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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合同法
学习合同法
篇一:
《合同法》个人学习笔记(实用)
篇二:
合同法学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
3、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我国法律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
动产质押合同、民间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四种。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等五种。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关于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八)格式合同
(1)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41条)
(2)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否则该条款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3)疑义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某些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0条)
第二章
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合同订立概说
所谓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满足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的过程,即当事人就合同之必要内容或者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
法律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拆解成两个阶段:
一个是主动要求和对方订立合同方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要约;另一个是对主动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加以同意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承诺。
二、要约
第1页共34页合同的成立与订立合同概述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并表明一经对方同意即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有效要件1。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
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3。
要约必须是具备合同成立必要内容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必须是对方已经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必须是表明一经对方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必须是将最终决定合同成立的权利交给对方的意思表示。
(三)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具体情形为:
1.以对话形式作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效力;
2.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3.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进行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生效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生效时间。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1.对要约人的效力——实质拘束力
要约对要约人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在要约有效期限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内容,不得任意撤销要约。
不过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即撤销的意思表示不生效,对方进行承诺的仍然成立合同:
(1)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明确表明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形式拘束力
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其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表现为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五)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该要约由于已经生效则不得撤回。
但是若该要约不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则撤回的意思表示可以构成要约的撤销。
(六)要约的失效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再行同意接受要约的为新要约,必须经要约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2.要约已过有效期限,受要约人没有承诺的。
经过要约有效期而进行的承诺为新要约,必须经要约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3.要约人撤销要约。
4.受要约人改变要约的实质内容而进行承诺的。
此时承诺视为一项新要约,必须经要约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七)要约邀请
1.概念
要约邀请又称作要约引诱,是指指行为人邀请他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对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认定
对要约邀请的同意不构成承诺,因此不能成立合同。
因此区分一项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意义至关重大。
(1)法律有规定的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
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例外:
①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页共34页
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2)法律没有规定的审查该意思表示是否完全符合要约的要件,凡是不符合要约的要件但又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邀请。
具体为:
①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全部必备条款,若具备则为要约,若不全具备则为要约邀请
②表意人是否表明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如表明对方同意即成立合同的为要约,反之为要约邀请
③是否向特定之当事人作出,若向不特定多数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则为要约邀请。
但有例外,商业广告构成要约的及悬赏广告两种。
三、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而与对方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有效要件
1。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2。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3.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对此认定应依据如下情形具体确定:
(1)要约定有承诺期限的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
(2)要约没有定有承诺期限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即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若不即时作出要约即归于失效。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所谓合理期限应当综合考虑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考虑的时间(依合同的性质不同而不同)、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等。
4.承诺须与要约的实质内容一致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而进行承诺的为新要约。
(2)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除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有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3)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三)承诺的方式。
1.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单纯的沉默不构成承诺
例如:
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10日内作出答复并表明若10内乙未进行答复的视为接受,若乙未在10日内未答复的,仍然不构成承诺合同不能成立。
3.沉默作为承诺的情形
(1)法律有特别规定时。
例如:
在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合同法》第171条)
(2)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时
如甲和乙事先约定甲对乙发出的所有要约,若乙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拒绝的视为接受,那么乙对甲的要约未表示拒绝的视为承诺。
(四)承诺的生效时间。
1.要约有效期间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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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人对于要约有效期间起算有规定的,自其规定之日起算
(2)没有规定的
①以邮寄的方式发出要约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起算时间②以传真、电子有价等即时通讯方式发出的要约以到达的时间为起算时间③以电报发出的自交寄时起算
2.承诺的生效时间
(1)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其达到的认定与要约的认定完全相同,于此不再赘述。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惯例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五)承诺的撤回。
1.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因为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
2,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效力。
(六)承诺的迟到与迟延1.承诺迟到所谓承诺迟到是指迟发迟到的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合同法》第28条)
2.承诺迟延所谓承诺迟延是指未迟发但是迟到的情形。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法》
第29条)
四、以竞争方式订立合同的程序
(一)拍卖
(二)招标投标
五、关于悬赏广告
1.概念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意思表示。
2.悬赏广告的性质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
即单方行为说与合同说。
(1)单方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为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在广告人与完成特定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该种学说将完成广告行为人之行为定位于广告人之行为的停止条件。
(2)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订约方式,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
我国通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契约行为,因此在司法考试中大家应当以契约行为说为准。
不过在理论上无论是采单方行为说还是采纳契约说均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地方,有兴趣者可以自行研究,但是对于司法考试的考生没有必要关注。
六、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订立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而应当对对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
3.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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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为人有过错
(三)缔约过失的主要类型
1。
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假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然后突然中断缔约。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隐瞒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如当事人的资质、财产状况等等。
(2)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包括标的物的瑕疵、性能、权利状态等等。
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
3.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
4.泄漏在缔约过程中掌握对方的商业秘密等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概念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
承诺生效的时间为承诺到达的时间,所以原则上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2.例外
(1)自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注意只需要签字或盖章其中之一即可而不是同时具备。
(2)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
1.原则上合同成立之时合同即生效。
2.例外,成立与生效不同时: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登记或者批准之日生效。
(2)附停止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附始期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1)效力待定的合同自被追认时生效。
(三)要式合同之形式的补足
1.法定要式的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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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合同法学习心得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更深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更形象的认识,相信在以后合同签订工作中我会受益匪浅。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又分为很多种类、买卖合同:
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赠与合同:
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与赠与的合同、借款合同:
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租赁合同:
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
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筑施工合同:
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保管合同。
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
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委托合同。
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
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
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徇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遵行应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亍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幵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叏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幵享叐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丌履行、丌完全履行戒暂时丌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徇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徇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収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丌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幵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丌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戒可能丌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幵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戒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丌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徇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戒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戒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徇制度合同解除収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戒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亍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发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丌可能戒丌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丌可能实现。
同时丌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给我最大的收获我感觉就是对合同类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维的改善以及分析
能力有所提高。
这次合同法的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法在当代社会的实用性和重要性。
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煳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徆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丌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丌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徇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迚行幵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乊间设立、发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徇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乊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发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乊间设立、发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乊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戒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戒者在其它丌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徇上属亍无效合同。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徇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丌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乊后如果自己丌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徇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迚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収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丌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篇四:
心得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心得
近日股份公司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更深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更形象的认识,相信在以后合同签订工作中我会受益匪浅。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
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
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给我最大的收获我感觉就是对合同类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维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
比如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下手:
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无效
合同的案例。
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
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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