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知情同意的原则WIPO.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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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知情同意的原则WIPO
WIPO
C
WIPO/GRTKF/IC/9/5
原文:
英文
日期:
2006年1月9日
世 界 知识产权组织
日内瓦
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
政府间委员会
第九届会议
2006年4月24日至28日,日内瓦
保护传统知识:
经修订的目标与原则
秘书处编拟的文件
目 录
一、导 言
二、实质或内容
三、形式或地位
四、程 序
五、结 论
附 件:
保护传统知识经修订的规定草案:
政策目标和核心原则
一、政策目标和说明
二、指导原则和说明
三、实质性条款和说明
一、导 言
1.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依据对现有国家和地区法律机制传统知识保护的一些核心要件和案例研究进行的全面分析,目前正在对国际政策和法律环境进行的调查,以及过去已得到支持的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重要原则和目标,广泛审查了保护传统知识(TK)的法律和政策选项。
2.在第六届会议上,委员会对反映其过去工作(概述如下)的保护传统知识方面的重要原则与目标进行了审查,并决定编写一份关于保护传统知识的政策目标与核心原则的概览性文件。
根据委员会的指示,当时提供了有关材料的草案,供委员会在第七届和第八届会议上审议,具体如下:
(i)WIPO/GRTKF/IC/7/5,提出了目标与原则的初步草案,由委员会在第七届会议上进行了广泛的审查;
(ii)委员会设立了闭会期间提意见程序,并收到众多成员国和委员会观察员发表的大量意见;
(iii)WIPO/GRTKF/IC/8/5,将成员国和委员会观察员发表的意见纳入目标与原则草案中,并由委员会在第八届会议上进行了广泛的审查。
3.文件WIPO/GRTKF/IC/7/5认为,这些目标与原则草案将是“保护传统知识方面可能的实质性要件,至于其在国际、地区和国家各级可能具有的背景和法律地位,目前不作定论,并因此将促成成员国将来对这些问题作出决定”。
文件中的材料,“对委员会而言,从本质上讲并非新材料,只不过是将传统知识保护方面已由委员会广泛讨论的现有法律机制和大量实际经验加以提练和整理而已,而且基本利用了委员会自身的讨论情况和委员会收到的各类材料。
”因此,特借鉴委员会前几届会议大量调查过的处于各经济发展水平的许多地区的国家和社区,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已有报道和文字记录的国家和地区经验,编拟了本文件。
4.本文件中包括以下方面的草案:
(i)政策目标,可以为该保护确定共同的总方向,并提供一以贯之的政策框架;
(ii)总指导原则,可以确保实质性原则一致、平衡、有效;以及
(iii)具体的实质性原则,可以从法律本质上确定保护范围。
5.委员会决定把处理国际层面的工作与其在传统知识保护方面开展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WIPO/GRTKF/IC/8/6和WIPO/GRTKF/IC/6/6这两份互补性文件中列有对委员会工作中的国际层面提出的各种考虑。
该两份文件是作为信息资源提供给委员会的,并与委员会的工作具有潜在的相关性。
例如,WIPO/GRTKF/IC/8/6中提供的信息可能与本目标与原则草案所处的国际背景相关。
具体而言,人们一方面呼吁在传统知识保护领域取得成果,但同时又表示关注,希望这一工作应当补充而不是损害或侵犯其他国际文书或程序所开展的工作。
例如,该文件指出,制止滥用和盗用传统知识的各项措施,以及从整体上对所有传统知识加以保护这一背景下所采取的其他知识产权政策措施,应当具有补充其他相同政策领域中的法律文书和政策手段的作用,举例而言,这些其他文书和手段包括:
依据《生物多样性公约》承认、保存和保护与生物多样性的传统知识,依据粮农组织《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承认农民权利,依据《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保护传统和地方知识,以及人权委员会土著居民工作组等其他论坛所开展的工作。
6.委员会成员普遍支持将WIPO/GRTKF/IC/7/5所载的目标与原则作为继续开展保护传统知识工作的依据。
根据第七届会议上所发表的大量意见,以及委员会众多参与者在委员会设立的闭会期间提意见程序中发表的意见和具体措词建议,随后又编制了该文件的一份经修订的版本。
该经修订的版本已作为WIPO/GRTKF/IC/8/5的附件分发。
7.在委员会第八届会议上,一些代表团支持将经修订的目标与原则作为继续开展工作的依据(当然并不一定意味着该文件就完全合适或本身已完整无缺),而一些代表团却对进一步就这些目标与原则草案中经修订的具体实质性原则进行讨论和磋商表示反对(参见WIPO/GRTKF/IC/8/5附件第三部分)。
关于制定本条款的背景信息
8.目标与原则草案是建立在委员会2001年开始针对保护传统知识方面的要件所开展工作的基础上的。
简言之,这些工作包括:
(a)第二届会议(2001年12月):
由非洲集团、委内瑞拉等代表团提出,并由巴西、厄瓜多尔和埃及代表团附议,要求编制一份关于“建立可能的专门制度的要件”的文件;
(b)第三届会议(2002年6月):
委员会对“用于保护传统知识的专门制度的要件”进行了审议,其中共有8项核心要件。
在这些要件的基础上,挪威代表团建议:
“在审议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的框架时,应利用[《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的模式……为传统知识提供保护”,并“制定一项普遍性国际准则,要求各国必须对传统知识加以保护,以防止不正当的利用行为……,并在国际上协商制定关于如何适用该准则的指导方针”。
委员会决定:
“……兼顾挪威代表团提出的建议,……编制一份该文件经修正的版本……”,并“对能否采用与《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关于反不正当竞争规定相类似的方针,对传统知识加以保护的问题进行讨论”。
委员会请各方就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的内容发表书面意见,并要求根据这些书面意见,编制一份关于传统知识保护的核心要件的一份经修订的文件草案;
(c)第四届会议(2002年12月):
委员会对经修订的核心要件的修订稿进行了审议,该修订稿中已纳入挪威的提案以及委员会成员所发表的评论和意见。
委员会决定将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的这些核心要件纳入一份综合性研究报告中,以争取“对各具体选项进行更具体的分析”;
(d)第五届会议(2003年7月):
委员会对现有的10部传统知识专门保护法进行了审议;同时还听取了一个专家小组介绍关于执行这些法律的国家经验,从而为制定目标与原则草案奠定了基础;
(e)第六届会议(2003年12月):
委员会欢迎非洲集团提出关于“制定一项或多项国际文书的目标、原则和要件”的提案。
会上对“关于保护传统知识方面的10项重要原则与目标”表示支持。
委员会同意制定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第一份政策目标和核心原则概览文件草案”;
(f)第七届会议(2004年11月):
如上所述,委员会根据前五届会议上提出的提案、进行的讨论和各文件中载述的处理方式,对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目标与原则草案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一致认为,该草案应当成为编制目标与原则进一步草案的依据,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就该草案发表意见……包括具体的措词建议”,从而为编写下一稿草案提供依据。
各方对保护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目标与原则草案发表了大量的评论意见,包括具体的措词建议。
如前所述,这些评论意见已被纳入经修订的条款草案中,并提交第八届会议审议。
