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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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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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
电梯设备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根据郸城豫府花园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1.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
2.设备型号、数量及价格
设备号
产品
名称
型号规格
层/站/门
设备单价
(万元/台)
数量(台)
设备价小计
(万元)
(800/1.0)
合计
设备总价合计(大写):
元整(¥元)
注:
1、本合同设备总价已包括电梯设备销售额及其应缴纳的增值税。
1.1设备发票类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
1.2甲方应在合同签约时向乙方提供开户银行、账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另提供税务登记证,乙方在收到上述资料及合同的全部款项后,在一周内向甲方开具发票。
1.3安装工程费不包括在本合同设备价格内,需另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
2、以上电梯设备品牌为品牌。
调试厂检均由乙方负责。
3、产品质量保证
3.1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是现货、全新的(包括零部件),符合国家检测标准或具有中国商检部门合格证明,符合招标货物一览表中要求的规格型号和技术性能(电梯门宽为900mm,标准门套:
首层发纹不锈钢,其它层为喷漆钢板,轿厢载重量为800kg,根据甲方现有井道尺寸,在满足电梯安装条件下轿厢的尺寸应做成最大)。
乙方对设备提供承诺的维修保养期(设备另有超过承诺质保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保养期内非因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设备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
乙方不能修理和不能调换,按不能交货处理。
3.2乙方应随所供设备向甲方交付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及相关的配件和资料,并负责为甲方提供培训、操作等服务。
3.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设备的安装、保养、维修由制造企业负责或其书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否则由于甲方自行安装引起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与乙方无关,并且乙方保留通过诉讼要求甲方甲方赔偿由于自行安装或寻找其他单位安装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的权利。
3.4乙方对电梯设备及设备安装的质量对甲方负责,因设备本身的质量或设备安装不当产生的电梯设备状况不良等情况,导致客户不满意或电梯无法通过当地质监部门验收的,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4、交货期
4.1双方合同签订后定金款到账之日起30内交货,
注:
如主合同及附件签订日期延后,则交货日期相应顺延。
本交货期最晚不得迟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8个月,否则乙方有权就价格重新协商。
4.2交货地点、运输及费用结算方式
4.2.1交货地点:
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豫府花园(甲方工地)
4.2.2运输方式:
汽车运输,运费由乙方承担。
4.3因甲方原因推迟提货30天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台电梯人民币150/天的仓储保管费。
超过60天甲方仍不提货,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5、付款方式
5.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备价的20%(第一期款)作为定金,计人民币(小写):
元整,大写:
元整,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逾期给付的,则合同交货期予以顺延,若合用履行,则定金抵作本合同的货款。
5.2甲方应在本合同产品发货前10个工作日将本合同设备总价的80%(第二期款),计人民币(小写):
元整,大写:
元整,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账户。
同时,乙方向甲方开具合同设备总价5%的银行保函,甲方应在质保期(24个月)满7个工作日内,将银行保函退还乙方。
5.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先提供等额的收据,发货后7个工作日内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6、收货查验
6.1货物到场由甲乙双方和乙方委托的安装公司共同清点货物的箱数,并对包装箱的完好或损坏状态进行验收及确认。
并由乙方委托的安装公司对货物妥善保管(如防潮、防盗等)。
6.2开箱查验:
甲乙双方和乙方委托的安装公司应在安装进场时进行开箱验收(产品合格证书是认定原产地的最终依据),在包装箱完好无损的情况下,箱内货物有缺损由乙方负责补足、修理或更换,如开箱前包装已经损坏,箱内货物有缺损的,或者包装箱数量与根据本合同第6.1条约定清点的数量不一致的,则由乙方承担责任。
7、产品包装
须适合长途运输及合理的多次搬动。
8、合同变更和违约
8.1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在本合同交货日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书面认可。
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乙方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2除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单方违法废止合同的,须向另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20%。
8.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拒付货款的,甲方向乙方偿付设备款总值的20%违约金。
8.4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货款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并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8.5乙方不能按时交付设备或乙方所交付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产地、质量不符合合同和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向甲方偿付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8.6乙方逾期交货或不能按期安装完毕的,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货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延期交房的损失每日1万元。
8.7甲乙双方均不需对因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的违约负责。
8.8不可抗力,是指任何提出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所不能合理控制其在该方没有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况,包括暴风雪、闪电、洪水、台风、火灾、飓风、地震、山崩、战争、封锁、恐怖主义事件、暴乱、动乱、破坏活动或其它类似的自然或社会事件及一方供应商所遭遇的类似事件。
且在该事件发生后,尽管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已采取合理的措施阻止其发生或将事件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但该等事件仍导致该方延迟或中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8.9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甲方或乙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甲方或乙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三十天内提供由当地政府部门或其它权威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
8.10本合同文本不得涂改,若需修改,则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修改意见,并在合同“附件”中注明,且由双方共同签署此附件。
9、其它
9.1甲方将本买卖合同所涉电梯的安装、报检、质保等工作作为买卖交易的附随工作交由乙方完成,甲方同意乙方将安装、报验、质保等工作交由乙方的安装维修分公司完成,并由甲方与乙方签订安装合同,对上述工作进行详细的约定。
安装合同作为本买卖合同的附属合同。
乙方安装维修分公司因履行安装合同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由乙方承担。
甲乙双方及乙方的安装维修分公司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的,由甲乙双方作为合同主体进行协商或诉讼。
9.2本项目验收合格取证后7天内,乙方须向甲方递交由当地技监部门核发的监督检验报告和准用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便甲方存档备案。
9.3本合同未涉及的违约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9.4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则应提交甲方工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9.5本合同文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时起生效。
9.6在甲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电梯设备价款前,电梯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对电梯设备进行变卖、抵押、租赁或其它处置。
10、其它约定
以下无正文.
