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化检验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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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化检验教案
江西警察学院
教案
教学单位 刑事技术系
教研室刑事技术教研室
课程名称 理化检验
总学时数 57学时
授课对象刑事技术
使用教材微量物证与毒物毒品分析
第一章 绪论
教学目的及要求:
1、通过学习本章内容,充分认识和理解微量物证。
2、掌握常见微量物证的提取方法及包装物证的意义。
3、了解微量物证的检测方法。
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
微量物证的发现和提取。
难点:
微量物证的前处理和检验。
教学课时:
6学时
教学过程:
第一节微量物证与毒物分析概述
一、微量物证概述
(一)微量物证的概念
一般说来,在刑事技术领域所言的微量物证,是指物品物证中除毒物物证和毒品物证之外的一切量小体微的物证。
1.微量物证的量
微量物证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微量,即数量少、体积小。
那么,小到多少才算微量呢?
根据刑事化验的特点,从勘查和检测两个角度综合来考虑量小体微,微量物证检材应包括二类:
一是绝对量少的检材,通常是指固体0.1-1mg、液体0.1-1ml;二是检材的量虽然较大,但待测物的量却较小,如炸药爆炸案件中的爆炸尘土检材。
2.微量物证的特点
(1)不易被发现和采取
(2)易被污染、丢失
(3)具有分离和不完整性
(4)分析难度大
(5)出现的几率高
(二)微量物证的分类
1.根据来源分类
(1)工业制品 包括炸药、矿物油、涂料、水泥、玻璃、金属、纸张、色料、粘合剂、化妆品、塑料、橡胶、纺织纤维及纺织品等。
(2)农产品及其制品 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动植物油脂和食品等。
(3)自然物质 包括泥土、粉尘、木屑、杂草、花粉、种子、苔藓、鳞片、羽毛、贝壳、动物毛和微生物等。
2.根据检验对象分类
(1)爆炸物及射击残留物 包括炸药、雷管、各种爆炸装置及射击残留物。
(2)油脂 包括动植物油脂、矿物油脂和香精油等。
(3)高分子化合物 包括橡胶、塑料、涂料及纺织纤维等。
(4)文件材料 包括纸张、文字色料、粘合剂等。
(5)化妆品 包括皮肤、毛发、指甲和唇等不同部位,清洁、保护或美容用的各种化妆品。
(6)其它物证 包括金属、泥土、建筑材料、自然物质等。
二、毒物概述
(一)毒物与中毒的概念
1.毒物
在一定条件下,经生物体吸收后,引起生物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质,称为毒物。
毒物的概念是相对的,同一物质在某些条件下是有毒的,而在另外一些条件下不但无毒,甚至是有益的。
许多药物用量恰当可以治病,但因误用或超剂量服用而扰乱或损害机体功能时就成为毒物。
2.中毒
毒物作用于生物体而引起功能性或器质性变化的疾病状态,称为中毒。
凡能使机体产生中毒的最小剂量称为中毒量,凡能使机体产生中毒死亡的最小剂量称为致死量。
(二)毒物的分类
1.根据毒物对人体致死量分类
(1)剧毒 致死量小于0.05g/kg的。
(2)高毒 致死量为0.05~0.5g/kg的。
(3)中等毒 致死量为0.5~5g/kg的。
(4)低毒 致死量为5~15g/kg的。
(5)微毒 致死量大于15g/kg的。
2.根据毒物的毒理作用分类
(1)腐蚀毒 对所接触的机体局部有强力腐蚀作用的毒物,如强酸和强碱等。
(2)实质毒 吸收后引起实质脏器病理损害的毒物,如重金属盐等。
(3)酶系毒 抑制特异酶系的毒物,如抑制胆碱酯酶的有机磷农药等。
(4)血液毒 引起血液变化的毒物,如CO等。
