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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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辖海河流域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污水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GB/T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GB/T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GB/T7470
玻璃电极法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1水质
GB/T7475水质
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84
GB/T7485
GB/T7494
GB/T11889
GB/T11893
水质
水质
水质
水质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901水质
GB/T11902水质
GB/T11903水质
GB/T11910水质
GB/T11912水质
GB/T11914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硒的测定2,3二氨基萘荧光法色度的测定
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13896
水质铅的测定示波极谱法
GB/T15505水质
GB/T16489水质
GB/T17130水质
GB/T17133水质
GB18596水质
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199
水质
HJ/T200
水质
HJ/T341
水质
HJ/T347
水质
HJ/T399
水质
HJ/T60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J/T70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T132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的滤膜法(试行)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化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488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485
水质
铜的测定二
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486
水质
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萝啉分光光度法
HJ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铣目视比色法
HJ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592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的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污水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公共污水处理系统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污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地等)污水处理厂等。
3.3现有排污单位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3.4新建排污单位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排污单位。
3.5直接排放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一切排污单位除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和畜禽养殖业外的排污单位。
3.7其它排污单位在某一项污染物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为和企业外的排污单位。
3.8排水量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污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
各种外排污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污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9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4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4.1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水按照GB18918-2002—级标准的A标准执行。
4.2畜禽养殖业污水的排放按照GB18596的规定执行。
4.3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4现有排污单位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第一时段),直接排放的污水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
表1现有排污单位第一时间段水污染排放限值
单位:
mg/L(pH值、色度、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一切污单位
6〜9
排污单位污水总排放口
2
色度
(稀释倍数)
杂环类农药工业、医疗机构、酵母工业
30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弹药装药行业
40
其他排污单位
50
3
悬浮物
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10
汽车维修业、医疗机构
20
其他排污单位
30
4
化学需氧量
制浆企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废纸制浆除外)、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75
陶瓷工业、铅冶炼工业、煤炭工业(采煤废水)、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冷轧钢除外)
50
啤酒工业、硫酸工业、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铝工业、镁钛工业、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铜镍钴工业(湿法冶炼除外)、汽车维修业、铁合金工业、医疗机构、硝酸工业、钒工业、弹药装药行业、缫丝工业
60
其他排污单位
65
5
五日生化需氧量
橡胶制品工业、陶瓷工业
10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啤酒工业、羽绒工业
15
其他排污单位
20
6
氨氮
:
陶瓷工业
3.0
铅冶炼工业、钢铁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5.0
铝工业、硫酸工业、铜镍钴工业、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铁合金工业、中药类制药工业、镁钛工业、啤酒工业、造纸企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
8.0
其他排污单位
8(10)
7
总氮
铅冶炼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10
造纸企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12
