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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房屋买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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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房屋买卖
纳溪房屋买卖
篇一:
泸州房产28条实施细则出台申请各项补贴要带齐7样材料
泸州房产28条实施细则出台申请各项补贴要带齐7样材料购房补贴每平方米补贴200元
泸州房产28条及补充通知里面规定,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在泸州主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分户籍及套数限制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助;购买二手住房的,给予60元/平方米的补助。
而对于“主城区范围”,实施细则里面明确为,泸州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
而享受补贴的时间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时间为准。
为了不多跑路,市民在领取购房补助时,需带齐以下7样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2、《商品房买卖合同》3、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查档证明4、不动产登记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5、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6、契税发票7、购房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贷款补贴不受户籍和套数限制
泸州房产28条规定,购房合同在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凡在泸州主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受户籍和套数限制,在泸州的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由财政给予利息补贴。
补贴标准为:
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0%为利率上限,给予贷款利息50%的补贴。
补贴时间为:
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为了不跑冤枉路,市民也需带齐以下7样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2、《商品房买卖合同》3、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查档证明4、购房发票5、银行按揭贷款合同6、银行还款清单7、购房人还款账户对应的银行卡号(李华刚)
篇二: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房屋交易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房屋交易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1]28号
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已由市政府公布施行,为了使我市房屋交易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与新的基准地价相协调,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关于调整泸州市城区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04〕9号)中房屋交易收取土地国家收益的范围、标准、形式等作如下调整:
一、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出让金计算(见附件1)。
其中,房改房交易土地出让金减半缴纳;继承、离婚涉及房屋过户的,土地使用权仍维持划拨。
二、土地出让最高年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土地出让年期内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原以缴纳国家收益的50年);含有商业用途的综合楼,住宅用地按商业用地40年确定并作年期修正。
三、房屋坐落在泸州市城区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范围内但又未纳入附件1所列主要街道范围内,按泸州市城区基准地价图上房屋对应位置土地级别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办公、仓储、等用地按商业用途其他类型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土地证总证的土地用途为单一商业用地的,车库(车位)用地按商业用途其他类型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证总证为非单一商业用地的,车库(车位)用地按住宅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已按泸市府发〔2002〕1号文件规定缴纳土地国家收益,维持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在下次交易或换证时直接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六、同一幢楼以第一套房屋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时间确定土地出让的起止年期,以后该幢楼每套房屋交易的土地出让终止日期与第一套房屋保持一致。
第一套房屋交易,原来已缴纳土地国家收益维持划拨方式取得的划拨用地,从原办理缴纳土地国家收益土地登记之日起计算出让期限;原来以其它方式取得的划拨用地从办理土地登记之日起计算出让期限。
七、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可通过出让年期修正,计算公式为:
土地出让金=房屋建筑面积×缴纳出让金标准×年期修正系数(见附表四)。
八、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泸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表(住宅)
2.泸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表
3.泸州纳溪区城市规划区房屋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表
篇三:
民事起诉状范例二及正规格式
民事起诉书范例一
原告张学英,女,生于1963年11月3日,汉族,农民,住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强村四社。
委托代理人李长坤,重庆市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伦芳,女,生于1941年12月11日,汉族,退休工人,住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10-1-5-13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黄永彬遗赠的应由原告所有的财产:
住房补贴的一半、公积金的一半,尚存售房款的一半即4万元,合计为5万元,以及手机一部(NOKIA6100)。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与被告丈夫黄永彬系朋友关系,被告与黄永彬婚后未生育,婚姻感情不好。
2002年起,黄永彬与原告同居。
2006年9月,黄永彬因患肝癌住院,期间原告垫付一定医疗费用。
2007年4月20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金,抚恤金,黄永彬与被告出售房屋所得款的一半4万元,以及自己所用手机一部赠与原告。
泸州市纳溪区公正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7)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
4月22日,黄永彬去世,遗嘱生效,但被告拒绝返还黄永彬对原告的遗赠,原告多次所要未果,遂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黄永彬的遗嘱部分有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应得的遗赠。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黄永彬拥有立遗嘱的权利。
黄永彬作为遗赠行为主体,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立遗嘱时意思表示真实;并且该遗嘱经过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公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7条规定,形式有效。
其次,遗嘱部分内容有效。
在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里:
其中手机为黄永彬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补贴金,以及出售房屋所得款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1条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其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住房公积金、补贴金,以及出售房屋所得款8万元的一半应认定为黄永彬的合法遗赠,应为原告所得。
再次,虽然遗嘱中黄永彬对于抚恤金和住房公积金、补贴金的部分处理属于无权处分,遗嘱中部分无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若干问题意见第38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0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处分黄永彬个人财产的这部分遗赠应该有效,原告有权接受该遗赠。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原告认为被告应当返还黄永彬遗赠的应由原告所有的财产,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黄永彬遗嘱一份
2,泸州市纳溪区公正处(2007)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
3,泸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产交易登记证明
4,泸州市水泥厂职工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凭证证明
5,泸州市中心医院医疗费发票
6,书面证词两份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张学英
代书人:
李长坤
2008年4月30日
附:
本诉状副本一份
证据材料6份
附一:
遗嘱
订立遗赠人:
黄永彬,男,汉族,生于1941年4月1日,家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
订立遗嘱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名称、数额、价值及特征:
1,泸州市水泥厂职工公积金、住房补贴x万元。
2,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买卖所得款人民币8万元。
3,诺基亚6100手机一部。
立遗嘱人对于所有财产的处理意见:
将上述财产赠与立遗嘱人的好友张学英.
订立遗嘱人身体健康,精神状况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为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
立遗嘱人:
黄永彬
公证人:
xxx
2007年4月20日
遗嘱公证书
(2007)泸纳证字第148号
兹证明黄永彬,男,1941年4月1日出生,现住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10-1-5-13号。
于2007年4月20日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在我和×××(其他公证员)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泸州市(县)公证处公证员:
×××
2007年4月20日
房产交易证明
该房主蒋伦芳与买房人陈蓉于2006年9月25日在我局办理买房交易(房屋地址:
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房屋过户手续已办完。
特此证明。
泸州市纳溪区房产局
200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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