(5)神经毒 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的毒物,如催眠药等。
3.根据毒物的理化性质(兼顾用途)分类
(1)挥发性毒物 这类毒物通常具有分子量较小、结构简单、挥发性较大等特点,如氢氰酸、氢化物、甲醇、水合氯醛、硝基苯和苯胺等。
(2)气体毒物 这类毒物在常温、常压下是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
(3)水溶性毒物 这类毒物具有易溶于水的特点,如强酸、强碱和亚硝酸盐等。
(4)金属毒物 这类毒物包括一些金属和类金属化合物,如砷、汞、钡、硒、镉、铬、铅等化合物。
(5)不挥发性毒物 这类毒物具有分子量较大、结构复杂、难挥发等特点,如催眠安定药、生物碱、强心苷、蟾酥、斑蝥素和河豚毒等。
(6)农药 这类毒物是按用途分类的。
农药的种类很多,其中相当一部分对人、畜有较大毒性,易引起中毒。
农药又可以进一步分类为杀虫剂、除草剂和杀鼠剂等。
三、毒品概述
(一)毒品的概念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57条对毒品的定义。
能够使人形成瘾癖,是毒品的本质特征,也就是毒品概念的内涵;而既包括所列举的六种毒品,又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则是毒品概念的外延。
(二)毒品的分类
1.根据毒品的来源和生产方式分类
(1)天然植物毒品 来源于天然植物,如鸦片、大麻、古柯叶和致幻蘑菇等。
(2)半合成毒品 用天然植物毒品与易制毒化学品共同合成制得,如海洛因、可卡因和冰毒等。
(3)合成毒品 是用易制毒化学品通过有机合成制得,如安非他明、杜冷丁和苯环已哌啶等。
2.根据毒品的药理作用分类
(1)麻醉药品 是指连续服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如鸦片类、大麻类、可卡因类和合成麻醉药类等。
(2)精神药品 是指直接作用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身体依赖性的药品。
根据精神药品对人体的作用,可进一步分类为:
抑制剂、兴奋剂和致幻剂等。
3.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国际公约的分类
(1)鸦片类 包括鸦片、吗啡、海洛因和美沙酮等。
(2)大麻类 包括大麻草、大麻树脂和大麻油等。
(3)苯丙胺类 包括安非他明、甲基安非他明和3,4-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等。
(4)可卡因类 包括可卡因和古柯碱等。
(5)致幻剂类 包括苯环已哌啶、麦角酰乙二胺和麦司卡林等。
(6)酒精及安眠药类 包括酒类,巴比妥类和非巴比妥类等镇静安眠药。
(7)挥发性化合物类 包括醇类、酮类、汽油类、芳香烃类和卤代烃类等。
(8)烟碱类 包括烟草、鼻烟等。
第二节微量物证与毒物的发现与采取
一、微量物证的发现与采取
(一)微量物证的发现
1.通过搜查搜寻和发现微量物证
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在搜查前,必须根据案情和现场等具体情况进行全面、仔细的分析,要有目的、有重点地进行。
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物品、住处的搜查要全面、细致。
从犯罪嫌疑人的衣服、鞋帽、手套及携带的物品和手上、头发、指甲里等部位去搜寻和发现微量物证。
2.通过现场勘查搜寻和发现微量物证
根据案情和现场情况,综合分析犯罪分子活动的全过程,再观察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接触到的物体和活动地点所显示出来的异常现象,确定搜寻和发现的重点部位。
通常在以下几个重点部位搜寻和发现微量物证:
(1)犯罪分子进出现场的路径和出人口
(2)中心现场
(3)物品变动处
(4)犯罪分子藏身或隐蔽的地点
(5)作案工具和有关遗留物
