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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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资本项目外汇
业务操作指南
(银行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
基本管理要求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
第二部分:
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售付汇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股权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售付汇
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售付汇
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第三部分:
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境外放款还本付息资金汇回
第四部分:
信贷管理业务
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
外债项下结汇
外债项下还本付息售付汇
外债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售付汇
国内外汇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境外机构担保项下贷款
外汇委托贷款业务
第五部分:
贸易信贷业务
预收货款
延期收款
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退汇
延期付款
第六部分:
证券投资业务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A股上市公司外资东分红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
第七部分:
个人项下业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售付汇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
第八部分:
资本项目报表
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月报表管理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
项目
业务界定
管理要求
直
接
投
资
外
汇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操
作
管
理
业务界定:
银行应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投系统”)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包括本操作指南中第二部分外商直接投资、第三部分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业务)。
1、银行为企业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时,应要求企业出示外汇登记IC卡,并通过读卡器读取企业信息,如直投系统提示该企业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或境外投资外汇年检的,应暂停办理外汇业务,并督促企业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外汇年检手续,再办理外汇业务。
2、银行为客户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后,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通过直投系统向外汇局反馈业务办理信息。
银行反馈信息的类型包括核准类业务信息的反馈和不需要外汇局事前核准的备案类业务信息的反馈。
及时性的要求是当日办理的业务,必须当日通过直投系统向外汇局反馈;
完整性的要求是对于备案类信息的反馈,应将直投系统规定的反馈字段逐一填写完整,不得遗漏;
准确性的要求是对于备案类信息的反馈,应按照业务实际办理情况准确填报反馈信息。
3、银行办理核准类业务时,应当在直投系统中找到对应的电子形式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并打印出来,再按照核准件要求办理业务,业务办理完毕应即时点击“反馈”按钮进行反馈,核准件与银行凭证一起留存备查。
4、银行办理备案类信息时,应注意查询直投系统中的客户信息,防止超限额入账、售付汇或结汇等情况,业务办理完毕应即时将业务办理信息完整、准确地录入直投系统并保存。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
项目
业务界定及管理要求
样式
资
本
项
目
外
汇
业
务
核
准
件
管
理
业务界定: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是指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办理外汇业务后,需按规定在纸质核准件上加注办理情况,并定期反馈;或在直投系统中相关核准件页面点击“反馈”按钮。
管理要求:
(1)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后,需加注办理金额或开立、注销账户的账号,加盖银行戳记;
(2)在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银行核准件送达清单》(见右表),将核准件第四联(银行回单联)送银行所在地外汇局。
(3)电子形式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反馈时限为“当日办理,当日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编号:
(甬)汇资核字第号年月日
客户名称:
客户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核准要项:
账户性质:
账户币种:
开户银行:
使用期限:
限额类型:
币种及最高限额(大写):
(小写):
收入范围:
支出范围:
备注:
(资本项目业务专用章)签字:
年月日
(金融机构签章)签字:
年月日
注:
本核准件自签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使用有效,涂改无效。
(本单据一式四联,此联为第一联——外汇局留存联)
NO.
银行核准件送达清单
填报单位章:
序号
企业名称
核准件编号
送达人:
收签人:
年月日
第一联:
银行留存联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项目
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
管理要求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资
本
金
账
户
业务界定:
资本金账户是指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的存放资本金的外汇账户。
收入范围为各投资方投入外汇的资本金;支出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审核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
2、《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
3、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
贷方累计流入发生额是指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中企业投资各方从境内、外实际投入部分,不包括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定期存款及抵押外汇划回等。
1、开立、变更、资本金账户应经外汇局核准;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开立资本金账户。
2、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前,需在直投系统中打印并核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内容,并按规定于开户当日在直投系统中即时做核准件信息反馈。
3、银行办理资本金入账时要严格区分资金性质,境外汇入投资款,境内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离岸业务部汇入的资金,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境内外汇资金可以进入资本金账户,其他资金不能进入资本金账户;
4、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不得以外币现钞出资。
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的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以入账当天的汇率计算);发生注册资本、账户变更时,银行应按外汇局调整后的最高限额办理入账手续;
5、资本金账户内外汇资金,可以在同一外汇账户内转存为定期存款,但不得跨户或跨行转存,定期存款到期后须划回原账户;
6、变更、迁移资本金账户时,银行应向外汇局提供原账户的贷方累计流入发生额证明及当日余额对账单;
7、直接投资项下各类账户的正常关户授权开户银行直接办理并实行备案制:
即账户核定期限届满或账户内资金已足额到位且支付完毕余额为“0”的情况下,开户行应通知企业主动将此类账户关闭,并将关户信息在直投系统中做“银行关户备案”;账户内资金未足额到位或账户余额不为“0”的情况下,企业因正常的经营(如转户)需要关户的,应向银行提出关户申请,银行可根据企业的要求直接为企业办理关户手续,并于关户当日通过直投系统将关户信息、截止关户日该账户的贷方累计发生额和账户余额报外汇局备案。
上述情形以外的属非正常关户,非正常关户由外汇局逐笔核准。
8、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办理外汇登记后,原境内股票专用账户应同时注销,境内股票专用账户有余额的,应经核准后划入新开立的资本金账户。
9、资本金账户经外汇局核准开立后,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得迁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项目
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
管理要求
外
国
投
资
者
专
用
外
汇
账
户
业务界定: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是指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向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外国投资者自己的名义开立的账户。
该账户分为投资类、费用类、保证类、收购类。
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款项,其中,投资类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外国投资者为在境内承包工程、合作开采、开发、勘探资源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而汇入的资金;费用类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外国投资者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而汇入的前期开办费用;保证类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外国投资者为提供资金保证而汇入的资金;收购类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外国投资者为收购境内财产而汇入的资金。
各类账户的支出范围为其申请开立时的特定用途(包括项目投资、开办费用、资金保证、收购资产等)和向资本金账户划转。
审核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
2、《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
3、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1、开立、变更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应经外汇局核准;
2、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应开立投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应当以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名义开立;
3、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应在拟投资地银行开立,不得异地开户;
4、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5、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质押获取人民币贷款;
6、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应当根据核定的支出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外国投资者收购类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境内支付。
7、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与划转应经外汇局核准。
8、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中的收购类账户的存续期限经核定后不得延期,费用类账户的贷方累计流入最高限额为10万美元或经批准立项的投资总额的5%,存续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保证类账户的存续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9、账户迁移、注销比照资本金账户进行管理。
注:
本业务所指的异地是指拟开户银行在另一地市辖内,同一地市辖内的县(市、区)不视为异地。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
项目
业务界定及审核材料
管理要求
资产变现
专
用
外
汇
账
户
业务界定: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出让资产(股权、房地产、机器设备等)所得外汇收入,拟保留现汇的。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外汇局核准的境内居民资本项目交易所得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下支出、经外汇局核准用于资本项下支出、或依据支付结汇制在境内结汇支付”。
审核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
2、《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电子版);
3、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1、开立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应经外汇局核准;
2、此类账户应以境内机构或境内个人的名义开立;
3、境内机构应在注册地开立此类账户,境内个人在资产变现交易地发生地(境内)开立此类账户;
4、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5、该账户不设最高限额,但账户每一笔资金入账需经外汇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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