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视角下农地流转的机制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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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视角下农地流转的机制分析
交易成本视角下农地流转的机制分析
摘要:
农地集体所有制并非农地流转和集中及规模经营的制度性障碍,制约农地流转以及农业规模经营形成的障碍是农地流转市场的“低市场性”。
事实上,中国尚未建成农地流转市场。
这意味着出租方农民和承租方农民在农地流转中都面临着高昂的“交易成本”以及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这才是制约农地流转的主要障碍。
在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变革的时代已经到来。
快速推进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使农地的流转和集中、农业的规模经营成为可能。
然而,农地的严重“细碎化”以及我国现在农业生产的根本特征都制约着农地的流转和集中、农业的规模经营以及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
只有破除农民在交易中的既有约束,降低农地流转中的交易成本、风险及未来的不确定性,才能使大规模的农地流转成为可能。
而这一进程能否顺利推进,需要农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
这也是解决“三农”问题以及发展现代农业的根本出路所在。
关键词:
交易成本;农地流转;低市场性;微观经济行为;政府的作用
中图分类号:
F31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3-0751(2014)05-0056-06
一、引言
农地的严重“细碎化”是中国农业的根本特征,而小规模的分散土地持有制――这是大多数人口密集型发展中国家的特征,常常被认为是机械化、灌溉、作物保护、投入的有效配置等等的重大障碍(林毅夫,2011),从而是发展规模农业、提高土地产出效率和农产品竞争力最大的障碍(ElizabethbrabecandChipSmith,2002)。
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土地的兼并和集中,从而形成农业的规模经营以及提高农业生产效率(WangJ.R.,1996)。
在制约农地流转的诸多因素中,产权制度是影响土地流转最主要的问题,只有完整的土地产权才能实现有效的土地流转(JoshuaM.DukeandEleeonoraM.etal,2004)。
对于中国而言同样如此。
然而,在现有的农地集体所有制下,农地在承包权和经营权意义上的流转和集中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特别是近年来这种流转和集中的趋势越来越强。
因此,农地的集体所有并不是农地流转和集中的根本性制度障碍。
而农地严重细碎化状态下的大量交易成本的存在,才是制约农地的流转、农业的规模经营以及农业生产方式变革的根源。
大量交易成本的存在不仅阻碍了土地流转福利的增进,而且使得土地资源配置难以达到最优(ZviLermanandNatalyaShagaida,2007)。
本文以农地流转中的交易成本为视角,分析在农地严重“细碎化”和农业生产根本特征的双重制约下,农地流转、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方式生成中的农民个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行为及其职能,从而找到促成上述三种变革的发动机制和障碍因素,为一些地方农地流转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二、农地流转的经济激励及障碍
1.农民对农地的偏好及其行为
农地的流转取决于农民对农地的偏好,而农民对农地的偏好又取决于农地的职能。
农地职能的发挥取决于以经济社会发展为背景的家庭的经济结构和资源禀赋。
一般而言,农地具有三重职能:
首先,农地是基本的生产资料,使用者凭借对农地的占有可以获得维持生计和收入的手段;其次,农地是一种财产,围绕着农地的各种权益可以分割、流转和交易;再次,农地具有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的功能(陈剑波,2006)。
在过去,解决吃饱饭的问题是中国长期面临的问题,因此,那时农地的经营是农民维持其生计和获得收入的唯一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国经济社会进入快速发展通道以来,这一状况发生了明显且快速的变化。
快速推进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以强大的动力将农村中的劳动力,特别是农业剩余劳动力或隐性失业的劳动力吸收到工业和城市当中。
当前,对于绝大多数的中国农民而言,家庭的经济结构和资源禀赋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农地或农地的经营已经不再是主要的生存依赖,甚至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很多农民完全脱离了农业。
