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自助设备招标文件第三章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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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自助设备招标文件第三章1
合同编号:
【】
XX设备采购合同
【】公司
【】公司
【】年【】月【】于【】
目 录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3
第二条 合同标的及价格4
第三条 付款方式4
第四条 运输与包装6
第五条 交付、开箱检验及验收6
第六条 保修与维修7
第七条承诺与保证8
第八条保密责任9
第九条 违约责任10
第十条 不可抗力11
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12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3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14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于【】年【】月【】日在【】签订。
买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卖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买方:
【】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买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卖方:
【】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卖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3.卖方拥有合法销售本合同标的物的全部政府许可、生产和/或使用许可和/或授权,对其所销售的标的物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
卖方对本合同标的物的销售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买方拟购买卖方供应的本合同标的物,卖方予以同意。
为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二条 合同标的及价格
2.1
品名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
单价
(人民币元)
小计
(人民币元)
总价合计
2.2上述产品生产制造厂商为【】,产地为:
【】,以下亦称“货物”或“设备”。
2.3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不变价,包含卖方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买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成本、利润、税金、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损耗费等,及后续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后续的开箱检验、保修和维修、技术服务等费用。
2.4上述货物双方同意按附件【二】所约定标准执行。
2.5有关配件、辅件、附件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双方同意按附件【二】所约定标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付款方式
3.1本合同项下确定的合同设备费总价由买方向卖方按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
(A)第一笔付款:
即合同总价的【70】%,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由买方在【收到以下单据】后【60】日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
(1)合同总价70%的正式商业发票一份原件(标明合同号及合同设备)
(2)由卖方出具的原始装箱单,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标明箱号/总箱号。
(3)由卖方签发的质量和数量证明书,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4)由卖方及买方代表签署的到货安装验收合格证书,一份正本。
(B)第二笔付款:
即合同总价的【30】%,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由买方在【收到以下单据】后【30】日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
(1)采购合同总价30%正式商业发票一份原件(标明合同号及合同设备)
(2)买方出具的本合同设备运行稳定报告。
3.2本合同项下确定的合同服务费总价由买方向卖方按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
(A)第一笔付款:
即第一年服务费,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由买方在【收到以下单据】后【60】日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
(1)第一年服务费总价的正式商业发票一份原件(标明合同号及合同设备)
(2)由卖方及买方代表签署的第一年服务合格证书,一份正本。
(B)第二笔付款:
即第二年服务费,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由买方在【收到以下单据】后【30】日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
(1)第二年服务费总价的正式商业发票一份原件(标明合同号及合同设备)
(2)由卖方及买方代表签署的第二年服务合格证书,一份正本。
(C)第三笔付款:
即第三年服务费,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由买方在【收到以下单据】后【30】日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
(1)第三年服务费总价的正式商业发票一份原件(标明合同号及合同设备)
(2)由卖方及买方代表签署的第三年服务合格证书,一份正本。
3.2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3.3卖方在买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向买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发票。
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卖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3.4如果卖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买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3.5由于卖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3.6双方结算银行帐号如下:
买方: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卖方: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条 运输与包装
4.1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买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卖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卖方承担。
4.2卖方应根据货物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
专用、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
卖方需在每一包装箱/物表面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标明合同号、箱号、收货人、目的地、内件品名、尺寸规格、数量、重量等内容。
并对每一包装箱内货物附以标签,标明其在安装图纸中的编号。
另外卖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4.3对因运输和包装不当产生的货物灭失与损毁的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第五条 交付、开箱检验及验收
5.1交货时间为:
【】。
5.2交货地点为买方指定地点,买方指定的地点及收货人:
【】。
5.3买方变更交货地点和收货人的,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卖方。
5.4卖方交货后应立即与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清洁、数量是否与本合同一致,并共同签署到货检验结果。
5.5卖方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后【】日内,卖方、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应指派代表共同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共同根据卖方提供的装箱单或合同设备清单检查货物的数量。
买方应在开箱检验前三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的日期。
卖方应派其人员到买方指定地点参加开箱检验,费用自理。
卖方在上述日期内拒绝或未参加检验的,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有权单独进行检验。
对检验结果,视为卖方自动接受。
5.6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由卖方负责安装调试。
5.7各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的检验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
对检验中发现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的,即为检验不合格。
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获人有权拒收货物,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10天内免费修理、更换或补足以上货物。
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运输费用等,将由卖方承担。
如在买方通知的期限内,卖方未能进行修理、更换或补足,则卖方应承担本合同第9.1款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在进行开箱检验的同时,买方将核对卖方随设备提交的协议设备软件的正版证明,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协议设备软件正版证明有任何缺少,卖方将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买方有权因此终止本合同。
5.8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签署上述到货安装验货合格证书的日期视为卖方正式交付货物的日期,此后有关保管、保险、灭失与毁损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货物所有权亦同时转移给买方。
5.9开箱检验合格的结果仅视为货物在外观、数量、型号、规格上完好无缺失的证明及卖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验货合格证书的签署不使买方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向卖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时不解除卖方对于货物质量缺陷或瑕疵负有的相应担保责任。
5.10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因买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10天内将修理完毕、更换或补发货物运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费用由买方负担。
5.11到货安装验收合格证书签署一年后,若协议设备满足附件二的所有要求则买方或中国移动各省有限公司签发运行稳定报告。
第六条 保修与维修
6.1.卖方或原生产厂商对于产品向买方提供的保修期为36个月,自签署到货安装验收合格证书第二日起算。
在保修期内如果因为卖方原因造成设备的性能和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应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负责完成排除缺陷,修理或替换出现故障的设备(包括软件和硬件)、部件和元件,更换部件或产品的性能不得低于原部件或产品,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卖方承担。
在保修期内,卖方应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1)提供7X24小时电话故障诊断服务。
自助查询打印终端的详细分类和技术规范详见附件一和二。
对省会、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如果出现严重技术问题买方要求紧急处理,卖方技术人员应保证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买方现场。
当合同系统提供的服务中断时,卖方在提供远端服务的同时,须在收到买方通知后交通允许情况下4小时内到达买方现场并排除故障;卖方将提供生产厂商的技术资料共享;卖方承诺保修期满后将继续以优惠价格提供以上服务并提供报价,此价格仅作为买方及其关联公司采购卖方保修期外服务的上限报价,最终成交价格由双方另行商议确定。
