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买卖双方权利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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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买卖双方权利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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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节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一、卖方主要义务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对于货物销售合同的卖方而言,交付货物和移交货物单据是其最基本的合同义务。
(一)交付货物:
转移货物的占有权
1.交付货物的地点(CISG第31条):
(1)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的,在该地点交货
(2)卖方无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的,其交货义务如下:
A.涉及运输时,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
B.不涉及货物运输:
货物所在地交付货物
(特定货物存货地,货物待制造地或待生产地)
C.卖方营业地交付货物
CISG第31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2.涉及运输时卖方的义务(CISG第32条)
(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3.交货时间(CISG第33条)
a.如果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或者,虽合同未明确规定交货日期,但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卖方就应当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为交货期,那么,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以外,卖方就应在该段时间内的任何时候交货;
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二)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CISG第34条)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1.交单的意义:
买方提货、索赔、转售货物的依据
2.交单的种类:
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
(三)转移对货物的所有权(CISG第4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卖方对货物的担保(CISG第35--43条)
1.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第35、36条)
CISG35[卖方交付货物的标准]: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1)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方面必须与合同相符,即合同标准。
无合同标准时,采用公约标准
(2)符合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3)符合订立合同时买方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但有两个除外。
(4)货物的质量与样品相符;
(5)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包装,无通用方式时按照安全方式包装。
2.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时间
CISG36条
(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
(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
3.提前交货时卖方对不符货物的修补权利
CISG37条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作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4.买方有权检验货物,以确定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
(CISG第38-40条)
公约第38条规定了买方检验货物的规则: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发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第三十九条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第四十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指的是卖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没有告知买方的一些事实,则卖方无权援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5.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CISG第41-43条)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的内涵:
A.卖方保证有权出售货物
B.卖方保证出售货物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任何权利
C.卖方保证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货物向买方提出请求
卖方物权担保的分类:
a.物权方面的担保
b.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担保
(1)货物物权担保:
所有权、抵押权等
CISG41: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按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2)货物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担保:
专利权、商标权等
卖方保证:
第三方不能向买方针对货物提出任何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要求。
如果第三方提出了上述权利或要求,卖方向买方负责。
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应具备的条件:
A.卖方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权利或要求。
B.根据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道的转售国、使用国或买方营业地法律提出
CISG42: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
(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卖方不担保的第三方权利或要求:
A.订立合同时买方已经知道的第三人权利或要求
B.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而引起的第三人权利或要求
C.买方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后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3)卖方不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A.买方明知货物存在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仍同意接收货物
B.买方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后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CISG43:
(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了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2)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就无权援引上一款的规定。
1.1998年8月份,营业地位于北京的中国A公司(卖方)与营业地位于开罗的埃及B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出口设备的合同(该设备所含技术已在中国获得专利权)。
8月底,中国A公司依约如期将该设备运交埃及B公司。
9月份,因营业地位于大马士革的叙利亚C公司急需该设备,埃及B公司随后将该设备转售给叙利亚C公司。
对这项交易,中国A公司毫无所知。
由于该设备所含同一技术已被他人在叙利亚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
于是,在叙利亚C公司从埃及B公司收到该设备后不久,叙利亚专利权人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将中国A公司列为被申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提示:
a、上述合同均无法律选择条款;
b、中国、埃及和叙利亚均为CISG的缔约国
问题:
1)我国经贸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此案?
为什么?
2)如叙利亚C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A公司能否进行实体上的免责
2.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机床一批。
法商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
法院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双找我方索赔。
问:
试分析,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3、中国渔夫渔具有限公司向美国某销售商出口一批“渔夫”牌钓鱼用具,当美国销售商在美国出售这种产品时,当地一家生产水上运动器材的公司H提出“渔夫”是他们公司多年使用的注册商标,要求美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并声称如不停止销售,将向美当地法院提起商标权侵权诉讼。
销售商认为钓鱼用具和水上运动器材部属于同类货物,自己销售的产品没有侵权继续产品的销售。
H公司在一段时间后向法院起诉。
此时,美销售公司传真中国公司,由于遭到侵权诉讼,要求宣告合同无效退回全部货物。
■请问中国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理由有哪一些?
