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贵州省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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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贵州省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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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贵州省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模板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贵州省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医疗机构):
乙方(中标企业):
丙方(配送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保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贵州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方案》(黔医保发〔2019〕69号)、《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贵州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黔医保发〔2020〕30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2)》等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定义
(1)中选品种:
是指乙方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确定的中选药品,为本协议附表所列示药品。
(2)中选价格:
是指乙方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确定的中选价格,为本协议附表所列示中标价格。
(3)医疗机构:
是指贵州省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五医院和武警总队医院等凡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4)生产企业:
是指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确定的贵州省中选药品生产企业。
(5)配送企业:
是具有药品配送资格,在本协议中受乙方委托,为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配送药品的经营企业。
(6)采购平台:
是指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
2.采购周期
中选结果于2020年4月15日起在我省执行,采购周期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结果为依据,原则上中选企业为1-3家的,采购周期1-3年,视实际情况可延长一年。
若提前完成当年采购量,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2.规格包装
乙方、丙方交付中选药品的规格包装应与“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规格包装相一致。
4.有效期
除非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对有效期另有规定,医疗机构收到药品的时间距离药品的有效期截止日原则上不得少于9个月。
5.专利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在使用中选品种时,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权益,也不会受到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起诉,否则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若甲方因此被索赔或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最终责任。
6.乙方、丙方的承诺与保证
(1)响应、满足《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2)》的全部要求。
(2)除非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7.订购
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按照三方协议对中选品种全部实行网上采购,不得通过其他形式其他渠道采购。
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在乙方、丙方均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必须足量采购本协议项下的中选品种,确保在1个完整的采购周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
在此基础上,各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时,采购省平台上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但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的采购量。
8.配送
(1)乙方、丙方保证中选品种包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法规规章及货物运输要求。
(2)丙方保证以符合GSP规范及中选品种特性的物流配送方式进行运输,并保证就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品丢失、及因包装或运输不善等原因导致货品损坏或变质等承担全部责任。
(3)丙方负责对甲方所需的货品直接进行配送。
甲方发送的一般订单,乙方应在发送当日回复,并在订单发送时间起48小时内完成配送;紧急订单,交通便利的应在订单发送时间起24小时内回复并完成配送,交通偏远不便的在订单发送时间起48小时内回复并完成配送。
(4)丙方承诺按时、足量供应合格药品,交货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随货同行单,药检报告等书面文件。
甲方认为有必要的,有权要求丙方就药品供货渠道的合法性进行进一步的说明或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
(5)中选品种交货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运输管理要求及药品储存、包装标准等将中选品种按时发运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收到丙方供货时,应当场清点货品的整体整箱外包装(即大件包装)是否完好牢固,并书面确认供货数量。
医疗机构在接收货品时,发现短少、破损、污染、异形等情形,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有权拒绝接收,丙方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及时更换被拒收的中选品种。
(6)丙方承诺保证药品进货渠道及流通过程符合“两票制”的规定,否则将由丙方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不利后果。
(7)乙方、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根据药品特性所需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过程中损坏或变质,并应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医疗机构指定现场。
否则,对于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乙、丙双方其中之一的过错方承担责任。
而乙、丙双方之间的责任分配应由其自行协商解决,但它们中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此对抗甲方和医疗机构的权利主张。
甲方一旦验收合格入库则需按药品储藏条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管理要求对货物进行管理并承担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
(8)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
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本协议约定的要求,以及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提出的其他要求等。
9.伴随服务
乙方、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和协议中规定乙方、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外承担以下伴随服务:
(1)丙方承担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丙方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3)交付冷藏药品的,按照中选品种的实际需要提供冷藏保温储存设备,冷藏保温存储设备由乙方提供给丙方,丙方配送冷藏药品时提供给甲方。
10.结算
(1)甲方是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采购量的货款结算要求从收货验收合格并收到药品发票之日起,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2)甲方向丙方预付后2个工作日内须将支付凭证上传至采购平台。
丙方在收到预付药款2个工作日内须将收款凭证上传至采购平台。
(3)乙方向丙方供货后2个工作日内须将供货凭证、出库单、发票、药检报告等资料上传至采购平台;丙方应在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收货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将配送货单据上传至采购平台。
(4)一旦甲方向丙方完成了相应款项的承付,即视为甲方完成了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付款义务,乙方无权就此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5)丙方必须向甲方按实际发货数量、成交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帐,并在与甲方交验合格后5个工作日将配送药品相对应的发票送至甲方。
