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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理论
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理论
一、非营利组织的社会背景:
1、公民社会理论2、治理理论
二、非营利组织的起源:
1、契约失灵(市场失灵)2、政府失灵3、第三方政府
三、非营利组织的弊病:
1、志愿失灵
四、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关系理论:
1、多元主义2、法团主义3、分类控制理论
一、公民社会(CivilSociety)
“公民社会”在西方是一个源远流长、历经流变的概念。
中国学界在80年代下半叶开始引入公民社会理念,它在大陆的经典译名是“市民社会”,在台湾则被译作“民间社会”。
其实它们是同一英语词源civilsociety的三个不同的中文译名,不少学者实际上交叉使用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两种用法,前者强调其政治学意义,后者着重其社会学意义。
就其一般意义而言,公民社会是指社会中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是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所有社会秩序和社会过程。
其显著特征在于它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非官方的社会结构和过程,诸如各种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中介组织、社会运动等均属于公民社会的范畴。
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
在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政治社会”、“文明社会”三者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分。
古希腊罗马学者往往用“市民社会”概念描述城市或城邦的生活状况。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PolitikeKoinonia"(PoliticalSociety/Community)的概念(拉丁文译为“SocietasCivilis")。
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在公元前一世纪明确了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的含义。
1)城市文明2)政治文明3)道德的集体
现代市民社会概念的提出和完善
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坚持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强调市民社会系由非政治性的社会所组成。
这种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主要是由黑格尔提出并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
市民社会概念在当代西方的新发展
当代西方一些学者如柯亨、阿拉托等人提出用国家——经济——市民社会的三分法来代替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
他们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应该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同时强调它的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
哈贝马斯对市民社会概念在当代的新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哈贝马斯在其早期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换》(1962年)及随后的著作《合法性危机》(1973年)中,精辟地分析了市民社会在当代西方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其后果。
首先,他分析了市民社会特别是其中的“公共领域”的产生发展过程及其功能。
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
其中私人领域是指由市场对生产过程加以调节的经济子系统。
“公共领域”(Publicsphere)则是由各种非官方的组织或机构构成的私人有机体,它包括团体、俱乐部、党派、沙龙、报纸杂志书籍等。
公共领域实际上是社会文化生活领域,它为人们提供了讨论和争论有关公众利益事务的场所或论坛,在这里理智的辩论占主导地位。
公共领域的发展起到双重作用:
一是促进了社会整合和群体的认同,人们在这里找到了社会生活的意义和价值;二是为国家和政治子系统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因为在参与政治讨论过程中人们认可了政治秩序的价值。
其次,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家权力的膨胀和商业化原则的盛行,市民社会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一,政治子系统和经济子系统从分离走向结合。
为了克服经济危机,国家重新进入再生产过程,经济子系统不再作为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而存在。
第二,公共领域受到商业化原则的侵蚀。
随着商业化原则对社会文化生活领域的渗透,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把追求商业利益摆在了首位,大众文化变得低级庸俗。
第三,技术统治论意识的扩张压制了公共领域的自由讨论。
在其后期著作《交往行为理论》(1981年)中,哈贝马斯提出了“系统世界”(systemworld)和“生活世界”(lifeworld)的概念作为其分析框架的基础。
系统世界是指社会运行的系统过程,它包括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这两个方面。
系统世界的运行遵循的是权力和金钱的逻辑,人们在系统世界的行为受这一逻辑的支配。
生活世界是指由“文化传播和语言组织起来的解释性范式的贮存”。
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生活世界主要属于社会文化系统,交往行为主要发生在公共领域即社会文化生活领域。
在当代西方国家,由于系统世界对生活世界的侵蚀,追求金钱和权力的行为取代了以相互理解为目的的交往行为,其结果是生活世界的再生产出现了深刻的危机,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整合程度。
哈贝马斯主张重建“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使社会文化系统摆脱政治化和商业化影响而获得独立发展。
如果说现代市民社会理论是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这一事实为出发点的的话,那么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则是以经济系统和社会文化系统的分离为基础的。
当代市民社会理论以社会文化系统为研究对象。
它强调社会文化系统在整个社会再生产以及革命性变革中所具有的作用或功能,强调要把它从国家(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的控制或影响下解放出来。
这一切无疑都是正确的,而且也有其积极意义。
公民社会指数的国际研究(CIVICUS-CSI)
CIVICUS:
源于一个拉丁词,原意指公民参与。
是一个全球性的NGO--“全球公民参与联盟”
CivilSocietyIndex(CSI)是CIVICUS发起的一项国际联合行动,CIRICUS提供规范、可比的方法和研究工具,在全球各国展开“行动--研究”取向的项目。
旨在全球测度公民社会的状况,营造理解公民社会的知识基础,并推动有利于公民社会发展的因素的形成。
“Index”的含义:
资料是量化的和可比的标准化的方法
CSI进行现状:
2000年-2001年,在14个国家展开先期研究,2003-2004年在25个国家展开,2005-2006年计划增加到60个国家。
中国:
中国加入了CSI的2003-2004计划第二轮小组(2003年5月-2005年1月),旨在研究和推动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CSI构架:
四个维度25个亚维度72个指标
CSI的维度
●结构:
公民社会的内部组成是什么?