3.搜寻和发现微量物证应注意的问题
(1)既要对重点部位重点勘查,又要兼顾其他部位。
(2)要准确识别物证与非物证。
(3)勘查人员着装要标准,
(4)对现场进行反复多次的勘查。
(5)利用现代化器材和技术搜寻和发现微量物证。
(6)根据案情和现场情况,推测犯罪过程及可能存在物证的种类、部位,追踪搜寻和发现微量物证。
(7)不能伸手到眼睛看不到的部位去摸索,以免发生意外。
(二) 微量物证的采取
1.采取的原则
(1)确实性
(2)充分性
(3)合法性
2.采取微量物证的方法
(1)用小镊子夹取
(2)用透明胶纸粘取
(3)用AC纸采取 主要用于垂直方向客体凹凸不平表面内微量物证的采取。
AC纸是将20%的醋酸纤维丙酮液倒在干净且水平放置的玻璃板上,等丙酮蒸发后,即可揭下的一层均匀透明的醋酸纤维薄膜。
采取时,先将AC纸剪成比应采取物证面积稍大的一块,用镊子夹住其一角,置于丙酮溶液中,待其稍溶后取出贴在需采取处。
再用一张较薄的AC纸贴在上面,用拇指压实,约10min后取下,则将欲采取的物证牢牢地粘附于AC纸上。
它不仅可用于采取微量物证,还可复印痕迹的形貌特征。
(4)用火棉胶采取 可用于水平方向客体上凹凸不平表面内微量物证的采取。
用20%的火棉胶醋酸戊酯溶液在需采取处滴数滴,几分钟后形成一层胶膜,再将粘附微量物证的胶膜揭下即可。
(5)脱脂棉球擦取
(6)用软毛刷扫取
(7)用刀刮取及用针挑取或拨取
(8)用磁铁吸取
(9)用抖动或拍打法采取
(10)连同载体一并采取
3.采取微量物证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中的重要物证或只能采取局部的大件物证,在采取之前要进行拍照,有条件的还应录像。
可一证多用的物证,采取前各专业技术人员要研究协商后按一定次序提取。
用于刑事化验的物证,必须在可能受到外来污染前提取。
(2)采取载体上的微量物证时,一定要采取物证载体的无物证部分作为空白样本,以消除环境本底的干扰。
(3)采取物证后,还需要收集对照样品,以便认定该物证的种属、产地、厂家及批号。
(4)在室内采取微量物证时,应关闭门窗和风扇,减少走动并戴上口罩,以防吹散或丢失。
(5)不能在物证上涂画作标记,所使用工具的种类和规格要合适而且必须干净,以保持物证检材的原始形貌。
二、毒物物证的采取
在中毒案件中,应根据案情、中毒症状及尸检所见,在全面采取检材的基础上,重点采取毒物含量高部位的检材,如急性口服中毒或死亡者,以采取胃、胃内容物、肝、血、肺、肾、尿等检材为宜,而注射中毒致死者除应采取与急性口服中毒死亡者相同的检材外,还须采取注射部位组织的检材。
(一)中毒检材的采取
1.中毒案件中中毒者生物检材的采取
(1)中毒者检材 抽取10~20ml血;全部呕吐物、胃吸出物及第一次洗胃液;24h内全部尿液。
(2)中毒死亡者检材 尸体静脉血或心血50~100ml;全部的胃组织;全部的胆汁;全部的尿液;肝、肾、肺、脑、心等脏器各200~500g,不足者取其全部;胃内容物搅匀后取200~500g,不足则取全部;尸体上有针孔时,取针孔及其周围肌肉或组织10~20g,同时取对照部位的肌肉或组织50~100g。
2.中毒案件中现场检材的采取
中毒或中毒死亡者吃喝剩余的食物、饮料及饮用水等。
数量较大的粮食等固体物品,分上、中、下等部位各取300~500g,同时提取可疑包装物;体积较多的液体,如有沉淀物,先取其沉淀物,再取上清液;如液体分层,则分别采取,每份取300~500ml,不足则取全部。
中毒或中毒死亡者服用过的药物和煎药剩余的药液、药渣应全部采取。
其他可疑物品,如纸片、布片、药瓶、注射器、针管、针头、药瓶等。
现场有异味,怀疑气体中毒,用小型气体收集器收集现场气体,采取气体样品检材500~5000ml。
怀疑有毒动植物中毒时,应采取当地有毒动植物等作为对照样品。
还应采取当地生产和使用的有关农药及药物作为对照样品。
3.动物中毒案件中中毒检材的采取
中毒死亡的小动物,如鱼、鸡、鸭等,应采取几只完整的尸体;对中毒及中毒死亡的大动物检材,参照中毒案件中中毒者生物检材的采取;对中毒或中毒死亡动物吃过的饲料或饮用水及鱼塘水等可疑物检材,参照中毒案件中现场检材的采取。
4.开棺尸体检材的采取
