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卫生署管制药品管理局办事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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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卫生署管制药品管理局办事细则
【法规名称】行政院卫生署管制药品管理局办事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4-04-06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 文】
行政院卫生署管制药品管理局办事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据行政院卫生署管制药品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组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3条
本局局长综理局务,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各级主管人员各就其主管事务或奉令办理之事项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其他人员各承长官之命,负责处理事务。
第4条
本局设证照管理组、稽核管制组、预警宣导组、筛检认证组、秘书室、人事室、政风室及会计室,并设制药工厂,另因业务需要得设分局。
主任秘书办公之处所称主任秘书室。
各单位得视业务之需要分科办事。
秘书室得由指派之科长或秘书一人,负责综理该室业务,并审核其文稿。
第5条
主任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文稿审核事项。
二关于局主管会报及局务会议召开之通知、纪录及整理事项。
三关于施政计划、工作报告及重要措施报告之汇编事项。
四关于本局各单位间之协调事项。
五关于特种文书及交际文书处理事项。
六关于法制业务处理事项。
七关于各单位业务考核之建议事项。
八关于机要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6条
证照管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管制药品证照制度、管理方案之规划、研拟与评估,及相关法规之研修、解释事项。
二、关于管制药品登记证、使用执照之核发、管理事项。
三、关于管制药品输出、输入、制造之审查及凭照、同意书核发事项。
四、关于管制药品运输凭照核发、管理事项。
五、关于管制药品输出、输入核准文件签署事项。
六、关于管制药品证照核发情形统计及输出、输入、制造资料汇整、分析事项。
七、关于各国证照制度、药品分级资料之搜集,管制药品品项分级之拟议及行政院卫生署管制药品审议委员会之幕僚作业事项。
八、关于医疗机构使用第一级、第二级管制药品从事药瘾治疗计划与医药教育研究试验计划之之审查,及戒瘾药物引进事项。
九、关于管制药品相关法规(令)宣导资料之编撰及办理教育宣导、训练讲习事项。
十、其他交办事项。
第7条
稽核管制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管制药品使用管理及流向查核计划之拟订及重点查核之执行事项。
二、关于管制药品业者及机构申报管制药品资料之建档、核对及钩稽事项。
三、配合检察、调查及警察机关,办理管制药品或毒品检举案件之实地稽查事项。
四、关于管制药品稽查人员稽核管理相关法规及稽查技术之讲习、训练事项。
五、关于地方卫生主管机关办理管制药品一般稽核业务之督导事项。
六、关于行政院卫生署医疗使用管制药品审核委员会之幕僚作业事项。
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8条
预警宣导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管制药品滥用预警、毒性评估、宣导等政策之研拟事项。
二、关于国内各相关机构药物滥用之监测、通报及调查事项。
三、关于管制药品滥用之流行病学资料搜集、汇整、统计、分析及研究事项。
四、关于参与世界各国药物滥用防制交流事项。
五、关于办理药物滥用防制宣导训练、讲习及反毒宣导活动事项。
六、关于出版药物滥用防制宣导刊物,制作宣导网页、各式文宣品、教材及教具事项。
七、关于办理药物滥用防制宣导相关研究及成效评估事项。
八、关于办理药物滥用谘询服务事项。
九、关于管制药品药理、毒理之资料搜集、毒性评估及研究事项。
十、其他交办事项。
第9条
筛检认证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管制药品滥用筛检认证体系之规划事项。
二关于滥用药物尿液检验机构之认可及管理事项。
三关于全国地方卫生单位滥用药物尿液检验绩效评估及辅导事项。
四关于滥用药物检验分析法方法之研究拟订事项。
五关于地方卫生单位滥用药物尿液检体之复验及无法判定检体之确认检验事项。
六关于地方卫生单位稽核抽验之管制药品检体之检验事项。
七关于司法、检察、警察单位所委讬之滥用药物检验及有再验必要之滥用药物尿液检体之检验事项。
八关于员工尿液筛检之办理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10条
技正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整合性国际合作事项。
二、关于整合性科技专题研究、科技发展筹划及学术研讨事项。
三、关于整合性技术业务文稿、计划及作业规定之覆核事项。
四、关于人员出国开会、考察计划项目汇编及报告管考事项。
五、关于实习、参观及研习之协调及规划事项。
六、本局有关之合作研究试验计划、委讬或受委讬研究计划之研究试验人员使用本局实验室及仪器设备之协调管理事项。
七、关于业务资讯化之规划、推展、分析、设计、维护、测试及相关资料之处理等事项。
八、关于电脑软体、硬体设备需求之审查及网路之管理、运用、操作及维护事项。
九、关于各单位资讯作业及委外业务之协助、协调联系事项。
十、关于资讯安全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十一、关于图书管理事项。
十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11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二、关于公文之收发、缮校、分办及管理事项。
三、关于档案之分类整理、编目、立卷、档案文卷出纳、保管、清理、移送及管理事项。
四、关于款项收支、票据保管、填开支票及零用金处理事项。
五、关于员工薪津、费用之发放事项。
六、关于工程、劳务及财物采购事项。
七、关于车辆调配使用及管理事项。
八、关于技工、工友管理事项。
九、关于工友之劳工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福利事项。
