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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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修订版
华东政法大学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修订版讨论稿)
为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确保我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68号)和《<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11]94号),结合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聘任组织和议事规则
第一条学校成立高级专业技术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聘委”),负责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高聘委由学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生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组成,校长任主任。
(原规定:
高聘委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长任主任。
)
(修订理由:
为增强代表性,高聘委组成人员已作调整,即增加不分管人事工作的副职校领导、学科办负责人和教授代表作为委员)
第二条学校成立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以下简称“考察组”),负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工作实绩进行考察。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组”),负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与能力进行评议。
(一)学科组一般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设置。
(二)学科组由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一般为5至7人。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权的学科组由本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权的学科组由本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三)学科组一般采用书面评议方式,对应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破格晋升的人员,应组织面试答辩,严格把好学术能力评议的质量关。
(原规定:
学科组应加强对申报高级职务人员的面试答辩工作,对于破格(学历、资历)的申报人员,学科组必须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专业及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答辩,严格把好学术能力评议的质量关。
)
(修订理由:
为规范学科组评议程序,对评议方式作进一步明确,增加应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经过面试答辩的规定)
(四)对于经评议学术水平与能力符合任职条件的应聘人员,其学科组评议结果的有效期为3年。
第四条学科组、考察组、高聘委对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应严格审核,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事实、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已聘职务,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应聘人员的评议、考察或拟聘人选推荐,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
学科组、考察组和高聘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应聘人员获得学科组、考察组、高聘委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由学科组、考察组、高聘委负责人在《华东政法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请表》上填写表决结果并签名。
第五条学科组、考察组、高聘委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学科组成员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本学科有一定威望;考察组成员应熟悉学校思想政治建设、教育教学情况;高聘委成员应熟悉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政策。
(原规定:
学科组、考察组及高聘委的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水平高,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熟悉高级职务聘任的政策,有一定威望。
)
(修订理由:
进一步明确不同聘任组织成员任职要求)
第六条学科组、考察组、高聘委的成员在评议、考察或聘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第七条学科组、考察组、高聘委成员不可委托他人投票或补投票。
第八条未经相应学科组评议或未按规定程序聘任的应聘人员,其评议或推荐结果无效。
第二章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
第九条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首次聘用情况认定书》(沪人社事认定[2011]0565号)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内,设置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开展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十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岗位。
其他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翻译、会计审计经济、医疗卫生、高教研究等岗位。
第十一条教师正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分别为全校专业技术岗位的10%、3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的高级岗位比例不大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15%。
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依据上海市属高校岗位设置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修订理由:
依据《上海市属高校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将副高岗位比例由30%改为35%,同时增加岗位比例适时调整的表述)
第十二条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是正高四级、副高七级岗位。
第三章特设岗位
第十三条学校设特设岗位。
国内外优秀高层次人才经高聘委表决通过、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可聘为特设岗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特设岗位不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十四条特设岗位任职人员应符合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在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研究构想,所领导的学科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进而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二)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三)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四)领导学术梯队建设,组建并带领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讲授核心课程或前沿课程。
第四章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教师应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规定的学位、学历条件。
(一)教授:
具有博士学位,担任5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有硕士学位,担任8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9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有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担任11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二)副教授:
具有博士学位,担任2年以上讲师职务;具有硕士学位,担任5年以上讲师职务;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以上讲师职务;具有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担任8年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任现职时间及相关成果起算时间为博士后进站时间,如此前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则以取得中级专业技术的时间为准。
(原规定:
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修订理由:
为避免歧义,明确了博士后任现职时间及相关成果认定的起算时间)
(三)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截至申报当年度6月30日,年满50周岁的教师应聘教授,应具有硕士学位;50周岁以下的教师应聘教授,应具有博士学位,应聘副教授,应具有硕士学位。
(原规定:
凡1958年1月1日至1962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博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
)
(修订理由:
以出生年月为标准过于机械,影响了实施细则的适用性)
(删除了原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教师初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均应具有相关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凡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非相关专业毕业教师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应进修完成四门以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且成绩合格;或者由相关单位确认已掌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
)
(修订理由:
学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及考核评价办法对不同岗位类型教师的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已有明确规定,且该部分内容已与现实情况不相符)
