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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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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经济法体系
法律体系,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指的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根据法律体系的概念,相应的经济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分类组成的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经济法渊源
答: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我国经济法的渊源有:
1.宪法;2.法律;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
二、简答题
1、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试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方面,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答:
一,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一定的行政关系,但是它不同于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
二,主体不同。
三,调整方法不同。
四,法律适用的程序不同。
2、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
一,平衡协调原则:
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发出,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是经济法的基本任务和重要原则。
三,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享有承受的权利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的利益与效益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第二、三章市场主体法和合伙企业法
一、名词解释
1、有限合伙
答:
有限合伙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企业,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合伙还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性质不同,有限责任合伙里所有合伙人都是有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
答: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Co.,Ltd.,全拼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答:
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4、准则主义
答: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就是公司登记的准则主义。
5、国有企业
答:
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
二、简答题
1、企业按组织形式分,可分为哪几类?
各有什么特点?
答:
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分类,企业可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三类。
公司企业是指通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投资者以出资额或以认缴的股份为限,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具备法律资格,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普通合伙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投资主体设立的,企业不具备法律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
2、影响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因素有哪些?
答:
影响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因素主要有:
(1)法律的规定;
(2)是否承担有限责任;(3)税负上的考量;(4)经营的集权化程度;(5)权益转让的便利性;(6)是否永续经营;(7)企业的经营成本。
三、案例分析题
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
B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30万元,A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
B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他一切风险均由A负担。
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C在收取人A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后A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了B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问:
(1)合伙企业设立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答: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要件:
(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文件。
(3)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的份额、实物作为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合伙人应当向合伙企业投入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作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组成部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在其存续期间,合伙企业只有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本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应怎样处理?
答:
本案有下列违法行为:
第一,B只收取收益,不承担亏损,不符合合伙企业协议法律特征的要求,致使双方在权利义务的承担上显失公平,是无效的合伙协议;并且该合伙企业被违法批准后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的要求。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合伙企业不具备设立条件,应予以撤销。
第二,对于工商机关C收取贿赂,违法审批已构成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违法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破产法
二、简答题
1、什么是破产费用?
构成破产费用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
一般而言,构成一项破产费用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破产费用必须是在破产程序期间所发生;
(2)破产费用必须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3)破产费用的目的在于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这是构成破产费用的目的条件。
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需要聘任破产管理人,需要有效地管理债务人财产,这些都需要支出费用。
2、简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答:
破产管理人就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成立的专门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以及处理和分配的特殊机构。
其具有以下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清理、管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3)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4)撤销权的行使及对抵销权和取回权的承认;(5)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三、名词解释
1、共益债务
答: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2、别除权
答: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设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
此项权利在破产法理论上即称之为别除权。
3、取回权
答:
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与特别取回权两种形式。
一般取回权即上述的取回权,特别取回权通常是指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4、债权申报
答: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5、重整
答:
重整是指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竞争法)
一、名词解释
1、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答:
适用除外制度,又称例外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
适用除外制度对反垄断法的禁止垄断制度的放宽,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掠夺性定价
答:
掠夺性定价又称劫掠性定价、掠夺价、有时亦称掠夺性定价歧视,是指一个厂商将价格定在牺牲短期利润以消除竞争对手并在长期获得高利润的行为。
3、垄断协议
答: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简答题
1、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程序。
答: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程序包括两个方面,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1)行政程序。
行政救济程序的启动有两种途径:
一是当事人的申请,二是管理机关依据职权。
当事人包括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及有关社团组织。
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管理机关各军兵种综合管理机关和专业管理机关。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救济程序。
法律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规定了行政责任,还规定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受到不正当行为侵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请求给予不正当竞争者以刑事制裁。
民事救济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
2、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答: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具有如下特点:
其一,秘密性。
其二,独特性。
这实际上是指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其三,价值性。
商业秘密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其四,保密性。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业有如下表现形式: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2)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人即直接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以外的人,他已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这咱商业秘密的侵权形式,主要是间接侵权形式,也是非法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三、论述题
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
答: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为了满足生活消费的需要,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即:
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取赔偿权、依法结社权、知识获取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权利是人的基本生存权。
它体现了人为了生存,维持生命的基本生存需求;体现为生理、安全的需求;体现为对作为基本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需求。
消费者通过交换,以商品和服务来满足这种需求,就意味着生存的实现,生命的持续就有了保障。
它也是人的发展权。
当人的生存需求得到满足或者基本得到满足后,产生的高层次的需求也通过购买来实现。
从性质上说,消费者有权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个体的私权利,这体现了消费者权益有民法权利的属性。
消费者也有权作为消费者群体的代表,维护消费者的公权益,体现了消费者权利的经济法权利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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