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案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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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案2
煤矿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教 案
三矿培训中心
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煤矿企业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小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理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小于3个。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3、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4、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三硝基甲苯(生产车间)作业点,每月测定1次。
(二)铅、苯、汞及其他有毒物质,每3个月测定1次,已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的可6个月测定1次。
(三)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监测结果必须建档,并报有关单位。
第二章健康监护
1、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二)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三)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
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机构承担。
2、I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
疑似尘肺患者(0+):
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3、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4、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一)本规程第七百四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三)严重的皮肤病。
(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5、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6、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7、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8、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
煤炭行业施行的其他规程、规范同本规程相抵触之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
第二章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相关规定
一、预防职业危害的有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对预防职.业危害的主要规定:
(1)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2)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3)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②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③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
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4)I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
疑似尘肺患者(0+):
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5)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①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②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③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④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⑤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6)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①上述(5)中所列病症之一的。
②风湿病(反复活动)。
③严重的皮肤病。
④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7)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8)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职工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职工因公患尘肺病应享受的待遇
(1)尘肺病是煤矿职工的主要职业病,煤矿职工因.公患尘肺病属于工伤,除此之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
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煤矿职工工伤(包括因公患尘肺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四十三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3)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人诊断或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费用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单位承担。
(5)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不服或对经办机构核定工伤认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6)因公患尘肺病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职工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章防护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有关知识
一、煤矿工人的基本条件
1、热爱煤矿事业,安心煤矿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热爱集体,以矿为家,做一名具有高度政治思想觉悟的煤矿职工。
2、有健康的身体。
新工人入矿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煤矿工作。
3、学习掌握井下安全生产知识。
每一个煤矿职工都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学习井下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关安全技术。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4、要熟悉井下各主要井巷的路径、避灾路线和各种安全标志,以免误入危险地区和迷失方向,发生意外事故。
新下井的工人,必须先由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带领到井下熟悉路径和安全出口。
5、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互相监督,互相提醒,自学抵制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煤矿企业职工的作业环境
煤矿井下的作业环境是复杂的、特殊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劳动条件艰苦。
比地面田园、车间等任何场所的工作环境都艰苦得多,特别是地方小煤矿尤为突出。
劳动强度大,一般矿井采掘工纯工作8小时,在井下就需10小时左右,没有阳光照射,上下、前后、左右无时无刻不受到安全威胁,甚至连呼吸空气都要通风解决。
虽无大的矿尘,但余尘、余烟仍存在,以及由于地热作用、人体和机电设备散热、水分蒸发等,井下的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等气候条件,即使机械化程度很高的标准化矿井采掘面也远不如地面环境。
(2)生产工艺复杂。
井下生产是多工种、多方位、多系统立体交叉连续作业。
不论是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排水等,哪一个工种、哪一个方面、哪一个系统中的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酿成事故。
(3)自然灾害严重。
特别是瓦斯、煤尘爆炸,水、火灾害和大冒顶事故破坏性很大,严重的矿毁人亡。
机电操作、运输环节也时常发生事故。
机械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如局部通风机和风动凿岩机尤为突出)、施工中所用材料(如水泥和锚固剂对人的腐蚀和毒害)以及井下的泥水环境等,每时每刻都对人产生着伤害。
为了防止职业危害,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我们就要采取各
种可能的措施进行劳动保护,尽可能地防止或减少职业危害。
