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6625833
- 上传时间:2023-01-08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3.37KB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一)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楼)、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楼)等。
(二)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库、楼)、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
(三)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经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昆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定价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分类定价。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2.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和车辆违法营运等原因被依法扣留、扣押、拖移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以下简称指定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2.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3.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4.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上述规定对象以外的,或确有特殊情况的,依据定价形式的分类原则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其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标准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综合成本、停车设施设备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资源集约、促进技术创新等因素。
第六条【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收费标准出现异常时,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
第七条【PPP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停车设施,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并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经营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经营者)应当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八条【扣押车辆收费】指定停车场对行政机关依法扣留、扣押的机动车,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
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九条【住宅小区停车】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5〕315号)、《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昆政规〔2014〕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差别化政策】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执行“分区分类分时”的差别化收费政策,收费标准的制定遵循“一类区域高于二类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的原则。
第十一条【计费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采取计时、计次或包月等计费方式。
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计时操作程序。
住宅小区周边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面向小区业主、附近单位人员停车,可采取包月方式收费。
第十二条【收费条件】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有偿收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住宅小区除外);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收费备案】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设施(住宅小区除外),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许可和经营资质后,应按下列程序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一)递交《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一式2份),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市停车主管部门出具的停车场(库)备案审核表1份;
2.具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或其他相应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指定停车场须提供与行政执法部门签订的车辆委托存放管理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1份以及现场照片1套;
5.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1份;
6.按规定制作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样张1份。
(二)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查、明确定价方式、确认收费标准。
(三)凭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向税务、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
第十四条【优惠措施】下列机动车实行免费停放:
(一)在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办理公务,需在政府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机关)及相应场所临时停放的;
(二)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设施临时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
(三)悬挂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在道路临时泊位停放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持有残疾人证且由本人合法驾驶的汽车在道路临时泊位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
(四)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
(五)进入住宅小区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临时停放的。
第十五条【鼓励政策】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设施向社会错时开放。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安全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六条【明码标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方式、收费标准、优惠措施、计费方式及停车场地经营单位、联系电话、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收费票据】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实行收费给票、一车一票和取车验票制度。
实行长期合同停车的,也应建立停、取车凭证制度。
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十八条【责任约定】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该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与停放人双方约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商议收费标准时一并明确。
第十九条【管理责任】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的相关登记、停车场地的巡视(或监视)工作及安全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
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不执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存在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
(二)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
(四)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执行日期】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规〔2015〕8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1.机动车车型分类
2.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区域类别划分
3.昆山市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4.实行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5.昆山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6.昆山市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7.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
8.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
附件1:
机动车车型分类
车型
分类
小型车
9座以下(含9座)客车;4.5吨以下的小货车;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中型车
10座至19座客车;4.5吨以上(含4.5吨)至12吨以下的货车;拖拉机装载机。
大型车
20座及以上的客车;12吨以上(含12吨)的货车。
附件2: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区域类别划分
