格时,才能使用。
导线、水准应布设成附合导线、附合水准,当采用支导线、支水准放线时,必须利用第三个已知点检查其几何关系,以确定其可靠性。
阶段的放样测量记录可分别按附表D2-2、D2-3、D2-4记录表执行。
第七条用于测量的图纸资料,应认真研究核对,有的应做现场核对,确认无误无疑后,方可使用。
抄录资料,亦须核对。
第八条测量的原始记录,必须在现场同步作出,严禁事后补记补绘,原始资料不允许涂改;不合格时,应补测或重测。
第九条严格执行交接桩制度
(一)业主应向有关承包商和驻地监理单位提供首级控制网—GPS点、精密导线点、水准点点位和资料。
(二)交接桩由工程一部或系统部等相关部门组织,安全质量部主持,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驻地监理及承包商参加,各方签署交接桩记录(附表D2-1工程测量交接桩记录表)。
(三)承包商接桩后,必须对首级控制网进行复测和对桩点进行保护。
复测情况及处理措施报告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于接桩后15天内上报给业主审定,逾期视作没有异议。
(四)工程完工后,必须按业主要求移交足够数量的控制点,经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检测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
第十条承包商在本工点开工前,须根据工程合同编制本工程的施工测量方案,并经驻地监理审查同意后报业主批准执行。
方案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技术部分要求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土建施工测量方案的重点应放在保证工程的空间位置正确、与相邻工程的正确衔接等方面;
(二)明确人员组织架构及架构内主要人员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三)须明确自身的质保措施,三级(项目部、分公司、总公司)复核制度的建立情况;
(四)拟投入使用的测量仪器的检定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承包商必须有行之有效的多级复核制度,所承包工程的控制测量均须经承包商上级部门精测队复核(由监理工程师监控)。
(一)承包商必须建立健全自己内部的、行之有效的多级复核制度,以保证测量成果的准确。
(二)承包商在进行测量放样时,应注意与相邻工程的衔接;后施工的工点必须与其相邻先行施工的工程进行联测,以保证相对位置的准确衔接。
第十二条承包商在本工程中的所有测量作业,起算点必须使用经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检测合格的点位(由监理工程师监控)。
第十三条承包商在本工程中的所有测量作业,驻地监理都必须按监理合同相关要求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经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检测后的测量控制点点位不得擅自破坏,如确实因施工等原因必须破坏,须书面报业主,并及时引测,经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检测后,才能废除原有点位;如未经建设分公司同意,破坏了现场经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检测过的测量控制点,由此引起的额外测量费用及其它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土建施工测量复核规定
(一)土建施工测量中,与安全质量部相关的测量作业流程:
1、交接桩;
2、接桩后的复测;
3、开工前的施工测量方案申报,待驻地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批复同意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承包商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对业主移交地面控制点进行加密,如进行了加密,则必须经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检测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
5、施工期间的各项报检,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6、与相邻工点的贯通测量;
7、与相邻工点的控制点联测,待业主批复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8、用联测后的控制点成果进行断面测量;
9、工程验收前移交联测后的控制点给业主。
(二)土建施工中,下述部分须经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检测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施工:
1、矿山法区间:
a、地面加密控制网测量;
b、在隧道掘进(含联络通道)至50m处时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c、在隧道掘进(含联络通道)至100~150m处时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d、在隧道掘进至距离贯通面150m~200m处时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e、若单向开挖长度超过1km时,掘进至150m后每600m须增加一次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导线及水准,并加测陀螺定向以校核坐标方位;
f、隧道贯通测量;
g、初支完工后的地下控制点联测,隧道进行二衬施工放样时须使用联测后的控制点成果;
h、在二衬施工阶段,须及时报检恢复的底板控制点成果;
i、二衬完工后的地下控制点联测;
j、断面测量;
k、工程验收前移交联测后的控制点给业主。
说明:
在进行b、c、d、e四项报检时须增加开挖面处距掌子面最近处已成形的10米范围内的初支断面测量,每2米一个测断面;
2、盾构法区间:
1)盾构区间测量
a、地面加密控制网测量;
b、始发井或吊出井(含中间风井)洞门环中心;
c、始发前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基线及地下水准,盾构在车站始发的,始发基线边必须及时与车站底板测量控制点进行联测。