因此,农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失业保险以及财产性职能已经凸显出来,换言之,农民偏好于农地发挥除基本生产资料外的其他两种职能。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流转农地所获得的租金收入高于经营农地获得的农业收入,那么理性的农民必然要放弃农地,而乐于将农地流转给他人。
①
2.出租方农民对农地的偏好及行为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进入工业和城市的农村劳动力逐年增多,农民与农地的关系发生了悄然且明显的变化。
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了农业和农村,并将他们的农地流转给他人,或者干脆闲置自己的小块农地――撂荒。
中国农业已经不再是过去存在大量隐性失业的时代,相反,现在出现了更为严重的问题,即产生了由“谁来种地”的问题。
工业化的和城市的发展不仅抽干了农业的剩余劳动力,甚至也抽干了本来属于农业的劳动力。
老人和妇女种地的现象在中国农村已成为常态。
无人种地的景象更是在一些经济的发达地区层出不穷。
事实上,这个问题反映了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农地不再是农民的主要生存依赖,而另外一个方面,之所以会在一个尚有7亿农村人口的中国出现“谁来种地”的问题是极具讽刺意味的,这恰说明了农业经营收益的相对过低。
而这是农地严重“细碎化”的必然结果。
这一点也证明农地的流转以及农业的规模经营在当前中国不仅存在经济上的可能性,而且也是势在必行。
此外,尽管农村人口中仍然有一部分劳动力在从事农业生产,但只要农业生产经营所得低于流转农地所获得的租金收入,一些农业生产者仍乐于将农地流转出去,从而获得更多的收入以及更多的闲暇。
在这方面,农业劳动和闲暇、农业经营收入和农地流转收入相互替代,就前者而言,在农地“细碎化”的现状下,农业经营规模和农业投入要素的“不可分性”制约着机械设备等的投入,从而无法对农业劳动力的投入实现有效的替代。
从农民对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投入看,脏、累是这一类劳动力支出的根本特征,所以,农民们有着强烈的愿望以相关所得替代农业的劳动力支出。
不难看出,农地的流转是构成这种替代的主要方式。
3.承租方农民的偏好及行为
农地的流转、农业的规模经营以及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是出租方农民和承租方农民共同意愿促成的结果。
上文中出租方农民对农地的偏好及行为的分析对承租方农民同样是适用的。
农民是否愿意承租农地,或者,农民是否偏好于从事农业生产,而不是从事其他行业以获得收入来源,关键就在于,农业的生产效益相比工业以及服务业就业而言是否过于低下,如果农业的生产效益相比工业、服务业就业过于低下,就会导致大量原属农业生产的劳动力,被迫离开农业和农村,而被吸收到工业和城市中去。
农民对经济激励的反应是理性的,换言之,农民进入工业和城市中是对经济机会或信号作出自发反应的结果。
这是再简单不过的市场经济原则了。
因此,工农之间所出现利润或收入差别是问题的根源,显然,如果农业经营出现足够的经济激励――利润或收入,或者,至少利润的天平在工农之间不再严重地倒向工业和城市,那么,一个必然的结果就是原属农业的劳动力可能会出现回流。
由“谁来种地”的问题便可能迎刃而解。
从目前中国农业的实际状况来看,农业中已经存在着潜在盈利可能或经济机会,关键就在于,如何实现农业潜在的经济盈利性。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经验上,农地的严重“细碎化”都是制约农业经营潜在经济盈利性实现的重要障碍,所以,农地的流转和集中、农业规模经营的形成以及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是实现这一潜在经济盈利性的主要方式。
关于这一点无需赘述,关键是如何促成农地的流转和集中,从而使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成为可能。
必须指出的是,一旦这一经济上的盈利性得以实现,那么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就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业是农民获利的主要途径,而不是农民的主要生存依赖(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就可能变成了“职业农民”。
4.交易成本、风险及不确定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地流转的速度一直处于较低水平,直到1996年中国农地流转总面积占整个承包地面积还不足1%,这一数字在2006年变为4%,2007为5%,2009年为8%,2010年则达到13%(赵阳,2011)。
经验数据显示,尽管农地流转的面积和速度在总体上呈现增加的趋势,但2008年是一个明显的转折点,即农地流转的规模和速度在2008年后都大幅上升。
②
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地流转的整个历程来看,2008年是一个基点。
总体而言,中国农地的流转都是农民自发流转和政府推动流转双重动力的结果,但2008年以前,特别是更早的时期,农地流转采取的是以自发流转为主、政府推动为辅的流转模式,这一流转模式的特点是农地流转的规模和速度都处于较低的水平,而2008年之后,农地的流转以政府推动为主、自发流转为辅,其特点是流转的规模和速度都大幅攀升。
为什么会出现此种状况呢?
