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工程项目合同专用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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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工程项目合同专用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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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工程项目合同专用条件
专用条件目录
S0专用条件
S1一般规定
S1.1定义
S1.2文件优先次序
S1.3合同协议书
S1.4权益转让
S1.5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
S1.6保密事项
S1.7遵守法律
S2雇主
S2.1现场进人权
S2.2许可、执照或批准
S2.3雇主的资金安排
S2.4雇主的索赔
S3工程师
S3.1工程师的指示
S3.2工程师的替换
S4承包商
S4.1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S4.2履约担保
S4.3承包商代表
S4.4合作
S4.5放线
S4.6质量保证
S4.7现场数据
S4.8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S4.9避免干扰
S4.10电、水和燃气
S4.11雇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
S4.12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S5专业分包(不适用)
S5.1“专业分包”的定义
S5.2反对指定
S5.3对专业分包付款
S5.4对专业分包所收取费用及核查专业分包付款申请
S5.5雇主直接付款予专业分包
专用条件目录(续上)
S6员工
S6.1工作时间
S7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
S7.1样品
S7.2修补工作
S8开工、延误和暂停
S8.1竣工时间
S8.2竣工时间的延长
S8.3当局造成的延误
S8.4误期损害赔偿费
S9竣工试验
S9.1承包商的义务
S9.2通过竣工验收后的检验、批准和登记
S10雇主的接收
S10.1撤离现场
S11缺陷责任
S11.1修补缺陷的费用
S11.2履约证书
S11.3现场清理
S12测量和估价
S12.1估价
专用条件目录(续上)
S13变更和调整
S13.1变更权
S13.2价值工程
S13.3变更程序和计价
S13.4因法律改变的调整
S13.5因成本改变的调整
S14合同价格和付款
S14.1合同价格
S14.2预付款
S14.3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
S14.4付款
S14.5延误的付款
S14.6保留金的支付
S15由承包商暂停和终止
S15.1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
S15.2由承包商终止
S16风险与职责
S16.1保障
S16.2雇主的风险
S16.3雇主风险的后果
S16.4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S16.5责任限度
S17保险
S17.1有关保险的一般要求
S17.2承包商人员的保险
S17.3由雇主购买保险所含的内容及雇主对承包商人员的保险的要求
专用条件目录(续上)
S18不可抗力
S18.1不可抗力的后果
S18.2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
S19索赔、争端和仲裁
S19.1争端和仲裁
S20增加之条款
S20.1增加之条款(21-工程规范、22-对完成工程的保证、23-有关法律上需由雇主提供之项目之澄清、24-禁止商业贿赂)
S0专用条件
以下各合同专用条件应与根据由国际谘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发布之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之通用条件的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件’)互相参照解释。
假如专用条件与通用条件有所抵触,应以专用条件为准。
此外,若在合同文件内任何部份,有以合同条件编号引用某条款时,被引用之条款内容如已经在专用条件中作出修改,被引用之条款应是指已修改之相应专用条款内容。
S1一般规定
S1.1定义
第1.1款应作以下修改:
(i)删除通用条件内之第1.1.1.1,1.1.1.5,1.1.1.10,1.1.2.2及1.1.2.4款内容,并以下列之条款取代。
删除通用条件1.1.2.9款内容。
此外,并加插下列条款1.1.2.11,1.1.2.12,1.1.2.13及1.1.2.14于第1.1.2.10款后。
1.1.1.1‘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中标通知书、报价书及附录、合同通用条件、合同专用条件、规范、图纸、报价须知、附录、工程量清单、报价报价总汇表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份之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录等所有合同文件。
1.1.1.5‘规范’系指报价文件中所引用的规范,包括本合同文件中的工程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1.1.1.10‘工程量表’或‘工程量清单’系指合同中名为工程量清单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价格,并随报价书一起提交有关报价价的前述文件。
1.1.2.2‘雇主’/‘建设单位’/’业主’/’甲方’/’发包人’系指“方兴地产(宁波)有限公司(筹)”。
1.1.2.4‘工程师’系指由雇主任命,为实施合同担任合同中工程师的单位/人员,即设计单位/联合设计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或有时根据第3.4款[工程师的替换]的规定,由雇主任命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单位。
1.1.2.11‘监理工程师’系指雇主任命的相关单位。
在本合同内代表/联同工程师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及检查工作。
S1一般规定(续上)
S1.1定义(续上)
(i)(续上)
1.1.2.12‘工料测量师/估算师’系指上海三芗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在本合同内代表/联同工程师负责造价及合同编制工作,包括估算、评标、付款、计量、变更估价、索赔、结算及解说合同条款的定义和详释。
1.1.2.13‘设计单位/联合设计单位’系指包括:
建筑师:
浙江华展工程研究设计院
及其他由雇主任命的设计单位
在本合同内代表/联同工程师将为工程进行设计工作。
1.1.2.14‘独立承包商’是指在工程规范有关条件提及的雇主直接雇用的,从事承包商的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其他工程/工作的任何独立承包商及其工人。
(ii)删除通用条件内之第1.1.3.1,1.1.3.4,1.1.4.1及1.1.5.4款内容,并以下列之条款取代:
1.1.3.1‘基准日期’系指签发本合同中标函/中标通知书的当日。
