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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格政治学纲要
权格政治学纲要
(政治学原理复习提要)
一、政治本体论
1.政治的核心或根本:
20世纪后半期以来,政治学界对该问题的较普遍共识是:
“权力(power)”与“权利(right(s))”是所有政治现象中最核心或最根本的现象。
所有其他的政治现象都由这“两”者所派生,因而,我们可称之为政治的本体。
2.“权利”:
在政治学语境中,right(s)的涵义是社会成员或组织可做什么的资格;在汉语中,该词迄今通译为“权利”,实未传达出其核心涵义:
行事资格。
为了突出right(s)的行事资格涵义、并在语音上与“权力”相区别从而避免汉语中的“权利”与“权力”在读音与语义上的普遍混淆,本人建议将“”改译为“权格”,而不再译为“权利”。
2.1对“权利[right(s)]”的重新界定:
权格(通称“权利”,简称“权”)是社会成员或组织的行事资格,即行事权(格)。
其中,社会成员可从社会中获得并享有什么利益意义上的“权格”可称“权益”。
2.2(行事)权格的基本类型:
管理权与非管理权
(管理是安排与调控事物使之达到一定目标的活动。
)
管理权(格):
是个体、组织或职位所具有的对事物(生命个体、群体、器具及其行为和相关资源等)的安排与调控资格。
非管理权:
行为主体(个体、群体或组织)所具有的管理权以外的其他权格(如据有权、使用权、被管理或被服务权、权格平等权等)。
2.3对“权力(power)”的心理学与语用学分析:
按俞可平主编《政治学教程》上所说:
权力是个体或组织或职位基于一定的(自然或社会、物质或精神)资源或权利而产生的对他者的行为影响力。
本教师认为:
“权力”是人们从功能论角度对起影响他者行为或意愿作用的各种事物之“力量”的统称(犹如“钟表”是对起计时作用的各种仪表的统称),而非按此功能外的任何属性而确定的力量。
从“权力”概念产生的心理过程来看,“行为影响力”意义上的“权力”其实是人们基于资源或管理权格所产生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与实存力量对实物所生产的影响的相似性、不自觉地运用隐喻思维(仿造自然力量)虚构出来的一种(犹如魅力、亲和力、性吸引力等的)心理层面的比喻性“力量”。
由此,“权力”只是存在于人们意识中的一个概念,一种虚在,而非在意识之外(诸如水力、电力、磁力、万有引力等的)实际存在的自然力量。
这正是“行为影响力”意义上的“权力”难以描述和测量的原因所在。
尽管某些理论家在理论上将“权力”界定为“行为影响力”,但无论在东西方,普通大众乃至大部分理论家实际上大多是在“管理资格”的意义上使用“权力”一词的。
也就是说,人们通常所说的(管理者或机构或职位的)“权力”实际上是指其所具有的对某些公共或私人事务的管理权格,而非作为行为影响力的“权力”。
人们常常会混淆“权力”与“权利”这两个概念,其原因主要在于:
人们通常所说的“权力”实际上是指管理权格,而管理权格经使用又的确会转化为作为对他者的“行为影响力”的“权力”;因而,在未及深思并看清语言表达习惯背后的上述实情的情况下,人们的确容易将原本就具有影响他者行为之潜能的管理权格当成并说成“权力”(如在“政府的公权力来自人民权利的让渡”(浙江大学2016届政治学与行政学学士论文p7-8)这一表述中,所谓“政府的公权力”实际上是指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权格)。
由于人们通常所说的“权力”实指管理权格,因而,人们常常不自觉地、不合逻辑但合事实地将名为“权力”者理解并说成“权利”(如在“政治权力就是政府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
”(《政府论》p2)这一表述中,政治思想家洛克就将政府的“权力”归结为并说成了“权利”)。
2.4对“权力[power]”的重新界定:
由于人们实际上很少会在“行为影响力”意义上使用“权力”概念,因而,这一意义上的“权力”概念常常是不切实际的,是可以也应该取消的。
在取消(如安徒生的童话中所说的)“皇帝的新衣”性质的“行为影响力”意义上的虚幻的“权力”概念后,为了彻底避免人们在“权力”与“权利”概念的理解与使用上出现混乱,本教师建议:
弃用汉语中的“权力”和“权利”两词,将行事资格意义上的“权利(rights)”改称“权格”,将实指管理资格(managerialrights)的“权力(power)”改称“管(理)权”。