●环境:
公民社会生长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法律环境是什么样的?
●价值:
公民社会实践和推进了什么样的社会价值?
●影响:
公民社会对治理和发展的影响如何?
CSI项目的最终产出
一张可视性的公民社会构架图,确定本国公民社会在四个维度(结构、环境、价值、影响)中的优势、劣势,和需要行动的首要领域。
维度1:
结构Structure
1.公民参与的广度:
非党派性政治活动、慈善捐助、作为公民社会组织成员、志愿、集体社区行动
2.公民参与的深度:
慈善捐助、志愿、作为公民社会组织成员
3.公民社会的多样性:
作为公民社会组织成员、公民社会组织领导层、公民社会组织的分布
4.组织层次:
公民社会组织联盟的存在、公民社会组织联盟的有效性、自律、基础支持
5.内部关系:
交流、合作、国际联系
6.资源:
资源
维度2:
环境Environment
1.政治环境:
政治权利、政治的竞争性、法治、腐败、国家效力、分权
2.基本自由与权利:
公民自由、信息权、出版自由
3.社会经济环境
4.社会文化环境:
信任、宽容、公益意识
5.法律环境:
公民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合法的倡导行为、税法对公民社会组织的优惠、税法对慈善事业的优惠
6.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
自治、对话、协作/支持
7.私人部门与公民社会关系:
私有企业的态度、企业社会责任、企业慈善
维度3:
价值Values
1.民主:
公民社会组织内部对民主的实践、公民社会推进民主发展的行动
2.透明:
公民社会内部的腐败、公民社会组织的财务透明度、公民社会行动者促进透明度的行动
3.宽容:
公民社会领域内部的宽容性、公民社会促进社会宽容的行动
4.非暴力:
公民社会领域内部的非暴力、公民社会行动者促进非暴力与和平的行动
5.性别平等:
公民社会组织内部的性别平等、公民社会行动者促进性别平等的行动
6.消灭贫困:
公民社会行动者消灭贫穷的行动
7.环境保护:
公民社会行动者保护环境的行动
维度4:
影响Impact
1.影响公共政策:
四个政策影响的案例
2.政府及私有企业负有责任:
使政府负有责任、使私有企业负有责任
3.对社会热点的反应:
反应性、公众信任
4、赋权公民:
公民认知/公民教育、构建集体行动的能力、赋权贫困人口、赋权妇女、建设社会资本、就业支持
5.满足社会需求:
游说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直接满足紧迫的社会需求、满足边际团体的需要
二、治理理论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西方学术界特别是在政治学、行政学、管理学领域,治理理论成为流行的话语体系。
治理除了政府机关和各种机构外,还包括市民社会的参与,各种利益集团以及部门间的协商,它有助于克服国家和市民社会各自能力的有限性,并试图建立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互动网络。
英语中的治理(Governance)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
长期以来它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使用,并且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赋予governance以新的含义,不仅其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了传统的经典意义,而且其涵义也与government相去甚远。
毛寿龙:
“英文中的动词govern,既不是指统治(rule),也不是指行政(administration)和管理(management),而是指政府对公共事务进行治理,它掌舵而不划桨,不直接介入公共事务,只介于负责统治的政治与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之间,它是对于以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为基础的传统行政的替代,意味着新公共行政或者新公共管理的诞生,因此可译为治理。
罗茨列举了治理的六种定义:
(1)作为最小国家的管理活动的治理,它指的是国家削减公共开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
(2)作为公司管理的治理,它指的是指导、控制和监督企业运行的组织体制。
(3)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它指的是将市场的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手段引入政府的公共服务。