(1)埋葬多年、已腐败的尸体检材 全部颅腔内腐败物;胃区、肝区腐败物检材分层采取,各200~500g,不足则取全部;木乃伊尸体主要采取肝、胃区的干固组织和全部颅腔内组织。
同时采取棺木各部位的检材和棺木周围的土壤作为对照检材。
(2)埋葬时间较短的尸体检材 同中毒死亡者检材的采取。
(二)采取检材时应注意的问题
1.不能遗漏毒物
2.检材要具有代表性
3.检材中不能加任何防腐剂
4.所用的器具必须干净
第三节微量物证和毒物的包装与送检验
一、 微量物证和毒物的包装与保存
(一)微量物证和毒物检材的包装
1.固体检材
对于干燥的土壤、涂料膜、塑料、橡胶、纤维束等不粘附、不挥发的固体检材,可以用干净的聚乙烯塑料样品袋包装。
对金属屑、碎玻璃等易扎破塑料样品袋的固体检材,可先用干净纸包装好,再放入塑料样品袋中,也可以用干净的塑料瓶包装。
2.液体及易挥发检材
除血、尿等需要在冰箱中低温保存的检材外,液体及易挥发物的检材,如油脂或附着矿物油的棉球、土壤等检材,宜用棕色磨口玻璃瓶包装。
用小型气体收集器收集的现场气体样品检材,应密封包装。
3.生物检材
对血、尿、胃内容物、呕吐物、胆汁、脏器组织和吃剩下的饭菜、饮料、药液、药渣等检材,用有内塞的无毒新广口塑料瓶包装。
对一氧化碳、氰化物、乙醇及亚硝酸盐等易挥发、易变质毒物中毒检材进行包装时,既要注意密封,又要注意容器的体积,应使检材装至容器体积的4/5以上。
(二)包装微量物证和毒物检材应注意的问题
1.分别包装
2.注明并贴牢标签
3.尽可能保留检材的原始形貌
(三)微量物证和毒物检材的保存
各级公安机关刑侦或刑事技术部门必须建立专门的物证保管室,并配备必须的物证保管设备,提取的物证应在物证保管室由专人统一保管。
物证进、出保管室均须登记,记录进出时间和原因,并由经办人和管理人共同签名。
采取的检材经物证保管室登记造册后,应立即送专门的实验室进行分析鉴定。
受条件限制不能及时检验的,应妥善保存。
对容易腐败变质的生物检材以及开棺检材,不能加任何防腐剂来防腐,一定要在-10℃~-20℃环境下冷冻保存。
对于容易挥发的检材,也应低温保存。
二、 微量物证和毒物的送检
现场勘查人员采取、包装物证检材后,应及时由专人送专门机构由专业鉴定人员进行分析鉴定。
微量物证和毒物的送检,实际上是委托鉴定的过程,是刑事化验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一)微量物证和毒物检验的鉴定人
l.鉴定人的资格
2.鉴定人的权力
3.鉴定人的义务
(二)微量物证、毒物和毒品检验的委托
在送检物证的过程中,必须按公安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材料送检规则》办理,附交委托公函,写明案由、检验要求、检材和比对样品的清单,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
(三)微量物证、毒物和毒品检验的受理
受理鉴定的一般手续是:
1.查验委托公函及能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听取送检人介绍案情和检验要求。
3.查验检材是否具备检验条件,核对其名称、数量,查看封口和包装是否完整,检材有无变形、变质、失散和损坏等情况。
4.查验比对样品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具备比对条件。
5.明确检材是否可以损坏以及可损部位,是否可以全部用完以及剩余检材如何处理。
6.根据查验所送检材的情况、实验室仪器设备情况以及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综合考虑能否解决送检单位提出的检验要求,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鉴定要求、或补送材料。
7.确定受理后,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受理单位要给委托单位开具“受理检验回执”。
(四)微量物证、毒物和毒品送检应注意的问题
