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九多元控股集团会计基础工作制度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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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九多元控股集团会计基础工作制度规范
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金九集团”各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仼。
第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各公司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
2.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3.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5.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8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
6.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六条各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相应会计工作岗位,并报集团公司审定。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
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稽核、收入核算、成本费用核算、工资核算、固定资产核算、网络工程核算、基建工程核算等。
第七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各公司应当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九条各公司应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十条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集团公司副总裁和各子公司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其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其公司会计机构任职。
这里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
夫妻关系、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
1.爱岗敬业、提高素质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更新知识,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依法办事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金九集团”会计工作的实际进行操作。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3.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业务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牢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警训。
4.严谨工作、提高效率会计人员应该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5.服务“金九集团”,提高效益会计人员应该熟悉“金九集团”的经营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资料和会计方法,为改善“金九集团”内部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信息,为提高“金九集团”整体效益服务。
6.严于律己,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金九集团”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公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以及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金九集团”的会计信息。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收入分配、晋升、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从事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的移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注明会计软件的系统管理员密由接替人员当场更改密码,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系统管理员密码交接成功。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手续,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或分管财务的公司
领导监交。
第十六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操作结束后,系统管理员从会计软件中取消该移交人员的使用权限。
第十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重要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九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或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员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公司机构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子公司机构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集团公司确定。
第三章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各公司会计部门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
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各公司对下列经济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七条会计计价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核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二十八条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基础上,可根据各公司实际设置相应科目。
第二十九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各公司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三十一条进行会计核算除遵守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
、人
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会计凭证
第三十二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规范第二十五条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由会计机构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三条原始凭证及粘贴的基本要求是:
1.原始凭证的内容应具备:
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原始凭证印章必须齐全: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集团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规定格式,印有税务机关的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收据。
3.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
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相符;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采购计划等相符;品种、数量、单价填制正确;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
购买财产物资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填制和取得。
此外,支票需按顺序号签发,持票人要在支票存根和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名或盖章,不准以空白支票交给他人做信用抵押。
支票作废时,应连同存根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并妥善保管。
5.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票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票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同保存,不
得撕毁
6.职工工资、奖金、福利、补助等用现金发放时,由本人签字领取,无特殊情况不能由其他人代领,特殊情况下由财务部门认可必须由代领人签名或盖章;委托金融机构代发时,不须个人签名或盖章。
职工工资、奖金、福利、补助等发放单,要作为原始凭证保管。
7.日常频繁发生的经济业务原始凭证数量较多时,可凭扣款部门提供的扣款汇总单或经管部门填制的原始凭证汇总表以及退款汇总审批表等办理入账手续,对发票等原始凭证要单独保管。
原始凭证汇总表基本内容应包括:
汇总日期、发票号码、经济业务内容、金额及其合计数、汇总人签名或盖章、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经财务审核无误后可作为记账凭证的原始单据附件。
8.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将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9.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其中: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0.报销人应将原始单据粘贴在公司报销单据背面或粘贴单上,粘贴时张与张之间要均匀、整齐。
对超过粘贴单规
格的大型原始凭证和汇总表等应折叠摆放,小型单据粘贴在
单据粘贴单规定的地方上,仿鱼鳞式由上到下,由左到右依次摆开压页摆放。
同时需要填写报销部门、附件张数、报销内容、报销原因和报销金额等,金额部分大小写须填写无误
11.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12.职工因公出差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第三十四条原始凭证的审核及处理。
1.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符合预算的要求;符合节约的原则;符合费用的开支标准。
会计人员对不合法和不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超过预算的原始凭证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2.确保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
经济业务内容与客观情况相符,无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的行为。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
3.确认原始凭证内容填写准确、齐全。