由于人们通常所说的“权力(power)”实指管理权格(managerialrights),而非指行为影响力,因而,为了“权力”概念能切合实际,有必要对其作重新界定:
权力即管理者或机构或职位拥有的管理权格。
公共权力(简称“公权”)即公共管理机构或职位拥有的社会管理权格。
由此,“权力”与“权利”即管权与权格的关系实为:
权力只是一种权格,即管理权格;因而,权力统一于权格。
2.5强制性管权与非强制性管权(“权力”与“权威”):
(包括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管权在内的)广义的管权是基于奖惩、交易、感召等(各种强制性与非强制性影响手段)的管理权格。
强制性管权即狭义的“权力(power)”:
是基于奖惩等强制性手段的管权。
非强制性管权即“权威(authority)”:
是基于感召的非强制性管权;换言之:
权威是由威信产生的受作用者认为对己有利且必要因而自觉遵从的感召性管权。
2.6对(超出政治学意义的广义的)权威概念的重新界定(教师的观点):
“权威”一词的涵义是含混而多样的。
总结人们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该词的用法,可以说,在通常意义上:
(作为形容词指称性质的)权威性是生命体的思想(观点、设想等)、言论(指令、建议等)、行为(管理、示范等)或其产物(制度、作品、刊物等)对于他者的影响的广深强度及他者对所受影响的认可程度;(作为名词指称影响他者之事物的)权威是对他者影响甚大并被他者认可的生命体或其产物。
2.7公权与私权
公权:
公共管理机构(在国家社会中主要指政府)的社会管理权格。
私权:
个体或群体的任何权格(广义)或涉己权格(中狭义)。
广义私权:
个体或群体的所有(涉己与涉他或涉公)权格。
中义私权:
个体或群体的涉己权格=行事自主权=自由权。
狭义私权:
个体的涉己权格。
2.8人权与公民权:
人权:
无论在何种社会形态中,任何人人人生而具有即天赋的行事权格。
公民权:
国家(形式的)社会中拥有公民身份的成年人所具有的行事权格。
2.9政治概念的各个层次:
2.9.1广义的政治性即(社会现象)关涉(各种)权格的性质(简称“涉权性”);
广义的政治是任何物种、任何形式的社会中关涉权格的现象。
或简而言之:
政治即涉权现象。
2.9.2狭义的政治:
在权格中,当人们将注意力放在管理权上时,人们心目中的政治核心就会主要呈现为管理权;这时,人们心目中的政治是狭义的政治:
狭义的政治性即关涉管理权的性质;
狭义的政治即关涉管理权的社会现象。
2.9.3国家社会中的政治:
在国家社会中,广义的政治性是关涉各种权格(管理权与非管理权)的性质,广义的政治是关涉各种权格(管理权与非管理权)的社会现象。
在国家社会中,中义的政治性是关涉(无论是否政府的)各种管理权的性质,中义的政治是关涉(无论是否政府的)各种管理权的社会现象。
在国家社会中,狭义的政治性是关涉政府管理权的性质,狭义的政治是关涉政府管理权的社会现象。
3.广义的政治合法性是社会行为主体(个体、群体、政府等)的权格及其来源、行使权格的政治行为及其所遵循的制度和所采用的方式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被人们认为合理或正当意义上的被认可性。
狭义的政治合法性是社会管理机构(在国家社会中主要指政府)的权格及其来源以及行使管理权格的政治行为及其所遵循的制度和所采用的方式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被人们认为合理或正当意义上的被认可性。
政治合法性必须界定为被认可性,而不能理解成必要性。
这样,强制性管权乃至专制制度和政府存在的必要性才不会被当成合法性而得到辩护。
4.从权格的使用大多会涉及当事者自主与否意义上的自由以及平等与否的人际关系看,作为涉权性的政治性大多会表现为关涉自由与平等性;由此,作为涉权现象的政治也大多会是关涉自由平等的社会现象,作为权格及其应用学的政治学在相当程度上也即自由平等学。
(关于政治学之社会价值的教师观点)
二、政治主体论
5.公民:
(基本涵义:
参与公共事务的个体。
)
广义的公民是参与所在社会的公共事务的个体(无论个体是何种动物、社会是何种形式)。
中义的公民是对所在社会有认同与归属感的参与公共事务的个体。
狭义的公民是国家社会中权格和义务受(合乎天理的)法律规定与保监、认同所在国家并对之有归属感、因而自觉参政并为之尽义务的个人。
