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缺陷移交标准及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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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缺陷移交标准及考核办法
江西抚州供电公司
输变电工程施工验收缺陷考核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等条例和规定,为了加强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输变电工程建设质量,认真做好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努力实现基建为生产服务的理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110千伏及以上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输变电工程。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编制依据如下(不仅限于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
程部分2006年版(建标〔2006〕102)号,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建标〔2002〕21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建标〔2000〕40号)
4、《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DL/T782-2001)
5、《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5092-1999)
6、《11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DL/T5168-2002)
7、《110kV~500kV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GBJ50233-2005)
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0-2006)(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GB50168-2006)(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程》
(GB50169-2006)(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程》
(GB50170-2006)(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96)
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
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
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16、《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50233-1996)
1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258-96)
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
1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7-90)
2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90)
2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6-90)
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
验收规范》(GB50171-92)
2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2-92)
2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
2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DL/T5161.1-5161.17-2002)
26、《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
27、《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
(国家电网生技[2005]400号)
28、《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继电保护专业重点实施要求(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发布,调继[2005]222号)
29、《华中电网有限公司预防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发布,华中电网安[2006]284号)
30、《江西电网继电保护(典型)反事故措施》
31、《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2006)
32、《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995-2006)
33、国家电网公司《线路保护及辅助装置标准化设计规程》(Q/GDW161-2007)
34、国家电网公司《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和母线保护及辅助装置标准化设计规范》(Q/GDW175-2008)
35、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关于转发《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规定》的通知”(工建质〔2004〕202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规定》的通知”电建质监〔2004〕18号)
36、《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5年版)》(国家电网基建[2005]255号)
37、《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8版)》
(国家电网基建[2008]288号)
38、《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电网基建[2006]699号)
39、《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6]674号)
40、《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工艺示范手册》(变电站工程分册土建部分、变电站工程分册电气部分、送电工程分册)
41、《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标准化施工手册》(变电站工程分册、送电工程分册)
42、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利用数码照片资料加强输变电工程安全质量过程控制的通知》(基建安全[2007]25号)
43、《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25号)
44、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110kV~1000kV变电(换流)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Q/GDW183-2008)
45、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110kV~1000kV变电(换流)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统一表式》等3类表式的通知”(基建质量[2008]75号)
第三章:
验收缺陷考核办法要求
第四条变电站建筑工程
(一)建筑物无沉降超标、裂缝、漏水、渗水等缺陷,墙面、楼面、地面平整、线缝平直;屋面防水层施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窗户和墙面无渗漏和积水;基础和构支架轴线偏差在允许范围内;所区上下水通畅,试验合格无渗漏;所区道路平整,无裂缝、脱皮、起砂现象,道牙完整无破损;场地铺设碎石的,地面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所区排水通畅无积水,所外给排水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二)设备及构支架基础表面平整;电缆沟顺直、盖板平整无裂纹,沟内无积水;钢构架焊接或连接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镀锌或喷涂均匀。
(三)建筑电气:
室内外照明及管线、照明、配电盘等埋设、安装符合设计要求;风机、空调设备符合要求,调试、试验合格;火灾报警、消防系统,符合设计要求,调试、试验合格,工作状态良好,与消防系统的联动可靠。