■4、中国A公司从美国E公司进口旧箱板纸用于回收造纸,A公司是大型造纸厂,合同订立时,A向E表明进口的旧箱板纸用语造纸,但双方在合同中只写明“旧箱板纸500吨,1200/吨,CIF上海”,没有规定具体的箱板纸品质。
当货物运抵中国港口时,买方A委托检验部门检验发现卖方发运的是毫无用处的废旧纸张。
A公司向E公司传真指出E公司违反双方的合同规定,应赔偿损失。
E抗辩说合同中没有规定什么品质,只写明旧箱板纸,自己发运的货物属于旧箱板纸,已经履行了合同。
5、中国A公司与荷兰B公司于2005年9月20日签订合同,合同规定,中国A向荷兰B提供半自动车床35台,用于精密仪器的加工,合同中规定荷兰B收到货物后将转口美国和加拿大。
2006年1月10日,货到阿姆斯特丹,B公司验收后向A支付了全部货款。
并将货物转运至美国和加拿大。
在车床使用中,C公司发现该批车床是仿冒C在美国注册登记的专利制造的,属于侵犯知识产权。
C向法院起诉并要求荷兰B公司赔偿其损失16.5万美元。
美法院判定荷兰B承担侵权责任,B向C赔偿后向A提出赔偿要求,双方发生争议。
本案该如何处理?
二、买方主要义务
CISG53: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作为货物销售合同的买方其基本的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与公约的规定支付货物的价款和收取货物。
(一)支付价款
1.买方有义务履行付款的预备步骤
CISG54:
买方支付货物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付价款。
2.支付价款
CISG55:
如果合同已有效的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3.付款地点
CISG57: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
(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
(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
4.付款时间
CISG59:
买方必须按合同和本公约规定的日期或从合同和本公约可以确定的日期支付价款,而无需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办理任何手续
公约第58条对买方的付款时间规定了3条规则即:
第一,如果按照合同的规定,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的时间内付款,那么,买方就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付款。
卖方可以将买方的付款作为其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第二,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买方付款后,才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第三,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交货或付款程序相抵触。
买方对货物的检验
CISG38: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的目的地后进行。
问题:
1、如何理解“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
2、在新的目的地检验货物应具备什么条件?
买方的索赔通知
CISG39: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无论任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非善意的卖方
CISG40: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指的是卖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没有告知买方的一些事实,则卖方无权援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案例:
日本甲公司向香港乙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乙公司又把该批货物转手卖给泰国丙公司。
电视机运到香港后,乙公司发现电视机质量有点问题,但急于向丙公司交货,就把电视机转船运往泰国。
丙公司发现电视机的质量不符后,将电视机退回给香港乙公司,乙公司又把电视机退给日本甲公司,遭到甲公司的拒绝,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争议。
(二)接收货物
CISG60:
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
(a)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够交付货物;和(b)接收货物。
接收货物与接受货物
接收货物:
货物占有权的转移;接收货物后拥有退货权
接受货物: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接受货物后丧失退货权
案例:
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公司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
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
问:
我国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四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货物买卖的实质:
所有权的买卖
各国国内法对所有权的规定:
合同成立时所有权转移
货物被特定化时所有权转移
交付货物时所有权转移
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时所有权转移
CISG对货物所有权的规定
CISG第4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CISG第30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案例1
一FOB合同规定:
买方预付货款后卖方交付货物。
买方按规定预付货款,并指定船舶到达装运港,正待接收货物时,卖方宣布破产。
工作人员前来码头欲将货物出售以偿还卖方债务,买方以货款已付、所有权已转移为由,阻止工作人员出售货物,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
如果你是买方,从本案中得到什么启示?
案例2
一电视机厂家和一个商场签定出售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商场出售一半电视机后再付款。
但商场刚刚出售几台电视机就宣告破产。
破产工作人员要出售电视遭到电视机厂家的反对,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
如果你是卖方,从本案得到什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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