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评分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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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评分细则试行
哈尔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信用评价评分细则(试行)
一、不良行为记录扣分项
(一)工程勘察单位
评价
指标
标准
分
序
号
不良行为内容
评价依据
扣
分
得
分
一票否决
100
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100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100
3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勘察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三十条
100
4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100
5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00
6
在勘察过程中野蛮作业,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危害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00
7
为其他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出具伪证、触犯法律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100
8
未参加信用评价或信用评价不合格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100
9
未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或在报送信用档案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
100
10
未经年度检验或年度检验不合格从事工程勘察业务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100
11
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群体上访,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00
12
近两年未承揽勘察业务,无业绩证明材料
无法进行信用评价
100
1、
资质管理
20
1
不及时办理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10
2
拒绝或者阻挠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10
3
未及时将国家、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批准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10
4
外埠勘察单位到本埠从事勘察经营活动未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未领取外埠勘察单位管理手册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七条
10
5
勘察单位在本埠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未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八条
5
6
执业注册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每缺少1人扣5分,缺少3人以上扣满20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五章
5
7
专业技术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每缺少1人扣3分,缺少5人以上扣满20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五章
5
2、
市场行为
20
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勘察业务
《建筑法》第十七条
10
2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10
3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0
4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10
5
不按照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10
6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5
7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勘察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10
8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勘察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10
9
恶意压价竞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被举报并经查实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0
3、
质量安全
30
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0
2
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10
3
勘察文件中规定采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0
4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发的监督整改通知,拒绝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10
5
拒绝或者阻挠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10
6
勘察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10
7
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10
4、
内部管理
20
1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
5
2
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勘察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工程勘察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七条
5
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工程师注册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5
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5
5
注册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5
6
勘察人员违反规定,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5
7
注册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注册,超过有效期执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5
8
注册工程师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揽勘察活动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5
9
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注册,未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按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5
10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5
11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5
12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及时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5
13
注册执业印章号和单位资质号不符
《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79-2006
3
14
在非本人工作单位承担勘察项目签字盖章
《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79-2006
3
5、
社会责任
10
1
无健全的服务制度,服务质量差,未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有关的技术问题,未在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支持
《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79-2006
5
2
未依法与勘察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只重经济效益,造成职工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较差,引起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79-2006
5
(二)工程设计单位(含设计施工一体化单位)
评价
指标
标准分
序号
不良行为内容
评价依据
扣分
得分
一票否决
100
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100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100
3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设计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三十条
100
4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100
5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00
6
为其他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出具伪证、触犯法律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100
7
未参加信用评价或信用评价不合格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八条,《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100
8
未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或在报送信用档案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七条,《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100
9
未经年度检验或年度检验不合格从事工程勘察业务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100
10
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群体上访,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00
11
近两年未承揽设计业务,无业绩证明材料
无法进行信用评价
100
1、
资质管理
20
1
不及时办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10
2
拒绝或者阻挠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10
3
未经年度检验或年度检验不合格从事工程设计业务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10
4
未及时将国家、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批准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5
5
外埠设计单位到本埠从事设计经营活动未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未领取外埠设计单位管理手册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七条
3
6
设计单位在本埠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未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八条
3
7
执业注册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每缺少1人扣5分,缺少3人以上扣满20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五章
5
8
专业技术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每缺少1人扣3分,缺少5人以上扣满20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五章
5
2、
市场行为
20
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设计业务
《建筑法》第十七条
10
2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10
3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0
4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10
5
不按照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10
6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5
7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10
8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10
9
恶意压价竞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被举报并经查实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0
3、
质量安全
30
1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0
2
未依据政府批准文件设计或未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0
3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发的监督整改通知,拒绝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10
4
拒绝或者阻挠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10
5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5
6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5
7
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5
8
未按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标准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5
9
民用建筑设计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5
10
直接参与违法建设工程设计的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3
4、
内部管理
20
1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六条,《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10
2
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工程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七条
10
3
工程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图章和签字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4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工程师注册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5
5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5
6
注册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5
7
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违规从业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5
8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九条
5
9
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5
10
设计人员违反规定,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5
11
注册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注册,超过有效期执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3
12
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注册,未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按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3
13
施工图设计文件签字注册师与盖章注册师不一致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3
14
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须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注册执业印章的主要文件(图纸)中,由非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3
15
施工图设计文件签字不规范或签字不全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80-2006
3
16
注册执业印章号和单位资质号不符
《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80-2006
3
17
“设计”、“校对”、“审核”其中两个栏目由同一人担任,达不到三级校审基本要求
《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80-2006
3
18
“设计”、“审定”由同一人担任
《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80-2006
3
5、
社会责任
10
1
无健全的服务制度,服务质量差,未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有关的技术问题,未在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支持
《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80-2006
5
2
未依法与设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只重经济效益,造成职工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较差,引起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80-2006
5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
评价
指标
标准
分
序号
不良行为内容
评价依据
扣
分
得
分
一票否决
100
1
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00
2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00
3
未参加信用评价或信用评价不合格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八条,《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100
4
未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或在报送信用档案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七条,《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00
5
为其他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出具伪证、触犯法律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100
6
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群体上访,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00
7
近两年未承揽审查业务,无业绩证明材料
无法进行信用评价
100
1、
资质管理
20
1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10
2
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10
3
施工图审查单位未经年度检验或年度检验不合格从事业务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5
4
施工图审查人员违反规定,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格证书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5
2、
市场行为
20
1
不执行施工图审查收费规定,以低于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0
2
施工图审查未执行回避制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10
3
未经施工图行政性审查合格,未取得技术性审查通知书,擅自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10
3、
质量安全
30
1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
《黑龙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九条
10
2
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0
3
未按照规定的审查时限进行审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0
4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或施工图违反强制性标准未指出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10
4、
内部管理
20
1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0
2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0
3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0
4
注册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注册,超过有效期执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5
5
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注册,未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按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5
6
技术性审查合格后,未及时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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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 勘察 设计 施工图 审查 单位 信用 评价 评分 细则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