第十六条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是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
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学校相关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聘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不得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教学科研型岗位和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
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近三年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育教学工作量,或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求的教师,不能应聘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为主型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原规定:
教师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一门及以上本科生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授原则上每五年应指导或者合作指导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或者指导助教、讲师成绩显著。
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学校额定的基本教育教学工作量,或未达到规定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求(教育教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续聘或者聘其担任高一级教师职务。
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
(修订理由:
根据教育部、上海市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我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的要求,对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一)教师应聘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为主型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参加并完成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教育教学技能培训课程或其他规定课程。
连续两年本科课堂教学学生评教排名在全校后30%的教师,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先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同行专家评教,且评教结果为合格。
(修订理由:
根据教育部、上海市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我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的要求,将教师专业发展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教师教育教学技能的培训。
为新增条款)
(二)非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为主型岗位人员应聘相应教学为主型岗位,应具有一年以上教学实践经历,由学校对其教育教学及履行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职责的实际能力进行综合考察,按规定程序予以聘任。
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应聘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本实施细则有关教学经历规定的限制。
(原规定:
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须经过一年及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由学校对其教育教学及履行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职责的实际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并经学科组评议后实施聘任。
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受聘教师职务时,可不受本实施细则中有关教学经历规定的限制。
)
(修订理由:
我校实行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后,非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为主型岗位人员无基本课堂教学工作量要求。
为把好教育教学质量关,增加对这两类岗位人员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的规定)
(删除了原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从事应用类、实务类课程教学的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前,一般须有实际部门工作或实践经历,其中35岁及以下青年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必须有累计一年及以上的践习时间。
)
(修订理由:
结合实际,不作为准入条件,在量化加分办法对产学研加分有所规定)
第十八条青年教师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至少一年辅导员(班主任)或学校规定的相应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
尚不具有上述经历的教师聘为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在本实施细则生效后的三年之内达到该要求。
(修订理由:
贯彻落实中央31号文件精神,同时结合实际,设置一定的过渡期。
为新增条款)
第十九条教师应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思想道德、教育教学等要求外,还应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
一、教授岗位
(一)应聘教学科研型岗位,自任现职以来应同时具备下列要求:
1.论文
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校定C1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论文发表在B1级以上期刊,且近五年至少1篇论文发表在本学科C1级以上期刊。
2.著作、教材
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1)独立出版校定国家级出版社学术专著1部,字数在15万字以上。
(2)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
3.项目、获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或教改项目1项;
(2)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或教改项目2项;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国家级排名前5、省部级排名前3)。
(二)应聘科研为主型岗位,自任现职以来应同时具备下列要求:
1.论文
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校定C1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1篇论文发表在B1级以上期刊,且近五年至少1篇论文发表在本学科C1级以上期刊。
2.著作
独立出版校定国家级出版社学术专著1部,字数在15万字以上。
3.项目、获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或教改项目1项;
(2)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或教改项目2项;
(3)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国家级排名前5、省部级排名前3)。
(三)应聘教学为主型岗位,自任现职以来应同时具备下列要求:
1.论文
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校定C1级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
2.著作、教材
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1)独立出版学术专著1部;
(2)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
3.项目、获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或教改项目1项;
(2)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或教改项目2项;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国家级排名前5、省部级排名前3);
(4)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经学校认定的国家级以上学科竞赛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原规定:
应聘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成果,除符合下列第
(一)项外,还应当符合第
(二)-(七)项中的一项:
(一)学术论文:
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C级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成果3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C级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在《中国社会科学》等A级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法学研究》等B级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的优先聘任。
(二)发明专利:
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三)教学、科研成果: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2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教材、教学参考书:
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五)学术论文:
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C级及以上核心期刊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六)学术专著:
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七)教学能力:
获得上海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1次及以上。
)
二、副教授岗位
(一)应聘教学科研型岗位,自任现职以来应同时具备下列要求:
1.论文
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校定C2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近五年至少1篇论文发表在本学科期刊。
2.项目、获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或教改项目1项,并通过项目中期检查;
