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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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建质〔2004〕213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
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
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
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
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
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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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
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 24m 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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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 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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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
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
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
未超过 5m(含 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
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
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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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 8m,或跨度超过 18m,施工
总荷载大于 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 15kN/m 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 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 5 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
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
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
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
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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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深圳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的安全管理,防止重、特
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
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高支撑模板系统施工安全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大模板工程是指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高度大于或等于 4.5m,或跨度超过 18m,施工总荷载大于 10kN/m2 或集
中线荷载大于 15kN/m 的模板支撑系统。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及监督活动适用本
办法。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工程项目
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方案编制与论证、审批
第五条 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应经编制、审核、审批程序,符合《危险性较
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方可
组织实施。
根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规定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
查。
第六条 方案应当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
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28-2000)的要求编写设计计算书,内容应包括:
施工荷载(包含
动力荷载)、支架系统、模板系统、支承地面或楼面承载力计算,以确
保支架体系强度、刚度、稳定性、抗倾覆满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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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方案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内容进行编制,并应当绘制高大模板支
撑系统的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及节点大样图。
同时,还应编写方案
实施说明书,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 方案应当具有针对性,根据工程结构、施工方法、选用的各类
机械设备、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等特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高大模板支
撑系统的构造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28-2000)的要求。
方案应当有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 方案编制完成后,施工企业的工程技术与安全管理部门应进行
审核。
第十条 对于应经专家论证的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
5 人的专家组对方案进行论证,监理单位应派注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
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不得与该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利害关系。
专家组应对方案认真组织评审论证,并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
专家组
完成评审后应当出具由评审专家签名的书面论证意见书,意见书后附评
审专家的姓名、职称、工作单位、专业、联系电话。
论证意见书应同方
案一并存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建
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
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审查。
审批、审查合格后,由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并加盖施工企业印章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印章。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高大模板工程搭设、拆除或混凝土浇筑前,项目工程技术负
责人应当根据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
行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应有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监督技术交底,
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 搭设与拆除模板支撑系统的作业人员应当经劳动行政主管
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高大模板工程支撑系统的材质必须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或门式钢管脚手架,严禁采用钢、木或钢竹混搭。
支模架所选用的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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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件等材质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28-2000)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搭设前应进行选材,并经
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锈蚀、变形、断裂、
脱焊、螺栓松动或其它影响使用性能的材料。
第十五条 高大模板工程支撑系统的基础应符合方案要求,具有足够的
承载力,支撑主柱基础为泥土地面的,应采取排水措施,对地面平整、
夯实,并加设垫板。
第十六条 高大模板工程搭设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和扣件式
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
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等技术规范以及方案的要求,支撑系
统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水平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
墙、柱牢固拉结。
搭设应按方案图进行放线,做出样板单元,经监理、
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搭设。
搭设过程中严禁集中超负荷堆放钢
筋、机械设备及其它材料,防止物体坠落及支撑系统局部坍塌。
第十七条 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应组织验收,验收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
组织,编制人员、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
参加,并应填写验收表格,履行签字手续,验收达到合格后,方可进行
下步作业。
第十八条 高大模板工程浇筑混凝土前应当做好浇筑范围内人员的清
场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模板支撑系统下方。
浇筑时施工单位应当派
专人对模板支撑系统的变形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准备模板工程拆除时,结构构件强度必须达到方
案规定的拆除强度,并符合《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
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28-2000)的要求。
拆除方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
程师审批合格后,方可实施模板拆除作业。
第二十条 模板拆除应当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划出警戒区域,设置警戒
标志,专人监护,严禁抛掷钢管和扣件,严禁在支模架下通行和作业,
严禁作业人员上下攀爬。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高大模板工程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对搭设
与拆除、混凝土浇筑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
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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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高大模板工
程实行重点监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方案是否严格履行了审批程序;
(二)方案是否存在违反《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
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28-2000)等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要求;
(三)方案是否依法经专家组论证并按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方案施工等。
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
当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高支撑模板系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责令暂时停工整改。
施工单位应将整改情况上报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
停工整改的,应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拒不整
改或拒不停工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建筑
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
示与处理办法》,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安全责任人员不良行为
进行记录和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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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高支撑模板系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粤建监字[1998]027 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防止发生模板支撑系
统坍塌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建设工程
施工安全生产和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支撑模板系统(以下简称“高支模”)是指
高度大于或等于 4.5 米的模板及其支撑系统。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高支模施工和管理适用
本办法。
第二章 技术方案
第四条 建设工程高支模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技术方案。
技
术方案应包括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的设计、搭设与拆除、混凝土浇筑方法
和浇筑过程观测及安全控制要求等方面内容。
技术方案必须经企业的技
术和安全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企业技术和安全部门的公章后才能实
施。
第五条 高支模应采用钢支撑作立柱,不得使用竹木作立柱,不得使
用严重锈蚀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的钢支撑材料搭设支撑。
第六条 高支模技术方案的编制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范、标准
和规定,结合工程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技术方案应有计算书。
计算书应包括施工荷载计算,模板及
其支撑系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抗倾覆等方面的验算,支承层承载
的验算。
对已重复使用多次的模板、支撑材料,应作必要的强度测试,技术
方案应以材料强度实测值作为计算依据。
(二)技术方案应有支撑平面布置图、模板及其支撑的立面图和剖
面图、节点大样等施工图。
(三)高支模立柱 4.5 米以下部分,应设置不少于两道的纵横水平
拉杆;立柱 4.5 米以上部分每增高 1.5 米应相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
剪
刀撑应纵横设置,且不少于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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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间距不得超过 6.5 米;支撑主梁的立柱必须设置剪刀撑。
对于特殊的工程结构,当模板面非水平面或施工荷载不均衡时,应
按整体稳定性和抗倾覆能力计算确定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明确高支模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全过
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应在高支模搭设、拆除和混凝土浇筑前向作业
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 高支模施工应按经审批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方案未经原审
批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修改变更。
第九条 支模立柱基础必须坚固,按设计计算要求严格控制支架沉降
量。
立柱的支承面是泥土地面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并应在平整、夯实
后加设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垫块支承立柱。
第十条 支模分段或整体搭设安装完毕,经企业技术和安全负责人或
其书面委托人主持分段或整体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钢筋安装。
第十一条 高支模施工现场应搭设工作梯,作业人员不得从支撑系统
爬上爬下。
第十二条 支模搭设、拆除和混凝土浇筑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支
模底下,并由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第十三条 混凝土浇筑时,施工单位应派安全员专职观察模板及其支
撑系统的变形情况,发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暂停施工,迅速疏散人员,
待排除险情并经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检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重视对高支模施工的监督管理,指派
安全监督员对高支模施工技术方案的实施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
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者,应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一)施工单位未编制高支模技术方案或将未经审批的技术方案交
付现场施工;
(二)高支模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没有编
制高支模技术方案或将未经审批的技术方案交付现场施工而导致支模坍
塌事故的,追究企业技术和安全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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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施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随意修改变更技术方案
而导致支模坍塌事故的,追究施工现场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对搭设完毕的支模进
行验收或把关不严而导致支模坍塌事故的,追究企业主持验收人和施工
现场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对 4.5 米高度以下的模板支撑系统制定安全
措施,加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199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工程 管理 办法
抄报:
建设部,省人民政府
抄送:
省安委会,各县建设局,省、市、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站。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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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 危险性 较大 工程 方案 专家论证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