9.委员会在第八届会议上认为,委员会就传统知识所开展的程序和工作已得到广泛支持。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而且在委员会根据该议程项目开展未来工作的具体依据上,也没有指明任何具体的方向。
WIPO大会随后于2005年10月同意延长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将现有期限延长至20062007两年期。
10.考虑到委员会已延长期限的任务授权涉及其所开展工作的国际层面,而且不排除取得任何成果的可能性,因此可能需要从三个方面考虑委员会在传统知识方面开展的工作:
(i)任何成果的内容或实质;
(ii)任何成果的形式或法律地位;以及
(iii)为取得任何议定的成果必须开展的磋商及其他工作程序。
现将这三个方面的问题简要介绍如下。
二、实质或内容
11.本文件在附件中全文转录了载于WIPO/GRTKF/IC/8/5附件中的目标与原则草案的最新版本。
鉴于委员会上一届会议的讨论情况,目前尚未作出任何修正或更新。
文件WIPO/GRTKF/IC/7/5和WIPO/GRTKF/IC/8/5全面介绍了这一材料的详情和由来;后一文件尤其介绍了两个版本之间的差异,以及开展提意见程序之后所作的修改。
12.同过去一样,编写该文件,并不意味着已预先确定其地位或法律影响。
然而,该文件的确一如既往地重点提出了国家、地区和国际各级决策者在考虑保护传统知识方面的适当形式和手段时可能需要权衡的具体问题。
因此,相关的国家、地区和国际活动中也都在相应地处理这些目标与原则草案中提出的相同问题。
委员会本身也在多次会议上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审查(例如,参见文件WIPO/GRTKF/IC/2/5、WIPO/GRTKF/IC/3/7、WIPO/GRTKF/IC/3/9、WIPO/GRTKF/IC/4/7、WIPO/GRTKF/IC/4/8、WIPO/GRTKF/IC/5/7、WIPO/GRTKF/IC/5/8和WIPO/GRTKF/IC/6/4)。
反复出现的问题有:
(a)传统知识保护客体的性质,以及可能的说明和定义;
(b)受保护客体的标准;
(c)传统知识的拥有人、传承人或保管人或者受保护的其他受益人的身份;
(d)保护的性质,包括可能需要履行的手续,以及登记及其他形式的正式通知的可能作用;
(e)权利的范围和例外;
(f)保护期限;
(g)政府机构或其他主管单位的作用;
(h)与常规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以及承认农民权利方面的国际和国家法律措施,原生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包括保存、增进和保护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传统知识,及有关获取遗传资源和利益共享方面的法律框架;
(i)过渡措施,保护的追溯力以及公有领域的作用和地位;
(j)国际和区域保护;
(k)对外国权利人或受保护的其他外国受益人的承认。
13.随着其他政策和立法程序继续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已积累了进一步的经验。
当委员会继续对WIPO/GRTKF/IC/8/5中所载的条款草案及任何其他材料草案进行讨论之时,各国家和地区所提供的经验教训和具体政策选项,也许有助于进一步了解这些问题。
关于各国家和地区在传统知识保护方面采用的政策选项和法律机制的具体范围,参见文件WIPO/GRTKF/IC/7/6。
根据委员会第七届会议的请求,目前正在为委员会编制该文件的一份更新版本,即:
文件WIPO/GRTKF/IC/9/INF/5。
这可能会在国家和地区程序是如何落实这些目标与原则,及其为保护传统知识采用哪些具体的政策选项方面,提供进一步的信息。
三、形式或地位
4.期限已得到延长的委员会任务授权并未预先确定委员会工作取得的任何成果可以采用何种形式或具有何种性质,但同时也未排除取得任何成果的可能性。
关于任何成果可能具有的形式或地位问题,委员会在第六届会议上审议的文件WIPO/GRTKF/IC/6/6中提出了如下一些可能的设想:
−制定一项或多项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文书(例如要求缔约方必须在国内法中适用某些规定标准),其中包括单独文书、现有文书的议定书或现有协定的特别协议;
−发表一项声明,阐明核心目标与原则,并规定传统知识持有人的需求和期望为一项政治优先事项(例如:
为可能取得更确切的法律成果而进一步开展下一阶段工作提供政治依据);
−制定其他形式的软法律或不具约束力的文书,例如声明或建议(比如:
建议、鼓励或促请各国在国内法及其他行政和非法律程序和政策中落实某些规定标准);
−制定指导方针或示范法条(例如:
为各国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开展的立法活动之间的合作、交流及相互兼容提供依据);
−对现有法律文书进行权威性或说服性解释(例如:
指导或鼓励对现有义务作出解释,以便加强对传统知识的预期保护,制止盗用和滥用或其他非法行为)。
15.这些选项均在文件WIPO/GRTKF/IC/9/6中进一步加以审议,并在WIPO/GRTKF/IC/6/6中加以更全面的解释。
四、程 序
16.委员会还对商讨和进一步制定材料草案的各种可能性,以及最好应采取哪些程序性步骤等问题,进行了审议。
这些步骤是指除通过认可与会、修改程序和创建自愿基金等方式加强土著和当地社区的参与程度已经采取的步骤之外的步骤。
在第七届会议上,委员会对多种可能性进行了审查,并为进一步制定目标与原则草案设立了闭会期间提意见的程序。
文件WIPO/GRTKF/IC/8/5中提出了一项关于进一步开展闭会期间提意见程序,以“考虑进一步加强委员会,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各附属机构,在直接编制未来草案中的作用”的建议。
17.所讨论的这些可能性中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a)举行专家级或辅助性磋商,例如专门处理某些具体问题,或纯粹从专家的角度编写文件;
(b)同过去一样,开展闭会期间提意见程序;
(c)由各国政府继续与利益攸关者,尤其是传统知识持有人和保管人,进行磋商,并通过区域机构及其他论坛进行磋商;
(d)采取程序性措施,例如在IGC会议开始前举办专家小组会议,由传统和当地社区主持。
18.文件WIPO/GRTKF/IC/9/6对这些可能性的背景作了进一步介绍。
五、结 论
19.本文件简要回顾了委员会从以下三个方面就传统知识开展工作时需要考虑的各种可能性:
(i)其工作的实质或内容;
(ii)其工作取得的任何成果所具有的形式、性质或法律地位;
(iii)为加快取得任何预期成果的进程而需要采用的程序或方法。
对于这些问题,文件WIPO/GRTKF/IC/6/6和WIPO/GRTKF/IC/8/6中已系统地进行了大量审查;审查情况已简要概述在WIPO/GRTKF/IC/9/6中。
对于国际层面工作的性质以及如何加以处理的具体方式问题,WIPO/GRTKF/IC/8/6作了详细的审查。
因此,文件WIPO/GRTKF/IC/6/6、WIPO/GRTKF/IC/8/6和WIPO/GRTKF/IC/9/6可能对委员会审议其在传统知识方面如何开展工作具有普遍性意义。
20.关于传统知识保护的具体内容,本文件附件中转录了正由委员会审议的文件的最新版本,并指出,委员会成员就该文件的相关内容持不同的立场。
另一份文件,WIPO/GRTKF/IC/9/INF/5,为WIPO/GRTKF/IC/7/6的修订版,提供了关于各国家主管单位和地区机构如何落实与附件中所载的目标与原则相关的保护形式的最新材料。
21.请委员会:
(i)对加速其保护传统知识方面的工作进程的各种可能性进行审议,其中包括这一工作可能取得的成果的实质或内容,任何此种成果具有的形式或法律地位,以及为取得任何此种成果需要采用的最佳程序;
(ii)继续就附件中所载的条款草案进行审查和发表评论意见,包括根据不断更新的社区、国家和地区经验来进行审查和发表评论意见;
(iii)根据在已得到延长的委员会任务授权的期限内被认为可能取得的任何成果,考虑应采取什么样的适当程序来修订和更新保护传统知识方面的材料,提交委员会第十届会议;以及
(vi)为如何进一步加强委员会,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各附属机构,在直接编拟本材料的未来草案中的作用提出各种选项。
[后接附件]
保护传统知识经修订的规定
政策目标和核心原则
目 录
注意:
本条款草案系原封不动地转自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第八届会议上审议的文件WIPO/GRTKF/IC/8/5的附件。
委员会成员对能否接受该资料作为开展未来工作的依据发表了不同的意见,尤其是涉及第三部分:
实质性原则的有关段落。
WIPO/GRTKF/IC/8/15中对委员会参与者的这些不同意见作了全面介绍。
一、政策目标
(i)承认价值
(ii)增进尊重
(iii)满足传统知识持有人的实际需求
(iv)促进对传统知识的保存和维护
(v)对传统知识持有人赋予能力并承认传统知识体系的显著特点
(vi)维护传统知识体系
(vii)有助于保障传统知识
(viii)制止不正当和不公平的使用
(ix)尊重相关国际协定和程序并与之开展合作
(x)鼓励创新与创造
(xi)确保事先知情同意和根据双方议定的条款进行交换
(xii)促进公平分享利益
(xiii)鼓励社区发展及合法贸易活动
(xiv)预防对XX的当事方进行不合适的知识产权授权
(xv)增强透明度和相互信任
(xvi)与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互补
二、总指导原则
(a)反映传统知识持有人的需求和希望的原则
(b)承认权利的原则
(c)保护的有效性和可获得性原则
(d)灵活性和综合性原则
(e)公平和利益分享原则
(f)与关于获取相关遗传资源的现有法律制度相一致的原则
(g)尊重其他国际和地区文书和程序并与之开展合作的原则
(h)尊重传统知识的习惯使用和传播方式的原则
(i)对传统知识的具体特性予以承认
(j)为满足传统知识持有人的需求提供援助的原则
三、实质性条款
1.提供保护,禁止盗用
2.保护的法律形式
3.受保护客体的一般范围
4.受保护的资格
5.保护的受益人
6.对知识持有人的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利益以及承认
7.事先知情同意的原则
8.例外与限制
9.保护期
10.过渡措施
11.手续
12.与总法律框架的一致性
13.对保护的行政管理与执法
14.国际和地区保护
一、政策目标
保护传统知识,应以如下各项所述内容为目标:
承认价值
(i)承认传统知识的整体性及其固有价值,包括其社会、精神、经济、智力、科学、生态、技术、商业、教育和文化价值,并肯定传统知识体系是进行不断创新及鲜明的智力和创造性生活的框架,对于土著和当地社区具有根本的重要意义,并具有与其他知识体系同等的科学价值;
增进尊重
(ii)增进人们对传统知识体系的尊重,对保存并维持这些体系的传统知识持有人的尊严、文化完整以及智力和精神价值的尊重,对传统知识在保持传统知识持有人的生计和身份方面所做贡献的尊重,对传统知识持有人为保护环境、粮食安全与可持续农业以及科学技术进步所做贡献的尊重;
满足传统知识持有人的实际需求
(iii)以传统知识持有人直接表示的愿望和希望为指引,尊重其作为传统知识持有人和保管人的权利,为实现传统知识持有人的福利以及经济、文化和社会利益做贡献,并奖励他们对本社区和科学进步以及有利于社会的技术作出的贡献;
促进对传统知识的保存和维护
(iv)通过尊重、维护、保护和维持传统知识体系,并为这些知识体系的保管人维持和保障其知识体系提供奖励,促进并支持保存和维护传统知识的工作;
对传统知识持有人赋予能力并承认传统知识体系的显著特点
(v)这种保护应做到赋予传统知识持有人以保护其知识的能力,充分承认传统知识体系的显著特点,以及寻求与此种体系的显著特点相符的解决办法的必要性,并牢记此种解决办法应当公平、兼顾各方利益,并应确保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在运作中能对保护传统知识以免被盗用起到支持作用,而且应当对传统知识持有人赋予能力,以便对自身的知识行使各项权利和适当的权力;
维护传统知识体系
(vi)尊重并方便传统知识持有人自身和相互之间继续以其习惯的方式使用、发展、交流和传播传统知识;维护并增强对传统知识及相关遗传资源的这种习惯的保管关系,鼓励继续发展传统知识体系;
有助于保障传统知识
(vii)有助于保存和保障传统知识以及用以发展、保存和传播传统知识的习惯手段及其他手段的适当平衡,鼓励人们根据传统知识持有人的相关习惯做法、规范、法律和协议,保护、维持、应用、更广泛地使用传统知识,主要并直接造福于传统知识持有人,并造福于全人类;
制止不正当和不公平的使用
(viii)制止盗用传统知识及其他不正当的商业和非商业活动,并承认有必要根据国家和当地的需求调整制止盗用传统知识的途径;
