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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Xx建筑公司
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
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务分包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建立和完善公司劳务分包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北京区域范围内所有劳务分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北京区域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除公司原固定工、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原则上采用劳务分包方式用工,不采用直接用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司专指北京公司;所称施工方是指具体承建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劳务作业发包方;所称劳务分包方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且在公司承建的建筑工程中分包劳务作业的劳务承包方;所称劳务人员是指为劳务分包方提供劳动的劳务人员。
第二章劳务分包方管理
第五条劳务分包实行统一管理、择优分包的原则。
劳务作业发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方。
禁止将劳务直接分包给无劳务分包资质的“包工头”或劳务队。
第六条经营部为劳务分包方的管理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审查劳务分包方资质;
(二)建立合格劳务分包方名录。
第七条对拟在公司分包劳务作业的企业,由经营部会同工程部、施工方,依据《劳务供方评价评定标准》对其劳务分包能力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允许其在公司内分包劳务作业。
劳务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
(二)资质证书原件;
(三)近两年分包劳务作业业绩;
(四)劳务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持证上岗人员名单及其职业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六)管理人员学历、职称及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七)自有设备及工具名录;
(八)用工承诺;
第八条劳务分包方在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分包劳务作业时,应对其劳务用工事项向公司作出承诺,保证其劳动合同的订立、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等行为符合国家、本省市及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劳务分包期满后,由建设工程项目部依据《劳务分包方评价评定标准》,对劳务分包方在劳务作业期间的业绩进行考核、评定。
评定合格的,列入公司《合格劳务分包方名录》。
第三章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条经营部为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审查劳务分包合同;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变更、调整;
(三)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四)编制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五)劳务作业发包及管理。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各在建工程项目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管理,行使经营部管理职能。
第十一条劳务作业发包时,应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确定劳务分包关系。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劳务分包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所在地制定的示范文本。
在建工程所在地无示范文本的,使用公司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第十二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联系方式,项目经理,劳务供方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务作业招标的,在中标通知发出后30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在劳务分包方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及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十五条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价款及计算方式、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劳务作业验收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时限。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可以选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十七条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第十八条在订立劳务分包合同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九条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
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
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第二十条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施工方应当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信息,上报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项目经理、劳务分包方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施工方、劳务分包方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施工方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在建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施工方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第二十二条施工方、劳务分包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
施工方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在建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施工方不得允许其他劳务分包方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施工方、劳务分包方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施工方、劳务分包方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劳务分包方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施工方可以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劳务分包方填报的合同履行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在异议,应向劳务分包方提出,劳务分包方拒绝更正的,可向在建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据实反映。
第二十五条施工方、劳务分包方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施工方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延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劳务分包方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完成劳务作业内容并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施工方。
施工方、劳务分包方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施工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第二十六条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施工方、劳务分包方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
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人员应当为施工方、劳务分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
在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确定后,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施工方、劳务分包方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经确认的变更部分的价款应当按进度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一并支付。
施工方、劳务分包方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合同中约定的对方通讯地址送达书面资料;收到书面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在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停工、窝工、临时性用工、现场罚款等的确认程序及支付方式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劳务分包方应当在与施工方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后进场施工。
施工方不得在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的情况下要求或允许劳务分包方进场施工。
第二十八条施工方完成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内容后,应当书面通知施工方验收劳务作业内容。
施工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对劳务作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书面结算资料,施工方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劳务分包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施工方同意劳务分包方提交的结算资料。
双方的结算程序完成后,施工方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施工方、劳务分包方就同一劳务作业内容另行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与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结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方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施工方,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施工方。
第三十条在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施工方、劳务分包方应当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劳务用工监管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部为劳务用工监管部门,各在建工程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劳动力管理工作,行使人力资源部监管职能。
第三十二条劳务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劳务供方应当提供进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料,包括劳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现场负责人的上岗证书等。
第三十三条劳务分包方应当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第三十四条按“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应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常识、安全防护、环保意识、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后,方可上岗。
引导性培训由施工方负责并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由劳务分包方负责并实施。
施工现场设置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在醒目位置张贴务工注意事项及维权常识。
第三十五条劳务人员入场后必须遵守公司管理体系要求,服从项目部管理。
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日期等内容按月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时,应直接发给劳务人员本人。
严禁他人代领。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支付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本人签字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应当按月收集、审核劳务供方提供的劳务人员工资表、考勤表及劳务人员流动记录,并对照劳务人员花名册,审查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情况。
施工方向劳务供方支付劳务费时,要求劳务供方提供由劳务人员本人签字全额领取工资的工资表。
对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由施工方从其劳务费中扣除相应的欠发数额,直接支付给劳务人员本人。
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应当妥善保存劳务供方提供的劳务人员工资表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劳务分包方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及时参加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
劳务分包方未在注册地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参加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的,必须在劳务分包作业所在地参保。
第三十九条施工方应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健康卫生规定的作业场所和防护设施。
第四十条因劳务分包所涉及的劳务人员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教育培训、工程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等事项的,均不能免除施工方所负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施工方应对劳务分包方分包的工程项目提出明确的技术、质量要求和安全要求,做出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施工方不得要求劳务分包方人员违反技术设计要求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因施工方原因导致的质量不合格或安全事故,由施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
第五章劳务费结算与支付
第四十二条施工方、劳务供方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进行确认。
施工方应当在收到劳务供方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劳务供方上月的劳务作业量;
施工方应当在完成劳务供方上月劳务作业量审核之日起5日内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施工方每月向劳务供方结算并支付的劳务费,不得低于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80%,并不得低于劳务人员上月应发工资的总额。
第四十三条劳务供方完成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内容后,应当书面通知施工方验收劳务作业内容。
施工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对劳务作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劳务供方应当及时向施工方递交书面结算资料。
施工方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劳务供方。
双方的结算程序完成后,施工方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劳务供方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第四十四条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施工方、劳务供方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经确认的变更部分的价款应当按进度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一并支付。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与现行法规或政策相抵触时,执行现行法规或政策。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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