(4)作为善治的治理,它指的是强调效率、法治、责任的公共服务体系。
(5)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它指的是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互动。
(6)作为自组织网络的管理,它指的是建立在信任和互利基础上的社会协调网络。
俞可平教授认为,治理的基本含义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
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
所以,治理是一种公共管理活动和过程,它包括必要的公共权威、管理规则、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
治理与统治最基本的区别就是
(1)治理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不一定是政府;而统治的权威则必定是政府。
(2)统治的主体一定是社会的公共机构,而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
(3)从实施手段来讲,统治的手段和方法主要以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法律手段为主,而治理的手段更多的是强调各种机构之间自愿平等合作。
(4)从范围来看,治理是一个比统治更宽泛的概念,从现代的公司到大学以及基层的社区,都存在治理。
(5)从权力运行向度看,政府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向度的管理。
而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左右互动的协作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6)统治的权威主要源于政府的法规命令,治理的权威则主要源于公民的认同和共识。
前者以强制为主,后者以自愿为主。
即使没有多数人的认可,政府统治照样可以发挥其作用;治理则必须建立在多数人的共识和认可之上,没有多数人的同意,治理就很难发挥真正的效用。
三、政府失灵
这一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伯顿·韦斯布罗德提出的。
任何投票者都有对于物品的需求(包括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政府、市场和非营利部门都是满足个人需求的手段。
这三者在满足个人的需求方面存在相互替代性。
正是由于政府和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的局限性,导致了对于非营利部门的功能需求,这是非营利部门存在的主要原因。
他的论证是沿着这样一个逻辑线索展开的:
首先个人的需求数量是有差异的。
个人在收入、财富、宗教、种族背景、教育水平等方面都有着一定程度的不同,这直接导致了个人对于公共物品需求的差异性。
而政府提供的任何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都是由政治决策过程决定的,政治投票结果往往反映了中位选民(medianvoter)的需求,而留下了大量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的选民群体。
这就为其他组织机制的介入提供了前提条件。
NPO作为政府以外的集体物品的提供者,就有了存在的功能需求。
在韦斯布罗德看来,志愿部门是专门提供集体类型物品的。
它提供公共物品的数量取决于政府部门能够满足选民的多样需求的程度。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需求越不满意,志愿部门的规模就越大。
对于特定的政府输出,消费者需求的差异越大,志愿部门的输出就越大。
如果其他条件相同,消费者需求的同质性越高,不满意的需求就越少,志愿部门的规模就越小。
在他的分析中政府、市场和NPO是满足个人对于公共物品需求的相互替代性的工具,在提供公共物品上是互补关系。
韦斯布罗德的理论开创了经济学解释非营利部门的先河。
但由于他的理论采用的是剩余分析的策略,还存在诸多不足:
在满足个人的公共物品需求方面政府和非营利部门到底谁是最初的提供者谁先存在?
非营利部门提供的都是公共物品吗?
政府和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时有着那么多的缺陷,非营利部门难道就没有局限性吗?
非营利部门的特性是怎样的?
