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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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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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协议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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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篇一:
单方保密协议模板
单方保密协议
生效日期
20XX年9月26日星期五
本保密协议由,办公地址为(批露方”)和,办公地址为(接受方”)签订并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一、保密信息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所描述的目的所有保密信息
(1)由本协议一方当事人(披露方”)(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关
联公司)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图表、或以样品、范本、计算机程序或其他形式)向本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方”)
披露的,并在披露时明确指明、标注或标签为保密的或根据披露时的情形应当被接受方视为保密的任何信息。
(2)通过对有披露方(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对接受方(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的任何硬件、软件或者元件监测、分析而得到的信息。
本合同的性质和存在业作为保密信息。
接受方的义务应该使任何合理的人根据信息的性质以及披露的情况,可以认识到信息的保密性和财产性。
保密信息不包括接受方可以证明:
(1)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前或之后已经或变成公众所知(未违反本合
同的义务);
(2)披露方书面授权可以披露的信息;
(3)接受方从对保密信息不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
(4)在披露方披露之前接受方已经知道的信息;
(5)接受方没有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
除非双
方另有规定,本合同的约定以及存在也应被视为保密信息。
上述关联
公司是指任何控制、受其控制或与其共同被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合法机
构。
控制”指拥有至少百分之五十(50%)的投票权。
二、目的。
本协议目的是为了评估双方之间未来可能的业务关系来交换爱普赛
尔的信息(目的”)(双方没有义务必须进行该业务)。
三、保密义务标准。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以及本协议终止后的5年内,接受方应:
(1)除非本协议明确批准,不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2)限制保密信息的披露,仅向根据本协议必须知道保密信息的接
受方的员工、代理或者顾问,并且该员工、代理和顾问应受到与本合
同实质相同的保密责任的约束;
(3)就上述第三方违反该保密条款使用保密信息的行为,向披露方
进行负责;
(4)接受方不得对任何由披露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人和保密信息进
行反编译、反汇编及逆向工程;
(5)双方各白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白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6)一经发现对保密信息的任何XX的披露或接受方及其人员违反本协议时,接受方应立即通知披露方,并采取措施取回保密信息并且防止以后的XX而使用保密信息;
(7)仅在与本合同有关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四、强制披露
如果接受方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法院指令,必须要披露保密
信息的,接受方应该立即书面通知披露方,给与披露方合理的机会可以反对这种披露并且寻求保护令或者适当的救济。
在没有保护令的情况下,如果接受方根据法律顾问的建议后决定根据法律、法规、法院指令的要求进行披露的,接受方只能披露被特别要求披露的那部分保密信息,并且只能披露到被强制要求的程度。
五、所有权
所有保密信息都是披露方的财产,接受方在没有得到披露方书面批准前,不应复制保密信息,除非这种复制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绝对必须的。
接受方在接到披露方书面要求的10天内返还所有的保密信息及其复制部分,并且书面确认所有的保密信息已经销毁。
接受方可以保留一套保密信息的复印件资料,但是仅仅可以在本协议产生争议时使用。
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本协议所列保密信息及其载体之举不构成披露方向接受方转让、授予任何非基于为提供本合同下技术服务之目的的使用权、特许权或其他任何权利。
六、不予保证
保密信息如是提供,披露方关于保密信息不做其他任何的保证。
七、
有效期
本协议白双方签字后开始生效,有效期为36月。
任何一方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协议。
在本协议中规定的接受方有关保密信息的义务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八、适用法律
不论法律冲突规定如何,本协议将由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该法律解
释。
九、转让
任何一方都不得在未取得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前将本协议下的权利
义务转让。
十、完整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包含的标的的完整协议,并且将代替双方就本协议标的以前或目前,书面或口头的所有协议。
本协议只能通过双方书面进行修改。
双方任何超越本协议目的的理解备忘录应该以单独的、书面的形式进行规定,同时应该用合适的条款进行规定。
本协议可以签一式多份,传真以及电子签名将被接受作为原件。
任何以可信赖的方式对本协议进行的复制件也将视为原件。
有鉴于此,双方在合同生效日期开始执行本协议。
(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名字:
授权代表头衔:
(公章)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名字:
授权代表头
衔:
篇二: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单方协议)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保护乙方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明确甲乙双方在乙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白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纠纷。
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企业名称和标识、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版权、计算机软件和企业商业秘密等。
2、甲方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侵犯上述知识产权”或乙方所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3、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无权继续使用上述知识产权”,更无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4、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以许可甲方使用其知识产权”,双方应另行签订许可协议。
许可使用的,甲方只能限于其白身使用,甲方无权转许可第三人(方)使用,并只能用于合同规定的范围。
特殊情况下,乙方同意转让知识产权”的,双方另行签订转让协议。
5、上述知识产权”依法应当保密的(如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企业商业秘密等),无论是否许可甲方继续使用,甲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方)直接或间接披露、公开或传授。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披露时,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违反本协议规定,侵犯乙方知识产权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乙方还将要求追究甲方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7、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篇三:
单方解除合同条件及生效
单方解除合同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
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意在消灭有效合同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
而单方解除则包括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
单方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解除情形,当这种情
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单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消灭合同的目的。
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一、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须具备以下条件:
发生方有证明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已发生;及时通知了对方;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迟延履行时。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白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这种合同的解除要求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这里强调的是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和非违约方必须作过催告,而违
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这项规定中迟延履行的债务,未必是主要债务,但违约的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以上四项中1、2、4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3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7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当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之后,也相应地获得了其他法律权利。
需注意的是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除合
同,另一方面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这里的违约责任仅指法定违约责任,并非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特别法定解除权在各有名合同中有较详尽、明确的规定。
为了便于区分,可以将特别法定解除权分为任意解除权和违约解除权。
所谓
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违约事实的存在,当事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
而违约解除权则须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因此获得解除权。
1、任意解除权规定在以下法律条文中。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在合同履行中,当这种信赖关系受到破坏时,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308条规定: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货运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根据白己的需要,围绕运送行为对承运人提出新的要求,以达到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
〈〈合同法》
第410条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单方解除合同。
三个条文的共同点是合同的建立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
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则要对因行使解除权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还在以下条文中规定,〈〈合同法》第232条、第215条、第236条、第195条、第337条。
2、关于违约解除权。
〈〈合同法》第69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是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法律在给予先给付义务人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又对行使不安抗辩权作了严格的限制。
先给付义务一方应依据法律先中止履行,中止履行的同时,对后给付义务方所存在的〈〈合同法》第68条所列的情形负证明责任。
只有当后给付义务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时,先给付义务方才能行使解除权。
也就是说,先给付义务人在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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