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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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及原产地证书申领和签发程序介绍
一、原产地规则
货物的原产地(theoriginofgoods)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来源地,即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按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国籍”,即其经济国籍,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
原产品按照原产地标准的规定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完全获得产品,即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国内完成生产、制造的产品,另一类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即不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或未在其国内完成全部生产和制造过程的产品。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入,同一货物可能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了数道生产和加工才最终成形,因此对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特别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其原产地,这样的制度就被称为“原产地规则”(RulesofOrigin,简称ROO)。
经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发生实质性改变”被确定为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在某一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最后一个对该产品实施了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即被视为该产品的原产国家或地区,它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标准。
衡量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有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
加工标准按照制成品中非原产成分的HS税目的改变来判定该非原产成分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或依据某一关键工序是否在原产国完成来判定。
百分比标准则通过衡量非原产成分(或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比例来判定其是否在原产国经过了实质性改变。
原产地规则要求原产国的产品必须从该国直接运至进口国。
但有些情况下,特别是由于地理或运输的原因,货物需要经过第三国(过境国)领土抵达进口国。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货物在过境过程中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海关的监督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同时除了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做的包装等必要处理外,未在过境国进行任何再加工,这一货物仍可被视为从原产国直接运抵进口国。
WTO对原产地规则做出了规定,一WTO成员符合标准出口到其他WTO成员的产品均可享受WTO最惠国税率。
各种区域贸易安排中也均设有原产地规则条款,一缔约方符合标准出口到其他缔约方的产品才能享受到优惠税率。
区域贸易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和WTO的规则往往是不同的,不同的区域贸易安排彼此间的原产地规则也有差别。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两类:
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
(一)完全获得产品
完全获得产品有严格的范围限制,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一缔约方的完全获得产品包括:
1、在该缔约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2、在该缔约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
3、在该缔约方从上述第2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4、在该缔约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
5、从该缔约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1至4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
6、在该缔约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缔约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7、在该缔约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8、在该缔约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7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
9、在该缔约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10、仅用上述第1至9项所列产品在该缔约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符合完全获得标准的产品即被视为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各缔约方应给予其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
(二)非完全获得产品
1、判定标准
对于非完全获得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采用的是百分比标准,即“增值标准”的判定方法。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为判定一产品属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非完全获得产品,该产品中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不应少于40%(这部分价值被称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这一判定方法也被称为“直接判定”。
在直接判定有困难的情况下,也可采用“间接判定”的方法,即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占制成品总价值(离岸价格)的比例不应超过60%。
此外,非完全获得产品的最终生产工序应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缔约方的境内完成。
上述规则可以用下面的公式来直观的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公式中,非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材料价值应为该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在材料原产地不明的情况下,应采用进行制造或加工的缔约方为该材料最早支付的价格。
下面举例说明这一判定标准:
从马来西亚向中国出口的A产品离岸价格为100美元,其中使用了来自美国的原材料B(除B材料外未使用原产于其他国家的原材料),B材料自美国出口至马来西亚时的到岸价格为40美元,此外,使用的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最初支付价格为15美元,根据上面的公式,非自贸区的材料价值加上原产地不明的材料价值为55美元(40美元+15美元),占A产品离岸价格的比例为55%,小于60%,A产品因此可被视为原产于马来西亚,可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