(四)全站建筑工程外露不进行装饰的部分,如设备基础、构支架基础、电缆沟等,必须采用清水混凝土工艺,不得进行粉刷或装饰。
第五条变电站设备安装工程
(一)主变、电抗器、断路器、组合电器、互感器、避雷器、隔离开关、电容器、滤波器、接地等装置、设备安装符合验收规程要求,技术指标满足设计要求,符合制造厂家的产品技术指标或有关合同规定,设备动作灵活正确、可靠,接触良好,指示正确,电气、机械闭锁可靠,所有密封件密封良好,瓷瓶、瓷件无损伤、裂纹;支柱瓷瓶探伤合格。
(二)主地网接地装置截面、焊接搭接截面、埋设深度、防腐处理、接地极数量等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及施工工艺标准要求,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设备及构支架接地位置规范、统一、正确。
(三)盘柜安装排列整齐,盘面垂直度、平整度和盘间间隙符合规范要求,固定牢靠;柜体和底座接地符合要求,盘柜内接线整齐,电气元件标识正确、齐全、清晰。
(四)母线、导线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工艺整齐美观。
(五)所有设备和构支架金属部分无锈蚀,紧固件无松动、紧固力矩符合规范要求,无锈蚀现象。
(六)充油设备无渗漏,油位正常;充气设备泄漏不超标;设备的监视表计通过校验(或比对试验)并合格。
(七)设备和端子箱油漆无脱落、皱纹、流痕等缺陷。
第六条变电站电缆工程
电缆护管敷设牢固、整齐,接地和防腐符合规范要求;电缆排放整齐,层次分明,弯曲方向一致,电缆固定牢靠,标识正确、齐全、清晰,符合规范要求。
第七条变电站继电保护和综合自动化工程
(一)继电保护、自动装置、防误装置、交流、直流系统等设备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合同规定和制造厂家产品技术指标。
(二)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远动装置、通讯设备、调度数据网设备、二次安防设备、图形监控系统设备等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符合规范或合同规定。
(三)二次接线整齐、美观,线帽、电缆标牌齐全、清晰、准确。
电缆铠甲层、屏蔽层接地牢固可靠,并符合反措要求;二次接地、屏柜接地符合设计及反措要求。
备用芯标识齐全、端头封闭美观。
第八条输电线路工程
(一)土石方工程
1、线路路径复测,应认真核实设计路径,及时发现与现场的符合性,确保正常施工。
2、各类基础分坑,应注意尽量保持原状土施工,设计应采用全方位高低腿,减少施工基面开挖。
(二)基础工程
1、基础开挖、地基处理、混凝土强度、钢筋和地脚螺栓规格、导线压接等符合设计要求,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齐全、规范;基础偏差应控制在规程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基础混凝土表面平整,混凝土保护帽平整;回填土防沉层整齐、规范,工程移交时坑口回填土不应低于地面;接地引下线服贴、无锈蚀。
2、拉线与拉线棒成一直线,采用契形线夹其尾线露出长度为300~500毫米,并与本线扎牢或压牢;同组拉线使用两个线夹,线夹尾端的方向应统一。
(三)铁塔组立工程
1、铁塔螺栓匹配使用,螺栓与构件面接触紧密,螺栓的穿向符合规范要求,螺栓强度等级字迹清晰并符合规范要求。
防卸、防松装置安装规范,脚钉规格符合要求,无变形,安装整齐。
2、塔材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弯曲度不超过长度的2‰,各相邻节点间主材弯曲度不超过长度的1/750。
塔材表面麻面面积不超过钢材表面总面积(内外侧)的10%,塔材表面无锈蚀。
(四)架线工程
1、引流线呈近似悬链线状自然下垂,引流板应涂导电脂。
铝包带应紧密缠绕并露出线夹口10毫米,其缠绕方向与外层铝股绞制方向一致,端头应回夹于线夹内并压住。
光缆引下线整齐,防振锤及阻尼线无移动、扭转现象,并与地面垂直。
2、绝缘子串(片)型号、规格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无破损,清洁无污染。
3、导线相间或两避雷线间,弧垂允许偏差:
110千伏为+5%,-2.5%;220千伏及以上为±2.5%。
各相间弧垂偏差,110千伏为200毫米,220千伏及以上为300毫米。
相分裂导线同子导线的弧垂偏差,无间隔棒双分裂导线为0~100毫米,有间隔棒时为80毫米(220千伏)或50毫米(330~500千伏)
(五)接地工程
1、接地体的规格及埋设深度不应小于设计规定,接地装置焊接符合规范要求。
2、接地装置与杆塔的连接应可靠,接地引下线与杆塔连接应接触良好,与基础表面伏贴。
(六)防护工程
1、基础护坡或堡坎应牢固可靠、整齐。
2、排水沟、挡土墙符合设计要求。
3、线路通道障碍及通信保护处理,应符合设计、合同要求,符合江西省电力公司《110~500kV输电工程架空线路高跨树木若干规定的通知》(赣电生〔2007〕190号)。
4、塔腿不等高接地体连接,应有防护措施。
5、线路警示牌、杆号牌、回路标志、相位标志齐全,悬挂牢固。
第九条对有关单位的要求
一、变电站工程
(一)设计单位
1、在工程设计阶段,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输
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两型一化”
和“三通一标”规定及国家现行设计规程、规范,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公司颁发的各类反事故措施,按时完成工程设计任务,不应存在设计缺陷。
2、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合同规定派驻工地设计代表,并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3、严格执行省公司的设计变更和设计考核办法,对于由设计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设计考核办法予以处罚。
(二)施工单位
1、应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单,全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2、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并在施工过程认真贯彻执行和完成检查签证工作,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符合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电气一次安装工程,应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DL/T5161.1-5161.17-200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规定,完成安装和质量验评工作;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及有关反措要求,完成工程交接试验工作。
4、电气二次,应按照《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2006)及有关反措要求,完成工程调试和质量验评工作,并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5、土建工程,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110kV~1000kV变电(换流)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Q/GDW183-2008)和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关于转发《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规定》的通知”(工建质〔2004〕202号)及有关反措要求,完成土建工程施工和质量验评工作。
6、严格执行省公司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对于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7、工程质量经监理检查、验收签证,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合格率必须100%,安装、调试单位工程优良率≥90%,建筑工程优良率≥85%(创优工程,安装、调试单位工程和建筑工程优良率必须100%)。
8、工程建设关键工序(土建、电气设备安装、系统调试)完工或工程竣工后,在施工单位完成三级自检后,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监理单位完成竣工预验收,并经施工单位完成消缺后,报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并经施工单位完成消缺后,由建设单位通知质量监督单位进行投运前的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单位完成投运前的质量监督检查,并经施工单位完成消缺及运行单位签证后,达到移交标准要求,工程具备启动条件。
9、竣工验收时,提供完整、齐全、准确的安装调试报告或记录。
(三)监理单位
1、应严格执行监理规范、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规定,认真做好工程的旁站监理计划和安全、质量旁站监理工作,并认真、规范填写旁站监理记录。