电梯设备安装合同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的约定,甲方同意乙方或乙方委托的安装公司安装位于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豫府花园的电梯,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并遵照执行。
本合同电梯的安装通过乙方或乙方委托的具有国家认可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乙方对其委托单位的安装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并承担责任。
1.施工范围
从施工现场现状开始至电梯安装结束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止的全部工作,施工中如需相关工种配合由乙方支付配合费。
2设备型号、数量及安装价格
梯
号
型
号
层/站/门
单价
(万元/台)
数量
安装费用小计
(万元)
1
合计:
元整
大写:
元整
3、付款规定
3.1甲方在乙方安装工人进场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安装合同总金额的50%。
计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
3.2电梯安装调试完成,在通过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7天内,甲乙双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甲方按照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剩余50%的安装费,计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乙方收款后7日内给甲方开具全额发票。
4、安装施工期
4.1本合同施工工期为30天,从设备买卖合同签订至安装结束验收合格的工期为60天。
乙方在邀请招标时已经到施工现场进行踏勘,该安装施工的安装条件应以乙方踏勘的施工现场现状为准。
4.2当电梯设备到达安装地点,甲乙双方共同验收。
4.3在电梯进场安装前,乙方应提前15天通知甲方所应做的配合工作,否则,甲方不承担延误工期的责任。
4.4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照双方约定的安装工期计划进行安装、调试,乙方对所造成的延期和和误工不负责任,顺延工期依甲方书面签字为准。
5、电梯安装的相关的工作责任和费用
5.1甲方责任和费用
5.1.1在电梯进场安装后,因甲方原因发生停工,但停工期间的保管责任与甲方无关。
5.1.2机房内每台电梯设备上方至少要有一个吊钩或起重梁;在电梯进场前提供符合电梯规格要求的动力电源(380V三相五线制)和照明电源(220V)至电梯机房电源箱内。
5.1.3负责安装施工期间与其他工程单位交叉作业的协调工作。
5.1.4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之规定,电梯产品未经政府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甲方不可擅自使用。
5.2乙方责任和费用
5.2.1乙方自己提供符合乙方现场安装规范及安全标准要求的脚手架和无脚手架安装平台及辅助材料。
5.2.2在合同约定安装时间前,负责派员前往安装现场进行土建勘测,确认工地安装条件,向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和提出整改要求,与甲方约定具体开工日期。
5.2.3在设备到货后,会同甲方代表根据发运资料共同对设备包装完整性和装箱数量进行清点,如设备发生损坏、配件丢失等,由乙方负责。
5.2.4在正常安装期间,负责保管电梯安装半成品及库房内尚未安装的设备及部件。
5.2.5按照国家电梯安装规范和质量标准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5.2.6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5.2.7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议,配合甲方建筑施工。
5.2.8负责为乙方现场施工人员购买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
5.2.9负责安装完工后土建部分的回填和装修工作。
5.2.10根据政府规定要求向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开工或验收申请。
5.2.11负责安装质量的自检验收,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5.2.12负责由于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二次验收的整改和费用。
5.2.13负责安装期间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5.2.14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5.2.15负责到货时的卸货及到存储地点的搬运。
5.2.16负责安装期间的水电费用。
5.2.17负责安装开工申报、验收费用及监检费用。
6、质量保证
6.1保修期:
自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为期24个月的免费质量保修服务。
6.2在免费保修期间,乙方免费提供正常消耗磨损的电梯零部件(不包括照明灯具和油脂),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甲方承担责任和费用,乙方提供有偿服务。
7、售后服务
乙方按投标文件中售后服务承诺书的约定执行。
8、不可抗力
指任何提出不可抗力事件的乙方所不能合理控制其在该方没有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况,包括暴风雪、闪电、洪水、台风、飓风、地震、山崩、战争、封锁、恐怖主义事件、暴乱、动乱、破坏活动或其他类似的自然或社会事件。
且在该事件发生后,尽管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已采取合理的措施阻止其发生或将事件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但该等事件仍导致该方延迟或中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9、违约条款
9.1乙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完成电梯安装,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计付方法为:
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9.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如甲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时,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付方法为:
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9.3在未得到对方许可的情况下,甲方或乙方均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造成前述事实,则违约方将向另一方支付中途毁约违约金,金额为本合同总价的30%。
10、其他事项
10.1电梯安装完毕后,门洞的大门套安装工作由乙方负责,质量达到质量监督局验收要求。
10.2本合同条款如有更改,须另行签署补充协议附后;任何变更须经双方代表共同签署并盖章。
10.3任何有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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