如果B材料的到岸价格为55美元,那么非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成分为70美元,占离岸价格的比例达到70%,高于60%,A产品就不能被视为原产于马来西亚,不能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
2、累计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可以在自贸区内部进行累计,也就是说,只要某产品中原产于自贸区而不局限于自贸区中的某一个国家的原材料价值超过了总价值的40%,即可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品。
沿上例,如果马来西亚向中国出口的A产品离岸价100美元,其中来自印尼的原材料20美元,来自泰国的原材料15美元,马来西亚本地材料10美元,尽管A产品在马来西亚的增值仅为总价值的10%,但原产于自贸区的成分达到45美元(20+15+10),占总价值的比例为45%,自贸区成分超过了40%的标准,因此A产品仍可被视为自贸区的原产品,可以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
3、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roduct-SpecificRules)
除适用“增值标准”外,非完全获得产品中还有一些特定产品,它们不能按照或不能完全按照40%的“增值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
中国—东盟自贸区对这些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有着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目前双方已确定了第一批实行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这部分产品共460多个,其中6个产品(羊毛)不适用增值标准,采用税目改变标准,其余的产品(如纺织品等)采用选择性标准,即可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或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
(三)其他问题
1、包装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如一缔约方对产品和包装分别计征关税,则应分别判定产品和包装物的原产地。
但如果对包装物不分开计税,则应将包装物的价值并入产品的总价值一并考虑。
2、附件、备件及工具
与货物一同报验的附件、备件、工具及指导性或其他介绍说明性材料,如进口缔约方将其与货物一并归类和征收关税,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应忽略不计。
3、中性成分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应不考虑在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动力及燃料、厂房及设备、机器及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留在货物或未构成货物一部分的材料的原产地。
三、原产地证书
为证明货物的原产地,各国需要对其原产货物签发原产地证书,正如护照在国际旅行中向世界各国证明了旅行者的国籍一样,原产地证书在国际贸易中也向世界各国证明了参加国际贸易的产品的经济国籍,它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护照”。
进口国根据原产地证书,确定进口货物应享受的税率,统计进口贸易,实行数量限制和控制从特定国家的进口。
原产地证书按照其不同的用途分为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和专用原产地证书四类。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用于证明某产品可以享受普惠制给惠国的普惠制关税待遇;一般原产地证书主要用于证明某产品可以享受WTO最惠国关税待遇;区域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用于证明某产品可以享受区域贸易安排优惠关税待遇;专用原产地证书则用于某些国际组织或国家对烟草、纺织品等特定产品的规定。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证书属于区域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专用于证明中国—东盟自贸区产品享受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
四、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的格式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采用专用的证书——E表(FORME),由一份正本及三份无碳副本组成,正本为米黄色,副本为浅绿色。
证书的正本和第二副本应由出口人提供给进口人以供其在进口国通关使用。
第一副本应由出口的缔约方签证机构留底。
第三副本由出口人留存。
产品通关后,进口的缔约方海关在第二副本第四栏上批注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将地二副本返还出口缔约方的签证机构。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证书格式见下表(附填制举例):
1.货物运自(出口人名称、地址、国家):
例:
ZhonghuaMechanicCorps.
No.115,RonghuaRoad,
Beijing,100011,China
编号: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优惠关税
原产地证书
(申报与证书合一)
表格E
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签发
(国家)
见背页说明
2.货物运至(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例:
Great-HandMechanicCo.Ltd,
509SinsiganmaraDanang,
00111,Jakarta,Indonesia
3.运输工具及路线(已知):
离港日期:
例:
2005-7-23
船舶名称/飞机等:
例:
CZ1109byair
卸货口岸:
例:
Jakarta(XXPort),Indonesia
4.官方使用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给予优惠待遇;
不给予优惠待遇(请注明原因)
进口国有权签字人签字
5.项目编号
6.包装唛头及编号
7.包装件数及种类;货品名称(包括相应数量及进口国HS编码)
8.原产地标准(见背页说明)
9.毛重或其他数量及价格(FOB)
10.发票编号及日期
例:
1
例:
UGJakarta,
ProductofChina
例:
100piecesofpartsforgenerators,
HSNo.8452
例:
100pieces
10,000USD
例:
2005E19A
2005-7-23
11.出口人声明
下列签字人声明上述资料及申报正确无讹,所有货物产自
例:
China
(国家)
且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所规定的原产地要求,该货物出口至
例:
Indonesia
(进口国)
地点和日期,有权签字人的签字
12.证明
根据所实施的监管,兹证明出口商所做申报正确无讹。
地点和日期,签字和发证机构印章
表格中的第八栏“原产地标准”中应填入产品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不同的原产地标准填入的内容如下:
原产地标准
填入第8栏的内容
(1)完全获得产品
“X”
(2)符合增值标准的产品
单一国家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3)符合累计增值标准的产品
中国-东盟累计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4)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五、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操作实践
(一)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与WTO原产地证书不同,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局负责接受申请并签发,商会、协会、贸促会等机构无权签发。