一类区域:
1.江浦路以东、339省道以南、黄浦江路以西、312国道以北(中环以内);
2.祖冲之路以东、萧林西路以南、江浦路以西、震川西路以北。
二类区域:
除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附件3:
昆山市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类别
计时收费
计次收费
小型车
中型车
小型车
中型车
一类区域
道路泊位
停车
(7:
00-21:
00)
首小时内5元,以后每半小时2元。
24小时内最高40元。
首小时内10元,以后每半小时4元。
24小时内最高80元。
8元/次
15元/次
地面停车场
首小时内5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
24小时内最高为20元。
首小时内10元,以后每半小时2元。
24小时内最高40元。
5元/次
10元/次
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楼
首小时内4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
24小时内最高为15元。
首小时内8元,以后每半小时
2元。
24小时内最高30元。
4元/次
8元/次
二类区域
道路泊位
停车
(7:
00-21:
00)
首小时内5元,以后每小时
2元。
24小时内最高30元。
首小时内10元,以后每小时
4元。
24小时内最高60元。
5元/次
10元/次
地面停车场
首小时内4元,以后每小时
1元。
24小时内最高为15元。
首小时内8元,以后每小时
2元。
24小时内最高为40元。
4元/次
8元/次
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楼
首小时内3元,以后每小时
1元。
24小时内最高为10元。
首小时内6元,以后每小时
2元。
24小时内最高为20元。
3元/次
6元/次
二轮摩托车2元/次
备注: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在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2.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可按所在区域同类停车场收费标准上浮不超过40%。
3.高铁站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的,首小时内5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收费为30元。
3.凡实行以次计费的停车场(道路)不实行以小时计费,以连续停放24小时为1次,不足24小时按1次计收。
4.凡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计时操作程序。
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道路),按时段标准分档累计收取,超过首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半小时不计费,超过半小时按1小时计费。
设置免费停放时段的,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
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5.同一停车场兼有地面、地下、机械车位等停车资源的,能独立划分区域并单独计费的,可分别按各自标准收费;不能独立划分区域并单独计费的,按就低原则收费。
6.道路泊位停车收费时段为7:
00-21:
00。
7.大型机动车停放费按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加50%收取;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按中型车收费标准加收100%。
8.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机动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与车主协商确定。
附件4:
实行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配套停车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计时收费
计次收费
小型车
4小时内10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
24小时内最高20元。
10元/次
中型车
4小时内15元,以后每半小时2元。
24小时内最高40元。
15元/次
大型车
4小时内20元,以后每半小时3元。
24小时内最高60元。
20元/次
备注:
1.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在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2.凡实行以次计费的旅游景区配套停车场不实行以小时计费,以连续停放24小时为1次,不足24小时按1次计收。
3.凡实行计时收费的旅游景区配套停车场,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计时操作程序,按时段标准分档累计收取,超过4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
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费。
4.旅游景区配套停车场设置临时免费停放时间30分钟,当临时停放超过30分钟的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
附件5:
昆山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类别
汽车停放费(元/月)
车位租金
(元/月)
备注
小
型
车
︵
9
座
以
下
客
车
︶
业主共有室外车位
(室外道路停车)
120
0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商定
业主专有室内车位
(购买车位)
50
0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商定
专用室内车位
(租用车位)
50
150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商定
业主专有室内车库
(住宅自带车库)
0
0
机械架空式车位
80
120
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商定
临时停车
进入小区临时停车,半小时(含半小时)内不收费;一小时内(含一小时),2元/次;二十四小时(含二十四小时)内,5元/次;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按时按次累计收费。
说明
由于小区车位不足或无固定车位的业主、物业使用人
24小时内多次进出小区,收费最高不超过5元
室外
共用车棚
室内
共用车库
物业管理区域内
集中停放的摩托车
每月每辆8元
每月每辆10元
注:
其它车型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协商确定。
附件6:
昆山市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单位:
元/辆
车型
收费标准
备注
小型机动车
每小时4元
停放时间不超过7小时
每天30元
停放时间超过7小时,不超过15天
每月450元
停放时间超过15天,不超过1个月
中型机动车
每小时6元
停放时间不超过7小时
每天40元
停放时间超过7小时,不超过15天
每月600元
停放时间超过15天,不超过1个月
大型机动车
每小时7元
停放时间不超过7小时
每天50元
停放时间超过7小时,不超过15天
每月750元
停放时间超过15天,不超过1个月
二轮摩托车
每天10元
每月150元
停放时间超过15天,不超过1个月
注:
停放时间超过1个月的按月按天分别计收。
附件7: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单位基本情况
停车场名称
停车场地址
停车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单位名称
经营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停车场设施
计费类型(打“√”)
计次收费()计时收费()
停车场备案收费标准
车型
收费标准
物价部门受理意见
年月日
备注:
1、此表一式两份,价格主管部门、停车场各保存一份;
2、备案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市停车主管部门出具的停车场(库)备案审核表1份;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停车场管理”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指定停车场须提供与行政执法部门签订的车辆委托存放管理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1份及现场照片1套;
(5)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1份;
(6)按规定制作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样张1份。
附件6: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
(参考式样一)
车型
收费标准(元/次·辆)
备注
小型车
一、本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二、本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以连续停放24小时为1次,不足24小时按1次计收。
三、本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为___分钟。
四、车型分类
1、小型车:
9座以下(含9座)客车;4.5吨以下的小货车;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2、中型车:
10座至19座客车、4.5吨以上(含4.5吨)至12吨的货车及拖拉机装载机。
3、大型车:
20座及以上的客车;
12吨以上(含12吨)的货车。
中型车
大型车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
12358××停车场制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
(参考式样二)
车型
收费标准(元/辆)
备注
小型车
一、本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二、本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按时段标准分档累计收取,超过首时段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半小时不计费,超过半小时按1小时计费)。
24小时内最高收费___元。
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三、本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为___分钟。
超过免费停放时段的,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
四、车型分类
1、小型车:
9座以下(含9座)客车;4.5吨以下的小货车;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2、中型车:
10座至19座客车、4.5吨以上(含4.5吨)至12吨的货车及拖拉机装载机。
3、大型车:
20座及以上的客车;
12吨以上(含12吨)的货车。
中型车
大型车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
12358××停车场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昆山市 机动车 停放 服务 收费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