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店中学学校章程5正式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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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店中学学校章程5正式稿
学校章程
蒙阴县野店中学
2010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我校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培养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的未来人才。
第三条:
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为蒙阴县教育局。
学校的校名为蒙阴县野店中学,创办于1967年,全日制普通初中,学制为三年。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
对民族的未来负责,为学生的一生奠基。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策略:
以人为本、以德立校,
以法办学、科研兴校,
管理强校、质量立校。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
一流的教学环境,一流的教师队伍,
一流的教学管理,一流的教学质量。
学校的办学思路:
规范提高创优
学校的办学宗旨:
让每名学生成人、成才、成功
第七条:
学校校训、校风、教风、学风
校训:
和衷责任崇实超越
校风:
爱国文明求真进取
教风:
学陶师表博学多长
学风:
勤奋诚实好学善思
第八条:
制定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实行聘任制。
设校长、书记,校长由教育局聘任,实行校长负责制,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学校设办公室、政教处、团委、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等中层机构。
中层干部在由教育局聘任,教育局备案。
建立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层级管理。
校长、书记、主任、教师、职工等每个岗位都有岗位职责、质量标准和考核要求,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十条:
党支部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支部书记由上级党委任命或由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
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学校重大条例和制度的出台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中层领导及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校务委员会议,成员为年级组长及中层以上领导。
第十三条:
校长室下设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团委、教科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设定岗位。
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政教处、团委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教科研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医务室主要负责防、免疫工作。
第十四条:
健全群团组织。
1、建立校工会委员会,接受校党支部和县教育工会的双重领导。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2、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野店中学团委,接受校党支部和野店镇团委的双重领导。
3、建立校学生委员会,接受校政教处、团委、教导处多重领导。
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年级组提名候选人或班级推荐或个人自荐,并通过竞选产生。
第十五条:
建立其他专项性综合组织。
1、校离(退)休教师管理服务小组。
2、校创建精神文明领导小组。
3、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4、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5、校长室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可适时组建临时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完善和规范年级组织、教研组织形式。
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由教务处、政教处提名竞选产生,由校长聘任;各教研组按年级设立备课组,组长由教研组长提名,教务主任任命。
第十七条:
校图书室、实验室、电子备课室、文印室隶属教务处;
广播室、心理咨询室、医务室隶属政教处;财务室、总务室隶属总务处。
第三章教师管理
第十八条:
教师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十九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
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穿着得体,举止文雅,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服从领导,勤恳工作。
关爱每一位学生,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搞有偿家教及组织课外班。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
认真备课、上课,认真布置作业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
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末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学历进修或有关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末对教师进行德、能、勤、绩等四方面考核,确定考核等第,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教师的主要依据。
对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对教学业务水平低、教学效果差的教师予以调整流动或培训待岗,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情节严重者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实施“名师工程”,评选校级骨干教师,校级学科带头人和校级名师,加速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成长,不断扩大骨干教师队伍,造就一批在各级有一定影响的名师。
学校创造条件让骨干教师外出培训,外出考察,拜师学习。
第二十五条:
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
完善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月岗位考核奖、课时津贴发放办法等制度,加大奖励力度,体现“多劳多得,优质多得,责重多得”的分配原则,逐步提高教师福利待遇。
第四章德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建立完善的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二十七条:
建立以党支部、校长室、政教处、团委及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
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八条:
加强班集体建设,开展“优秀班集体”创建活动;加强校团委建设,以团带队,活跃少先队活动。
第二十九条:
认真贯彻《国旗法》,坚持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参加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三十条:
加强“三防”教育、法律教育、安全教育,民族教育,日常行为规范教育。
第三十一条:
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成立家长委员会,开展警校、军校共建活动,每学期召开家长会,并专门安排时间进行家访。
每届新生进校后开展军训活动。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进社区教育,确定野店镇敬老院、烈士墓为学校德育基地。