1.1.3.4‘竣工试验’/‘竣工验收’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双方商定的,在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前,根据国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竣工验收的规定及本合同第9条[竣工试验]的要求进行的验收工作。
1.1.4.1‘中标合同金额’/‘合同金额’系指在中标函中所订明的工程深化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金额(不包括按合同条件所调整的金额)。
1.1.5.4‘永久工程’系指按照合同规定要由承包商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其中专业分包工程亦应被视为属于承包商实施的工程一部份。
S1一般规定(续上)
S1.2文件优先次序
删除第1.5款内容,并以下列条款取代:
1.5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
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异或相互矛盾,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承包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雇主应就此向承包商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但此澄清不应构成承包商提出索赔的理由。
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函/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
3.投标函及随回标文件所作的申明、承诺、澄清及答复资料等;
4.合同专用条件;
5.合同通用条件;
6.工程规范;
7.合同图纸目录及图纸;
8.综合总计;
9.工程量清单;
10.报价人须知;
11.附录;
12.技术回标文件。
进一步规定如下:
(a)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招报价期间往来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b)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份。
(c)承包商在报价期间提交的资料中任何与报价文件内容不符的自拟条件和说明,除在合同协议书和中标通知书被雇主所接受外均属无效。
同时在报价期间提交的技术部分,如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关设备、材料的型号、参数等资料只作为承包商的单方面承诺,并须有关的工程师按合同要求在施工期间审核并批准后方可实施。
(d)承包商应按合同规范及图纸施工,但如发现合同规范及图纸部分之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有冲突时,则应采用较严格及较高之标准。
(e)若合同文件内工程标准内容有不一致时,一切都应以较高之标准执行。
对于何者为较高标准,工程师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S1一般规定(续上)
S1.3合同协议书
删除第1.6款内容,并以下列条款取代:
1.6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中标通知书后60天内或双方协定的日期内(如有)签订合同协议书。
为签订合同协议书,依法征收的印花税和相关费用(如有),应按国家规定由雇主或承包商各自承担。
若没有规定,则应由雇主及承包商平均承担。
S1.4权益转让
删除第1.7款内容,并以下列条款取代:
1.7.1除非得到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或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在1.7.2条所提及之转让除外)。
1.7.2任何一方均可以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予银行或金融机构用以作为受款人为本工程融资之担保。
但承包商行使该项权利转让时应取得雇主的同意。
S1.5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
第1.10款应作以下修改:
(i)于(b)目第二行内的“工程”二字后加入“及发展项目的市场租售推广”。
S1.6保密事项
删除第1.12款内容,并以下列条款取代:
(i)保密信息,包括:
a)合同项下业务谈判全过程;
b)与合同有关或因合同产生的任何涉及本工程的相关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
(ii)保密义务
a)承包商须严守秘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保护该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承包商为保护其自有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
b)承包商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公布,但本保密条款(iii)条的情形除外。
c)承包商除用于履行合同项下业务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保密信息。
d)承包商不得复制或通过反向工程使用保密信息。
S1一般规定(续上)
S1.6保密事项(续上)
(iii)例外约定
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a)该保密信息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b)应政府或者司法部门等权力机构的要求,披露保密信息。
c)对工程师为了证实承包商遵守合同的情况,合理需要的所有秘密和其他相关信息。
(iv)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自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相关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日止。
项目未能继续或成功不影响承包商履行本保密承诺的义务。
(v)违约责任
如承包商违反保密义务而给雇主造成损失的,应承偿责任。
S1.7遵守法律
第1.13款应改编为1.13.1款及1.13(a)款应删除,并增加下列条款:
1.13.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项目所在之地方法规。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国家及项目所在之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1.13.3承包商须承担为此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必须缴纳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税项及规费。
此等税项及规费应已包括于合同金额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
a.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工程税);
b.企业所得税;
c.个人所得税;
d.增值税;
e.外地进当地之施工管理费;
f.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基本社会保险;
S1一般规定(续上)
S1.6遵守法律(续上)
1.13.3(续上)