5.1(古希腊)古典公民是主动积极参政的社会成员,是充分意义上的公民。
5.2臣民是臣服于专制统治者(、缺乏自主与平等意识及自治能力)的国民。
5.3(欧洲的)近代公民是努力争取个人权格与公民地位的社会成员,是从臣民向公民过渡时期尚不充分的公民。
5.4现当代公民(也称“选民”)是较民主国家中不仅依法维护基本的个人权格、而且积极争取更多的个人权格、并以主人翁的姿态与政府及其他个体和社会组织共同治理国家的积极参政的个人,是重新充分化了的公民。
6.公民权格(简称民权)
公民的基本权格:
自由、平等、安全等天赋人权(简称“自由平等权”);
公民的核心权格:
参政(选举、议政、施压、监督等)与执政(担任公职)权(简称“参政执政权”);
公民的扩展权格:
公民谋求基本生活保障、更好发展条件、更高生活质量的权格,即公民在经济、文化、教育、医疗等方面的社会权格(简称“生活保障权”)。
6.1涉公公民权与涉己公民权:
一、涉公公民权:
公民具有的参政并享受社会福利的权格(简称参政享福权)。
二、涉己公民权:
在非涉公或非涉他范围内,公民具有的不受公权或他者干涉的行事自主权(也称“私权”,简称行事自主权)。
6.2公民不服从:
公民基于自然法理(即公平、正义等“天理”)具有的以非暴力或暴力形式公开拒绝遵守政府所颁发的不合理法律或政令的权格及相应行为。
6.2.1公民运动是非暴力形式的公民不服从。
7.国家:
是由一定的(通常过剩的)人口和(通常短缺的)土地以及(以等级制方式构成、拥有军警等暴力工具、向民众强制性征税、在内部与涉外事务管理上具有一定自主权的作为强制性管理机构的)政府构成的社会组织。
7.1国体:
按整体与部分或相应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体制或构成模式分为:
单一制国家:
由若干地方行政单位组成、全国只有一部宪法、管理权统一于中央政府的(按等级层控方式组织起来的)等级制单体式国家。
复合制国家:
由若干联邦单位(成员国/邦/州)组成、各成员国各有其宪法、管理权由各成员国和联邦政府分享(联邦政府通常只管统一的国防和外交、其他事务都由各成员国自主管理)的平等联合式国家。
7.2政体:
是政权组织形式,即国家管理权组配体制。
政体是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所有国家机关在内的广义政府(而非仅作为行政机关的狭义政府)体制。
政体关涉国家管理权组配问题,故亦可称“权体”。
按国家最高管理权执掌者是什么人物或组织,政体可分君主制(或帝王制)、贵族制(或寡头制)、民众制(即民主制=共和制)、教会制、政党制、军队制。
7.2.1君主制是由通常世袭的君主一人终生独掌国家最高管理权的政体。
专制君主制是由一人独掌不受任何限制的国家最高管理权的政体。
专制君主主要靠暴力机器和官僚机构对臣民实施专制统治。
宪政君主制是依照宪法确立君主与议会各自权限、以管权受宪法限制的君主为国家元首的政体。
依宪君主制又分:
1.以君主为主、君主与议会共掌最高管理权的(实权)君主-议会制;2.由议会全掌国家最高管理权但保留虚位君主的议会-(虚位)君主制。
7.2.2贵族制(或寡头制)是由几个势大位高的个体共掌国家最高管理权的政体。
7.2.3民众制(=民主制=共和制)是由社会各阶层或党派及其代表共享公共管理权并彼此制衡、多方共同治理社会的政体。
近现代民众制通常是(基于代表选举的)代表民主制,但按民众共掌最高管理权之义,(古希腊式的)人人轮流掌权执政的直接民主制才是民主程度更高的全体民众制。
[说明:
“共和”一词在古汉语中的原义是两个以上个体共同执政。
中国历史上,周朝周厉王后周宣王前的14年间(前841-前828年)由原大臣召穆公与周定公共执国家最高管理权,史称“共和”。
在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体系中,几个个体共同执政这种意义上的“共和制”是归为“贵族制或寡头制”的。
为了避免“共和”一词涵义的古今差异导致的思想混乱,指称由民众或民选代表执掌最高管理权的政体最好用“民众制”。
]
7.2.4教会制(以教代政或政教合一制)是由教会执掌国家最高管理权的政体。
7.2.5政党制(以党控政或党政合一制)是由执政党掌控国家最高(乃至所有社会)管理权的政体。
(在有些国家,政党制被称为“民主共和制”,但有名实问题。
)
7.2.6军队制是由军队掌控国家最高管理权的政体。
8.宪政:
依照(合乎“天理”的)宪法来划分、约束并保障政府公权与公民民权(但通常强调约束公权、保障民权)的法治型民主政治。