第三十三条:
完善德育管理制度,加强德育科研,加大德育工作的奖励力度。
第三十四条:
强化年级组功能,抓好班主任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加强青春期教育。
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心理辅导教师。
积极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及心理健康教育,关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办好校报、校刊,充分发挥校园网站、电视、广播、宣传栏、黑板报等媒体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学生社团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不断丰富校园文化活动,确定每年十月为体育节,五月为艺术节。
第五章教学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严肃课程计划的落实,开组开全开好国家规定的各种课程,积极探索综合实践活动和校本课程的开发。
第三十九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实验活动,运用好现代教育技术,优化课堂教学的目标、内容、方法和结构,力求轻负担、高效率、高质量。
第四十条:
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根据学生实际实行分层教学,促进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学生在原有基础上的不断提高。
第四十一条:
加强教研组、备课组建设,规范校本教研活动。
第四十二条:
加强体育、卫生、艺术等工作,做好一年一度的学生体检工作,控制在校生的近视率。
积极参加各类竞技比赛,扎实开展艺术教育,陶冶学生情操,发展学生各方面素质。
第四十三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
第六章科研工作
第四十四条:
确立教科研“为教师成长服务,为教育实践服务”的理念,实施“科研兴校”策略,规范教科研工作。
第四十五条:
要求教师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级课题研究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学科研,每位教师每学年至少撰写一篇教学论文。
第四十六条:
成立学校教科研领导小组,对学校教科研工作予以指导、评审,每学年举行一次教育科研成果的评选和奖励。
第七章总务后勤工作
第四十七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为学校发展服务的观念,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
第四十八条:
严肃执行财务制度,购物、报销严格审批程序。
坚持勤俭办事与适度超前并重的原则,按集体采购的规定,添置教育教学设备,并力求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条:
加强校产管理,做好资产登记工作,制定并严格执行校产管理、使用赔偿制度,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表实行公开,教职工津贴、资金发放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五十二条:
设立卫生人员,保证学校公共区域的卫生质量,定期对区域进行消毒和维护。
第五十三条:
创建整洁、优美、和谐的校园环境,不断丰富校园环境的文化内涵,使学校成为铁北的亮点之一。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接受来自个人和单位的社会捐助。
社会捐助的设施设备列入校产管理,捐助的资金,全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资助贫困学生。
第八章学生管理
第五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按本校学籍管理办法管理学生学籍。
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对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毕业证书颁发。
第五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有权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有权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和教师工作,有权接受平等教育和获得公正的评价。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积极为校争光。
第五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评定“十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其它单项先进,予以全校表彰。
学校积极筹措其它奖励基金,对品学兼优学生进行褒扬。
第五十九条:
对违规、违纪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教师应遵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加以教育,必要时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条:
实施“阳光工程”,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捐助,帮助通过申请杂费减免或补助,结对助学、爱心捐款等形式提供资助。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加强对住校生的管理。
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开展文明寝室评比活动。
第九章安全与保障
第六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各种安全防范制度,实行校内各部门“安全责任制”。
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劳动等活动均应考虑安全因素,妥善采取预防措施,保证师生安全。
凡组织外出活动,须事先书面报告,经校长室或教育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具体实施。
第六十五条:
健全各项组织,配备必要的值班值勤人员,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为师生创设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章依法治校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将依法治校作为学校重点工作列入学校工作日程,并将依法治校工作作为一切工作的最终落脚点。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依法治校领导工作小组,健全机构,积极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开展法制宣传,完善各项制度,依法行使法制监督。
第六十八条:
制定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出台有关管理措施,按规划认真落实依法治校工作。
第十一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章程是学校办学的重要依据,无重大事项变化,本章程不得随意修改,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修改学校章程:
㈠学校发生重大事项,不得不变更章程时;
㈡本章程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
㈢经校长提议,经2/3以上教代会代表同意时。
第七十条:
若修改学校的章程,须由决策机构提出,并就拟修改的相关条款先征询审批机关的意见后,再行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须经教代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学校修改后的章程文本和决策机构通过章程修改的决议文件,1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野店中学校委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在实施中,如与国家新的法律、法则、条例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条例、政策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权属野店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校教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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