g.中标交易费(承包商部份);
h.材料检测费;
i.质监费;
j.竣工资料编制费/咨询费;
k.进口设备/材料之关税,报关之申请费、港口费、商检费、卫检费、靠港费及其他费用;
l.政府机构所收取的各种政府收费及基金如渣土消纳、马路代扫、污水排放、管线监测及保护等收费;
m.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工作所需之许可证领取费用;及
n.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单位/部门现行法例所规定其他一切税收及费用等。
一切由雇主代扣代缴之政府收费及税项,承包商都须归还给雇主,承包商同意由雇主在应付给承包商之款项中扣除。
S2雇主
S2.1现场进人权
第2.1款应作以下修改:
删除第3段中“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及(b)项。
S2.2许可、执照或批准
删除第2.2款内容,并以下列条款取代:
2.2承包商须自行取得及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所有法律及地方政府规定的要求。
承包商须自费负责申请及办理一切按法律及地方政府规定因承包及进行工程所需之许可、执照及批准。
除永久工程之规划、设计批文及施工认可文件之外,雇主无需向承包商提供任何申办许可、执照或批准之协助。
S2.3雇主的资金安排
删除第2.4款内容,并以下列条款取代:
2.4雇主应该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提供资金证明。
S2雇主(续上)
S2.4雇主的索赔
删除第2.5款末段内容,并以下列条款取代:
承包商应同意雇主在应付承包商之款项(包括付款证书已确认的金额)中直接扣除上述金额,或者另外对承包商提出索赔。
S3工程师
S3.1工程师的指示
第3.3款应作以下修改:
第2段(b)项中“两个工作日”改为“三天”。
第2段(c)项中“两个工作日”改为“七天”。
同时第3.3款末增加如下内容:
如果承包商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或实施工程或未能执行工程师的指示,工程师可指令承包商立即改正过失或违约行为。
如在发出上述指令七天内工程师认为承包商并未有明显之改进,工程师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将全部或部份之涉及项目委任其他承包商承造,一切费用应从支付给承包商之金额扣除或另外对承包商提出索赔。
S3.2工程师的替换
第3.4款应作以下修改:
第1段中“42天”改为“14天”并删除“如果承包商通知雇主,对某人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有详细依据,雇主就不应用该人替换工程师。
”
S4承包商
S4.1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第4.1款应作以下修改:
(i)在第3段末增加(iii)项
(iii)于合同订立后及进行任何订购工作和施工前,承包商须预先核对清楚图纸及其他文件所显示的尺寸及查阅和理解工程师所提供的规范及图纸。
如发现任何差异或不一致地方时,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承包商应预留最少14天给工程师发出有关的澄清指示,协助雇主和工程师避免合同文件各个部分之间的差异。
一切因承包商没有遵守上述要求而引致的返工及弃置工作的费用及时间应由承包商承担。
(ii)在第5段之(c)项后插入下列段句为(d)项。
(d)在开始设计之前,承包商应理解雇主的要求及阅读雇主可能为此目的而向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文件。
承包商应将雇主的要求或上述资料或文件中发现的明显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工程师,以便工程师作出决定。
若由于承包商发现该等错误、失误及缺陷,但不立刻通知工程师,则因此而导致的一切相关费用及施工时间将不获任何补偿。
(iii)将第4.1款(d)项的内容作为第4.1款末段,即“竣工试验开始前........按收要求竣工。
”
S4.2履约担保
第4.2款应作以下修改:
-
(i)删除第3段“及修补完任何缺陷”和“和修补完任何缺陷”。
第3段第3行“履约证书”改为“接收证书”。
(ii)于末段后增加下列内容:
履约保函须由国有四大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及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
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在按照上述履约保函/担保提出索赔之前,均应通知承包商并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S4承包商(续上)
S4.3承包商代表
第4.3款第6段前增加“除工程师提出反对意见外,”
S4.4合作
第4.6款应作以下修改:
-
(i)删除第二段首句,即“如果任何此类............该指示应构成一项变更,”,并以下列句子取代:
-
承包商应于合同金额内预留为该等人员、其他承包商所提供的照管及协调费用。
(ii)删除第三段,即“如果根据合同..............提交此类文件”并以下列段句取代:
-
所有需由雇主提供的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等要求,承包商均应于询标时提出,若中标后再提出,则将由承包商承担由此及工期延长等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雇主所受的损失。
S4.5放线
第4.7款应增加下列内容:
-
承包商应负责保护和维护所有的水准及基准点,如果任何水准或基准点发生移位或破坏,承包商应自费立即和准确地恢复或修复。
所有专业分包的基准定位线、主要轴线和其他定位点都应由承包商负责。
所有放线工作,均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足够经验之测量工程师及人员执行。
在工程师要求时,承包商须为工程师作检验标高及放线工作免费提供一切设备及劳务。
惟任何工程师之检核,不应免除承包商对放线之准确性的任何责任。
S4承包商(续上)
S4.6质量保证
第4.9款应增加下列内容:
-
完成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颁行之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合同规定。
且材料及安装工艺均无任何缺陷及符合合同要求及规定。
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按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
本工程无论是否经过雇主、监理或其他社会、政府机构的验收,都不能免除承包商在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的责任。
如承包商不能达到本工程质量标准,则承包商应无条件对工程进行修补直至达到合同要求,且须另向发包人支付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百分之二)的质量违约金,该质量违约金可以由承包商向发包人支付或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商任何应得的款项中扣除。
如承包商无法对工程进行修补直至达到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将修补工作交由其他承包商,但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发包人可以从承包商按照本合同应得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上述质量违约金。
