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EBM气溶胶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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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EBM气溶胶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山西省EBM气溶胶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备案号:
J10242—2003
DB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PDBJ04—225—2003
EBM气溶胶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fordesign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EBMaerosolextinguishingsystems
2003-03-26发布2003-04-01实施
山西省建设厅发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公消[2001]217号的精神;在原企业标准Q/140000AH003-2001《固定式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工程设计、安装和验收》的基础上,总结已有工程实践经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还参考了:
俄罗斯国家消防局НПБ21-98《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设计与应用的规范与条例》;澳大利亚/新西兰国家标准AS/NZS4487:
1997《易安龙(progen)灭火系统》;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稿《气溶胶类固定灭火系统验收规范》和江苏省、湖南省有关地方标准文本,同时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进行了多次讨论和修改,最后经山西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七章和七个附录,包括总则、术语、系统设计、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竣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本规范的附录A、B、C、D、E、F、G为规范的附录。
本规范是首次编制,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局建审处(太原市桃园南路115号),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本规范由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由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规范起草单位:
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局
山西安华灭火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1总 则
1.0.1为了合理地进行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工程设计,保证其施工质量,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EBM气溶胶灭火系统工程设计和施工,应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全淹没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4EBM气溶胶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初起火灾:
1甲、乙、丙类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溶化的固体火灾;
2可燃固体物质的表面火灾;
3变、配电设备、发电机组、变压器、通讯设备、电缆等带电设备及电气线路火灾;
4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1.0.5EBM气溶胶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硝化纤维、火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制品,强氧化剂;
2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3某些过氧化物、联氨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
4易自燃的物质及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1.0.6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 语
2.0.1
EBM灭火剂EBMExtinguishingAgent
以不含卤族元素的氧化剂和还原剂为主要成分,经过技术配比,通过燃烧可以产生具有灭火效能气溶胶的固体灭火剂。
2.0.2气溶胶Aerosol
液体或固体微粒悬浮于气体介质中的一种稳定或准稳定物系。
2.0.3
EBM气溶胶灭火系统EBMAerosolExtinguishingSystem
由火灾探测器、分区启动器、启动模块和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组成的一套有报警和灭火功能的系统。
2.0.4
全淹没灭火系统TotalFloodingExtinguishingSystem
在规定时间内,向防护区释放一定剂量的灭火剂(如EBM气溶胶)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0.5
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EBMAerosolAutomaticExtinguishingEquipment
储存EBM灭火剂、产生和释放EBM气溶胶的装置。
2.0.6
喷射时间DischargeTime
EBM气溶胶灭火系统启动后,从喷口释放出气溶胶到喷口停止喷出气溶胶的时间。
2.0.7
浸渍时间SockingTime
防护区内的被保护物完全淹没在保持着按本规范设计用量所产生的气溶胶中的时间。
2.0.8
防护区HazardousEnclosure
能满足EBM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0.9
分区启动器ZoneControlUnit
接收火灾探测器发出的火灾信号,作出判断,并能发出灭火指令、控制启动模块的机构。
2.0.10
启动模块StartingModule
接收分区启动器或通用接口的动作指令,启动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控制机构。
2.0.11
分区通用接口ZoneGeneralUnit
可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发出灭火指令,具有延时、现场紧急停止或紧急启动、部件自动巡检功能的机构。
3系统设计
3.1防护区设置
3.1.1防护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区应以固定的封闭空间来划分;
2当采用单具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60㎡,且容积不宜大于240m3;当一个防护区的面积大于60m2,且容积大于240m3时,宜采用多具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灭火。
3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2000m3。
3.1.2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范围宜为-20℃—55℃。
某些对环境条件有特殊规定的防护区,应服从相关设
计规范的规定。
3.1.3防护区的隔墙、楼板和门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1.4防护区的门、窗及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均不宜低于1200Pa。
3.1.5防护区内所有的开口,均应设置自动关闭装置。
3.1.6在EBM气溶胶灭火系统启动前,与防护区相通的通风、换气设施应自动关闭,影响灭火效果的生产操作应停止进行。
3.1.7建筑物内同一房间中的吊顶内空间、地板下空间及电缆夹层等应分别视为独立的防护区。
3.2EBM灭火剂用量计算
3.2.1EBM灭火剂用量按下式计算:
G=αVK1K2K3K4(3.2.1)
式中
G—EBM灭火剂设计用量,kg;
α—EBM灭火剂单位设计用量,即每1m3灭火空间需用EBM灭火剂质量,α=0.07kg/m3.