9.政府是向民众强制收税并拥有军警等职业性暴力工具、借助公权来管理社会(解决冲突、维持秩序、谋求公益等)的公共管理机构。
9.1府体是作为行政机关的狭义政府的体制。
根据行政机关和(立法等)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近现代多数国家中,作为行政机关的狭义政府的体制有内阁制、总统制、强总统制、委员会制等。
此外,在少数国家中,根据国家最高管理权的实际掌控者与(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之间的关系,府体还有党政府制和军政府制等。
9.1.1总统制是由民选总统组建并任首脑的政府直接向选民负责的(立法、司法、行政等权格分立、彼此平等并制衡的)政府体制。
9.1.2强(半)总统制是由民选总统总揽行政权并掌控部分立法与司法权、由总统任命的总理负责组织并运作(实际上相当于政府办公厅的、向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监督的)内阁的(强总统弱总理性质的)政府体制。
9.1.3内阁制是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建政府、政府向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监督的(强总理虚元首性质的)政府体制。
9.1.4委员会制是由民选的议会选出(由各主要党派按比例分配名额的)国务委员组成政府并向议会负责的政府体制。
在委员会制政府中,各委员地位平等、共同决策与执政并(按年度)轮流担任名义性政府首脑。
9.1.5党政府制是由政党组织并领导行政机关(乃至所有国家机关)的政府体制。
9.1.6军政府制是由军队组织并领导行政机关(乃至所有国家机关)的政府体制。
9.2关于政府性质的“物管理论(比喻)”(教师观点):
按社会契约论或人民主权论,从管理权来源上看,作为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政府(及政府官员)的地位应该低于委托其进行管理的主体即一国或一地的人民,这正如: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处或公司(及其职员)的地位应该低于其委托管理者即全体或任何一个业主以及作为业主代表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因为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权是由业主赋予的。
从管理权来源及管理者与委托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上看,政府的性质完全相当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体公民委托其管理本国或本地某些公共事务的“物业”管理机构。
政府与公民及公民代表机构(议会或人大)的关系其实是经理人与董事(长)的关系,其互相地位关系本来是很清楚的,但在有国家以来的人类的现实政治生活中,官民关系却是被普遍颠倒了的。
10政党是其成员具有共同政见(与行动纲领)、以尽可能在一国或一地掌权(从而为其所代表的那部分人谋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10.1政党的基本类型:
按行动目标,政党可分为:
10.1.1使命党:
以吸引人们信奉其理念为主要目的的党。
10.1.2营选党:
以赢得选举为主要目标的政党(即一种竞选策划与组织机构)。
按组织结构与(总分机构之间的)权格分配方式,政党可分为:
10.1.3分权式政党:
地方性与全国性党组织划分党务权限并各自在预定权限内活动且通常互不干涉的政党。
10.1.3.1松散间歇式政党是组织松散且其活动具有间隙性的政党。
这种政党的松散性主要表现在:
个人可凭自己声明随时进出政党,除少数职业性党务人员外无党员入出手续和登记制度;政党基础组织是以党员议员为核心的社区性党组,各社区党组通常各自独立活动;全国性与地方性党组织在预先划定的权限内基本各自为政。
这种政党的间隙性主要表现在:
政党活动主要集中在选举年的选举期。
10.1.4集权式政党是全国性与地方性及基层性党组织之间具有等级制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政党,这种政党的党务最高管理权由中央党部执掌。