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是韦斯布罗德通过论证政府和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的局限性,来从功能上证明非营利部门存在的必要性,而没有对非营利部门为什么能够提供公共物品、它的组织特性是什么等重要问题做出分析。
非营利部门自身的组织特点和运作方式在韦斯布罗德的理论中仍然是一个黑箱。
四、契约失灵
这是美国法律经济学家亨利·汉斯曼提出的理论。
他认为由于购买产品的具体情形,或产品本身的性质,消费者与生产者在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上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无法准确判断厂商承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这就使得他们往往在最初不能达成最优的契约,即使契约达成,也很难实施契约。
生产者完全有能力通过提供劣质商品来获取额外收益,从而使消费者的福利蒙受大量损失。
即由于信息不对称,仅仅依靠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合约,难以防止生产者坑害消费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这就出现了汉斯曼所说的“契约失灵”(contractfailure)现象。
如果这类商品或服务由非营利组织来提供,生产者的欺诈行为就会少得多。
这是因为非营利组织受到了“非分配约束”(nondistributionconstraint)。
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不能把获得的净收入分配给对该组织实施控制的个人,包括组织成员、管理人员、理事等。
净收入必须得以保留,完全用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
在汉斯曼看来,“非分配约束”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营利性组织的最重要特征。
这个特征使得非营利组织在提供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和服务时,尽管有能力去提高价格或降低产品质量,但他们仍然不会去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为他们所获得的利润不能参与分配,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生产者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从而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非营利组织的“非分配约束”,实际上是在市场可能出现“契约失灵”时,对生产者机会主义行为的另一种有力的制度约束。
非营利组织使消费者无法通过通常的契约方式来监督生产者(即“契约失灵”)时的一种制度反应。
汉斯曼注意到了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特性,并深入分析了这种非营利特性导致的非营利组织在提供某些物品中的优势地位,从而论证了为什么某些特定的活动只能由非营利组织来承担。
但他仍然是站在功能需求的角度来分析非营利组织存在的必要性,带有浓厚的功能分析色彩。
五、第三方政府(Thind-PartyGovernment)
这是美国公共政策学者、非营利组织研究专家萨拉蒙提出的理论。
他认为,在提供具体的社会服务的时候,联邦政府更多依靠大量的第三方机构——州、市、县、大学、医院、行业协会以及大量的非营利组织。
联邦政府通过这些第三方机构来实施政府功能,于是出现了精巧的“第三方管理理论(third-partygovernment)模式。
在这种治理体系中,联邦政府在福利项目提供中更多的是充任管理者的功能,而把相当程度的处理权留给了非政府部门这种政府行动的方式反映了美国政治思想中,对于公共服务的社会需求与对政府机构的敌意之间的矛盾。
而第三方管理模式的出现实际上是对这种矛盾的调和:
一方面,政府在公共福利提供中的作用得到了增强,这主要表现在为公共福利服务提供更多的资金;另一方面,又避免了一个不符合美国治理传统的、庞大的政府官僚机构的出现。
在萨拉蒙看来,在政府失灵和契约失灵理论中,志愿部门往往被视为在政府和市场失灵之后的辅助性衍生物,是由于政府的局限产生的提供公共物品的替代性制度,这些观点忽略了非营利部门本身的缺陷“志愿失灵”(voluntaryfailure),而政府可以视为是“志愿失灵”之后的衍生性制度。
他引入了“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的概念来比较分别由政府和非营利组织来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
他认为利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交易成本会比利用非营利组织高的多,因此在市场失灵的时候,非营利部门应该作为最初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制度。
政府的介入不是对非营利部门的替代,而是补充。
六、志愿失灵
萨拉蒙提出了志愿失灵理论来说明非营利部门的缺陷,进而论证了政府支持志愿部门的必要性在他看来,非营利部门的固有局限性在于:
首先是对于慈善的供给不足(philanthropicinsufficiency)。
由于公共物品供给中普遍存在的搭便车问题,更多的人倾向于不花成本地享受别人提供给自己的福利,因此,能够提供的服务肯定少于社会最优的。
另一方面,慈善的资金来源也容易受到经济波动的影响,一旦发生经济危机,有爱心的人自己也难以维持生计,更谈不上帮助别人。
其次是慈善的特殊主义(philanthropicparticularism)。
志愿组织的服务对象往往是社会中的特殊人群,比如残疾人、未婚母亲、儿童、外来移民等,它们获取资源的能力是不一样的。
现有的志愿组织可能不能够覆盖所有处于需要状态的亚群体。
同时,由于大多数群体拥有自己的代理人呼吁为自己捐款,机构数量的扩张可能超出经济的承受能力,从而降低整体制度的效率。