答案是农地的严重“细碎化”以及农业生产的根本特征意味着农地的流转和集中以及农业规模经营的形成具有高昂的“交易成本”、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通常的情况下,即使农业中存在着规模经营的可能性,进而存在着经营农业的潜在盈利性,但面对此种状况,理性的农民很可能没有动力或足够的经济激励去促进农地的流转和规模经营。
因为,高昂的“交易成本”、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降低了潜在的盈利性或农民对潜在盈利性的预期。
这就是以自发流转为主导模式的农地流转速度和规模较低的主要原因。
当然,如果政府能够采取措施降低“交易成本”并使经营农业更具稳定的经济预期,从而赋予经营农业的足够的经济激励,那么农地的流转和集中必然以更大的规模和速度发生(参见图1)。
农地的细碎化和农业生产的根本特征决定了农地流转领域的“低市场性”,甚至是很低的“市场性”。
“市场性”是有关经济交易的连续统一体,按等级来说,新古典经济学中完全以价格为信号的完全竞争市场居于顶端,而组织或科层结构居于低端(弗雷德?
布洛克,2010)。
尽管农地的流转完全不具有组织结构的特征,但除了农地流转的价格外,高昂的交易成本等也是影响交易的重要因素,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
所以,较低的“市场性”决定了农地流转不会像经济学中所说的那样对价格信号或经济激励作出完全的反应,也就是说,农民个人不会像在市场中那样凭借经济或价格信号促成农地的流转。
首先,农民并不具有完备知识。
一个农民若想承租别人的农地,必须付出搜寻、匹配信息的成本,一旦农民付出了这些成本,他还要面临着讨价还价的成本,而且是要和所有相毗连农地的农民进行讨价还价。
因为,农地的细碎化和农业生产的根本特征都决定了农业的规模经营必然在相互毗连且规整的成片农地上进行。
此外,由于农地极差性的存在也增加了讨价还价的困难。
试想,如果一个居于相毗连农地中心的出租方农民违约,或不肯出租农地,那么规模经营就会变得不可能。
当然,这对承租农民来说意味着巨大的损失。
其次,任何一个出租方农民,特别是居于中心地块的农民,也可以通过敲竹杠的方式对待承租方农民。
对于承租方农民而言,要么被敲竹杠,要么放弃规模经营,从而面临着损失。
事实上,这些交易成本的存在不仅仅限于我们所分析的范围,有时,这些成本是可预见的,有时它们也是不可预见的。
总之,在农地租赁领域的低市场性,或者,在根本不存在这一市场的情况下,农地的流转面临着高昂的交易成本。
而这一高昂的交易成本通过降低经营农业的潜在盈利性,制约了农地自发流转。
这就说明了,2008年之前农地自发流转主导地位的时期,农地的流转在速度和规模上相对较低的缘由。
相比较而言,2008年后,政府主导农地流转的时期,农地的流转在速度和规模上出现了跳跃,是源于政府职能的发挥。
三、农地流转中政府的作用
一般而言,在农地流转中政府有三种职能:
一是保护性职能,即政府提供保护和支持社会的制度;二是生产性职能,即政府生产并提供公共物品;三是产权的再分配职能,即政府对收入和财富进行再分配。
在涉农领域中,政府的确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大多是通过上述三种职能,影响农业、农民和农村的发展。
1.政府的职能及其对农地流转的影响
就农地的流转而言,政府的作用在于如何降低农地流转中高昂的交易成本,降低农业经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从而增加农业规模经营的盈利性和可预见性。
上文中已经提到在农地的流转中,农民通常面对着无知,因此,政府的存在就是要使农地流转中的协调任务变得容易,并建立起农民规模经营农业的信心。
正如一些地区的实践所证明的那样,地方政府通过辖区内农地的专项整治,使可出租的农地首先集中在政府手中,而后以不同的形式向外发包。
不难分析,在原来自发的农地流转中农民――农民之间的关系,变成了农民――政府――农民之间的关系。
这一关系的转变极大地解决了农民双方在流转中存在的信息搜寻和匹配的成本以及讨价还价的成本,并使农地的流转、规模经营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更具有可预见性。
与此同时,政府的专项整治,特别是在此过程中对农地的改造和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也使农地既更适合于农业的规模经营,又更适于农业生产的根本特征,由此农业生产更具可预见性。
当然,政府在农地流转中发挥作用的方式不仅限于此,其作用体现在多方面,发挥作用的途径是多样的。
有时,村级组织也可以发挥这样的职能,例如,广东南海的农村股份合作社就是这方面的经典案例。
2.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的划分
尽管政府或集体的行动通常备受诟病,但不可否认,政府的行动能够对私人行动形成有效的替代,并完成由私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事实上,在中国农地的流转中,政府和私人的意愿是一致的,一方面,农民以利润的最优化为前期,有强烈的愿望规模经营农业,并向农业进行相关投入;另一方面,中国农业的落后是不争的事实,如何使农业从传统向现代蜕变,使其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并以此为前提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党和国家面临的重大课题。
简言之,农民和政府愿望的一致性,促使政府的行为和农民的自发行为在农地的流转以及农业的规模经营中很好的耦合在一起。
这促成了农地的流转、农业的规模经营以及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即适合中国基本国情和现实的中国式家庭农场的形成。