十、关于财产、物品登记及管理事项。
十一、关于公有土地、房舍登记及管理事项。
十二、关于会议场所管理事项。
十三、关于办公厅舍及公有财物安全防护事项。
十四、关于办公厅舍保养及环境卫生事项。
十五、其他不属各组(厂)室事项。
第12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编制、预算员额及人力规划案件之拟办事项。
二、关于办事细则、分层负责之研拟事项。
三、关于职员任免、迁调、动态、铨审及考试分发案件之拟办事项。
四、关于职员考绩(成)、奖惩、保障及差勤案件之拟办事项。
五、关于职员训练、进修案件之拟办事项。
六、关于职员待遇、退休、抚恤及资遣案件之拟办事项。
七、关于庆典、纪念会及康乐活动之筹划事项。
八、关于职员、退休人员及眷属保险之拟办事项。
九、关于人事资料之搜集、管理及表报之编报事项。
十、关于组织再造、行政革新之拟办事项。
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13条
政风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政风业务之行政事项。
二关于公务机密事项。
三关于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四关于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关于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六关于危害或破坏本机关事件之预防事项。
七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八关于本局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九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14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筹编公务及作业基金之概算、预算及决算事项。
二关于追加、减预算及动支预备金事项。
三关于财务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究建议及其他报告事项。
四关于公务及作业基金预算之执行财物审核事项。
五关于公务及作业基金各类记帐凭证之编制及保管事项。
六关于公务及作业基金各类帐簿之编制及保管事项。
七关于公务及作业基金各类会计报表编制及保管事项。
八关于基金制造费用、人工成本分配、分析、比较、报表之编制。
九关于基金材料及成本帐目之登记事项。
一○关于本局及制药工厂之现金、材料、成品、财物盘点事项。
一一关于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图表及报告之编制及保管。
一二关于财产帐目之登记事项。
一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15条
制药工厂掌理事项如下:
一、营运:
(一)关于药品之请办、收发、销售、登记、保管、输入、输出及售价调
整拟议事项。
(二)关于原料、器材及包装用具等资材之请购、收发、登记及保管事项
。
(三)关于仓库之安全防护事项。
(四)关于药厂资讯系统之维护管理事项。
(五)其他交办事项。
二、制造:
(一)关于药品之制造、分装及包装事项。
(二)关于原料、物料、在制品之领用、保管事项。
(三)关于设备、器材之使用、保管、清洁维护事项。
(四)其他交办事项。
三、品管:
(一)关于品质管理方案之拟订、执行、及检讨事项。
(二)关于﹁药品优良制造规范﹂之执行事项。
(三)关于产品研发、技术改进及药品制造方法之研究事项。
(四)其他交办事项。
四、厂务:
(一)关于公文、档案之管理事项。
(二)关于操作人员之管理、训练事项。
(三)关于小额采购及零用金管理事项。
(四)关于工厂设备、设施之管理及保养维护事项。
(五)关于环境卫生、消防及安全设施事项。
(六)关于车辆调配、使用、管理事项。
(七)关于会客室、会议室之管理事项。
(八)关于制药工厂操作人员之劳工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福利事项。
(九)其他不属各科之事项。
第16条
分局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辖区内管制药品稽核业务之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辖区内管制药品滥用防制之宣导、教育及谘询业务之督导及执行事项。
三关于辖区内管制药品营运业务之执行事项。
四其他内部行政事务之处理及上级交办事项。
第17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18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
第19条
单位处理事务,各科意见不同时,由单位主管决定之,涉及其他单位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单位意见不同时,由主任秘书协调,必要时报请核定之。
第20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21条
本局局务会报每月召开一次,由局长主持,科长以上人员及经指定人员参加,其他有关人员得视需要通知列席。
第22条
本局主管会报每周召开一次,由局长主持,副局长、主任秘书、各组室主管及经指定人员参加,召开局务会报该周,主管会报得取消。
第23条
本局或本局各组(厂)室,为检讨其主管业务之实施进度,及利弊得失,得召开业务会报或业务检讨会,分别由局长或各单位主管主持。
第24条
本局职员应以主动精神、努力业务之处理暨学术之研究发展,并应遵守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各单位主管应注意所属人员工作之适当分配,并随时督导推动。
第25条
本局职员对机密事件,应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26条
本局职员应按规定时间到局办公,其考勤依照有关法令办理。
第27条
奉派担任例假日或非办公时间内值班人员,不得规避;遇有急要公务,经局长、副局长或单位主管指定承办人员,应随时到局办理,不得稽延。
第28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29条
本局制药工厂操作人员之雇用、薪给、调配、管理、训练、考核、奖惩等事项,依本局制药工厂设置办法、本局制药工厂工作规则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30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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