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框架制度构建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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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框架制度构建研究
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框架制度构建研究
摘要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实践已经证明现代金融体系已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就我国金融业而言建立反洗钱控制制度体系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对我国金融业反洗钱进行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反洗钱制度措施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并提出了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的框架制度和应采取的措施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及国际范围内的洗钱活动日趋猖獗可以说洗钱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大公害因此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对洗钱犯罪予以高度重视纷纷通过立法等各种措施对其加以控制和打击
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实践已经证明现代金融体系已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洗钱者主要通过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活动特别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网络化、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洗钱者将会更多地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活动因此防止洗钱者利用金融系统洗钱就成为建立和完善控制一国乃至跨国洗钱的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任务和内容同时我国已正式加入WTO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步伐将会大大加快其融入全球金融体系、走向国际化的步伐也将大大加快但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滞后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现代金融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现行的金融体系还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又加上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业有效的反洗钱控制制度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这样国内外犯罪分子就有可能更多地利用我国的金融系统来进行洗钱活动从而不仅会对我国还不发达的金融体系造成巨大的破坏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我国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因此我国金融业如何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整个国际金融业反洗钱控制制度成功的经验做法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自己有效的反洗钱控制制度体系明确规定金融系统在控制洗钱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密切与各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合作充分发挥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中的预防和控制作用就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的现状分析
(一)洗钱的概念与特征
1.洗钱的概念
关于洗钱的定义很多巴塞尔银行条例则侧重于金融交易将洗钱描述为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作为犯罪资金转移或存储的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收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2.洗钱的特征
(1)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
洗钱犯罪没有可识别的受害者其行为本身缺乏引人注目的可谴责性所以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一般说来要想直接发现洗钱犯罪的发生是很困难的只能依靠间接的申报资料或者一些其他的数据分析即使这样发现的洗钱犯罪数同实际犯罪数之比也是很低的
(2)复杂性
洗钱的手段众多几乎银行提供的所有服务都有可能被洗钱者利用另外一项洗钱阴谋可以使黑钱在到达最终的目的地之前通过众多的国内外的商业公司和金融机构洗钱活动的复杂有时连参与其中的专业人士如银行家、律师、会计师都无法察觉
(3)专业性
现在洗钱已发展成为高度复杂的、高智能的、国际性的专门行业由于洗钱要涉及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一般犯罪分子很难做到只有熟悉国内外金融、法律制度的专业人士才能胜任所以现在一些犯罪分子愿意支付高额费用以换取专业人士的服务而一些律师、金融机构人员、投资专家等为牟取暴利也愿意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服务
(4)国际性
由于不同国家在洗钱的管制和制裁上存在差异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以及其他方面原因使得跨国间的反洗钱协作非常困难另外洗钱的国际性不仅仅指洗钱犯罪涉及的地域非常广泛还包括犯罪技术的国际化先进的犯罪手段会迅速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开
(5)资金的密集性
犯罪集团获取的犯罪收益大部分为现金尤其是毒品交易几乎百分之百采用现金交易因为现金有利于伪装也不容易留下交易痕迹在金融市场与信用制度较发达的国家其使用现金密集程度较低如英国、美国等其现金使用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为3—4%左右而对于金融市场与信用制度不发达的国家如中南美、东南亚等国家其现金密集性高达20%以上这种国家很容易成为黑钱的集中地如果一个地区的现金密集性在某个期间突然升高很有可能是洗钱活动正在进行