1.送检人应熟悉案情,了解现场勘查、物证获取和比对样品的收集情况,并向鉴定单位主动介绍。
2.检验要求应具体、明确。
3.要求复核的检材,应写明要求复核的原因和目的,同时附送原鉴定单位对该物证的鉴定文书,并说明该原始物证检材的耗用和变异情况,送检的物证检材是否可以全部用完等,以供复核时参考。
4.及时送检。
5.检材的保管要妥善。
送检人在乘交通工具送检物证的过程中,要妥善保管检材和样品,不能发生污染、变质、损坏和丢失等问题。
为确保中毒案件中的生物检材不腐败变质,通常用冰壶或干冰保存运送。
第四节 微量物证、毒品和毒物的检验
一、微量物证、毒物和毒品检材的处理
检材的处理是指鉴定人对委托鉴定单位送检检材中的拟使用部分,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之前所进行的提取、分离和净化的操作过程。
根据微量物证、毒物和毒品检材的不同特点,将微量物证、毒物和毒品检材的处理分成非生物检材的处理和中毒案件及吸毒案件中生物检材的处理两类。
(一) 非生物检材的处理
非生物检材大多以附着物形式存在于载体之上或与杂质混存在一起。
要检验其中所含的与案件有关的某些成分,通常需要进行提取、净化,以便将他们从检材中分离出来。
选择提取用的溶剂是只溶解被测成分,而不溶解或少溶解其他成分的溶剂。
常用单一溶剂极性大小的顺序是:
酸>吡啶>水>甲醇>乙醇>正丙醇>丙酮>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醚>氯仿>甲苯>苯>二氧六环>四氯化碳>石油醚
溶剂按极性从大到小又可划分为极性溶剂、中等极性溶剂和非极性溶剂。
溶剂的极性不同,可溶解的物质种类也不同。
1.极性溶剂
2.中等极性溶剂
甲醇、乙醇、丙酮等,对各类成分都有较好的溶解性能。
丙酮常用于提取有机炸药,如梯恩梯、黑索金、特屈儿等;甲醇、乙醇可用于色痕等检村的提取。
3.非极性溶剂
石油醚、乙醚、氯仿、苯等介电常数小的非极性溶剂,用以提取亲油性成分,如石油醚可用于提取矿物油检材;乙醚适用于动植物油脂检材的提取。
(二) 生物检材的处理
中毒案件及吸毒案件的呕吐物、胃内容物、血、尿、组织匀浆、毛发等生物检材中,待测物以原形物、代谢物、蛋白质或葡萄糖醛酸结合物等形式,与食物或脂肪、蛋白质、色素等内源物共存,成分复杂。
所以,此类检材的处理很难给出一个固定的程序,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方法。
即使是系统分析,也应结合具体情况,选用不同的方案。
1.生物检材的预处理
(1)调pH值
(2)除去蛋白质
(3)结合物的解离
2.生物检材的提取
(1)挥发性待测物 挥发性待测物多是分子量小、结构比较简单的有机化合物,常用蒸馏、扩散或抽吸的方法对待测物进行提取,然后取馏液或吸收液或直接用顶空分析法进行分析。
(2)非挥发性有机待测物 非挥发性有机待测物是一些分子量大、结构比较复杂的有机化合物,在提取含此类待测物的生物检材时,主要是根据其理化性质和相似相溶的原理,选取合适的溶剂,用有机溶剂萃取法分离。
(3)金属毒物 砷、汞、钡、硒、镉、铬、铅等金属毒物有干法和湿法两种提取方法。
干法是对检材进行高温灼烧,使有机质被碳化而除去,金属毒物以碳酸盐或氧化物的形式存在于灰份中。
湿法是往强酸性的液体状态检材中,加氧化剂加热使有机质转化成水、二氧化碳和二氧化氮等无机物而被除去,检材成为无机物的强酸性水溶液。
(4)水溶性无机毒物 生物检材中强酸、强碱、亚硝酸盐等水溶性无机毒物,通常用水浸法提取、分离,即用蒸馏水稍加热浸泡检材,然后进行过滤或离心,滤液或离心后的上清液供检。
也可以采用透析法进行提取与分离。
3.衍生化
(1)衍生化的目的 就是通过化学反应将样品中难于分析检测的待测物定量的转化成另一种易于分析检测的化合物,再通过后者的分析检测,对待测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2)衍生化的方法 硅烷化衍生化是利用质子性化合物如醇、酚、酸、胺、硫醇等与硅烷化试剂反应,生成极性小、挥发性高、热稳定性好的硅烷基化合物。