尊重相关国际协定和程序并与之开展合作
(ix)注意到其他国际和地区文书和程序,并始终如一地与之共同开展工作,尤其是用以规范与传统知识相关的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益分享的文书和程序;
鼓励创新与创造
(x)鼓励、奖赏和保护基于传统的创造与创新,并加强传统知识在土著和传统社区的内部传播,其中包括在征得传统知识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此种知识纳入各社区的教育倡议中,以造福于传统知识的持有人和保管人;
确保事先知情同意和根据双方议定的条款进行交换
(xi)确保事先知情同意和根据双方议定的条款进行交换,并与关于获取遗传资源方面的现有国际和国家制度协调;
促进公平分享利益
(xii)促进公正、公平地分享和分配因使用传统知识而带来的货币和非货币利益,并做到符合其他可适用的国际制度、事先知情同意的原则,以及在无法确认持有人个人或知识已被公开等特殊情况下,作出公正和公平的补偿;
鼓励社区发展及合法贸易活动
(xiii)在传统知识持有人有此希望时,鼓励利用传统知识进行社区发展,承认传统和当地社区对其知识享有的各项权利;鼓励发展名副其实的传统知识创作成果及相关的社区产业,并扩大其营销的机会,但条件是传统知识持有人须按照其自由追求经济发展的权利来寻求此种发展和机会;
预防对XX的当事方进行不合适的知识产权授权
(xiv)尤其通过作为专利授权的条件之一,要求凡涉及传统知识和相关遗传资源的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公开这些资源的来源和起源国,并提供关于事先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条件已在起源国得到满足的证据,禁止对传统知识及相关遗传资源授予或行使不适当的知识产权;
增强透明度和相互信任
(xv)通过提倡遵守道德行为守则以及自由和事先知情同意的原则等方式,增强传统知识持有人与学术、商业、教育、政府以及传统知识的其他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中的确定性、透明度以及相互尊重和理解;
与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互补
(xvi)始终如一地与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同时开展工作,尊重传统知识和文化表现形式是许多传统社区整体特征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这一事实。
[后接关于目标的说明]
关于政策目标的
说 明
背 景
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大多数措施、法律制度和政策辩论都明确表明其通过保护传统知识试图实现哪些政策目标,而且有些目标往往是共同的。
这些目标常常都是在法律和法律文书的前言中加以表述,以清楚表明政策和法律的背景。
本政策目标草案中所列的共同目标借鉴了委员会在讨论进行国际保护时确定的共同目标。
A部分列出了委员会认为传统知识(TK)保护方面的应当具有政策目标。
这些目标为B部分所规定的各项保护原则指明了共同的方向。
这些目标一般都可以成为法律或其他文书的前言内容。
列出的各项目标非但不相互排斥,而且还具有相互补充的作用。
所列的目标并不完全,鉴于具体条款仍在不断发展,委员会成员还可以提出额外的目标补充现有的清单,也可以决定将该清单中凡概念相关的现有目标予以合并。
为反映委员会成员提交的利益攸关者就WIPO/GRTKF/IC/7/5中的政策目标所提出的评论和意见而作的修改
委员会参与者对WIPO/GRTKF/IC/7/5附件一所载的政策目标发表了宝贵、深入的评论意见,包括改写有关目标的具体建议。
此外,在委员会过去召开的会议上,以及以前为传统知识保护所开展的相关活动中,例如在19981999年进行的WIPO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实地考查中,各方已对政策目标发表了评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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