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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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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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项目
一、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审批
实施机关:
江西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局赣州分局
申请人:
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
应提交材料:
1.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和通航孔数及其布置的原则性意见;
2.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结果;
3.建筑物位置、方案平面布置图;
4.建筑物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1/2000~~1/5000测图);
5.建筑物所在河段洪、中、枯三级水位时的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
6.变动回水区的泥沙淤积状况及治理措施;
7.枢纽调度运用与电站日调节对航运的影响及改善措施;
8.其他相关资料。
办结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航标管理机关以外单位设置、拆除航标的审批
实施机关:
江西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局赣州分局
申请人:
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
应提交材料:
1.航标的目的和作用的说明;
2.航标配布图(含设置河段的跨、临、拦河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图);
3.设置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
4.其他相关资料。
办结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一)船舶进出港签证
实施机关:
XX地方海事处
申请人:
船长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
2、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
3、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和装载技术要求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
5、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需要护航的,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6、已按船舶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己复查合格(出港签证)
7、己按规定交纳船舶港务费
8、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
9、按规定进出港签证可以同时办理的,进出港签证同时办理
10、按规定可以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按定期签证规定的时间办理签证
应提交材料:
1、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2、船舶签证簿
3、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诚信船舶可免)
5、船员适任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6、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诚信船舶可免)
7、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装载危险货物的船)
8、船舶营运证
9、适拖证书(拖带船队)
10、已申请发布航行警告的书面材料(特种拖带船舶)
11、落实护航措施的书面材料(需护航的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结期限:
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船舶定期签证审批
实施机关:
赣州市地方海事局及所属地方海事处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
2、船舶适航,持有有效技术证书
3、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
4、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要求
应提交材料:
1、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2、船舶签证簿
3、船舶技术证书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有效的保险文书、证明文件(必要时)
8、船舶国籍证书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
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定期签证批准书》,并在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签注定期签证的起止日期、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实施机关: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海事局
申请人:
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有明确的事实理由
2、船舶在禁航区内的航行及采取的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要求
3、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4、征求军方意见(如为临时军事禁航区)
应提交材料:
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4、安全保障措施
5、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6、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7、通航环境安全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理期限:
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在《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实施机关: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海事局
申请人:
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为交通部地方海事局认可;
2、符合《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GB18188.2一2000)》规定的使用条件;
3、使用方法符合《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GB18188.2一2000)》的规定;
4、申请使用的数量与处理的溢油适当
应提交材料:
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科;
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报告(经批准使用后提交)。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船舶在港区内使用焚烧炉
实施机关: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海事局
申请人:
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受处理能力;
2、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3、焚烧炉经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4、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或货物残余;
5、焚烧不产生剧毒有害气体;
6、选择焚烧的地点不影响其他船舶和人员的生产和生活。
应提交材料:
l、船舶使用焚烧炉申请;
2、船舶防污染证书;
3、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子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船舶洗舱,清舱、驱气,
实施机关: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海事局
申请人:
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已经制定洗舱、清舱、驱气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应急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则、安全指南的要求;
2、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
5、船舶驱气选择安全的作业区域;
6、具备适合作业的气象和安全作业环境条件。
应提交材料:
1、船舶洗舱、清舱或驱气作业申请;
2、洗舱、清舱、驱气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应急措施;
3、洗舱、清舱、驱气作业计划;
4、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5、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6、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实施机关: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海事局
申请人:
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排入港口接收设施的,港口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受处理能力;
2、排入航行、停泊、作业水域的,不造成水域污染;
3、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
4、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拟进行接收处理作业的);
5、作业不影响其它船舶和码头作业安全;
6、制定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
应提交材料:
1、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专用压载舱压载水排放可以电话申请);
2、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
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电话申请的口头答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实施机关: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海事局
申请人:
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具有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和安全作业措施;
2、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3、进行拷产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4、具有安全作业的气象和作业环境条件
应提交材料:
1、船舶舷外烤产及油漆作业申请书
2、防止污染和安全措施以及作业计划;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实施机关: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海事局
申请人:
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或无法回收处理;
2、冲洗甲板不会造成明显污染;
3、水域交换条件许可。
应提交材料:
船舶作业申请书;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暑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
实施机关: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海事局
申请人:
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l、拖轮适航、船员适任
2、水上拖带大型设施或移动式平台经拖航检验合格
3、拖带方案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4、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满足拟航经水域通航环境和通航安全的要求
5、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应提交材料:
1、《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检机构为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船舶或拖轮出具的适航、适拖证明
3、拖轮及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
4、载运或拖带方案、安全保障措施
5、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
6、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7、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8、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9、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
实施机关: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海事局
申请人:
建设、施工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已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
2、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3、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4、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6、施工作业及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的要求
应提交材料:
1、船舶在港作业报备书(一式二份)
2、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告,进行专项维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实施机关:
赣州市地方海事局及所属地方海事处
申请人: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l、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申办
2、代理人或货物所有人申请应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机构培训持有相应的培训证明,承运人申请应持由船长签字并加盖船章的申报单
3、船舶持有有效的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文书
4、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通过水路运输的
5、本港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
6、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己办理完有关手续
7、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进行正确分类、电装、标志、标记(包装货物)
8、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期间的安全
9、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符合交通部规定的船龄
应提交材料:
(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
3、防止油污证书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转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熄、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6)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7)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转规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交通部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8)托运在《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5、《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办结期限:
航次申报1个工作日,定期申报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并注明审批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
实施机关: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海事局
中请人:
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已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
2、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3、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4、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6、施工作业及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的要求
提交材料: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方案、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
施工作业单位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7、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8《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告,进行专项维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实施机关: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海事局
申请人:
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
(一)禁航区划定审批
具备条件:
1、确有禁航的事实理由
2、因进行相关作业或活动需要设置禁航区的,作业或活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经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
4、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提交材料:
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时)
5、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6、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7、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8、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二)航道(路)划定审批
具备条件:
1、设置航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要求
3、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提交材料:
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航道设置的批复
3、设置航道的有关技术资料
4、《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5、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三)交通管制区划定审批
具备条件:
1、确有设置交通管制区的事实理由
2、因进行相关作业或活动需要设置交通管制区的,作业或活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要求
4、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提交材料:
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3、设置交通管制区的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时)
5、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6、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8、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四)锚地划定审批
具备条件:
1、锚地水域使用巳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锚地设置、选址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3、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要求
4、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提交材料:
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锚地设置的批复
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及图纸
4、《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5、航行通告发布申请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五)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具备条件:
1、确有设置安全作业区的事实理由
2、作业或活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满足通航环境安全要求
4、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提交材料:
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复
3、有关作业或活动情况、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
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5、通航环境安全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6、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必要时)
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8、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实施机关: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海事局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2、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3、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
4、施工作业符合通航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提交材料: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代理人提交代理委托书
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的)
5、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6、施工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7、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
8、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告,进行专项维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二、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一)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
赣州市地方海事局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已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提交材料:
1、沿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簿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6、船舶总布置图
7、与国籍申请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3、《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4、《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
(二)《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
赣州市地方海事局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
1、船舶的主要营运地在被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辖区
2、船舶具备高速客船技术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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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行政许可 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