单位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写准确;文字和数字填写清楚;凭证中无不规范的改动。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备、计算差错等技术性错误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4.审核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所有经济业务必须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
5.对于遗失的原始凭证,应取得原开出单位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或填写无据支付证明单并让了解实情的人写出书面证据,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6.会计人员应根据报销部门负责人已经签批的原始单据填制费用报销审批单,分明细列明支出项目和金额,并在备注栏内简明扼要说明支出内容、审核情况、审核建议。
对于不需要填写公司费用报销审批单的支出项目,直接在所附单证或报告上填写审核情况、审核建议。
将已经审核并后付原始单据的公司费用报销审批单或其他已审核的单证、报告等送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具有签批权限的公司领导审批。
第三十五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审批手续完备的公司费用报销审批单或其他单证、报告等填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为财会软件通用的记账凭证。
第三十六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应具备下列内容:
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的名称和编号(计算机制证的还必须有会计科目代码);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包括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金额及其合计数;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出纳(涉及现金或银行存款账户的记账凭证)、稽核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收款和付款凭证应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2.记账凭证应按编制当天日期填写。
但是,有些属于当月的经济业务,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收益和费用,以及费用的分配或成本、利润的结转等调整分录和结账分录的记账凭证,需要到以后月份才能编制凭证的,仍应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
3.记账凭证应按月连续编号,即每月从第一号编起,顺序编至月末。
如果一个会计分录需要填制多张记账凭证时,可采用“分数编号法”。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记账凭证金额与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包括支票存根)金额必须相符。
5.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要求:
(1)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应写明主要物品的名称,便于日后查询。
(2)往来业务的凭证,借款和报销业务应具备相应部
门名称及经办人姓名。
(3)向银行提取现金需注明原因。
(4)收支的结转,费用预提摊销应注明期间。
6.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会计科目必须使用全称(包括科目编号)。
7.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涉外文本等重要原始凭证需单独保管时,或原始凭证数量较多或日常频繁收、扣、退款等单据需单独装订时,应在记账凭证的摘要栏注明“原始凭证另存”,同时在另存的原始凭证上注明记账凭证的时间、种类、编号等。
8.上述项目填制完毕后,制证人员应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交稽核人员审核,稽核人员按上述各条规范审核,发现填写错误应退回制证人员重新填制。
经确认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
9.出纳人员收、付款时在相应的原始凭证加盖“收讫”“付讫”类戳记,并在收、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
转账凭证的制证人员应于制证完毕后,在转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上加盖“转讫”戳记。
第三十七条记账凭证的更正:
在登记入账前,如果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应重新填制。
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用红字(负数)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
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负数)。
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的错误,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第三十八条记账凭证的审核:
(一)为了保证记账凭证的正确性,每一张记账凭证除了编制人员要认真负责,加强自审外,必须有其他会计人员的审核。
(二)记账凭证审核要点:
1.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经过审核,有关人员签章是否具备。
2.记账凭证上的会计科目是否适当,金额是否与原始凭证一致,摘要是否确切。
3.记账凭证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是否齐全,收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是否有出纳签字或盖章。
4.纸质记账凭证是否与机内记账凭证一致。
(三)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规记账凭证:
1.依不合法的原始凭证编制;
2.未按规定程序和内容编制;
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内容不符;
4.有关签章不全;
5.记载或计算错误而未按照规定更正;
6.纸质记账凭证与电脑生成的记账凭证不一致;
7.其他不符事项。
(四)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记账凭证的编制及记录有错的,应查明原因,及时通知编制人员修改更正,审核人员不得自行更正,修改后的记账凭证再由审核人员审核。
(五)审核人员在审核无误的电脑记账凭证上加上审核标记,并在纸质记账凭证上盖章或签名。
第三十九条填制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时,若使用双面蓝色复写纸套写一式几份的原始凭证可使用圆珠笔,改错冲账的凭证可使用红墨水(使用计算机的可用负号表示),除此以外,包括公司领导签字一律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签发支票必须使用墨汁或黑色墨水。
第四十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1、字迹必须清晰、工整、规范。
2.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
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
币种符号与阿拉伯数字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凡
阿拉伯数字前面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3.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基本货币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应写“00”,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角位和分位均不得用符号“-”代替。
4.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书写,不得用另(或0)、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等字样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或者“正”字。
5.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货币名称的,应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6.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
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字、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只写一个“零”字。
第四十一条会计凭证的整理:
1.将记账凭证同所附原始单据相粘贴,粘贴时张与张之间要均匀、整齐。
对超过记账凭证规格的大型原始凭证和汇总表等应折叠摆放,与记账凭证规格大小相同的中型原始凭证应压摞摆放,小型凭证可以仿鱼鳞式由上到下,由左到右依次摆开压页摆放,贴在“公司报销粘贴单”上。
2.会计凭证装订时,要剔除凭证上的金属物和空白页。
装订后要求整齐、牢固、美观、不掉页、不压字、不串页、不倒置,便于翻阅。
3.银行对账单每年装订成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应当附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上。
4.数量多的原始凭证,需要单独装订保管的,在封面上注明所属记账日期、编号、种类、保管期,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第四十二条会计凭证的保管: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
3.会计凭证填制登记完毕,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4.会计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非保管人员不应擅自接触已经归档的凭证。
5.原始凭证不得外借,集团公司其他部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集团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须经集团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且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6.会计凭证的管理方面的其他要求见本规范第七章会计档案。
第五章会计账簿
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四十四条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五条各种会计账簿的基本内容包括:
封面、扉页和账页。
封面应标明:
单位全称、账簿名称、会计年度、册数等项目。
扉页应当附启用表,并列明细科目索引表,启用表的内容包括:
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账页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账户名称、登账日期栏、凭证种类和号码栏、摘要栏、借贷方金额栏、借贷方向栏、结余额栏、总页次和分页次。
年初开账时,应将上年末各科目余额转为本年度各科目的年初数,在新账页第一行摘要栏内记明“上年结转”字样,并在借贷方向栏内注明“借”或“贷”。
使用电脑记账代替手工记账的,此步骤可省略。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
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定期装订成册。
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写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四十六条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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