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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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受理工作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施。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国发[2005]40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23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2005]2743号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8年7月30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8]37号
3许可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a)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
1)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复二重线材轧机;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20吨(含)以下转炉、20吨(含)以下电炉、复二重线材轧机、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小型轧机、三辊式型线材轧机。
2)限制类:
2003年12月23日之后不得新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含钢坯)、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有炼钢工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有炼钢工艺);2004年7月16日之后不得新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不含钢坯)、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无炼钢工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无炼钢工艺)。
b)《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年版)》(京发改[2005]2743号):
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建钢铁生产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
3.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申请要求
4.1申请人资格
4.1.1申请人主体条件
a)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
b)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1.2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1.3申请人应是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具体产品见表4.1.1)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4.1.4申请人应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a)对生产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淘汰类见表4.1.1),不得提交办证申请。
b)对投资建设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的(限制类见表4.1.1),不得提交办证申请。
但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能提供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可以提交办证申请:
1)企业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前(按表4.1.1中对应的限制日期前)建设的生产项目,现提出办证申请的企业;或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请期满换证的企业;
2)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3)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4)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5)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c)对《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所列的核准类,申请人能提供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可以提交办证申请。
4.1.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发证产品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牌号
备注
产业政策淘汰类
产业政策限制类
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
普通热轧钢筋
HRB335、HRB335E
适用单独的炼钢企业
复二重线材轧机;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20吨(含)以下转炉、20吨(含)以下电炉、复二重线材轧机、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小型轧机、三辊式型线材轧机。
1、2003年12月23日之后不得新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含钢坯)、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有炼钢工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有炼钢工艺);
2、2004年7月16日之后不得新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不含钢坯)、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无炼钢工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无炼钢工艺)
HRB400、HRB400E
HRB500、HRB500E
细晶粒热轧钢筋
HRBF335、HRBF335E
HRBF400、HRBF400E
HRBF500、HRBF500E
热轧光圆钢筋
HPB235
HPB300
余热处理钢筋
KL400
2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
普通热轧钢筋
HRB335、HRB335E
适用有炼钢、轧钢企业
HRB400、HRB400E
HRB500、HRB500E
细晶粒热轧钢筋
HRBF335、HRBF335E
HRBF400、HRBF400E
HRBF500、HRBF500E
热轧光圆钢筋
HPB235
HPB300
余热处理钢筋
KL400
3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
普通热轧钢筋
HRB335、HRB335E
适用单独的轧钢企业
HRB400、HRB400E
HRB500、HRB500E
细晶粒热轧钢筋
HRBF335、HRBF335E
HRBF400、HRBF400E
HRBF500、HRBF500E
热轧光圆钢筋
HPB235
HPB300
余热处理钢筋
KL400
4.2申请人责任
a)申请人应理解掌握《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8]37号的规定要求;应按《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要点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在网上可浏览或下载。
b)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c)申请人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上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d)网上打印的申请书用A4复印纸。
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与表4.1.1中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一致。
e)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为您开出的受理通知书上。
f)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4.3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3.1新办(见表4.3.1)
申请人首次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4.3.2变更:
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4.3.2.1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见表4.3.2.1)。
---如迁址;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增加生产地、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重新设立企业。
4.3.2.2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见表4.3.2.2)
4.3.3补领证书(见表4.3.3)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
4.3.4期满换证(见表4.3.4)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
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重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
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
4.3.5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4.3.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
表4.3.1新办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份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
5
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证明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证明性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6
合法的用地手续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凭方土地使用证和租凭合同。
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份
原件
(1)所属单位分别填写
(2)填写要求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要求,其中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表不填;
(3)申请书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所属单位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2
所属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所属单位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
4
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
3份
原件
证明内容包括:
(1)所属单位是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或生产基地;
(2)集团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证明应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集团公司公章。
5
环保部门发放的所属单位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证明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若集团公司达标排放证明性文件未涵盖所属单位,或集团公司为管理型不需提供集团公司环保证明的,所属单位须提供:
(1)证明性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6
所属单位合法的用地手续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所属单位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凭方土地使用证和租凭合同。
*
申请人申请的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还应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产业政策提交材料受理工作标准》中表4.1要求提交材料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表4.3.2.1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3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与企业实际变更的内容一致,表述尽量仔细全面。
如迁址迁到何地;新增产品的单元名称、产品品种;新增或变化的设备、工装、检测仪器的名称;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司、分公司)名称;取证方式由谁变更为谁;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名称等的变化内容;
(4)申请表的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生产许可证
1套
原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套
复印件
5*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3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
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6*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
7
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证明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明性文件的内容因覆盖变更内容;
(2)应在有效期内。
8
合法的用地手续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凭方土地使用证和租凭合同。
9*
按变更内容提供证明/说明性材料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1)涉及产业政策的,应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产业政策提交材料受理工作标准》第4条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应事项补交材料;
(2)迁址的提交原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3)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司、分公司)的应按表4.3.1中“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还应提交的材料”的要求提交材料;
(4)取证方式变更的,应提交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营业执照。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表4.3.2.2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份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原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4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
生产许可证
1套
原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1套
复印件
6*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
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7
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证明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证明性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企业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此证明。
9*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因政府的规划,企业所在地的区域名称变化的须提交此证明。
10
合法的用地手续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凭方土地使用证和租凭合同。
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申请方式申请的,仅集团公司名称变更的,只提交上述材料;仅所属单位名称变更的,只提交以下材料;集团公司名称和所属单位名称同时变更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份
原件
(1)所属单位分别填写
(2)填写要求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的要求;
(3)申请书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所属单位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2
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所属单位企业原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2份
复印件
(1)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4
生产许可证
1套
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集团公司证书及名称变更的所属单位副本;
1套
复印件
5*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
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6
环保部门发放的所属单位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证明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若集团公司达标排放证明性文件未涵盖所属单位,或集团公司为管理型不需提供集团公司环保证明的,所属单位须提供:
(1)证明性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7*
所属单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企业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此证明。
8*
所属单位的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因政府的规划,企业所在地的区域名称变化的须提交此证明。
9
所属单位合法的用地手续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所属单位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凭方土地使用证和租凭合同。
备注
2、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表4.3.3补领证书(企业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坏无法辨认的)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证书申请书
2份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与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一致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
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4.3.4期满换证
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从新办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申请表
3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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