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综合统计年报系统填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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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综合统计年报系统填报说明
特种设备综合统计年报
系统填报说明
共计21张表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一、表1-安全监察机构
(一)填写机构。
本表由总局、省、地市、区县、乡镇五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填写。
乡镇(街道)未设立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则不用填报。
(二)名称解释与填写说明
1.专职机构:
指专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等。
2.兼职机构:
指未设立专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由综合或其它专业机构代行职能,如县级局综合业务股等。
3.专职机构和兼职机构人员情况:
专职机构人员情况,填写该机构全部人员情况;兼职机构人员情况只填写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情况。
4.其它机构持安全监察员证:
是指在稽查、执法、法规等机构工作,或因工作岗位变化等原因不再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持证人员。
5.专职安全监察协管员:
指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聘请并发放工作津贴,主要从事特种设备安全巡查等工作的人员。
6.同时持有A、B两类安全监察证书的,按照“从高不从低”原则,仅统计A类证书。
7.学历情况,统计所有持证人员学历构成情况。
8.区县派出机构,指乡镇或街道监管所。
(合并后的市场监管所)
二、表2-1-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
(一)填写机构
1.本表由综合检验机构(包括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机构、行业检验机构和自检机构、社会检验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填写。
2.设有分支机构的检验检测机构(如省院-地市分院模式),分支机构不单独填写,由其上级机构(如省院)作为一个单位统一填写;
(二)填写说明
1.具备型式试验资格的综合检验机构,按综合检验机构填写,不再单独填写。
2.“人员”栏,质检系统检验机构填写在编人员、非在编人员的情况,非在编人员指聘用人员;行业检验机构在非在编人员栏,填写全部聘用人员的情况;自检机构在非在编人员栏,填写专职人员的情况;型式试验机构在非在编人员栏,填写专职人员的情况。
企业化(社会化)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均在非在编人员栏,填写专职人员的情况。
3.“收入”部分的“技术服务”,填写综合检验机构从事委托检验、技术评定等方面的收入。
4.“收入”部分的“其它”,填写为开展专项工作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拨付的专项费用,如科研专项经费、当地政府拨付的工程基建费等。
5.“固定资产”部分的“仪器设备”,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原值。
6.“办公场所”和“实验场所”在一起的,分别填报,不得重复计算。
7.“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中,本年增减栏中,减少用负数。
比如,减少500平方米,则填-500。
三、表2-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一)填写机构
检验人员考试机构、检测人员考试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情况分别由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填写。
国家局和省局分别填写。
(二)填表说明
检验人员考试机构包括型式试验人员考试机构,检测人员考试机构包括锅炉水(介)质人员考试机构。
四、表3-特种设备数量
(一)填写机构
1.本表由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填写。
2.长输管道,省内的由地方局填报,跨省的由总局填报。
(二)名称解释
1.“合计”部分的“数量”栏:
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气瓶”部分的“数量”栏:
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该类设备数量。
3.锅炉“在用量”等于表8-1“在用锅炉按燃料进行分类统计”的“总量”。
4.“气瓶总量”等于(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特种气瓶)。
不包含“车用气瓶”。
5.“新登记”,指的是当年新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数量。
6.“注销”,指的是当年新办理不再使用的设备数量。
7.“停用”,指的是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并办理停用手续的设备数量。
8.设备“总量”等于“在用”(累计)+“停用”(累计)。
(注意:
不含当年注销数量)
9.移动式压力容器细分到品种。
五、表4-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生产单位
(一)填写机构
按照“谁发证、谁填报”的原则,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数据(包括企业、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属于总局发证的由总局统一填报,属于省级及以下层级局发证的,由对应发证单位填报。
发证单位指的是所发放证书上的盖章单位。
(二)填表说明
对于一个单位具有多项资质的情况,如同时具备设计、制造资质,则需根据持证情况、一一填报,即“有几个证、就填报几次”。
持证数必须大于等于单位数。
六、表4-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机构
(一)填写机构
按照“谁发证、谁填报”的原则,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数据(包括企业、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属于总局发证的由总局统一填报,属于省级及以下层级局发证的,由对应发证单位填报。
发证单位指的是所发放证书上的盖章单位。
(二)填表说明
机构(家)数,按持证数进行统计。
如省院垂直管理各市分院,全省院一个法人、一张资质证的,则按1家机构进行统计;各市分院都是独立法人、都有资质证书的,则分别进行统计。
七、表4-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人员
(一)填写机构
按照“谁发证、谁填报”的原则,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数据(包括企业、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属于总局发证的由总局统一填报,属于省级及以下层级局发证的,由对应发证单位填报。
发证单位指的是所发放证书上的盖章单位。
(二)填表说明
统计只针对发证数。
八、表4-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无损检测人员
(一)填写机构