(二)我国洗钱活动的主要形式和特点
我国新《刑法》第19l条规定了涉嫌洗钱的五种行为形式
(1)提供资金账户指以洗钱为目的提供个人在银行的储蓄账户、单位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个人或单位在银行的信用卡账户、外汇账户、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账户、期货公司的期货交易账户等供具有非法财物来源的单位或个人存取款或者进行其他金融交易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指协助将犯罪所得的动产、不动产等转变成本国货币或者外国货币以及债券、国库券、汇票、支票、本票、股票、存单和存折等金融票据以使犯罪非法收入具有合法形式(3)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一般是指利用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等金融票据使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以及电子资金划拨等结算方式将违法所得从一个账户转入另一个账户使犯罪收益与合法收益混淆以掩饰、隐瞒其非法来源(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指为了逃避国内司法机关对犯罪违法所得的追查和躲避国内金融机构对于非法资金的金融监管以各种名义通过银行、邮局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将资金汇往境外洗钱犯罪一般倾向于把非法资金汇往金融监管比较松、严格实行银行保密法的国家或地区(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包括用赃款购买不动产高利借贷密藏于银行的保管箱中投资于工商业购买高档消费品等
关于洗钱行为形式的规定只是对洗钱活动表象的规范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洗钱活动往往表现为个别不同的形态分析总结归纳国内发生的有关涉嫌洗钱犯罪的案例我国洗钱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成立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钱模式犯罪分子在非法收入来源地开设酒楼、夜总会、歌舞厅等营业机构将非法所得转入营业机构在依法纳税的外衣下将多数非法收入转变为营业机构的合法收入我国查处的许多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例表明这种洗钱方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2.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犯罪分子获取非法收益后和金融机构非法工作人员串通由金融机构提供非真实姓名的个人存款账户或以他人名义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从金融机构购置金融票证政府官员受贿、索贿收入往往采取这种方式清洗为了使受贿、索贿等非法收入可以为自己控制和使用同时逃避有关制度如收入申报制度的约束将资金交由自己的远房亲友或指定亲信开立存款账户或开立公司账户存放或用于购置国库券、债券、股票等各种有价证券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现被查处的政府官员家中或其亲属家中藏有大量的存单或有价证券
3.违规转账洗钱在国内通过签发不具有商品交易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汇票将非法资金转移到异地具有关联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反复转账直到资金不能明显地和资金来源地发生关联为止由非法人员提出用于支付违规违法活动开始下一轮资金循环;或利用三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所得可以自由汇出的规定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以汇票的形式转移到国外
4.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进出口双方变异价格达到在异地支付洗钱的目的进口时如果想将资金转移到国外则双方协议将非法资金混入贸易资金以异常高的价格实际支付在国外由出口商将非法资金分离出来存入指定的交易账户;如果想从国外向国内转移资金洗钱则协议实际支付异常低的价格在国外用违法资金向出口商补足差价在国内由进口商将差价资金打入犯罪分子指定的银行账户出口时采取逆向操作的方法这种洗钱方式也是我国一些腐败的高层官员向国外转移赃款常用的方法
5.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由于我国未立法对于外资来源及性质予以审查据有关专家推定在我国引入的外资中有相当部分“洗钱投资”混杂其中我国境内开立的少数外资公司在跨国洗钱活动中充任了不光彩的角色国内一些腐败分子在任职期间大肆侵吞、挪用公款受贿、行贿、渎职犯罪获得非法所得后指使亲信或亲属将其在外汇黑市上兑换成外汇后转移境外在境外取得合法资金地位后又以合法资金的形式转移到国内开立外资公司形成具有政府权力背景的、内外联动的洗钱活动链条
6.骗税洗钱为了骗税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制出口报关单和外贸公司联手编制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健全后由财税所担保取得封闭贷款从国库部门骗取退税在不需要任何资金的情况下获取大额非法收入归还银行贷款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在不同地区转款以转移视线最后将款项集中转账到国外或香港在汕头查处的骗税案中犯罪分子就是大肆采用这种方法洗钱的
7.利用关联单位洗钱证券监管部门在对某上市公司的调查中发现该上市公司与另一家关联公司私下协议将部分资金打入该关联公司账户非法炒作自己的股票严重违背有关证券投资管理规定为了回笼非法资金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假装销售给关联公司通过关联公司以销售款的形式转回款项在关联公司实现对产品的再次销售后存入股票账户再循环炒作自己的股票
8.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在制假地和银行职工串通将违法所得化整为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汇票将资金分散转移到多个地方在异地利用金融机构套出现金回到制假地用于制假
9.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地下钱庄”一般是专为跨境洗“黑钱”设立的在我国主要用于在内地和香港之间转移“黑钱”最近在汕头暴露出的涉嫌洗钱千亿元资金的大案中地下钱庄为洗钱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犯罪分子将在国内获取的人民币非法收入以现金或汇票的形式直接交给地下钱庄或存入其指定账户地下钱庄按当日外汇黑市价算出应支付的港币或美金数量通知其在香港的合伙人由香港合伙人从香港的银行账户中支付外汇到客户指定的账号反之亦然