V—防护区的净容积,m3
K1——容积系数,可按表3.2.1-1确定;
表3.2.1-1容积系数K1
V(m3)≤240240<V≤800800<V≤2000
K111.151.4
K2——物质系数,可按表3.2.1-2确定
表3.2.1-2物质系数K2
物质或场所K2
电缆沟、电缆井、电缆夹层1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1.1
变、配电间、发电机房、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1.3
可燃固体物质的表面火1.7
K3—开口补偿系数,可按表3.2.1-3确定
表3.2.1-3开口补偿系数K3
开启度%≤0.1>0.1但≤0.2>0.2但≤0.3
K311.051.15
注:
开启度,即开口面积与防护区内部四周面积之比。
K4—温度补偿系数,可按表3.2.1-4确定
表3.2.1-4温度补偿系数K4
温度℃0~55—20~<0
K411.2
3.3设计
3.3.1EBM灭火剂的喷射时间不应大于60s。
3.3.2EBM灭火剂的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不应小于3min;
2对于可燃固体物质的表面火,不应小于20min。
3.3.3一个防护区中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数量,应根据防护区的特征和容积,按下式确定:
N=G/M(3.3.3)
式中
N——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数量,套;
G——EBM灭火剂设计用量,kg;
M——单具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中储存的EBM灭火剂质量,kg。
3.3.4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正前方0.5m内严禁布置设备、器具或其他障碍物。
3.3.5在一个防护区内需用多具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时,应均匀布置,每具装置的正面保护范围不应大于10m,且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其灭火时同时启动。
3.3.6独立防护区内的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用分区启动器控制。
3.3.7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的EBM气溶胶灭火系统需配备分区通用接口,由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给分区通用接口电源。
3.3.8分区启动器应布置在建筑物的控制室、值班室或专职人员值班的地方。
3.3.9分区启动器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外壳应可靠接地,专用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3.3.10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控制和供电线路,应采用金属管保护。
传输控制信号用多股铜芯绝缘导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1.0mm2。
穿金属管保护的线路宜暗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必须明敷设时,应在金属管上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3.3.11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不宜布置在下列位置,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临近火源、明火处;
2临近进风、排风口、门窗及其他开口处;
3容易被雨淋、水浇、水淹处;
4疏散通道内;
5经常受到震动、冲击、腐蚀作用的地方。
3.3.12EBM气溶胶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1手动控制应设在防护区外的门旁便于操作安全防水的地方;
2自动控制必须在接收到两路独立火灾报警信号后才能启动。
3.3.13生产、使用或贮存甲、乙类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防护区应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和
机械通风装置。
当防护区内的可燃气体浓度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发出信号并启动机械通风装置。
3.3.14防护区内应设有能在30s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通道与出口。
在疏散通道与出口处,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防护区内应设声光报警器,每个入口处应设置气体释放显示门灯。
3.3.15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3.3.16设置在经常有人的防护区的EBM气溶胶灭火系统,应设置能切断自动控制系统的手动装置。
3.3.17防护区内应设机械排风装置,其排风口应直通室外。
灭火后,应立即启动机械排风设施排除气溶胶。
3.3.18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组件,与带电设备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3.18的规定:
表3.3.18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组件与带电设备间的最小距离(m)
标称线路电压
(KV)≤103563110220300500
最小间距(m)0.180.340.550.951.92.93.6
注:
海拔高于1000m时,每增高100m,最小间距增加1%。
4系统施工
4.1一般规定
4.1.1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批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2系统主要组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
3防护区的设置条件、所需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应与设计要求相符;
4.1.2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做好施工记录.
4.2系统组件检查
4.2.1系统组件和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4.2.2施工前应对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控制装置和火灾探测器、手动控制机构等主要组件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3组件的紧固件、按钮、指示灯应安装牢固,无缺少或损坏;
4铭牌清晰,内容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2.3施工前应对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进行检验,其引发器不应断路,且不应与箱体短路。
检验合格后把引发器的二根线头按原样接好,严禁把引发器的二个线头和启动模块的输出端连接。
4.2.4施工前分别对分区启动器、分区通用接口、启动模块等基本功能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或与其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一致。
4.3施工
4.3.1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就地放置时,宜靠墙壁;悬挂安装时,其底部高出楼(地)面不应小于1.8m。
气溶胶喷口应面向保护对象。
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悬挂安装的支架应牢固固定,并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4.3.2分区启动器、分区通用接口和手动按钮应牢固固定在建筑构件上,其底边距离楼(地)面高度为1.3m~1.5m,且不得倾斜。
4.3.3分区启动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并应牢固接地,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主电源线和接地线应有明显标记。
4.3.4手动按钮和启动模块的外接线应留有不小于100mm的余量,且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严禁把启动模块输出端与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负载(即引发器)连接。
4.3.5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
金属软管与设备的接线盒(箱),就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5系统调试
5.1一般规定
5.1.1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毕,以及有关的联动装置调试完成后进行。
5.1.2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6.1.2条1、2款规定的资料和有关的施工记录、有效设计变更资料等。
5.1.3系统调试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参加调试的人员应职责明确,安全措施到位,并持有资格证明。
5.1.4系统调试后,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提出调试报告。
5.2调试
5.2.1EBM气溶胶灭火系统调试前,应先分别对火灾探测器、分区启动器、分区通用接口、启动模块、紧急启动按钮等逐个进行通电检查。
5.2.2系统调试应用假负载对每一个防护区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符合下列规定:
1假负载应被启动;
2有关声、光报警装置应能发出符合设计要求的正常信号;
3有关的联动设备动作正确,符合设计要求。
5.2.3系统调试和按第6章进行系统验收时必须使用假负载进行,严禁把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负载线和启动模块的输出端子连接.