如果上述质量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发包人有权追偿其遭受的全部损失。
S4.7现场数据
删除第4.10款第1段,并以下列段句取代:
-
“在无需对其所提供下述资料负责之前题下,雇主会将其取得的地勘报告,提供给承包商。
上述这些文件均是雇主以诚实可信的态度提供的,是雇主现有的和客观的资料,但雇主声明不会对上述由其所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承包商须负责自行分析所有此类资料,及就他自已对上述资料的任何理解或解释及选择采用负责。
”
S4.8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删除第4.12款内容,并以下列条款取代:
-
4.12本款中的‘物质条件’系指承包商在现场施工时遇到的自然物质条件和人为的及其他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如果承包商遇到他认为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应尽快通知工程师,此通知应包括物质条件及应变措施以便工程师批核。
此外,承包商应采取适应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惟承包商须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及不能以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为原因而提出任何金钱索赔或工期延长。
S4承包商(续上)
S4.9避免干扰
删除第4.14款内容,并以下列条款取代:
-
4.14承包商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尽全力去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如噪声、空气污染、水污染、震动及挡光等,及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
(a)公众的方便;或
(b)所有道路及行人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是雇主或其他人所有的;或
(c)邻近各类物业的使用。
承包商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及与施工现场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协调以便解决扰民及民扰问题,并在必要时支付补偿金予该等居民,以避免在正常情况下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噪音、空气污染,水污染、震动、强光等扰民因素导致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
承包商应直接负责及为雇主解决民扰/扰民问题,保障和保持使雇主免受因任何此类的干扰造成的任何赔偿、损失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证、律师聘用等涉及法律的费用和开支)及承担一切民扰/扰民所引致施工上的损失及损害。
民扰/扰民事宜不应构成任何工期延长及金钱上索赔之理由。
承包商已在合同金额内考虑处理上述要求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给政府的排污费、支付给被干扰单位或居民的补偿费、法律费用等);处理不必要或不当的扰民/干扰及其导致的民扰所需要的费用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S4.10电和水
删除第4.19款内容,并以下列条款取代:
-
4.19承包商应于进占现场时接收现场已存在的电和水供应点及负责其维护工作及工程所使用之电和水费用。
若现场原先没有任何电和水供应或其供应量并不足够工程之使用,承包商应负责自行安排供应或增加供应,并应接驳至施工及规范内所规定之其他地方。
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并提供一切使用此等电和水及计量所需要的任何仪器及物件。
承包商须承担所有停电和水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市政部门原因之停电和水。
S4承包商(续上)
S4.11雇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
删除第4.20款。
S4.12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第4.23款第3段的最后增加如下内容:
惟保留货物的数量及存放地点应获得工程师的批准。
S5专业分包(不适用)
S6员工
S6.1工作时间
删除第6.5款内容,并以下列条款取代:
-
6.5除出现下列情况,在当地公认的休息日,或现场所在地有关法例允许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不应在现场进行工作:
(a)合同中另有规定;
(b)工程师同意及已取得项目所在之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进行施工之允许;
(c)为保护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安全,所不可避免或必须的工作,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S7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
S7.1样品
删除第7.2款末句“每种样品......................用途”并以下段句取代:
-
所有样品应附上该材料之说明书、原产地证书、出厂报告、技术参数、性能介绍、工程中拟定用途、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审批。
承包商须按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填写及递交样品报送单。
S7.2修补工作
删除第7.6款末句“除承包商......................费用”并以下段句取代:
-
除承包商原有权从该工作所得付款应由雇主扣除不再支付外,承包商应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因其未履行指示而使雇主支付的所有费用。
S8开工、延误和暂停
S8.1竣工时间
第8.2款应作以下修改:
-
(i)删除第三行之(a)项内容并以下列段句取代:
-
(a)竣工验收获得通过,且完成办理及通过雇主、设计、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以及项目所在之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竣工验收程序,且承包商需将相关竣工资料移交给总承包商后,工程师将颁发接收证书,工程竣工日以雇主/工程师发出的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日期为准,工程师有权决定以通过验收程序当日为工程竣工日。
特别指出,接收证书的发出需满足的条件详见甲部-施工开办项目6.06条
(ii)增加第8.2(c)项:
-
(c)无论合同内暂列金额是否最终计入合同金额内,竣工时间应包括完成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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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 工程项目 合同 专用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