10.通过保险公司洗钱典型的做法是将违法所得赃款用于购买各种名目的保单经过保险公司修改保险条款再将保费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到犯罪分子手中以掩盖原犯罪收入的来源和性质据报道江苏盐城市两家保险公司涉嫌为企业洗钱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11.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这和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相类似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交由民间借贷者贷放给城乡中小业户回笼资金存入犯罪分子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由关联的城乡中小业户以创办实业的形式再次洗钱
12.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一些黑钱也在国有企业转制中寻找到机会被顺利地用于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取得从非法到貌似合法的地位;通过低价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将国有资产离析后转入私人企业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等
(三)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控制制度措施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
中国金融业虽然在反洗钱方面采取了许多控制制度措施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与世界各国和国际金融业采取的反洗钱控制制度措施相比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措施还具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存在许多不足和薄弱环节
1.金融秩序混乱、金融竞争无序为洗钱活动提供了空隙
一是储蓄所超范围吸收存款公款私存难以禁止目前储蓄所超范围吸收单位存款收受票据、代客办理结算等现象仍较为普遍甚至在实名制实行以后依然办理公款私存商业银行违规将身份不明客户的不明资金转入储蓄账户或直接支付大额现金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极大便利二是违规开立、使用账户任意提取大额现金不少商业银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为达到增加存款的目的违规为客户多头开立基本账户在无贷款背景下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对开户资料不认真审查也不执行向人民银行申报制度一些商业银行为逃避监督将违规户放入应解汇款科目核算对非基本账户提现采取通过内部往来转入储蓄所再提取现金的方式等三是违规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目前我国票据市场还不发达各行上级行对下级行承兑汇票授权力度不够承兑汇票的服务对象仅限于个别国有企业签发环节过于集中为争取票源各行对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竞争比较激烈经常出现为争取票源而随意降低利率、不严格审查持票人与前手交易的现象没有商品交易的票据转让很容易实现一些商业银行甚至为非现金票据提现四是由于同业竞争激烈增加存款、保持客源对银行来说至关重要一些银行机构为拉存款、保客户不惜牺牲内部控制方面的基本要求违规开展业务讲人情不讲控制原则和法规要求超越制度的现象时有发生
2.非法民间借贷猖獗成为洗钱的“第二渠道”
目前我国非法民间借贷仍十分活跃由于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信用认证体系银行为避免遭受信用损失一般都要求贷款对象提供相应的担保和抵押城乡中小业户取得贷款仍很困难民间借贷乘机成为城乡金融市场面向中小业户的很难杜绝的金融现象加之近几年迅速膨胀的地下经济和其它非法活动大量涌入民间金融市场助长了民间借贷的势力民间借贷多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双方都是自愿成交私下交易借贷方式非常简单手续极不规范特别是小额借贷有时仅凭口头约定即可完成即使有借据写的也非常简单这些特点使其成为洗钱者理想的渠道有资料显示目前带有明显洗钱目的民间借贷大约占整个民间借贷的13%不仅地下经济组织和非法经济活动的大量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城市黑势力包括一些腐败官员也把大量的资金交由民间借贷者经营一些非法民间借贷组织甚至发展为“地下钱庄”成为为洗钱服务的专门机构提供“一条龙”服务非法民间借贷已成为我国洗钱活动的“第二渠道”
3.金融从业人员没有反洗钱意识和经验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
一是洗钱犯罪是一种智力型、知识型犯罪防范和遏制洗钱不仅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规章还必须培养金融工作人员懂法律熟悉业务有反洗钱经验但目前我国对金融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教育还不深入金融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偏低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差距很大很容易被洗钱犯罪利用二是缺乏反洗钱的意识对金融业务不求甚解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对建立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措施的意义认识不深入对具体金融运作的机理不明了对反洗钱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更是缺乏起码的认识三是没有一套科学严密的用工考核制度岗位分工不合理四是政策水平、法制观念较低多数工作人员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顾此失彼往往为业务竞争饥不择食违规甚至违法开展业务使洗钱犯罪大有可乘之机