5.2.4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应能自动切换。
5.2.5调试时,应分别采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检查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自动/手动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6竣工验收
6.1一般规定
6.1.1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和公安消防监督等单位组成共同验收组进行。
6.1.2系统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经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施工记录、调试报告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3系统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6.1.3竣工验收前,系统应经安全试运行120h无故障。
试运行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
1防护区和电源;
2系统设备及与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
3有关的安全设施。
6.1.4竣工验收后,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至试运行状态。
6.2竣工验收内容
6.2.1验收时,应检查防护区的划分、用途、位置、通风、尺寸、环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2.2防护区内的下列安全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1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防护区内和出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及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3防护区内通风换气装置。
6.2.3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标志、位置和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分区启动器、分区通用接口和启动模块的数量、型号、规格、标志、位置和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2.4与系统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6.2.5验收时,应按下列规定对系统进行功能检查:
1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抽查分区启动器,但不应少于5台,不足5台时,按实际数量确定;
2抽查时,每个功能应重复至少2次,被抽查分区启动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相关标准中规定的功能要求;
3系统功能试验应按防护区总数的20%进行模拟启动试验,不足5个时,按实际数量确定.模拟启动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7维护管理
7.1系统开通
7.1.1经竣工验收合格的EBM气溶胶灭火系统才能接通负载投入使用.系统开通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7.1.2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开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灭火系统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2使用单位已配置经培训合格的维护管理人员;
3已制订了系统的操作规程和检验制度.
7.1.3下列情况时,可以不开通:
1非法使用已过期的或政府主管部门明令淘汰不准使用的产品;
2未按本规范3.3.11条规定安装的系统;
3未完全满足7.1.2规定开通必须具备条件的系统.
7.1.4系统开通后,应按本规范附录E规定提出开通通知单.
7.2维护管理
7.2.1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的维护管理人员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维护管理人员应按本规范附录F和附录G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登记。
7.2.2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维护使用过程中,应保存和建立下列档案:
1系统竣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各主要组件的使用说明书;
2竣工验收报告、调试报告和开通通知单;
3系统的操作规程;
4值班管理制度;
5值班巡查记录和相应的日志。
7.2.3EBM气溶胶灭火系统安装后严禁移动,严禁擅自拆卸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
系统运行后,不得随意中断。
7.2.4在确认发生火灾后,启动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前,应切断该防护区的非消防电源.
7.2.5每周应对系统中的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分区启动器、分区通用接口和手动操作装置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EBM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喷口应无阻塞;
3表面应无腐蚀,保护涂层应完好;
4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分区启动器的锁闭装置和有关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应完好。
7.2.6每半年应断开分区启动器对系统检查下列功能:
1火灾探测器的正确性;
2联动设备动作的可靠性;
3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备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7.2.7EBM气溶胶灭火系统维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应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或与有关专业维修单位联系。
附录A
系统组件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系统名称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组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生产日期编号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及处理: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单位盖章)年月日
附录B
施工记录
工程名称系统名称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项目名称项目执行情况
技术资料完整性1施工图
2设计说明书
3系统组件的使用说明书
4系统组件的检验报告
5系统组件的合格证
施工条件1防护区设置条例施工图
2系统组件经过检查合格
3系统组件和材料应满足施工图
施工情况1预埋件布线和孔洞
2灭火装置的安装
3驱动控制装置的安装
4探测器的安装
5手动按钮的安装
施工单位:
(盖章)年月日
建设单位:
(盖章)年月日
监理单位:
(盖章)年月日
附录C
调试报告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使用单位联系人电话
调试单位联系人电话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系
统
主
要
组
件组件名称、型号数量编号出厂年月生产厂备注
施工有无
遗留问题施工单位
联系人电话
调
试
情
况
调试负责人(签字)
使用单位负人(签字)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录D
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系统名称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验收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分类验收项目验收结论
技术
资料
检查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施工记录(含隐蔽工程的甲方验收)
3竣工图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4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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