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汇缴中重点事项的安全操作(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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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业汇缴的热点实务操作之第四讲
——企业汇缴中重点事项的安全操作(下)
……
三、资产事项重点事项解析
(一)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多少?
[案例]母公司A投资一项固定资产到子公司,该设备在母公司确定的使用年限为10年,母公司已使用了3年,母公司对外投资时的账面价值为40万。
子公司收到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即按母公司的账面价值40万入账?
折旧年限按剩余年限7年计算.
问题1:
请问子公司接受投入的固定资产能否以固定资产的原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入账?
接受投入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能否按剩余年限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11月19日的答复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的规定,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年限计提折旧。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不能改变。
问题2:
企业购入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的规定,购入固定资产的企业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并取得了发票,已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对于购买企业其支出未获得补偿。
因此,销售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购买方支付对价的,可以继续计提折旧。
问题3:
如果您是税务经理如何处理此事?
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依据是国税函[2003]1095号规定: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旧
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
对于企业取得的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凭据,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2.自建固定资产暂估价值能否计提折旧?
[案例]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有一幢大楼,已经于2010年5月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但是还没有办好竣工验收手续,根据承建公司的决算预估入账,将用于出租的4层作为自用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作为租金收入的相应成本。
问题1:
请问固定资产可以在达2010年6月开始计提折旧吗?
竣工结算=预定可使用状态吗?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税法上以工程的竣工结算为标志,以实际发生为原则。
竣工结算不等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将已经完工新建大楼的其中4层楼房出租,属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结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此种情况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2:
如果该企业在2010年5月内还未取得相应的全额发票,能否再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3.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国税发[2009]81号)
[案例]某企业2010年6月取得一台新设备,原值100万元,预计净残值10万元,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企业想通过加速折旧的方法加快资金回笼。
问题1:
该企业若想加速折旧是否必须要备案?
若要备案备案的时限、备案的对象是否有要求?
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一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备案。
根据国税发[2009]81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报送有关资料。
具体规定如下:
1.备案时限:
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
2.备案对象:
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备案资料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问题2:
是否任何固定资产都可以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有要求?
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二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三是企业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拥有—经营—主要或关键)
问题3:
企业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方法有哪些?
①缩短折旧年限:
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②加速折旧方法:
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国税发[2009]81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问题4:
企业陈述选择加速折旧的原因有哪些?
加速折旧的原因必须有下列之一,且确需加速折旧的:
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问题5:
选择加速折旧后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停止加速折旧,是否会纳税调增?
(1)纳税评估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加速折旧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
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足额折旧后超12个月未处置的,今后不再缩短折旧年限
根据国税发[2009]81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该条规定仅指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不排除还可以使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3)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国税发[2009]81号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并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
对发现不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责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6:
如果是分支机构的设备加速折旧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备案还是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国税发[2009]81号第八条的规定,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国税发[2009]81号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在这里要注意的一点是,与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不同,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温馨提示:
1.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在特殊情况下,企业采取加速折旧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为企业发生亏损只能向以后结转弥补5个年度,因此,不排除由于加速折旧产生的亏损在以后得不到弥补。
相反,如果不使用加速折旧,企业的折旧额反而可以在税前扣除。
2.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
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4.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不同的纳税处理方式
[案例1]某企业在2007年12月30日,自行建成了一条生产线,建造成本为500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3%,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会计与税法的折旧年限及折旧方法相同。
2009年12月31日,由于生产的产品适销对路,现有的生产线已难以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但若新建建设周期过长。
甲公司决定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改扩建,以提高其生产能力。
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经过三个月的改扩建,完成了该项生线的改扩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共发生支出60万,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部分拆卸部件的变价收入为2万。
改建后的生产线预计使用年限延长了2年,即为8年同,预计残值率仍为3%。
问题1:
该项固定资产重新确定的计税基础为多少?
改建支出一般金额较大且可以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需要对固定资产原有的计税基础进行调整,需要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重新确定其计税基础。
会计与税法资本化处理相同。
原年折旧=500×(1-3%)/5=97
此例为500-194+60-2=364
[案例]某企业对生产车间一台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原值为100万,领用修理用备件2万。
问题1:
对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外购的修理用备件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修理时是否需要转出?
可以抵扣!
无须转出!
问题2:
请问会计上对生产车间发生的日常修理的支出应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制造费用?
按新会计准则应计入管理费用。
对于日常维护费,税法与会计没有区别。
对于大修理支出,税法规定了两条必须同时具备的限制条件,符合条件的资本化处理,不符合条件的费用化处理。
问题3:
某企业对生产车间一台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原值为100万,发生修理支出为49万,会计上符合资本化要求,而税法上能否予以费用化处理?
此例由于税法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发生的修理支出没有达到计税基础的50%,税法上允许费用化处理。
5.改建支出与大修理
[案例]2009年8月,甲公司对房屋开始进行更新改造,房屋原值3000万元,累计折旧5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30年,已经使用5年,2009年10月发生支出1000万元.
问题1:
此项支出是大修理还是改建支出?
如果上例不是房屋而是设备是不是改建支出?
大修理与改建支出有何区别?
通常理解大修理是对达到一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根据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全面的检修,以维持其正常的运转和使用。
而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如果改变了房屋的结构并延长使用寿命,应属于改建支出。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此例中,更新改造支出1000/3000=30.33%,虽没有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也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实施条例》六十九条规定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问题2:
若是改建支出请做出其会计分录。
(1)2009年8月,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3000-500=2500万元,
固定资产转入改扩建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
在建工程 2500累计折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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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 汇缴中 重点 事项 安全 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