4.金融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打击洗钱犯罪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一是缺乏反洗钱的专项法规我国目前除《刑法》对洗钱罪进行认定外金融业还没有制订专门的反洗钱的规则和条例二是法规不匹配影响反洗钱效果我国2000年4月1日起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但对单位账户中的交易尚没有金融交易报告要求《储蓄管理条例》中则规定仍可有无记名式存单单项措施间还缺乏配套和互补三是银行反洗钱法定义务有缺项目前我国的存款制度可以称为开放式存款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只要存款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或有权部门的审批文件银行即必须为其办理开户;只要符合结算法规银行就必须按客户的委托办理支付或签发票据而没有法定义务审查客户交易实际工作中经常有银行机构因执行对交易的审查而被控越权的现象四是金融法规建设落后于金融业发展近几年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电子技术和因特网技术都在商业银行客户服务系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面对互联网技术缺陷、犯罪行为高科技化、管理相对滞后等问题商业银行包括监管当局的对策明显滞后还缺乏这方面的立法
5.监管薄弱降低了反洗钱的效果
一是由于法律尚没有赋予银行在反洗钱方面的法定义务反洗钱的工作刚刚起步大部分银行都没有建立专门用于防范洗钱的专项机制国内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主动性和精力投入还明显不足二是监管人员不足业务素质偏低监管方法单一监管工作局限性还比较大加之缺乏反洗钱的专项监管措施金融监管还达不到防范洗钱活动的目的二、中国金融业反洗钱的控制制度措施选择
(一)加快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法制建设为中国金融业反洗钱行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以单行的反洗钱法为核心构建多层次的全面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建议借鉴国外经验构建三个层次的全面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层面上的建议制定反洗钱法、银行保密法、现金交易法、外汇管理法修订商业银行法、海关法等使这些法律在银行保密制度方面、刑事处罚方面以及调查取证方面与反洗钱法保持一致这个单行的反洗钱法应当能够覆盖银行、信托、投资、保险、证券等不同的金融领域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主体包括机构和个人同时也应包括可能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其他经营主体和个人从而建立起一道预防洗钱的“长城”改变目前反洗钱立法面临的缺憾同时也便于金融监管机关依法实施反洗钱监管和各类金融机构正确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第二个层次是根据法律由国务院颁布有关反洗钱方面的行政法规如制定《国家反洗钱战略》修改《现金管理条例》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第三个层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反洗钱的政策指引完善与洗钱有关的金融规章制度另外在这个层面上各金融机构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反洗钱的业务操作规程
(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统一金融系统反洗钱的制度、程序和规则
1.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一是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主持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考虑到反洗钱工作涉及到众多部门应建立我国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财政部、司法部、外交部、海关总署、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行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联席会议职责设定为组织讨论、研究和制订我国反洗钱的战略和政策向国务院提出反洗钱政策建议负责反洗钱工作的统一协调;指导金融情报局的工作交流反洗钱情报和经验定期磋商有关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通过各部门的分工合作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反洗钱机制二是在公安机关内设立专门的洗钱犯罪侦查机构根据我国司法机关的职责分工和公安机关的资源优势建议在公安部设立洗钱犯罪侦查局各级公安部门设立相应的洗钱犯罪侦查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收集、分类、处理、评估与洗钱犯罪有关的信息;调查洗钱犯罪案件;在执行职务时可随时向金融机构等发布指令要求其向该组织公开信息;协调处理重大的反洗钱犯罪侦查案件
2.健全银行账户实名制完善客户身份核实程序建议进一步健全金融账户实名制增加金融机构执行实名制规定的可操作性、便利性和经济性完善客户身份核实程序第一确保金融机构在创新业务领域和提供保管箱服务等可能产生洗钱行为的中介服务时也要实行“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执行严格的身份核实制度第二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等执法部门的联系确保银行账户申请人身份资料的真实有效并及时了解账户开立单位的变化情况第三当前对居民个人身份的核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只登记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对非常重要的长期有效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未予特别是身份核实主要由临柜人员根据常识和工作经验判断身份证件的真实性主观性过大缺乏监督检查建议有关部门考虑将身份证件进行技术升级采取电子技术等适合于网上审核的新技术第四对单位账户要增加对有权进行账户操作的人员的身份核实手续此外还要定期询问、核实公司结构、所有者权益、公司董事和股东的构成、公司经营活动的性质变化等情况提交个人书面签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项目
3.实行交易审查、大额交易报告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第一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对交易进行审查的义务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审查时应当获取的信息资料内容包括交易资金的来源与最终目的地以及交易目的;交易各方的身份包括他们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职业等信息;与前述条件有关的交易进行的背景与情况信息;在可能的情况下交易进行的方式和手段包括开立账户的日期、开户原始资金的来源、开户签名、开户后的交易次数等第二个人单笔交易金额达到5万元单位交易单笔金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的任何交易活动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程序向金融情报局报告同一天内进行或几天内进行的几笔交易尽管单笔交易额小于规定报告金额但有迹象表明他们之间有关联的其总交易金额达到规定限额的或明显超过交易人正常水平的都要及时报告第三发现或怀疑交易有洗钱嫌疑时即使交易低于规定的界限金融机构也应立即报告由金融情报局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反洗钱侦查部门移送