(2)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1项;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国家级排名前5、省部级排名前3)。
(二)应聘科研为主型岗位,自任现职以来应同时具备下列要求:
1.论文
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校定C2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其中近五年至少1篇论文发表在本学科期刊。
2.项目、获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或教改项目1项,并通过项目中期检查;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国家级排名前5、省部级排名前3)。
(三)应聘教学为主型岗位,自任现职以来应同时具备下列要求:
1.论文、著作、教材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校定C2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独立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
(3)作为主编出版教学参考书1部。
2.项目、获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或教改项目1项,并通过项目中期检查;
(2)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1项;
(3)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排名第2及以上),或三等奖1项(排名第1);
(4)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经学校认定的国家级以上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奖项;
(5)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奖励或荣誉。
(原规定:
应聘副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成果,除符合下列第
(一)项外,还应当符合第
(二)-(六)项中的一项:
(一)学术论文:
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C级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成果2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C级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在《法学研究》等B级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的优先聘任。
(二)发明专利:
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三)教学、科研成果: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教材、教学参考书:
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五)学术论文:
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C级及以上核心期刊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六)教学能力:
获得校级教学名师奖1次及以上。
)
(修订理由:
学校已出台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及考核评价办法,教师也完成了岗位分类申报工作,有必要针对教学科研型岗位、科研为主型岗和教学为主型岗位的不同特点,分类设定学术水平要求)
第二十条教师应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至少六个月出国(境)访学经历。
尚不具有上述经历的教师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在本实施细则生效后的三年之内达到该要求。
(修订理由:
鼓励教师参加国(境)外进修培训,提高国际化程度,同时结合实际,设置一定的过渡期。
为新增条款)
第二十一条教师应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相应的外语能力,参加并完成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外语培训课程,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翻译或教学工作;
(二)出版外文专著、译著;
(三)有六个月以上出国(境)访学经历,或取得教育部认定的国(境)外学位;
(四)参加职称外语考试且成绩达到要求。
(原规定:
教师初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具备规定的外语能力。
对外语能力的规定与要求须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5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30号)文件精神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职称外语: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
(二)国家公派出国访问学者且出国前具有副高级职务并在国外连续满一年以上的;或具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并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国家认定的本科以上学历的;
(三)申报副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申报正高职称须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四)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由单位或出版部门证明的;
(五)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翻译或教学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
第二十二条教师应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相应的计算机能力,参加并完成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计算机能力培训课程,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计算机专业工作,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信息技术类),有个人证书;
(二)获得计算机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权且排名前3;
(三)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中高级资格;
(四)参加职称计算机考试且成绩达到要求。
(原规定:
教师初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具备规定的计算机能力。
对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规定与要求须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8]25号)文件精神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职称计算机:
(一)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
(二)申报正高职称,在申报副高职称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的;
(三)转聘同级职称,在前一资格取得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的;
(四)从事计算机专业工作,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信息技术类),有个人证书的;
(五)在计算机专业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权的前三位发明者;
(六)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中高级资格的;
(七)取得博士学位未满四年的;
(八)取得计算机科学技术学科所属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的。
)
(修订理由:
依据上海市《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实际,对应聘人员外语和计算机水平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
第二十三条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等量化加分及代表作制度。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原规定:
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等量化加分,加分办法另行规定。
)
(修订理由:
学校于2017年出台《关于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试行代表作学术评价制度的方案》)
第二十四条对于达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准并取得创造性成果或具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在满足教育教学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破格聘任教学科研型岗位或科研为主型岗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原规定:
对于在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业绩特别突出,但学历、资历等未达到正常申报条件的优秀教师,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将相关聘任材料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
(修订理由:
根据学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的要求,明确破格聘任的岗位及其条件)
第二十五条教师申请破格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采用代表作制度进行学术评价,不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任职年限和学术成果要求的限定。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原规定:
第二十四条教师破格晋升正高职务除符合基本规定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副教授满3年,并具有博士学位;
(二)学术论文:
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等A级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法学研究》等B级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2项以上;并同时在C级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6篇及以上。
第二十五条教师破格晋升副高职务除符合基本规定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讲师满3年,并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任讲师不足2年的,应当具有博士学位;
(二)学术论文:
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法学研究》等B级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主持完成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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