10.1.4.2极权式政党是党魁通过金字塔式的等级制一手掌控全党的高度集权式政党;在所在国家或地区,这种政党还垄断各种公权并禁止其他政党存在;党魁通常集党、国、军、政大权于一身,党政府主要以暴力恐怖手段实施统治。
11.利趣团体:
由具有共同利益或兴趣的人们组成的旨在为己群谋利的社会团体。
利趣团体(InterestGroup)基本类型:
11.1(注册的)社团性利趣团体。
如农会、工会、商会、学生会、教会等。
11.2[基于共同的血缘、地缘、文缘(语言文化缘)的非注册性]社群性利趣团体。
如宗亲会、同乡会、同学会、语言(如英语、世界语)俱乐部等。
12.非政府组织是公民以志愿者身份参与的、以谋求公益(而非营利)为目的的、以自筹资金(而非税收)来维持运作的自治性社会组织,也即“民间公益组织”。
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一样谋求公益却不收税,因而,可谓“不收税的政府”。
非政府(民间公益)组织可部分取代政府职能,是促使国家社会在一定程度上重新无政府化或非国家化、实现个人和社群及族群自治的社会理想的重要力量!
非政府组织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非常值得关注、支持、参与、推广!
13公民社会是(非公职身份的)公民因参与公共事务而形成的社会生活领域,即由公民团体和(为其提供参与渠道的)大众传媒及其活动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
13.1公民团体基本类型:
利趣团体、政党、非政府组织。
14国际组织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为实现共同目的而依据条约建立的常设性机构。
狭义的国际组织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
广义的国际组织则除政府间国际组织外还包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在全球化的时代,国际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
15市场是供求各方之间的交换关系。
其中,自由市场是彼此平等的人们按等价原则平等协商、自主选择、自愿进行的交换关系。
自由市场可在总体上自发调节供需平衡、自动建维经济秩序,是社会治理的一种自然机制。
16学校是传授知识、技术和社会规范的人才培养机构。
除教学外,学校还具有学术研究、议政咨政、社会管理功能(如对学校附属工商农医等类企业的管理;通过参与所在社会的组织和活动,学校还具有对校外社会的管理功能)。
因此,学校也是社会治理主体之一。
在特殊环境中,学校(如政教合一地区中与教会和政府合一的学校即寺庙)甚至可成为社会治理的首要主体。
三、政治制度论
(本部分未提及的其他政治制度如国家和政府制度见政治主体论中的相关内容)
17民主制:
[最基本的民主即密尔在论述公私权界时提出的“私行自主”论中的“自主”,换言之:
(广义的)民主即行为者的自主性。
]
人类社会之公共领域中的民主制是社会成员共同或轮流或经选举委托代表担任公共事务管理者并经表决作出公共决策的社会管理制度。
17.1直接民主制:
是社会成员人人(同时或轮流)直接参政并担任公职、由此实现民众对社会(或国家)的自我管理或直接统治的政治制度。
(卢梭:
人民成为主人而非奴隶的前提是在政治生活中事必躬亲,即“一切都由公民亲自来做。
”)
17.2间接民主制:
是社会成员先选举代表而后由被选举出来的代表担任公职、组织管理机构并对社会实施管理的政治制度。
也叫代表(代议)民主制。
17.3共同参与民主制:
由于代议民主制存在着代表(官员)脱离乃至背叛民众、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大型社会的管理不能仅靠代议代管制度,而必须由公民和社会团体直接参政、监政、自治、(与政府)共治等形式来加以补充,从而尽可能消除代议代管制的弊病、提高全社会的管理效率和民主化程度。
共同参与民主制是公民、社团、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等行为主体共同参政理政的直接与间接(代表)民主制互补合作的综合民主制。
17.4间接民主制的弊端:
通过选举在多数人和少数人之间建立起法定委托代理关系,间接民主制把“人民[直接]统治[人人议政与担任公职的直接民主]”变为“人民同意的统治[人民授权由少数人代多数人议政与担任公职的间接民主]”。
这一转变使直接民主制中人人同时或轮流做统治者变成了由少数人统治多数人。
尽管代表民主中作为统治者的少数人是经多数人授权的,但在少数人统治多少人这一点上,(正如某些精英主义者指出的:
)代表民主制下的与少数人专权制下的社会管理模式是一样的。
在被民众授权的代表即官员们大量背叛民众的情况下(如时人所评说的“十官九贪”乃至“无官不贪”),代表民主政治甚至会在相当程度上蜕变为少数人的专制政治。
这是代表民主制所内含的一个巨大悖论。
18民主与物口规模及密度的关系(民主-规模反比定律):
人类长期的民主实践及相关动物行为学实验表明:
社会的民主化程度与物口规模及密度成反比!
(正如德国动物行为学家莱豪生所说:
“人口过剩对人类同样意味着对真正民主的危害。
其结果就是几乎不可避免地出现暴政。
……人类根深蒂固的天性之一是只适应于过小团体中的社会生活。
”)从社会规模过大必然导致民主制低效或失效角度看,西谚(也是英国经济学家舒马赫[E.Schumacher]的一本名著的书名)“小的是美的(SmallIsBeautiful)”还可扩展为:
“大的是丑的”!
19多数人的暴政[TyrannyofMajority]:
选举或票决中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导致“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即:
社会或群体中的多数人不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乃至实际损害少数人的利益。
(托克维尔等人认为:
在直接民主制中,容易出现多数派只顾己见己利而不为少数派考虑、不向其妥协的“多数人的暴政”。
)
20少数可不服从多数:
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不是由民主制度带来的,而是由部分民主、部分不民主的少数服从多数这一票决原则中的不民主部分即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强制所带来的。
由此,如果能在民主制度中加上“少数可不服从多数(少数人可选择退出当前社会组织或在某些方面暂不参与该组织的活动)”的原则就可避免“多数人暴政”。
例如:
在像旅行团这样的小型流动性团体中,少数人若在某些方面与多数人意见不合就可选择退出团队另组小团队,或选择仍留在原团队中但在某些方面保持独立自行其是。
人类学考察表明:
在帮队、部落形式的小型社会中,少数(以退出群体的方式)不服从多数或多数(以离开少数的方式)不服从少数(强势者)的情况都是容易实现的;但在大型定居性社会中,以退出或离开的方式实现(对他者的)不服从就不容易做到了。
可见:
社会的规模和定流性(定居性与流动性)就在影响着其中个体或群体行为的自主性即民主性。
21共识民主(尽可能多数的民主):
美国政治学家利普哈特在《民主的模式》中提出的优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让“尽可能多的人”参与公共事务的民主模式:
“共识民主模式……努力使‘多数’的规模最大化。
”他提出的具体措施主要有:
一、议会选举中的比例代表制:
各参选政党按选举中的得票份额分配议会议席;二、政府组成上的多党联合制:
行政部门的政府官席由各主要政党按比例分配;三、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衡;四、议会两院分权制衡;五、独立的司法部门对其他政府部门具有司法审查权;六、行政部门决策官员权格地位一律平等,实行名义上的最高行政长官轮值制;七、采用分权式联邦制国体;八、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九、利趣集团分工合作。
十、宪法稳定,经绝对多数同意才可修改。
由此导致:
公共管权能在各政党和团体、各级和各种政府部门之间尽可能广泛且均匀的分享,全社会能就公共事务获得尽可能广泛的共识,公共决策能在全社会得到尽可能多数的同意。
(共识民主的典范:
瑞士民主制。
)
四、政治行为论
22(狭义的)政治参与是(非政府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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