此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各级政府在农地的流转中要有职能的区分,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有很好的职能划分。
在中央政府层面,早在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提出:
“鼓励土地使用权向种田能手集中,对转出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进入新千年后,除2011年外,从2004年至2013年中央连续每年发布的“一号文件”都是以“三农”为主题。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流转。
③具体而言,在工业反哺农业的大背景下,中央要加大支农、惠农的力度,尤其是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
此外,中央应适时出项相关政策且在必要时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促进农业向规模化、产业化转变,进而促成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
中央政府的职能是提供一个适当的政策或是制度框架,以保障地方政府的实践,或农地自发流转的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从而减少农地流转的制度性约束,降低农地流转的制度成本。
但是,在农地流转的实践环节中,中央或更高级别的地方政府必须通过“职能下属化”的原则将具体的任务赋予地方政府。
一方面,职能的下属化能够较好地解决上级政府组织的知识问题,因为,越是基层越是了解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了,不难设想,没有任何政府组织能够比村级组织更了解自身的情况了;另一方面,中央将大量的农地流转任务分散给地方政府,如果将其列为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目标,那么地方就会有动力去促进农地的流转以及农业的规模经营。
综上所述,在利益一致的原则下,只有农民、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协力,才能促成农地的流转、农业规模经营以及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
此三者中的任何一方都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单独完成中国农业发展史上这一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事件。
农民自身以及各级政府组织能够实现良好的补充和替代,从而推动“三农”问题的解决。
四、一个简单的模型
假设:
(1)农民具有经济理性,但不具有完备知识;
(2)严重“细碎化”状态下农地流转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3)农地流转的规模、速度和交易成本之间存在反向的关系,且流转规模是交易成本的凸函数,即CS=f(TC)。
其中,TC是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的英文缩写,CS是农地的流转规模(circulationscale)的英文缩写,f’(x)0表示交易成本的下降会促使农地流转速度增加。
则下列命题成立:
命题1:
高昂“交易成本”的存在极大地减少了农业规模经营的潜在利润率,农民的理性选择是继续留在工业和城市中,或其他的行业和领域中获得收入,而不是促成农地的流转和农业的规模经营。
命题2:
如果政府发挥职能降低了交易成本,并使农业生产具有较强的可预见性,那么理性的农民必然会向更具经济激励的农业流动,从而促进农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的形成。
“三农“问题以及由“谁来种地“的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命题3:
如命题2成立,则必然产生较强的“示范作用”。
一方面,地方政府之间会相互学习,以促进本地区农地的流转及农业规模经营的形成;另一方面,规模经营农地的“职业农民”的盈利性信号必然会以各种方式传播,从而吸引其他领域或行业中的从业者到农业中来。
结果,农地的流转和规模经营会以更大的规模和速度出现。
如图2所示,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和流转的规模之间存在着反向的关系,即农地流转的规模随着流转成本的降低而不断增加,反之亦然。
点(TC1,CS1)由于交易成本过高导致农地的流转规模过小,甚至农地的流转根本不可能发生。
必须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农地流转不包括熟人之间以较低的租金或者无租金情况下向别人转让农地,换言之,“代耕农”不再我们的分析行列之中。
事实上,这种形式在农地自发流转中,特别是早期的自发流转中是一种很重要的形式,但这种流转并不以利润最优化的原则为基本前提。
在图2中,这种情况的农地流转规模为CS1,它的大小不随交易成本的变化而变化。
如果交易成本从TC1下降到TC2,那么农地流转的规模则要从CS1增加到CS2。
很显然,政府发挥了这样的职能,而事实上在农地严重“细碎化”已是既定事实的情况下,政府也应该发挥这样的职能。
具体而言,政府可以通过专项的农地整治行动,而后统一向外发包,或者在农地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建立相关的农地流转平台,再或者,像一些地方的实践那样,发挥村级组织的作用以协调农地的流转和集中,并处理农地流转中的纠纷,例如,建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等土地流转机构。