制浆企业、铁矿采选工业(选矿浮选废水除夕卜)、陶瓷工业、铜镍钴工业、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钢铁工业、镁钛工业、铝工业、硫酸工业、啤酒工业、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制糖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
麻纺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蜡染行业除外)、
磷肥工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重过磷酸钙)
15
羽绒工业
16
其他排污单位
20
排污单位污
水总排放口
8
总磷(以P计)
铅冶炼工业、橡胶制品工业、铁矿采选工业、钢铁工业、硫酸工业(磷石膏除外)、制糖工业、汽车维修业、中药类制药工业、油墨工业、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提取类制药工业、纺织染整工业、缫丝工业、毛纺工业、麻纺工业、硝酸工业、羽绒工业、皂素工业
0.5
制浆造纸工业、酵母工业
0.8
其他排污单位
1.0
9
石油类
橡胶制品单位
1.0
炼焦化学工业
2.5
其他排污单位
3.0
10
动植物油
缫丝工业
3.0
其他排污单位
5.0
11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0.1
12
氰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0.2
13
硫化物
合成氨工业、炼焦化学工业、铁矿采选工业、纺织染整工业
0.5
其他排污单位
1.0
14
氟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5.0
15
阴离了表面活性剂
弹药装药行业
1.0
其他排污单位
3.0
16
总铜
陶瓷工业
0.1
钒工业
0.3
其他排污单位
0.5
17
总锌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0.5
陶瓷工业、铅冶炼工业、稀土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
1.0
铜镍钻工业、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电镀
1.5
其他排污单位
2.0
18
总硒
一切排污单位
0.1
19
粪大肠菌群数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
100MPN/
L
表1(续)
单位:
mg/L(pH值、色度、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
目
适用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
500MPN/L
排污单位污水总排放口
其他排污单位
1000个/L
20
苯胺类
纺织染整工业
不得检出
其他排污单位
1.0
21
硝基苯类
一切排污单位
2.0
22
二氯甲烷
一切排污单位
0.3
23
总汞
油墨工业
0.002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聚氯乙烯工业
0.005
电镀
0.01
铅锌工业、钒工业
0.03
其他排污单位
0.04
24
总镉
铅冶炼工业
0.03
电镀、铅锌工业(铅冶炬除外)、稀土
工业
0.05
陶瓷工业
0.07
其他排污单位
0.08
25
总铬
陶瓷工业
0.1
油墨工业
0.5
稀土工业
0.8
电镀
1.0
其他排污单位
1.2
26
六价格
纺织染整工业
不得检出
稀土工业
0.1
油墨工业、电镀
0.2
其他排污单位
0.4
27
总砷
稀土工业
0.1
铅冶炼工业、钒工业
0.2
铅锌工业(铅冶炬除外)、硫酸工业、磷肥工业
0.3
其他排污单位
0.4
28
总铅
油墨工业
0.1
稀土工业、电镀
0.2
铅冶炼工业、陶瓷工业
0.3
其他排污单位
0.5
29
总镍
陶瓷工业
0.1
其他排污单位
0.5
括号外数值为4月〜10月期间氨氮排放限值,括号内数值为1月〜3月、11月〜12月期
间氨氮排放限值。
4.5现有排污单位自2016年3月1日起(第二时段),新建排污单位自2013年3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污水按照表2的规定执行。
表2现有排污单位第二时段及新建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
mg/L(pH值、色度、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
置
1
pH值
一切排污单位
6〜9
排污单位污水总排放口
2
色度
(稀释倍
数)
一切排污单位
30
3
悬浮物
:
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10
汽车维修业、医疗机构
20
其它排污单位
30
4
化学需氧量
一切排污单位
50
5
五日生化
需氧量
一切排污单位
10
6
氨氮
陶瓷工业
3.0
铅冶炼工业、钢铁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5.0
其它排污单位
5(8)
7
总氮
铅冶炼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10
造纸企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12
:
其它排污单位
15
8
总磷(以p计)
一切排污单位
0.5
9
石油类
:
橡胶制品工业
1.0
炼焦化学工业
2.5
其他排污单位
3.0
10
动植物油
:
缫丝工业
3.0
其它排污单位
5.0
11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0.1
12
氰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0.2
13
硫化物
合成氨工业、炼焦化学工业、铁矿采选工业、防治染整工业
0.5
r其它排污单位
1.0
14
氟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5.0
1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弹药装药行业
1.0
r其它排污单位
3.0
16
总铜
陶瓷工业
0.1
钒工业
0.3
P其它排污单位
0.5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0.5
17
总锌
化学合成类制药
陶瓷工业、铅锌工业、稀土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
1.0
铜镍钻工业、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电镀
1.5
P其它排污单位
2.0
排污单位污水总排放口
18
总硒
一切排污单位
0.1
19
粪大肠菌群数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
100MPN/L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综合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
100MPN/L
其它排污单位
100个/L
20
苯胺类
:
纺织染整工业
不得检出:
其它排污单位
1.0
21
硝基苯类
一切排污单位
2.0
22
二氯甲烷
一切排污单位
0.3
23
总汞
油墨工业
0.002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聚氯乙烯工业
0.005
电镀
0.01
:
铅锌工业、钒工业
0.03
其它排污单位
0.04
24
总镉
铅冶炼工业
0.03
:
电镀、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稀土工业
0.05
陶瓷工业
0.07
:
其它排污单位
0.08
25
总铬
:
陶瓷工业
0.1
油墨工业
0.5
[稀土工业
0.8
电镀
1.0
其它排污单位
1.2
26
六价铬
纺织染整工业
不得检出
:
稀土工业
0.1
油墨工业、电镀
0.2
其它排污单位
0.4
27
总砷
:
稀土工业
0.1
铅冶炼工业、钒工业
0.2
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碳酸工业、磷肥工业
0.3
其它排污单位
0.4
28
总铅
油墨工业
0.1
稀土工业、电镀
0.2
铅冶炼工业、陶瓷工业
0.3
其他排污单位
0.5
29
总镍
陶瓷工业
0.1
其它排污单位
0.5
