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受案范围.docx
- 文档编号:6640858
- 上传时间:2023-01-08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9KB
海事法院受案范围.docx
《海事法院受案范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事法院受案范围.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海事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颁布,以下简称84年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84年决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各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划分,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享有了设置或者变更、撤销海事法院的权限,而且有了规定各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划分的权限。
随着我们经济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如下几个规定中逐步确定了各海事法院管辖区域范围。
我们按照规定的具体时间对各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做出如下总结。
一、上海海事法院
确定其管辖区域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1984)
内容:
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
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闽江口至福州港一段水域、长江口至张家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东海、黄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厦门、福州、温州、宁波、上海、南通、张家港、连云港等主要港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1990)
内容:
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
厦门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
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
在该区域内原属于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均不再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的决定》(1992)
内容:
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内发生的海事海商方面的一审案件。
在该区域内原属于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均不再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2006)
内容:
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二、广州海事法院
确定其管辖区域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1984)
内容:
广州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
西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北仑河口(东兴)、东至广东省与福建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珠江口至广州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南海、海南岛、南澳岛、南海诸岛(东沙、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防城、北海、海口、三亚、八所、湛江、黄埔、广州、蛇口、汕头等主要港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1990)
内容:
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
厦门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
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
在该区域内原属于广州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均不再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1999)
内容:
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洲岛、斜阳岛,属北海海事法院管辖,不服北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青岛海事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1984)
内容:
青岛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
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等主要港口。
四、天津海事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1984)
内容:
天津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
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天津、秦皇岛等主要港口。
五、大连海事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1984)
内容:
大连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
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大连、营口等主要港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2002)
内容:
大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
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大连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南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发生在黑龙江水域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六、宁波海事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的决定》(1992)
内容:
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内发生的海事海商方面的一审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2006)
内容:
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七、海口海事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1990)
内容:
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
八、厦门海事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1990)
内容:
厦门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
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
九、北海海事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1999)
内容:
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洲岛、斜阳岛,属北海海事法院管辖,不服北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2002)
内容:
北海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北海海事法院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州岛、斜阳岛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
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云南省水域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南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发生在云南省水域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十、武汉海事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1987)
内容:
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为:
自四川兰家沱至江苏浏河口的长江干线,包括重庆、涪陵、 万县、宜昌、枝江、沙市、城陵矶、武汉、黄石、九江、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南京、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浏河口以下区域,仍归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2002)
内容:
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
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南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1987年7月28日 法(司)函〔1987〕39号
武汉、上海海事法院:
为了适应长江的进一步开发利用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武汉海事法院和上海 海事法院对长江干线的管辖区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为:
自四川兰家沱至江苏浏河口的长江干线,包括重庆、涪陵、 万县、宜昌、枝江、沙市、城陵矶、武汉、黄石、九江、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南京、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浏河口以下区域,仍归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二、武汉等6个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84)法司字146号文件的规定,受理18类海事、海商案件。
三、张家港至浏河口一段水域内的海事、海商案件,凡在1987年8月15日以前提起诉讼的,仍由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1987年8月16日以 后提起诉讼的,由武汉海事法院受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
特此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
法发[2002]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
为适应我国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审判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现对大连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大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
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二、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
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三、北海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北海海事法院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州岛、斜阳岛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
四、大连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分别管辖上述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大连)、长江支流水域(武汉)、云南省水域(北海)内的下列海事、海商案件:
1、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
2、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发生在上述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五、地方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2002年12月10日
二、武汉海事法院各派出法庭管辖区域的划分
根据《武汉海事法院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武汉海事法院下设的重庆、宜昌、南京、常熟和南通五个派出法庭在管辖区域上也有明确的划分:
重庆法庭审理在巴东港(不含)以上的,本院管辖范围内的长江干线上发生的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商纠纷案件及海事侵权、海商合同纠纷引起的特别程序案件;审理在巴东港(不含)以上的,本院管辖范围内与长江干线相通的支流水域发生的涉外海商案件,其他海商纠纷案件及海事侵权、海商合同纠纷引起的特别程序案件。
宜昌法庭审理在巴东港以下荆州港以上,本院管辖范围内的长江干线上发生的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商纠纷案件及海事侵权、海商合同纠纷引起的特别程序案件;审理在巴东港以下荆州港以上,本院管辖范围内与长江干线相通的支流水域发生的涉外海商案件,其他海商纠纷案件及海事侵权、海商合同纠纷引起的特别程序案件。
南京法庭审理在芜湖港以下至镇江港和扬州港联线以上,本院管辖范围内的长江干线上发生的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商纠纷案件及海事侵权、海商合同纠纷引起的特别程序案件;审理在芜湖港以下至镇江港和扬州港联线以上,本院管辖范围内与长江干线相通的支流水域发生的涉外海商案件,其他海商纠纷案件及海事侵权、海商合同纠纷引起的特别程序案件。
常熟法庭审理在镇江港(不含)以下,本院管辖范围内的长江干线上发生的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商纠纷案件及海事侵权、海商合同纠纷引起的特别程序案件;审理在镇江港(不含)以下,本院管辖范围内与长江干线相通的支流水域发生的涉外海商案件,其他海商纠纷案件及海事侵权、海商合同纠纷引起的特别程序案件。
南通法庭审理在扬州港(不含)以下,本院管辖范围内的长江干线上发生的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商纠纷案件及海事侵权、海商合同纠纷引起的特别程序案件;审理在扬州港(不含)以下,本院管辖范围内与长江干线相通的支流水域发生的涉外海商案件,其他海商纠纷案件及海事侵权、海商合同纠纷引起的特别程序案件。
五个派出法庭管辖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其他各类型案件,均由武汉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和海商审判庭负责审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事 法院 受案 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