按照“谁发证、谁填报”的原则,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数据(包括企业、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属于总局发证的由总局统一填报,属于省级及以下层级局发证的,由对应发证单位填报。
发证单位指的是所发放证书上的盖章单位。
(二)填表说明
统计只针对发证数。
九、表4-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一)填写机构
按照“谁发证、谁填报”的原则,本表由省及省以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发证部门)填写。
(二)填写说明
1.如一人持多个证情况,则人数栏填1人,持证数按类别分列填报。
2.“当年新增”不包括复审人员。
十、表5-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制造监督检验
(一)填写机构
本表由从事制造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填写。
(二)名词解释
1.监检一次合格率是指以监检产品总数(批数)作为分母,监检一次合格产品数(批数)作为分子,计算值(百分数)为该产品监检一次合格率。
2.监检一次不合格产品是指某台(批)监检产品,其监检项目中存在不符合项目且出具了监检联络单、意见书,如果不完成返修、整改则不能出具监检证书或者报告的,该产品为监检一次不合格产品。
3.批量产品(比如,气瓶、压力管道元件等),其制造监检采用抽样方式进行的,只要抽查的样品有不合格项,则该批产品判定为监检一次不合格产品,一批为一个统计单位(视为一台)。
(三)填写说明
工艺、材料、机械制作与加工、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控制系统、检验与试验、设备和检验试验装置、出厂资料、质量管理等,指结合《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中的控制要素与制造监督检验的实际而设定的统计指标。
十一、表5-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
(一)填写机构
本表由从事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填写。
(二)名词解释
1.监检一次合格率是指以监检产品总数(批数)作为分母,监检一次合格产品数(批数)作为分子,计算值(百分数)为该产品监检一次合格率。
2.监检一次不合格产品是指某台(批)监检产品,其监检项目中存在不符合项目且出具了监检联络单、意见书,如果不完成返修、整改则不能出具监检证书或者报告的,该产品为监检一次不合格产品。
3.压力管道安装,以出具监检证书或者监检报告的最小单元(如一个工程、一条管道等)为一个统计单位(视为一台)。
(三)填写说明
1.压力容器项目,只有氧舱有安装监督检验,这里压力容器单指氧舱的数量。
2.气瓶项目,只有车用气瓶有安装监督检验,这里的气瓶单指车用气瓶的数量。
3.设计、工艺、材料、机械制作与加工、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控制系统、检验与试验、设备和检验试验装置、调试、竣工资料等,指结合《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之中的控制要素与安装履行维修监督检验的实际设定的统计指标。
十二、表5-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进口监督检验
(一)填写机构
本表由综合检验机构填写。
合计=锅炉+压力容器
十三、表5-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承压类定期检验
(一)填写机构
“应检数量”由安全监察机构填写,“实检数量”由本地检验机构和注册地在外地但在本地开展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跨区域检验机构)填写。
(二)填写说明
1.因跨区域检验机构无法直接通过属地账号填写数据,故只能向安全监察部门提供相应数据,由安全监察机构代填。
跨区域检验机构如:
中国特检院、合肥通用院等。
2.合计栏中定检率,系锅炉和压力容器两类设备的定检率。
十四、表5-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电类定期检验
(一)填写机构
“应检数量”由安全监察机构填写,“实检数量”由本地检验机构和注册地在外地但在本地开展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跨区域检验机构)填写。
(二)填写说明
因跨区域检验机构无法直接通过属地账号填写数据,故只能向安全监察部门提供相应数据,由安全监察机构代填。
跨区域检验机构如:
中国特检院、国家索检中心等。
十五、表5-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型式试验
(一)填写机构
本表由有型式试验业务的(检验)机构填写。
十六、表5-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设计文件鉴定
(一)填写机构
本表由有设计文件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填写。
十七、表6-执法监督检查
(一)填写机构
本表由总局及省市县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填写。
(二)填写说明
1.“出动检查人员”是指当年参与执法监督检查的总人次。
2.“吊销许可证”是指吊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许可证和使用登记证的总数量。
3.“暂停许可证”是指暂停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许可证和使用登记证的总数量。
注:
“暂停许可证”的含义:
第七十六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九十六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八、表7-1-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表7-2-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信息
(一)填写机构
本表由省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填写。
十九、表8-1-新制造锅炉能效状况和在用锅炉按燃料分类统计情况表
(一)填写机构
本表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填写。
(二)填写说明
1.台数:
填写该类锅炉年产台数,以制造监检单位实际出具监检证书的数据为准。
2.平均测试热效率:
根据本省锅炉定型能效测试机构已完成的锅炉测试数据,按照不同锅炉种类分别填写,采用算数平均值。
3.合计:
电站锅炉合计总台数和总额定蒸发量,工业锅炉按照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分别合计台数、额定蒸发量和额定热功率。
4.工业锅炉总计:
填写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总台数。
5.根据登记注册在用锅炉情况,按燃料进行分类统计,为锅炉节能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二十、表8-2-在用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
(一)填写机构
本表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填写。
(二)填写说明
1.本年度能效测试数量:
以本省在用锅炉能效测试机构本年度实际完成测试的数量为准。
2.平均测试热效率:
根据本省在用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的锅炉测试数据,按照不同锅炉种类分别填写,采用算数平均值;
3.锅炉房数量:
仅统计经过能效测试的锅炉房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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