2、对于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分,要严格、及时、规范履行验收、签证手续,未经过验收的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分,不得隐蔽。
3、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对于由监理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4、应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施工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及厂家说明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和质量验评、签证工作,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负责。
(四)运行单位
1、运行单位应全过程参与工程建设,从变电站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会检至设备技术协议书审查、签订,运行单位派人参与,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施工过程中,运行单位要参加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把一些问题消灭在相关验收过程中,统一认识,及时消缺,减少竣工验收时存在大的返工返修,真正做到移交时无缺陷,达到移交标准。
3、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单位全力支持、配合运行单位工作。
二、线路工程
(一)设计单位
1、在工程设计阶段,应按照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输
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两型三新”
和“三通一标”规定及国家现行设计规程、规范,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公司颁发的各类反事故措施,符合江西省电力公司《110~500kV输电工程架空线路高跨树木若干规定的通知》(赣电生〔2007〕190号),按时完成工程设计任务,不应存在设计缺陷。
2、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合同规定派驻工地设计代表,并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3、严格执行省公司的设计变更工地和设计考核办法,对于由设计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设计考核办法予以处罚。
(二)施工单位
1、应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单,全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2、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并在施工过程认真贯彻执行和完成检查签证工作,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符合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应按照《110kV~500kV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GBJ50233-2005)、《11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DL/T5168-2002)、《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和江西省电力公司《110~500kV输电工程架空线路高跨树木若干规定的通知》(赣电生〔2007〕190号),及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反事故措施要求,全部完成工程施工和质量验评工作,并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4、严格执行省公司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对于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5、工程质量经监理检查、验收签证,单元、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合格率必须100%,单位工程优良率100%。
6、工程建设关键工序(基础、杆塔组立、放紧线施工)完工或工程竣工后,在施工单位完成三级自检后,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监理单位完成竣工预验收,并经施工单位完成消缺后,报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并经施工单位完成消缺后,由建设单位通知质量监督单位进行投运前的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单位完成投运前的质量监督检查,并经施工单位完成消缺及运行单位签证后,达到移交标准,工程具备启动条件。
(三)监理单位
1、应严格执行监理规范、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规定,认真做好工程的旁站监理计划和安全、质量旁站监理工作,并认真、规范填写旁站监理记录。
2、对于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分,要严格、及时、规范履行验收、签证手续,未经过验收的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分,不得隐蔽。
3、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对于由监理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4、应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施工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及厂家说明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和质量验评、签证工作,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负责。
(四)运行单位
1、运行单位应全过程参与工程建设,从变电站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会检至设备技术协议书审查、签订,运行单位派人参与,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施工过程中,运行单位要参加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把一些问题消灭在相关验收过程中,统一认识,及时消缺,减少竣工验收时存在大的返工返修,真正做到移交时无缺陷,达到移交标准。
3、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单位全力支持、配合运行单位工作。
第四章验收缺陷考核办法
第十条考核范围:
在工程关键工序完成中间验收或竣工验收时,经施工单位三级检查验收后,监理单位预验收中,发现的缺陷;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中发现的缺陷。
上述缺陷均按照以下标准扣罚相应的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由监理单位预验收中,发现的缺陷,每条扣罚施工单位100元;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中发现的缺陷,每条扣罚施工单位100元、扣罚监理单位50元。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每条扣罚施工单位1000元,监理500元。
第十二条对于由设计原因造成的缺陷,按照缺陷影响工程质量的程度予以处罚;一般缺陷,每条扣罚设计单位50元;永久缺陷,每条扣罚设计单位5000元。
第十三条对于由施工原因造成的缺陷,一般缺陷,每条扣罚施工单位100元;永久缺陷,每条扣罚施工单位10000元。
第十六条关于一般缺陷和永久缺陷的界定:
一般缺陷,指由于施工过程遗漏或未完成的项目,消缺完成后,外观无影响的缺陷。
永久缺陷,指由于施工过程遗漏或施工不到位,事后无法消除的消缺,但不影响安全或运行的缺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由于设计、施工等单位各自原因造成的无法消除的永久性缺陷,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将向省公司专题汇报,要求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6]674号)规定予以处罚,并停止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一次投标资格。
第十八条本移交缺陷考核办法由抚州供电公司基建(规划投资)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移交缺陷考核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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