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同一笔收入或所得两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同时要求申报纳税如何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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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同一笔收入或所得两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同时要求申报纳税如何处理
2.6、对同一笔收入或所得两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同时要求申报纳税如何处理?
在日常税收征管中,企业同一笔收入或所得,可能由于税制、税源、文件理解等原因,被两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同时要求缴税。
下列事例有助于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2.6.1、某月份,我行已将借款利息汇给境外代付行,代付行已在境外缴税,是否还要追回?
代付地税务机关要退还代付行才能汇回我国境内,否则就是双重征税?
答: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你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利息时,应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
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可以处未扣缴税款金额0.5-3倍的罚款,并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如我国与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有税收协定,其同一笔利息收入被双重征税时,纳税人可根据协定的规定,向没有征税权的国家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退税,或申请启动相互磋商程序,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2.6.2、我单位承接工程10万,分包出去5万。
现我单位作为总承包商交纳10万税款,分包商也交纳5万税款,相当于重复交了5万,现在我单位该怎么办?
属建安行业。
我单位实际应按5万交税,但是税务非要我们交全额才能开票,为了作帐需要,我单位也必须要分包商开票才行,现在就重复交了5万,这种情况分包商可以去退税吗?
把退出的税作为从我们这里预付的工程款。
我单位将分包商交税的票在下次交税时进行抵扣可以吗?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建筑工程实行分包的,由分包人凭分包合同自行缴纳税款后代开发票;总包人凭总包合同、分包合同、总包方按差额缴纳税款的税票、分包方开具发票,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项目总额发票。
总包人若先按项目总额缴纳税款开具发票,可凭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及分包方税票、发票,到项目地地税机关办理退税,或在下期缴纳税款时抵扣。
2.6.3、海关对进口货物征税时,把软件许可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征收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问在计算美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与软件许可费相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算不算允许扣除的“税费支出”?
如果不让扣除,是不是在事实上对软件许可费重复征税了?
能否具体说明允许扣除的“税费支出”都包括什么?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在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任何税费支出。
同一笔收入既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又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属于重复征税问题。
目前,在源泉扣缴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所得税时尚没有可以扣除的“税费支出”。
2.6.4、问:
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等要求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需要在国内税局办什么手续?
答:
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办理时,需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年度完税凭证复印件。
2.6.5、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重复缴税,如何处理?
答:
在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业务时重复缴税的,纳税人可持保单、以前年度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到任一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办理退税手续。
2.6.6、公司租赁个人的房子办公,在地税局代开发票,公司代个人缴纳属于房东应该承担的房产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认为个人的完税证不能在税前扣除。
请问:
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税金的问题?
答: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屋产权所有人,但税法规定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房屋有租典纠纷的由使用人纳房产税。
如果企业与个人签订合同时说明出租房屋税收承租方缴纳,公司缴纳的房产税可以税前扣除。
房东的个人所得税该由房东缴纳,不属于公司的支出,所以不能税前扣除。
2.6.7、我公司2012年底对账发现,2011年度有一笔收入重复做了2次,营业税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已经汇算清缴,现在税务该怎么处理?
答: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2012年底发现2011年多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核实后可退还;涉及退库的,也可按规定退还。
2.6.8、湖北省外的路桥施工企业,于2012年6月获得湖北省境内一条高速公路施工合同,并在9月份在注册地(非湖北省)办理了外出经营许可证,依注册地要求缴纳了合同总计0.03%的印花税计9.7万余元,现在施工地税务机关要求我方再次缴纳印花税(理由是印花税应该合同签订地缴纳),对我方提供注册地开具的印花税票据不予承认受理,请问此问题如何获得适当的解决?
既然依相关法规印花税应该在合同签订地缴纳,注册地为何也有权征收?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
“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
依据规定,印花税应在合同、书立或者应税凭证的书立地、领受地或者启用地缴纳,你公司的合同应在在合同书立地贴花。
对于纳税争议事项,你公司可以在缴纳税款后,向当事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6.9、小规模纳税人因供货给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缴纳税款,该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时又就该笔业务缴纳了一次税款。
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该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当期完税凭证及其复印件;2、所属期纳税申报表;3、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相关稽查资料;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6.10、我们公司是一家大型施工企业,大部分施工项目均在外省市,在外省市项目均在工程所在地办理了税务登记证,项目资金来源于甲方拨付的工程款,职工工资在施工所在地发放,
请问:
职工个人所得税是否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缴纳?
还是要汇总到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
税法上没有明确。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
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
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
2.6.11、在开建筑发票时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
根据《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一条规定:
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业,两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和工程作业的实际情况,各自确定征收方式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
2.6.12、开具建筑业发票时为什么还加收个人所得税?
答: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号规定,在我省境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
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对于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
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
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分配情况确定。
"
2.6.13、我是在经营地开出的建筑业发票,应在施工所属地代开,开错了,怎么办能做到不要两地缴税?
答: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你应该先到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开具税票发票,然后回注册地税务局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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