符合享受优惠待遇条件的产品的出口商应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书,填制原产地证书并签字,同时还需提交相关文件(如原材料、零件和成品等相关物品的发票)。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逐项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书和原产地证书是否已正确填制并已经授权人签署;
2、签证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标准;
3、原产地证书的内容是否与提供的单据内容相符;
4、原产地证书中列明的品名、数量和重量,包装的种类、唛头、数量与实际出口产品相一致
对符合要求的证书,签证机构将在证书的第12栏签字盖章。
申请单位即可持证向东盟方面出口。
(二)原产地证书签发的其他规定
1、补发原产地证书
由于合理的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情况下,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原产地证书,但要在原产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2、原产地证书的被盗、遗失或损坏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毁坏,出口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签发原证正本及第三副本的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
复制本可根据签证机构存档的有关出口文件制发,并在第12栏中注明“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同时应注明原证正本的签发日期。
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应在出口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了第四副本的情况下,并在其正本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补发。
3、出口目的地变化
如果产品出口目的地发生变化,而该产品已向原进口国海关报验,进口人应向该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海关对全部或部分产品改变目的地的情况在原产地证书上签注认可,然后将正本交还进口人。
第三副本应返还发证机构。
如果在运往原产地证书所指定的进口国途中出口目的地发生变化,出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要求对全部或部分产品重新发证。
4、手续费
申领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需要交纳一定的手续费,金额略高于WTO一般原产地证书。
(三)向进口国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应在签证之日起4个月之内向进口国的海关提交(只提交证书正本和第二副本即可);但如产品经过了过境运输,提交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出口人无法控制的合理原因致使超过提交期限,进口国也接受已超出期限的原产地证书。
在产品出口时,除原产地证书外,出口人还应向进口国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1、出口国签发的联运提单;
2、产品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
3、证明产品符合直运规则的其他文件;
4、未再加工证明(用于经香港、澳门转运的货物)。
中国-东盟自贸区签证操作程序规定:
原产于出口成员国货值不超过200美元(离岸价格)的货物,可以不申请原产地证书而改用出口人声明的方式证明该批货物原产于出口成员国。
邮递货值不超过200美元(离岸价格)的货物也采用相同的方式。
进口国海关在查验完毕后,在原产地证书上签注认可,出口货物即可按照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征税验放。
在海关查验过程中,如果发现原产地证书内容与为办理产品进口手续而提交给进口成员方海关的单证内容略有不符,只要原产地证书内容与所报验的货物相符,原产地证书仍视同有效。
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申领情况
2004年1月1日起,为使中国出口到东盟的“早期收获”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优惠关税待遇,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早期收获”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
(一)2004年早期收获产品申领原产地证书情况
2004年全年,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共对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文莱6国签发了“早期收获”原产地证书11526份,金额14742.43万美元。
按国别统计,申领签证的主要目的地为泰国和越南。
具体来看,对泰国签发5683份,占总签证份数的49.23%,签证金额8423.09万美元,占总金额的57.03%;对越南签发5407份,占总签证份数的46.84%,金额3352.15万美元,占总金额的22.7%。
按签证地区统计,广西、山东、云南和深圳是我国申领签证量较大的地区。
具体来看,广西检验检疫局签发4885份,占总签证份数的42.32%,金额2165.87万美元,占总金额的14.66%,主要签证目的地为越南;山东检验检疫局签发2214份,占总签证总份数的19.18%,金额2859.63万美元,占总金额的19.36%,主要签证目的地为泰国;云南检验检疫局签发1761份,占总签证总份数的15.26%,金额2062.08万美元,占总金额的13.96%,主要签证目的地为泰国和越南;深圳检验检疫局签发1007份,占总签证总份数的8.72%,金额1626.78万美元,占总金额的11.01%,主要签证目的地为泰国。
按商品统计,水果、蔬菜和水产品是我国企业申领签证的主要产品。
具体来看,2004年共签发水果证书6852份,占总签证总份数的59.36%,签证金额7054.38万美元,占总金额的47.76%,主要输往泰国和越南;签发蔬菜证书4243份,占总签证份数的36.76%,签证金额4757.73万美元,占总金额的32.21%,主要输往泰国和越南;签发水产品证书354份,占总签证份数的3.07%,签证金额2848.6万美元,占总金额的19.29%,主要输往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
(二)2005年一季度签证情况
2005年第1季度,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文莱6国签发原产地证书7165份,金额6269.9万美元。
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520.88%和201.61%。
按国别统计,泰国和越南仍然是申领签证的主要目的地,申领向印尼出口的签证数量明显增多。
按签证地区统计,广西、山东、深圳仍是签证量较大的地区。
(三)持有原产地证书的产品受惠情况
持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产品在东盟海关不仅可享受关税减免待遇,还能获得便利的通关条件。
据浙江舟山地区鱼类产品出口公司反映,持有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的产品通关时间少于持有一般原产地证书的产品。
此外,部分出口公司还反映,在向越南出口时,还能在海关计价方面享受到一定的便利。
由于越南按照其海关自定的估价计征关税,估价往往高于实际成交价格。
但对持有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的产品,越南海关将按该产品实际成交价而不是高估了的价格计征关税。
今年7月20日,中国与文莱、印尼、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和泰国已经开始对彼此的产品相互给予自贸区优惠税率,我国企业也应注意在向东盟市场出口时积极申领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以切实获得优惠关税待遇,并真正享受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带来的其他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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