三、煤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原则与任务
为了保障煤炭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煤矿必须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对此,我国有关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煤炭法》第8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39条规定:
“矿务局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43条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38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1.劳动保护的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它既是我国指导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又是从事劳动保护管理工作的原则。
这个方针要求一切经济部门和企业在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要首先保证安全,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将事故和危害的事后处理转变为事前控制。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
它要求生产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明确安全和生产是个有机整体,要安全和生产一起抓,哪一个都不可轻视。
因为不安全因素和各种职业危害是企业在组织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只有从生产管理上抓安全,才是最有成效的。
(3)“安全具有否决权”的愿则。
安全工作必须是衡量企业管理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在对企业各项指标考核和升级评比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并使其具有“否决权”。
2.劳动保护的任务
(1)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建立劳动保护监察制度。
(2)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
(3)采取包括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在内的各种技术组织措施。
(4)经常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和检查活动。
(5)搞好劳逸结合,保证劳动者良好的身心状态,并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对妇女进行特殊劳动保护。
(6)对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
四、煤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措施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包括作业场所特殊保护和自我劳动保护。
作业场所特殊保护可分为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
1.人身安全劳动保护
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就是在特殊作业环境下所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
(1)必须建立井下通风系统,保证井下空气流通,防止有害气体对职工的危害;
(2)必须加强对井下瓦斯的监测,建立瓦斯监测系统,防止瓦斯中毒或爆炸;
(3)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避免煤尘爆炸;
(4)必须采取防水措施,建立排水系统,防止水灾事故;
(5)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建立消防系统,防止火灾或因火灾引起瓦斯爆炸;
(6)加强救护工作,建立救护队伍,以便抢救事故。
2.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
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主要是防治尘肺病以及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职业危害。
尘肺病是煤矿严重的职业病,煤矿企业必须把防止尘害和防治尘肺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防止粉尘危害,一方面应积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使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另一方面必须为职工配备防止粉尘的防护用品,避免或减少粉尘危害。
防治尘肺病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定期对接尘职工进行健康检查诊断。
(2)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按规定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3)对尘肺病患者,必须给予治疗或疗养,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尘肺病特殊劳保待遇。
五、煤矿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
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是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措施,它不能代替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有害物质的治理。
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是一般性福利待遇,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需要,按不同工种及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
严禁将劳保用品折合现金发放,发放的劳保用品不准转卖。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自救器、矿用安全帽、工作服、防尘口罩、护膝、安全靴(鞋)、安全带等,使其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煤矿企业现有劳动保护用品有下列几种:
(1)自救器。
当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或火灾等事故时,可能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为了防止人员中毒可戴“自救器”。
自救器在矿工下井时随身携带,以防不测。
自救器分隔离式和过滤式两种。
我公司现在使用的是隔离式自救器,它的使用条件和方法如下:
①使用条件是:
发生瓦斯与煤突出、火灾、爆炸等灾害,造成环境缺氧或出现有害气体危及安全时。
②使用方法是:
扯下保护带→用拇指扳起扳手,拉断封印条→揭开上外壳→抓住头带,取出呼吸保护器,丢掉下外壳→拔掉口具塞,整理气囊→拉起鼻夹,将口具片放人唇齿间,咬住牙垫→闭上嘴唇,向自救器呼气进行呼吸→拉开鼻夹弹簧,用鼻夹垫夹住鼻子,用口呼吸→取下矿灯帽,戴好头带→戴上矿灯帽,撤离灾区。
(2)工作服。
煤矿井下不但有粉尘,且气候潮湿,所以工作时要穿比较坚固结实的工作服。
(3)安全帽。
矿工下井必须戴安全帽,以防头被撞、砸伤。
(4)防护鞋(胶靴)。
因为井下泥水环境较多,矿工往往要站在泥水中工作,所以必须穿胶靴。
(5)防护手套。
在井下工作时,往往要接触对人皮肤有伤害物品。
如水泥施工或喷射混凝土施工和注树脂锚固剂等都必须戴防护手套。
(6)呼吸护具。
如防尘、防毒口罩。
(7)眼防护用具。
如喷混凝土时要戴防护眼罩。
还有用于防止紫外线、激光照射的眼镜。
(8)听力护具。
耳塞、耳罩、帽盔等用于预防90dB(A)以上噪声。
此外,还有防止坠落的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用于护肤的护肤膏和洗涤剂等。
六、特殊劳动保护
煤矿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有它的特殊性。
所以在某些方面需要进行特殊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井下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劳动者)从事井下劳动。
另外,为了使井下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身体遭受伤害时获得合理补偿。
《煤炭法》等44条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这对于有效降低煤矿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和职工职业风险,稳定煤矿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安全生产,发展煤炭生产力,都具有重大意义。
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强制性保险。
所有煤矿企业都必须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职工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并具备有关条件,保险人应按规定的伤害等级和相应的补偿标准给付保险金。
给付对象为致残职工本人、工亡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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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职工 职业 安全 健康 培训 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