盾体姿态经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检测后方能始发;
d、盾构机推进至30米处,管片姿态在确认测量成果准确无误后施工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待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检测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下步工序施工。
e、在隧道掘进至150m处时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导线、水准及管片姿态;
f、在隧道掘进至300~400m处时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导线、水准及管片姿态;
g、在隧道掘进至距离贯通面150m~200m处时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导线及水准以及盾尾后20环环片姿态测量,在确认测量成果准确无误后施工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待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检测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下步工序施工。
h、若单向掘进长度超过1500m时,掘进至600m后每500m须增加一次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导线及水准,并加测陀螺定向以校核坐标方位;
i、如果盾构区间有中间风井,在与中间风井贯通后,且中间风井处管片有拆除的,必须在始发井与中间风井之间进行“两井定向”,予修正地下控制点坐标成果及导线方位,后续掘进按本款g目执行;
j、盾构掘进如果经过底板已经施工完成的车站,过站后掘进按二次始发处理,贯通前必须根据车站施工进度,及时引测二次始发边,并与车站底板点联测;贯通后始发边之间形成附合导线、附合水准,指导后续掘进。
如果所经过车站不具备引测二次始发边的条件,按本款j目执行;
k、如因施工等原因,需要对车站底板进行回填的,在砼浇注前,须书面报业主,并及时引测,经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检测后,才能废除原有点位;在条件许可时,应及时将控制点引测至底板,并报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检测;如未经建设分公司同意,破坏了现场经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检测过的测量控制点,由此引起的额外测量费用及其它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
l、隧道贯通测量;
m、地下控制点联测;
n、断面测量;
o、工程验收前移交联测后的控制点给业主。
说明:
a、对于盾构施工,须配备标称精度不低于1″的全站仪用于竖井联系测量及主控导线测量;
b、在进行d、e、f、g四项报检时须增加盾尾后20环环片姿态(或断面)测量;
c、需每周一上报前一周的环片姿态人工测量成果给业主,横向或竖向偏差超过50mm须立即上报驻地监理、业主、设计、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由设计总体确定是否需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检测,相应检测费用由土建承包商支付。
2)盾构区间测量预警及现场处置
盾构测量报警采用黄、橙、红三极。
第三方测量单位在达到警情后要及时向相关单位报警。
警情等级划分、报告与处置要求见表D2-6
3、明挖区间:
a、地面加密控制网测量;
b、维护结构的第一根桩设计中心或第一幅连续墙设计中心线两端点;报表按表D2-3执行;
c、维护结构的曲线要素的直缓点、缓直点对应的围护结构桩设计中心或连续墙设计中心线;报表按表D2-3执行;
d、施工完第一块底板后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e、底板施工至整个区间长度的1/4时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f、底板施工至整个区间长度的1/2时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g、底板施工至整个区间长度的3/4时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h、最后施工的一块底板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i、与相邻工点的贯通测量;
j、与相邻工点的联测;
k、断面测量。
l、工程验收前移交联测后的控制点给业主。
4、地面线、地面车站:
a、地面加密控制网测量;
b、线路中心线端点;
c、线路中心线的曲线要素的直缓点、缓直点。
d、工程验收前移交联测后的控制点给业主。
5、明挖车站:
a、地面加密控制网测量;
b、维护结构第一根桩设计中心或第一幅连续墙设计中心线两端点、以及整个车站围护结构两端的设计中心的四个角点;报表按表D2-3执行;
c、在施工完第一块底板后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d、施工至整个车站长度的1/2处时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e、车站底板结构完工时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f、如有盾构洞门环,须在浇灌砼前检测洞门环中心;
g、与相邻工点的贯通测量;
h、断面测量。
i、工程验收前移交联测后的控制点给业主。
说明:
在进行后一组底板点测量时需与前一组点进行联测。
6、暗挖车站:
a、地面加密控制网测量;
b、在掘进施工完第一块初支底板后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c、掘进施工至整个车站长度的1/2处时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d、车站初支底板结构完工时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e、车站底板二衬施工完成后三组点的恢复报检;
f、如有盾构洞门环,须在浇灌砼前检测洞门环中心。
g、与相邻工点的贯通测量;
h、断面测量。
i、工程验收前移交联测后的控制点给业主。
说明:
a、在进行b、c、d三项测量报检时该六个点可根据施工进度分别报检,且随控制测量检测频率增加离掌子面最近的已成形的10米内的初支断面,每2米测一个断面。
b、在二衬后恢复底板控制点测量时应对车站内的三组点(含左右线间)进行联测;
7、高架桥梁:
a、地面加密控制网测量;
b、施工中的第一根桩设计中心;
c、其余地段(含缓和曲线段)承台(含桥台)中心按20%比例进行报检;
d、完工后的左右线线路中线;
e、贯通测量;
f、与相邻工点的联测;
g、断面测量。
h、工程验收前移交联测后的控制点给业主。
说明:
区间与车站或区间与区间(在始发井或吊出井处)贯通后,需报贯通测量误差,贯通测量误差须投影到贯通面的线路中线上;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在合同标段内所有工点均贯通后,须提交本合同标段内全部贯通面的贯通测量误差统计表。
1至7注:
a、如所交现场地面控制点能满足施工要求,可不进行加密。
b、洞门环中心报检,须在浇灌砼前、且有可保留的明显的固定点位标记。
c、用于拼管片(含不贯通,仅用于拼管片)的矿山法区间参照本细则的本条
(一)执行,且洞门环中心须报检。
8、承包商的控制测量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a、工程概况、起止里程、施工工艺;
b、目前施工状况;
c、测量仪器及标称精度,测量的时间及环境情况;
d、原始点位及对其的检测情况;
e、测量方案及过程的详细叙述;
f、桩点的里程及埋设情况(点位埋设规格应符合本条
(二)款11目a之要求);
g、测设的简略图形说明;
h、测量的自我精度评定;
i、承包商内部三级以上的复核情况。
9、竖井联系测量
a、一井定向
采用联系三角形方法进行一井定向时,除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8外,井上、井下连接三角形图形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两钢丝间距离应尽可能长,不得小于5米。
b、两井定向
采用两井定向的方法进行联系测量时,两钢丝间距离应大于60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30米。
c、在进行联系测量中用钢丝代替投点时,所用钢丝、重锤必须满足规范要求,且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竖井深度等因素,钢丝应尽可能细,重锤应尽可能重,并须将重锤浸没在阻尼液中。
10、各项检测的限差如下:
a、地上导线点的坐标互差≤12mm;
b、地下导线点的坐标互差:
在近井点附近≤16mm、在贯通面附近≤±25mm;矿山法区间隧道单向掘进超过1km时,过600m后≤20mm,盾构法区间隧道单向掘进超过1.5km时,过1000m后≤20mm;
c、高架墩、柱点的坐标互差≤25mm;
d、高架墩、柱点的高程互差≤10mm;
e、地上高程点高程的互差≤3mm;
f、明挖车站、明挖区间、矿山法竖井、盾构始发井:
地下高程点高程的互差≤5mm;
g、区间隧道较长时,各地下高程点的高程较差:
矿山法区间隧道单向掘进超过1km时,过600m后≤10mm,盾构法区间隧道单向掘进超过1.5km时,过1000m后≤10mm;贯通前,高程较差≤10mm;
h、地下导线起始边(基线边)方位角的互差≤12″;
i、相邻高程点高差的互差≤3mm;
j、导线边的边长互差≤8mm;
k、经竖井或高架墩(柱)悬吊钢尺传递高程的互差≤3mm;
l、围护结构中心、曲线要素直缓点、缓直点坐标较差≤10mm。
11、工程完工后,必须按以下要求保证移交足够数量的合格控制点给后续工序使用:
a、导线点(中线点)须为砼标石,内有100mm×100mm×10mm大小的钢板,镶直径2mm、深为6mm的铜丝标志;水准点可与导线点重合,但须保证稳固及有最高位置;
b、车站:
左右线各设立2个以上水准点及2至3个导线点(中线点);
c、区间:
曲线要素点、直线每150m、曲线通视情况不小于60m须设立一个导线点(中线点),水准点每120m须设立一个。
第十六条铺轨工程、车辆段及其他工程施工测量复核规定
(一)铺轨工程施工测量中,与安全质量部相关的测量作业流程:
1、交接桩;
2、接桩后的复测;
3、开工前的施工测量方案申报,待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批复同意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施工期间的各项报检,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5、工程验收前移交控制点给业主。
(二)铺轨工程施工测量复核规定
1、各铺轨控制基标报检前须有套筒保护,且经检测的铺轨控制基标须永久保留,以满足后续工序施工使用。
2、铺轨施工期间各测量作业工序如下:
a、进场后的交接桩,交接桩后,各方应签署交接桩记录表,以备资料归档用;交接桩记录按附表D2-1工程测量交接桩记录表执行。
b、接桩后的复测并将复测结果申报业主,在复测报告中须明确指出所交桩点复测结果情况,是否能满足施工需要;
c、开工前的施工测量方案申报,待业主批复同意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d、利用复测量后稳定可靠的控制点进行控制基标定位,即粗放样;
e、再精确放样,后利用控制点对控制基标进行联测,即穿线;
f、实测的边角关系与设计的几何关系对比,对不满足规范要求的进行调整;
g、对调整后的控制基标再穿线联测,直至满足规范要求为止;
h、将满足要求的控制基标整理成书面报告,以承包商申报表形式报业主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i、工程验收前移交控制基标给业主。
3、铺轨控制基标检测的限差须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第15.2.4款规定要求。
(三)车辆段工程施工测量中,±0.000以下部分参照第十五条
(二)4之相关规定;±0.000以上部分对照本条
(一)、
(二)之相关规定。
(四)其他工程施工测量中,测量作业流程参照本条
(一)、
(二)之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为了确保隧道正确贯通和满足设计的净空限界、轨道的平顺连接,施工中各项测量、检测作业,必须有严格的检查和检测制度。
凡承包商的施工控制测量方案及成果,必须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的要求,经自检和驻地监理审批,向业主提出检测申请(报承包商申报表与测量资料)。
由业主派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检测。