酰化衍生化能使含羟基、氨基、巯基的胺、酚类待测物与酰基反应,其衍生化产物的极性降低,色谱性能改善,还能增加易氧化化合物的稳定性。
用高效液相色谱仪进行分析时,可选择紫外或荧光衍生化试剂与待测物反应,其衍生化产物用紫外-可见光或荧光检测器检测,其检测灵敏度能得到极大的提高。
二、微量物证、毒物和毒品检材的检验程序
(一)同一认定的检验程序
检验过程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l.分别检验
分别检验的任务是发现与确定检材和样本各自的组成、结构、含量和形貌等特征,为下一步的比较检验奠定基础。
2.比较检验
比较检验是在分别检验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任务是对检材和样本的特征进行对照比较,以确定两者的符合点和差异点,为综合评断做出结论打下基础。
比较检验的顺序是先比较种属特征,后比较特殊特征。
3.综合评断
综合评断是对找出的特征符合情况和特征差异情况进行总的分析和判断,其目的是要确定已被发现的特征符合点的总体,能否作为肯定同一的依据;确定已被发现的特征差异点,是否影响做出肯定同一的结论。
(1)特征符合点的评断 其目的是要确定已检测出的特征符合点作为一个整体能否在其他客体上重复出现,即能否作为同一认定的依据。
一般特征和特殊特征是任何物证都具有的两类特征,如果检材和样本只有共同的一般特征,而没有共同的特殊特征,就不能肯定它们的来源同一。
但是,如果检材和样本在一般特征上有确定的本质差异,则可以否定同一。
特征出现率是指特征在所有同类客体中出现的概率。
客体在必然的、共同的因素作用下,产生的特征(无论是一般特征还是特殊特征)出现的概率较高,但其同一认定的价值较低;而在偶然的、随机的因素作用下,产生特征出现的概率虽较低,但对同一认定的价值却较高。
在分析特征符合点质量的同时,还必须考虑组成符合点整体的特征的数量。
一般而言,组成整体的特征数量越多,则其在另外客体上重复的可能性越小。
但是,如果特征符合点的数量虽然较少,但其质量很高,则符合点的整体也不可能在其他客体上重复出现。
如果特征的质量一般,特征的数量就必须较多。
只有同时考虑特征符合点的质量和数量,才能正确判断该符合点整体是否可能成为肯定同一的依据。
(2)特征差异点的评断 特征差异点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本质差异点,一类是非本质差异点。
本质差异点来源于两个不同的客体,它们是否定同一的依据。
非本质差异点则是同一客体分离后,因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如使用或存放过程等)引起变化所反映出来的不同特征所形成的。
通常,如果检材和比对样本之间特征差异点数量多、差别大,就属于本质差异,可以否定同一。
如果两者的特征差异点数量少、差别不明显,又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则属于非本质差异,表明检材和比对样本有可能来自同一个体。
综上所述,如果检材和样本之间以特征符合点为主,且仅有非本质的特征差异点,则证明两者来源同一,否则相反。
4.同一认定的检验结论
同一认定的检验鉴定结论一般有三种:
(1)肯定结论
(2)否定结论
(3)推断性结论
(二)种属认定的检验程序
种属认定是根据物证的种类属性特性,来确定物证种类的鉴定。
种属特性是由物证的本质属性、物证产生和形成的条件以及物证所处的环境等因素决定的,这些因素或条件对该种属的每一客体应是共同的,而对其他种属客体则并不具备。
每一种属的客体至少有一个稳定的特征与其他种属的客体相区别。
通过检验确定了这些种属特征,也就认定了它所属的客体种类,即做出了该物证种属特征的判断。
种属认定检验过程与同一认定检验有很大的区别,在程序上只有直接检验和评断检验结果两个步骤。
种属认定鉴定的对象一般仅为检材,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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