(6)丙方不承担甲方未按协议要求30天付款而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11.退换货
(1)若因中选品种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医疗机构退货的情况,乙方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无条件且及时退换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用),而且由此所导致的所有纠纷、赔偿及其他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甲方或医疗机构因此被索赔或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最终责任。
具体补偿方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2)乙方供货需符合质量验收的标准,乙方应向丙方提供新批号远效期的中选品种,中选品种的剩余有效期最少不得低于10个月。
低于10个月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采购后丙方可以收货。
(3)质量检验按照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的要求由甲方负责进行,费用由乙方直接向甲方承担,丙方不得代收或自行向乙方收取。
(4)医疗机构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协议要求或质量要求的,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接受。
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
医疗机构对药品验货并予以确认的行为,并不影响甲方或医疗机构依据前款约定通知乙方对药品质量进行检验的权利。
(5)若遇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中选品种在甲方或丙方进行药品质量抽样检查,抽样药品的样品及在检查和复检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可通过向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补货或退(补)款等形式实现,因中选品种检验不合格所发生的所有相关罚款及所有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甲方及乙方因此而承担的任何款项、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最终责任。
(6)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具有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需在3日内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有权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在候选中选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并对涉及相关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上述决定必须事先告知并接受书面申诉。
14.履约延误
(1)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2)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如果乙方、丙方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同意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3)如丙方、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承担误期赔偿费或终止协议等违约责任。
15.误期赔偿
(1)除本协议条款第14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方、丙方没有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则甲方所代
表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承担延误的批次订单金额万分之五的误期赔偿费。
以下两种情形不做误期赔偿:
乙方或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时配送的申请经得甲方同意的;甲方未按协议付款天数付款。
(2)乙方、丙方在支付误期赔偿费后,如协议未被终止,则乙方、丙方还应当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应尽的各项义务。
16.不可抗力
(1)协议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协议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协议当事人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协议当事人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疫情;
②国家及省市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调整;
③甲、乙、丙三方商定的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协议当事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有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
除其他各方当事人另行要求外,协议当事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甲、乙、丙三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的法律文件。
18.争议的解决
甲方有权督促乙方、丙方严格履行协议义务,并追究乙方、丙方的违约责任。
因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照有关法律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19.协议的终止
(1)在下述情况下,甲方可通过发出书面通知书的方式,部分或全部终止协议,且该终止协议的行为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①如果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未能在协议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②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发生任何违约行为且甲方认为其采取的补救措施无效或不及时的情况;
③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丧失必要的经营资质,不能再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情况;
④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侵害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保护期或商业秘密的情况;
⑤甲方认定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⑥甲方认为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的情形。
(2)如果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破产或丧失履行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的方式,提出终止协议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该终止协议的行为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3)在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下,甲、乙、丙三方可根据情况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4)协议终止前约定履行但尚未履行的部分(如退换货、货款结算等),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应继续履行至结束。
20.协议修改与补充
(1)本协议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如有变化或修改,甲、乙、丙三方可根据需要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如协议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甲方可以提出申请追加采购数量,并另行签订三方补充协议,乙方、丙方原则上不得拒绝。
21.其他
(1)适用法律:
本协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
(2)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主导语言: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签章日期: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签章日期:
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签章日期:
年月日
附表1:
(如表格容纳不完填写品种可按此模板复制填写完毕,加盖甲乙丙三方公章确认)
中选药品目录
药品通用名
规格包装
计价单位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中选价格(含税)(元)
协议采购量
合计金额
总计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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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组织 药品 集中 采购 使用 贵州省 中选 品种 购销 协议 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