第三是慈善组织的家长式作风(philanthropicpaternalism)。
由于私人慈善是志愿部门获得资源的唯一途径,那些控制着慈善资源的人往往根据自己的偏好,来决定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而忽略了社区需求,由此往往导致提供较多富人喜爱的服务,而穷人真正需要的服务却供给不足。
第四是慈善的业余主义(philanthropicamateurism)。
对于穷人、残障人士、未婚母亲等特殊人群的照顾是需要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的,但是志愿组织往往由于资金的限制,无法提供足够的报酬来吸引专业人员的加入。
这些工作只好由有爱心的业余人员来做,从而影响服务的质量。
非营利组织的这些弱点正好是政府组织的优势。
政府能够通过立法获得足够的资源开展福利事业,能够用民主的政治程序来决定资金的使用和提供服务的种类,能够通过赋予民众权利来防止服务提供中的特权和家长式作风等等。
但是政府往往由于过度科层化而缺乏对社会需求的即时回应。
而且在美国这样一个有着浓厚的自由主义传统的社会,人们对政府总是抱着怀疑的态度。
相比之下,志愿组织比较有弹性,它们能够根据个人需求的不同提供相应的服务,能够在较小范围内开展服务,能够在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展开竞争等等。
正是由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在各自组织特征上的互补性,政府出于对服务提供的成本考虑,与非营利组织建立起了合作关系,从而既可以保持较小的政府规模,又能够较好地完成福利提供的责任。
七、多元主义
所谓多元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指国家内部权力中心的多元化,即国家实行最大限度的分权,分权不仅是区域性的,也是职能性的。
多元主义者认为,国家只是一部消极的机器,它反映社会各利益团体之间力量的平衡。
多元主义者主张美国并不是由单一的精英统治,而是由众多专门的、竞争性的集团统治。
这些有影响力的集团的成员根据时代和问题的不同而不同。
几个团体的竞争可以防止任何单一的个人或集团控制政治系统。
多元主义者坚持认为政治决定是多个集团讨价还价和政治竞争的结果。
根据这个观点,政府扮演仲裁者的角色,确保利益各异的集团遵守“游戏规则”。
八、法团主义
法团主义(corporatism)亦称合作主义、统合主义或组合主义。
学术界一般认为,它是一个来自欧洲经验的理念,这是相对于多元主义主要反映美国社会经验而言的。
斯密特把法团主义界定为国家和社会功能组织间制度化的互动机制:
“这个利益代表系统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它们被组合进一个有明确责任(义务)的、数量限定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结构安排之中。
它得到国家的认可(如果不是由国家建立的话),并被授权给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
作为交换,它们在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受到国家的相对控制。
”
由此可见,法团主义架构下的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和私人机构的第三领域,它由社会和公共权威参与合作的中介组织如行业协会等组成。
法团主义凸显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社会团体的协调作用。
艾伦•考森认为,法团主义结构的社会团体“致力于在公共政策输出方面同国家机构进行政治交易,这种输出使这些组织扮演了一种通过授权集利益表达和政策执行于一身的角色。
”
相对多元主义而言,法团主义模式的公民社会在维护自我利益的同时兼顾超越自我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团主义给公民社会加上了超越于其自身利益的整体责任,比如协调、管制、组织、控制、联系国家、文明行动等等。
”与多元主义对国家的不信任而要求限制国家权力不同,法团主义则主张增加国家的权力,提高国家的制度化程度,并认为国家是影响利益构成和社会团体作用的决定性力量,为了避免社会团体在角逐其特殊利益时而忽视公共利益,危及社会秩序,国家需要将它们吸纳到体制中,让它们在制订公共政策时发挥作用,同时接受国家制度化的管理。
●法团主义在中国的适用性
20世纪末以来,合作主义思想在中国学界的影响力明显增强,不少学者开始援用这一理论来分析解释中国的现实问题。
张静用合作主义理论框架来分析中国工会的角色;康晓光预言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将经历从国家合作主义向社会合作主义的转变;颜文京、顾昕、范明林、邓伟志等人用合作主义来分析和解释国家与社会、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魏娜等人则用合作主义理论来分析中国社区治理模式问题;薛澜等人主张在合作主义框架下构建中国政策咨询机制。
一、政治制度环境分析
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权力结构与合作主义,特别是“国家合作主义”存在诸多相似之处。
安戈与陈佩华就在《中国、组合主义及东亚模式》一文中认为,合作主义虽然无法在理论上涵盖当今中国的一切变化,但在解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些重要倾向时却很有用。
由于合作主义与中国政治制度具有内在亲近性,中国社会在选择发展模式时选择合作主义的发展道路显然要比选择自由主义的发展道路更容易取得成功,因而也就更具有现实性。
二、政治社会学分析
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政治理念与制度的移植,都需要有适宜的政治文化土壤。
从传统政治文化方面来看,法团主义的思想渊源与我国传统政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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