4.规定交易记录与记录保存制度应通过立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义务保存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作为反洗钱调查的证据当需要进行调查时要求这些金融机构依法律规定提交其客户身份登记材料及其交易资料金融机构保存的记录应该满足下列要求金融机构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证明某人是他的客户或者是否是资产存入本机构的受益所有人或者是否从事要求核实身份的现金交易等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支付信息系统的日益广泛的采用资金在不同管辖权的地区内的不同账户内快速转移加大了反洗钱调查的难度为保证电子系统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中断反洗钱调查的手段应规定系统的所有使用者在输入信息时付款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应分别填写对于账户交易需要保存账户交易人、受益人、交易通过的相关账户、资金流动数额等信息的记录对于非账户交易需要保存资金来源、资金进出形式(如现金、支票、汇票等)、资金去向、客户指令、客户授权形式等记录对于投资性交易需要保存客户姓名或名称、地址、交易的买卖形式、投资的价格和数额、客户指令或授权形式、客户付款的原始来源信息、金融机构向客户付款的形式和目的地、投资利益的处理方式及书面凭证以及收款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等的记录
金融机构保存的交易记录要由专人负责分类整理保管建议法律将交易记录保存时间规定为自有关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完成之日起5年超过法定保存时间的交易记录金融机构在符合“银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有权自行决定销毁方式和时间
(三)强化对洗钱行为的金融监管
1.加强对跨国资金流动的监管首先要防止国际犯罪分子利用我国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活动杜绝国内不法分子将非法收益通过金融系统转移境外要进一步加强对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的跨国资金流动管理一是抓紧研究制定与利用外资方式相配套的外汇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对资金跨境流动的实时的监测体系借鉴国外做法要求投资者说明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二是逐项研究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大力规范和整顿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活动;进一步强化对银行结售汇和跨境收付汇的全面监管建立大额资金转移监测制度加大对大额外汇收付和无贸易背景的大额人民币支付的监管三是要继续加强对对外投资的审查同时尽快实现海关、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公安部门等部门的电脑联网进一步完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其次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主管机关要针对国际洗钱犯罪的新情况及时研究制定新的反洗钱指导原则再次要加强对跨境使用现金的管理对不是通过金融机构向国外交付或接受来自于国外的货币或有价证券其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上限的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该报告应当陈述交付的实质、总量、交付人名称及交付方、收受方地址等同时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海关和公安边防部门要加强协调杜绝携带或运输货币进出边境进行洗钱第四要加强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管加强与离岸金融中心发生的金融业务的监管防止洗钱者利用双重开票或伪造国际商业票据进行洗钱
2.加强金融市场监管整顿规范金融秩序健全对金融机构建立的审批和金融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制度对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要坚决取缔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各金融机构之间为拉业务、拉客户而采取的各种违法违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做出处理不能允许不正当金融竞争行为的存在鼓励规范经营和有序、正当竞争使洗钱者无机可乘限制电子货币的发行人限定只有银行才能发行电子货币以减少监管和控制的负担为洗钱犯罪增加障碍同时继续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非法交易维护正常的外汇市场秩序
3.规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的程序和制度如上所述金融机构有法定义务向人民银行及时报告反洗钱信息同时金融机构对于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反洗钱刑事司法侦查也有义务提供一切法律要求的必要的信息资料和其他协助这并不违反“银行保密原则”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机关也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因为两者都负有反洗钱的职责只不过是职能的性质有异人民银行反洗钱的重点在预防和发现司法机关反洗钱的重点在查处和惩罚中国人民银行对自己在监管过程中主动掌握的或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情况要及时进行初步调查经初查确认可能与洗钱有关联的应当及时转交司法机关
4.强化金融监管机构建设提高金融监管执法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重点之一是和其他有关部门配合采取措施保证犯罪集团不能设立其自己的金融机构或者不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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