(2)现场故障排除服务,必须在接到故障报警后2小时内提供解决方案,24小时之内修复;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现场排除,应采用整机替换方式解决,同时卖方需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如对设备的软件有新的改进、增加新的功能或者为适应最新标准所形成的最新版本,均应及时免费提供给买方升级、使用;
(4)无偿更换由于原材料缺陷及制造工艺等问题而发生故障的部件;
(5)为中国移动设立指定在投标区域设的区域服务客户经理,负责区域相关事宜的统一协调,负责当地的相关服务质量管理。
在保修期内,如果卖方对合同设备行了技术改进,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软件和硬件,如果买方认为有必要,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与这些改进有关的详细技术资料。
对于更换的故障部件或设备的维修,卖方应在收到故障设备之日起两周内将修理后的设备或替换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设备运至买方指定地点。
在保修期外,投标方应提供保修期内的前四项服务。
6.2保修期内,卖方对产品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排除,对出现故障的部件、元件或零件免费进行修理或更换。
这些替换品不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的维护用的备件。
紧急情况下,为了使货物正常运行,经买方同意,卖方可以使用买方的备件。
使用结束后,卖方应及时归还或配齐使用过的所有备件、元件。
对需要现场维修的,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收到买方故障通知后,在提供远程服务的同时,从离故障现场最近的维修点乘坐最快交通工具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对货物进行维修。
若卖方收到买方故障通知后15日内未能排除故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免费提供同档次的全新产品,卖方应于15日内免费提供相关产品供买方临时使用。
在保修期内经卖方修理或替换的部件、元件或零件的保修期应重新计算。
6.3保修期内,对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均由卖方予以承担。
卖方未及时承担保修责任的,买方有权采用其他渠道和方式对货物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对因货物在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缺陷造成的买方和/或第三人财产和/或人身损失,卖方应予以全部赔偿。
对本款中应由卖方承担的全部保修和/或赔偿费用,买方有权在卖方的质量保证金中予以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买方有权继续追索。
6.4保修期满,卖方应持续对设备运行期间出现的故障提供维修服务。
对维修所需费用,卖方应仅收取正常的成本费用。
6.5在维修过程中,卖方有责任协助买方备份机器内的资料。
对于机器内的数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等,卖方或卖方指定的维修人员必须承担保密责任。
由于卖方或卖方指定的维修人员的行为造成相关信息的泄露而引起的全部损失,将由卖方承担。
第七条承诺与保证
7.1卖方保证其所提供产品与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完全相符且保证为全新、完整、未使用的产品,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本合同中所述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并向买方提供产品的合格证书。
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是规范的、正确的、最新的和完整的。
如产品部分或全部属于进口产品,则卖方应提供产品原产地证明、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
7.2卖方保证对其销售的产品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置权或取得相关授权,无任何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限制或瑕疵。
若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3卖方应定期向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汇总上报销售情况。
第八条保密责任
8.1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买方关联公司。
买方关联公司是指买方的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在中国境内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8.2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XX的任何披露。
8.3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8.4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8.5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8.6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8.6.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或其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8.6.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8.6.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8.7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因卖方原因逾期交货的,卖方应以如下方式向买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A)从迟交货第一周起每迟一周支付合同总价1%(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不够一周的时间计为一周。
(B)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卖方交货义务的履行,且合同时间不因卖方迟延交货作任何调整;
(C)逾期交货超过10周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的全部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
9.2根据本合同5.10条约定,货物试用期顺延的,卖方应以如下方式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A)从顺延第一周起每迟一周支付合同总价2%(百分之二)的违约金;不够一周的时间计为一周。
(B)顺延超过10周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的全部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
9.3买方依据上述9.1、9.2条款解除本合同后,卖方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应在买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全额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额及相应的利息,计息时间从买方支付日期开始到卖方退还日期为止,利率以归还上述款额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为准。
逾期退还的,按日需支付应退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买方应把已收货物退还给卖方,相关拆卸、搬运、运输和投保费用均由卖方负责,买方不承担此间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9.4卖方违反保密约定,故意、过错或过失泄密的,除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泄密行为,减小泄密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所受损失的,泄密方还应予以赔偿。
同时,买方还有权根据泄密造成损失的大小,单方解除本合同。
9.5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0.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10.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0.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受阻方已立即通知了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10.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10.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
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
11.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
11.2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第11.4条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第11.3条款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1.3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A)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B)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C)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2】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5】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8】日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10】日视为送达;
D)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5】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8】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10】日为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15】日为视为送达;
11.4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如致买方:
【】公司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如致卖方:
【】公司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2.3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将该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
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进行仲裁。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12.4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2.5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12.6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3.1新闻发布及公告。
除非法律规定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发布或公告。
13.2第三方不受益。
除各方及其各自的继任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以外,本合同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赋予权利或救济。
13.3整体合同。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各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
13.4转让。
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
13.5语言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二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6标题。
本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3.7弃权。
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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