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类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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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类办事指南
采矿许可证
新设、延续、转让、变更、注销
1、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4、国务院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国务院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6、国务院令《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国务院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8、《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9、省、市、县、区矿产资源规划;
10、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2、 申办程序:
申请、审批、批准(或报批)
3、 申报材料:
(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 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3) 定,(4) 并附国家直角坐标(5) 和矿区面积);
(6) 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7) 营业执照或企业预留名(8) 称证明文件;
(9) 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10) 条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资金证明文件);
(11) 矿产资源预申请的批准文件;
(12) 占用矿产储量申请登记表;
(13) 勘查许可证复(14) 印件(仅限由探矿权转为申请采矿权的);
(15) 矿山安全生产方案及生产安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6)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及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7)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8) 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文件;
(19) 外经贸主管部门对企业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仅限外资企业申请采矿权的);
(20) 中标(21) 、竞拍或竞买通知书、合同(22) 书及缴款证明(仅限招标(23) 、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
(24)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申请登记的初审意见;
(25)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矿申请登记初审责任表;
(26) 审批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2、延续申报材料
(1)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 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3) 延续登记报告(内容含:
申请延续理由,(4) 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5) 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6) 申请延续年限和依据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 占用矿产储量申请登记表;
(8) 营业执照;
(9) 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证明材料;
(10) 缴纳采矿权使用费,(11) 价款及矿产资源补偿费证明文件;
(12) 采矿许可证年检情况证明文件;
(13) 采矿权的矿产地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证明资料,(14) 如发票、合同(15) 、委托书、勘查报告、勘查许可证、地勘单位的证明等;
(16) 采矿权评估、确认文件以及价款缴纳(或处置)情况的证明文件;
(17) 煤炭生产许可证复(18) 印件(正在生产的煤矿);
(19)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20)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责任表;
(21) 审批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3,转让申报材料
A转让人提供的材料
(1)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 采矿许可证复(3) 印件(正、副本);
(4) 转让申请报告(内容含:
申请转让的理由,(5) 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6) 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等);
(7) 占用矿产储量申请登记表;
(8) 营业执照;
(9) 矿山企业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文件;
(10) 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证明文件;
(11) 采矿许可证年检情况证明文件;
(12) 采矿权评估、确认文件及价款缴纳(或处置)证明文件;
(13)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4)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的转让合同(15) ;
(16) 申请转让的采矿权再次转让的,(17) 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18) 印件;
(19)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20)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责任表;
(21) 转让审批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B、受让人提交的资料:
(1) 营业执照或企业预留名
(2) 称批准文件;
(3) 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4) 条件的材料(主要是资金证明文件);
(5) 受让采矿权申请报告;
(6) 国有矿山企业受让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 转让审批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4、变更申报材料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 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3) 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变更矿区范围的);
(4) 营业执照或企业预留名(5) 称批准文件;
(6) 占用矿产储量变更申请登记表;
(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8) 矿山安全生产方案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 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仅限因转让而(10) 变更采矿权的);
(11) 采矿权评估、确认文件及价款缴纳(或处置)证明文件;
(12)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13)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责任表;
(14) 审批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5、注销申请材料
(1)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 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3) 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
(4) 矿山地质储量闭坑报告及批准文件复(5) 垦方案;
(6)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7)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8) 审批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4、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5、 收费标6、 准:
1、 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 采矿登记费:
30元/证。
3、 矿业权转让的收费按市政府第14号令执行。
矿区范围划定(非油气类)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开采下列非油气矿产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权之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
4.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矿种以外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5.放射性矿产。
6.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7.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
8.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6.《土地复垦规定》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9.《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1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11.《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12.《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33号)
13.《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14.《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
15.《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16.《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17.《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9号)
18.《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19.《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
20.《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21.《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22.《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
三、申报材料(3套)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包括:
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原件)和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银行存款证明,原件)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
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原件)
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5.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评审意见
6.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外资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提交有关外商企业的批准文件
9.申请开采矿区范围和所依据的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二者叠合图
10.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勘查许可证
2.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3.完成最低地质勘查投入,按规定缴纳使用费、价款等证明材料
4.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附具“申请开采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勘查许可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非企业法人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非企业法人身份证明资料
2.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3.拟申请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性质,投资人情况,出资方式,出资额等,原件)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竞得人或中标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2.成交确认书
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请国土资源部批准的文件;
2.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开发和建设项目文件;
3.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批准文件。
四、审批时限:
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无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根据已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开采下列非油气矿产资源的: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
4.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以外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5.放射性矿产。
6.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7.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
8.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6.《土地复垦规定》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9.《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10.《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11.《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
12.《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1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14.《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33号)
15.《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16.《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17.《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
18.《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19.《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9号)
21.《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22.《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23.《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
2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25.《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26.《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2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28.《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29.《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建〔2004〕262号)
三、申报材料(5套)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
9.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
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
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13.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5.申请采矿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16.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
17.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8.探矿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供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四、审批时限
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标准:
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
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准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纳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根据已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开采下列非油气矿产资源的: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
4.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以外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5.放射性矿产。
6.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7.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
8.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6.《土地复垦规定》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9.《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10.《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11.《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
12.《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1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14.《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33号)
15.《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16.《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17.《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
18.《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19.《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9号)
21.《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22.《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23.《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
2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25.《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26.《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2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28.《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29.《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建〔2004〕262号)
三、申报材料(5套)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
9.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
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
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13.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5.申请采矿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16.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
17.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8.探矿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供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四、审批时限
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标准:
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
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准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纳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
1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13.《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
三、申报资料(5套)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
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
6.应进行采矿权有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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