第十八条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的检测作业精度必须按不低于承包商作业精度的要求进行,及时地提出检测成果报告;检测结果若超过限差要求或发现粗差,承包商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重测,重测结果与检测结果相比若仍然超限,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须重新检测;若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重新检测后仍不能判断承包商的测量成果合格,业主将采取专项检测来处理,如果是承包商方面原因引起的专项检测,施测费用从承包商进度款中扣除。
第五章测量分工负责制
第十九条责任分工
(一)成都地铁工程施工测量分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驻地监理、承包商三个层次进行管理,各个管理层次的人员和仪器必须有绝对的保证和相对的稳定。
各管理层次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二)承包商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测量质量负全责,完成所承包工程项目需要的一切施工控制测量性质的和细部放样性质的测绘工作。
它是单体工程施工测量的主体,按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提供的部分地面主控制网点或导线控制点和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本工程设计图纸组织完成本段工程的全部施工测量作业。
(三)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有关规范及本细则的要求,督促承包商认真执行;对承包商的测量成果进行验收,重要部位应复测。
既检查控制测量性质的测量结果,也检查细部放样性质的测量结果,并应有书面记录。
(四)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负责统一全线测量作业标准,维护首级控制网(GPS网、精密导线网、Ⅱ等水准点)的完好和稳定;代表甲方进行交接桩;按本细则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及时对承包商的控制测量进行检测,对承包商申报的测量成果作出评定;对全线各分段工程的衔接进行检测;控制全线地下主导线、主水准网在统一体系下平顺贯通、衔接。
(五)按照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和驻地监理是否复测和检测均不减轻或免除承包商对工程测量质量的责任。
(六)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阶段性地对地下主控制网的复核,目的在于控制全线分段工程的准确衔接和考核全线测量控制网的完整性,也不分担承包商施工测量的责任。
(七)各单位工程高架、地上、地下控制测量与给定首级控制网不一致,未按设计坐标完成细部放样,特别是未能保证行车桥面或隧道的轨道位置和限界要求,即工程的具体测量责任在承包商。
(八)承包商出现重大施工测量问题,反映出驻地监理对工程形位质量控制不力,对业主委托监管的项目管理失职,驻地监理应负连带责任。
(九)若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不能及时对首级控制网进行检测,或虽进行了检测但向承包商提供了错误的首级网成果致使工程发生测量质量问题,责任在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若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对承包商的控制测量进行检测未能排除存在的错误,应负检测不力的责任。
(十)各参建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详见《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办法》、《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制度》中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主要任务及要求
(一)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的主要任务及要求
1、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应由富有地铁工程测量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数人主持工作;应当有富有观测经验的测量技师、技工数人,并有精通仪器校验的技师从事操作;以上人员应相对稳定,调换工程技术负责人须经建设分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严格执行建设分公司请销假制度(见附表D2-5)。
2、及时掌握全线高架、地面、地下控制测量现状和需求情况。
在各工点施工期间须每月进行巡检和配合安全质量部进行例检,并及时动态掌握各工点的施工进度,合理安排好施工测量检测工作计划。
3、定期复测首级控制网(GPS网、精密导线网、Ⅱ等水准网);若在施工期间承包商反映首级网发生变化,应立即进行检测并保证其在施工期间的完整性、正确性。
各工点开工前报各标段(工点)的施工测量检测方案报安全质量部批准后实施,主体结构的沉降位移监测工作开工前须报监测方案安全质量部批准后到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且方案须有针对性。
4、按本细则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的要求及时对承包商的控制测量进行检测并保证检测作业及检测成果满足规范要求。
5、检测全线铺轨控制基标。
6、检测全线限界断面。
7、在各单位工程完工后至运营期间(约1年),负责地铁主体结构的沉降位移跟踪监测工作并进行相应分析。
8、对承包商测量队的测量资料及成果提出审核意见。
9、总结推成都地铁工程测量经验,分析解决测量工作中的偶发问题。
10、完成与成都地铁工程有关的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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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地铁工程施工测量管理细则 成都 地铁 工程施工 测量 管理 细则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