括号外数值为4月-10月期间氨氮排放限值,括号内数值为1月-3月、日月-12月期间氨氮
排放数值。
4.6自2013年3月1日起,部分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及新建排污单位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照表3的规定执行。
表3部分行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序号
使用排污单位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
量
排水量计量位置
1
制浆造纸工业
制浆企业
40m3/t
排污单位污水总排量口
制浆和造纸联
合生产企业
30m3/t
造纸企业
10m3/t
2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
发酵酒精企业
30m3/t
白酒企业
20m3/t
3
啤酒工业
啤酒企业
5.03/t
麦芽企业
4.0m3/t
4
淀粉工业(以玉米、小麦为原料)
3
3.0m/t
5
肉类加工工业
畜类屠宰加工
3
6.5m/t(活屠重)
肉制品加工
3
5.8m/t(原料肉)
禽类屠宰加工
18.0m3/t(活屠重)
6
果汁饮料制造企业
20m3/t
7
合成氨工业
3一
10m/t(氨)
8
防治染整工业
机制印染
140m3/t
针织印染
85m3/t
9
粘胶纤维工业
短纤维
150m3/t
长纤维
200m3/t
4.7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式
(1)将实测水污染物溶度换算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
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
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
(1)换算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P基Q^P实
瓦Y・Qi基
(1)
式中:
Q总排水总量,m3;
Y――某种产品产量,t;
Qi基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Q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Q总与Y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排污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对排污单位水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按照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水污染物浓度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T6920
2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T11903
3
悬浮物
重量法
GB/T11901
4
化学需氧量
重铬酸盐法
GB/T11914
氯气校正法
HJ/T70
碘法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132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399
5
五日生化需氧量
稀释与接种法
HJ505
6
氨氮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5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5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6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537
7
总氮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6
8
总磷(以P计)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3
9
石油类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637
10
动植物油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637
11
挥发酚
溴化容量法
HJ502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503
12
氰化物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484
表4(续)
序号污染物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3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GB/T17133
碘量法
HJ/T60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200
14
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4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487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488
1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7494
16
总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485
2.9-二甲基-1.10菲萝啉分光光度法
HJ486
17
总锌
双硫脘分光光度法
GB/T7472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18
总硒
2.3-二氨基萘萤光法
GB/T11902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05
19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T347
20
苯胺类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11889
21
硝基苯类
气相色谱法
HJ592
22
二氯甲烷
顶空气相色谱法
G/T17130
23
总汞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69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341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597
24
总镉
双硫脘分光光度法
GB/T7471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25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硫酸亚铁按滴定法
GB/T7466
26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
27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7485
28
总铅
双硫脘分光光度法
GB/T7470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示波极谱法
GB/T13896
29
总镍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1910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2
5.5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监测记录。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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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河 流域 水污染 排放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