在这里,政府的作用就在于降低农地流转中的“交易成本”,从而使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成为可能。
假设农民规模经营的总收益既定,那么交易成本的降低(总成本的一部分)必然意味着利润的增加,而利润的增加必然导致农民对此经济激励做出理性的反应,从而增强规模经营的意愿。
从点(TC1,CS1)到点(TC2,CS2),农地的流转实现了跳跃,即交易成本的降低促使农地流转的规模大幅上升。
这已为一些地方农地流转的实践所证实。
进一步地,农地流转的成功和规模经营成为可能并将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从而导致交易成本进一步地从TC2下降到TC3,农地流转规模从CS2增加到CS3,即从点(TC2,CS2)到点(TC3,CS3)。
这一示范效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政府间的示范效应,即如果一个地区的地方政府成功地促成了农地的流转和农业的规模经营,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社会效益,那么其他地区的地方政府必然会加以学习和模仿,以促成本地区农地的流转和规模经营。
当然,这一扩散机制通常以一个试验点为中心向四周扩散,从而形成广阔的覆盖面。
二是农民之间的示范效应。
如果规模经营者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则必然吸引其他人将资源和劳动力投入农业生产。
由于中国社会的熟人圈子特征,这一示范性会首先在熟人圈子中展开,而后向其领域和不同行业的从业者传播。
如何我们假设潜在农业生产者对经济激励或经济信号能产生良好的反馈,那么这一示范性必然产生良好的效果。
从经验上看,农地的流转、农业的规模经营以及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是与快速推进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以及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相适应的。
2000年以来,特别是2008年以来,这一趋势明显加强。
与此同时,中央政府的涉农政策为这一趋势提供了宏观的政策和制度背景。
农地的流转、农业的规模经营以及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意味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和农业生产者、农业生产之间、农业生产者和市场之间实现了良好的互动。
逻辑和理论上的分析已在一些地方的实践中得到验证。
④
五、结论
目前,中国农业生产方式变革的时代已经到来。
快速推进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使农地的流转和集中、农业的规模经营成为可能。
然而,农地的严重“细碎化”以及农业生产的根本特征都制约着农地的流转和集中、农业的规模经营以及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
所以,需要各级政府组织权责明确的发挥作用,以降低农地流转中的交易成本,并使农业的生产更具可预见性,从而增加农业经营的经济激励。
只有这样农业和农村才能重新吸引已被工业和城市吸干的原属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的回流。
在中国,一些地区正在发生这一历史性的农业变革进程,这一进程能否顺利推进需要农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
这也是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以及中国农业的根本出路所在。
注释
①需要指出的是,只要赋予农民永久的经营权,那么即使农民将农地以租的形式流转给他人,农地仍然能够发挥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的职能,也就是说,农地的流转和农地社会保障、失业保险的功能并不必然的发生冲突。
②2008年,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依法有偿自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农场家庭、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③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特别地,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将粮食安全问题列为第一大任务是史无前例的。
这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粮食安全问题的重视,更体现了中国粮食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④安徽省中部的一些乡镇出现了在当地以“小大户”著称的家庭农场。
“小大户”以家庭经营为主,具有适度的经营规模(100―300亩之间),并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农业的基本出发点。
“小大户”是政府计划推动和农民自发选择共同作用的结果。
“小大户”的出现很好地验证了本文的观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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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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