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普通货运企业隐患排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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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普通货运企业隐患排查表
道路交通普通货运企业隐患排查标准
(征求意见稿)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道路交通普通货运企业隐患排查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普通货运企业
二、依据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细则之道路交通普通货运企业细则》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年第3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年第16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年第17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年第44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年第47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年第49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安监字〔2012〕134号)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175号)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2000〕1202)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细则之道路交通普通货运企业细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3、标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代码》(GB/T13861-200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GBZ158-200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T2893-200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
三、道路交通普通货运企业主要事故类型
1、道路交通普通货运企业交通事故主要类型
(1)按车辆事故的事态分:
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
(2)按道路分:
交叉路口、弯道、直行、坡道、铁路道口、狭窄路面等行车事故。
(3)按伤害程度分:
车损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主要原因
(1)机动车内的原因造成的乘客人身伤害。
第一,因机动车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乘客人身伤害,如机动车避让道路上的目标而紧急刹车、猛转弯、刹车失灵等原因,给乘客造成人身伤害。
第二,车内其他人员的原因而引起的乘客人身伤害。
(2)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挂撞。
两车追尾、相挂、正面相撞等。
(3)为躲避而引发路人人身伤亡。
为了躲避路上的行人或对面驶来的车辆,冲出路面,导致伤人。
(4)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其乘坐人间的交通事故
四、道路交通普通货运企业隐患排查表
道路交通普通货运企业隐患排查标准
1基础管理
1.1资质证照
隐患中类
隐患小类
隐患项目
隐患内容
检查标准
依据
1.1资质证照
(1)违法经营,未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未。
或超范围经营。
(2)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以上经营证照不全的;
(4)按规定每五年进行复审,逾期未审验的;
(5)超范围经营的;
(6)经营证照擅自出租、转让的。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条、第7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合法有效,经营范围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细则之道路交通普通货运企业细则》4.1
道路运输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货运经营者在承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十六条、十七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撒、扬尘、泄漏。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方案,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七条
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未按规定申请延期;达标后未按规定进行年度自评,或年度自评报告未报送主管部门。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7条
企业通过考评的,由考评机构报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该企业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未通过考评的或经主管机关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评。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交安监发〔2012〕175号)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交安监发〔2012〕175号)第二十条
已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经主管机关对必备条件审核后,可颁发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达标证书。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交安监发〔2012〕175号)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消防验收报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隐患中类
隐患小类
隐患项目
隐患内容
检查标准
依据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2.1组织机构
(1)未健全安全领导机构的;
(2)领导和部门安全职责分工不明确的;
(3)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担任安全领导委员会(领导小组)主任(组长)的;
(4)人员变动后未及时调整安委会成员的;
(5)未建立专门的工作制度,未明确工作流程的。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下属各分支机构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安委会职责明确,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细则之道路交通普通货运企业细则》2.1
(1)未按有关规定设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2)有机构但人员不到位、职责不明确的;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建立专门工作制度的,;工作流程不明确的;
设置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细则之道路交通普通货运企业细则》2.1
(1)未制定会议制度的,扣5分;制度内容不全面的,;未印发实施的;
(2)主要负责人未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或听取汇报的;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召开月安全工作例会的;
(4)未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的,扣3分;记录或纪要内容不全面的;
(5)无特殊情况,安委会成员不参加会议的;
(6)未建立缺会告知制度的。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下属各分支机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细则之道路交通普通货运企业细则》2.1
2.1管理人员配备
按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人员;
(1)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职人员的;
(2)管理人员未经安全和应急管理培训的。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细则之道路交通普通货运企业细则》2.2
1.3安全生产责任制
隐患中类
隐患小类
隐患项目
隐患内容
检查标准
依据
1.3安全生产责任制
1.3.1责任制建立
(1)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安全职责不明确的;
(2)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分解落实的;
(3)安全责任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4)工作人员不了解本部门和本岗位安全职责的,
(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印发实施的。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全体员工安全职责明确,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细则之道路交通普通货运企业细则》3.1
(1)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的;
(2)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对其安全职责不清楚的;
(3)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未及时上报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材料的。
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细则之道路交通普通货运企业细则》3.1
未确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确定企业安全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或安全职责不明确。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
(1)未明确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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